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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和谐论述题

婚姻法论述题

1、为什么说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体现,这种制度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所构成。

在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不能把现实形态的婚姻家庭关系与作为制度范畴出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混为一谈。

婚姻家庭制度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起来的有关婚姻家庭的上层建筑,它不是上层建筑中的独立部门,而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它也能通过自身的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上层建筑的各部分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因此,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对婚姻家庭制度也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作用和表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例如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它的作用是其他手段无法替代的;道德则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传统和教育的力量实现其调整作用;宗教则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同时婚姻家庭制度对其他上层建筑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制度不仅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存在密切的关系,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寓于上层建筑的各部门之中,因而构成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

2、试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从历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客观需要而出现的,自其产生之时起就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职能表现为: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以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必然会通过生育子女繁衍后代,这是由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的。

但是,历史上的每种生产方式,都有自己特定的人口规律。

社会制度不同,婚姻家庭在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时也呈现出相应的特点;这又是由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因此,决不能把人口再生产当作一种纯自然的过程。

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人口再生产也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家庭的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

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相适应,当时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的经济单位。

由于大工业的发展和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资本主义社会中家庭的经济职能已经大为削弱;除部分家庭仍保存组织生产的职能外,许多家庭只是组织消费的经济单位。

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表明,完成上述变化需要一个艰难的历史过程。

只有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时代,家庭作为消费单位的经济职能才会完全消失。

3、教育职能。

家庭作为教育单位,是历史上早就形成的,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学校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社会教育有了很大发展。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定要把家庭进行到底装入矣社会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家庭教育有着种种不同于一般社会教育的特点,因此家庭教育的作用是重要的、不可代替的。

3、试述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关系。

在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中,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对婚姻家庭制度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往往不是直接地,而是通过上层建筑、意识形态表现出来的。

1、婚姻家庭与政治。

阶级社会中由政治制度、政治思想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很强烈、很明显的,它们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对婚姻家庭的要求。

在我国,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在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婚姻家庭制度与法律。

为了维护符合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任何国家都以法律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手段。

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以后,更加具体化和固定化;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内容。

由于法律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以它对婚姻家庭制度所起的作用是其他上层建筑无法替代的。

婚姻家庭法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婚姻家庭制度与道德。

婚姻家庭是社会中重要的伦理实体。

首先观念、道德规范中具有大量的有关婚姻家庭的内容。

对于婚姻家庭制度,道德的作用方式不同于法律,它不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而是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信念、传统和教育等力量去评断善恶、是非,从而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首先不仅具有社会性,而且具有阶级性。

不论在任何时代、公私合营国家,道德都是维护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发握手社会主义道德对巩固和发展新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婚姻家庭生活中那些法律未规定的问题,不言而喻地应当执照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要求去处理。

4、婚姻家庭制度与宗教。

宗教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力量在人们思想中的虚幻的、歪曲的反映,它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在古代,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特别大。

大当代各国,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仍有一定的影响。

当代中国的宗教问题,往往是同民族问题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在婚姻家庭方面也不例外。

我们既要尊重人们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宗教信仰和宗教传统,又要禁止宗教力量对婚姻家庭的非法干涉。

5、婚姻家庭制度和风俗习惯。

有关婚姻家庭的风俗习惯,同人们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

它们具有时代的、民族的和地区的特点,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风俗习惯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绝不能低估。

某些习惯本身就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容。

在婚姻家庭领域里,我们一定要区别符合科学的、健康的有益的风俗习惯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陈规陋习,继续做好移风易俗的工作。

总之,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表现在许多方面。

强调它们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同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并不矛盾,两者在根本上是完全一致的的。

同时,还要看到,产生于同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婚姻家庭制度对其他上层建筑也会发生一定的影响,并和它们共同作用于自己的经济基础。

4、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怎样认识婚姻家庭的本质?

婚姻家庭虽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条件,但它不是自然关系,而是社会关系。

它储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对于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因此,我们一定要正确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

从根本上说,两性的生理差别、性的本能和血缘联系等自然因素,是存在于一切高等或较高等动物之中的,婚姻家庭则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

在过去的几千年间,上述自然因素并无重大变化,婚姻家庭却不断地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发展,这种情况,显然是由社会因素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因素决定的。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这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具有复杂的社会内容,对其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加以必要的考察,有助于进一步揭示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20、现行婚姻法的任务和作用是什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此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有新的、更加完备的准则,这对促进新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1、实施现行婚姻法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

中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经济上、文化上还不够发达,这种情况也会直接、间接地反映到婚姻家庭生活中来,因此,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还面临着许多尚待完成的任务。

一方面,只有通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为新婚姻家庭制度奠定更加强大的基础,另一方面,又必须在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通过健全法制、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等途径,不断巩固和发展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成果。

2、实施现行婚姻法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使其不受违法行为侵害,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必然要求。

现行婚姻法加强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3、实施现行婚姻法的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需要。

婚姻家庭同社会生产、社会生活和人们的精神世界都有密切的内在联系。

按照婚姻法的要求,正确地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有利于发挥家庭的各项社会职能,有利于解放妇女,有利于全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21、如何理解我国的婚姻法概念?

我国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概念是就广义的、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而言的,它既包括婚姻法规范,又包括家庭法规范,它是婚姻家庭法规范的总和,内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更广。

22、我国婚姻法的渊源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的渊源有:

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指导性指示;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23、如何区别狭义的和广义的婚姻法,形式意义上的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解除以及婚姻效力即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以外的其他事项。

这时,婚姻法一词,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

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不以婚姻关系为限,还包括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

这时,婚姻法一词,是在扩大的意义上使用的。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专指以婚姻法为名的法律或民法典中的婚姻部分,它是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法。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则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规范集中而系统地存在于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中,同时又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对婚姻法一词作上述两种解释,是传统法学中的一般见解,当然也可以不作这样的区分,但是,以婚姻法为名的法律或民法典中的婚姻部分并不等于全部婚姻法规范,这是显而易见的。

24、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在婚姻家庭领域里形成的社会关系。

1、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既包括婚姻关系,又包括家庭关系。

婚姻法是通过规定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和规定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实现调整作用的。

2、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其中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在婚姻家庭领域内,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这种人身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其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

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虽然也很重要,但它并不是独立的,而是从属、依附于人身关系,随着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着人身关系的终止而终止。

在婚姻法领域里,这种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所的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

因此,婚姻法就其本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

25、从调整对象看,我国婚姻法具有哪些特点?

特点:

1、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

婚姻家庭是任何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在任何一个国家内,婚姻法是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普通耕,而不是只适用于部分公民的特别法。

2、婚姻法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婚姻家庭关系既是法律关系,又是伦理关系,我国的婚姻法和社会主义道德是一致的。

法律为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婚姻家庭必然要求。

这些规定不仅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具有强大的首先力量和教育作用。

3、婚姻法中的规定大部分是强行性规范。

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引起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是由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选改变或约定加以改变。

之所以如此是为了妥善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

此外,还可以从其他角度提示婚姻法的特点,如婚姻法是具有传统特色的法律,植根于民族文化和生活方式;它主要是固有法而不是继受法等。

26、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何?

在部门法中,婚姻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特别密切。

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

如婚姻家庭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的法律适用,均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办理。

婚姻法同一些民事单行法在内容上也有紧密的联系。

如,婚姻法只规定了特定亲属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均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婚姻法和其他民事法律的不同之处。

如婚姻法领域中基于亲属身份而发生的抚养、抚养和赡养关系,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

总之,婚姻法和民法的关系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

但是也要看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平等主体,是基于亲属身份而发生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所以,婚姻法在全部民法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3、试论我国婚姻法领域中财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虽然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到有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但这种财产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的发生和终止都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的。

因此婚姻法领域里这种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

将婚姻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领域的财产关系相对照,即可看到两者的重要区别。

前者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

后者主要反映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其参与人是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和法人,这种财产关系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

正确认识婚姻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对处理婚姻家庭问题、解决婚姻家庭纠纷者是很有帮助的。

1、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在于:

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

不同之处在于: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作扩大的解释。

2、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和地位是怎样的?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

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4、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有哪些基本要求?

1、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3、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应当反对破坏婚姻关系的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性关系,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卖淫、嫖娼活动,彻底扫除这除这些社会丑恶现象。

6、简述我国的计划生育原则。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

“国家推选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我国婚姻法根据宪法的精神,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使这一政策法制化,这对有效调节人口再生产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是受一定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制约的。

人口状况虽然不能决定社会制度的性质,却能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的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

我国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和适当的晚婚晚育。

8、简述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之间的关系。

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关系的自由。

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

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紧密结合、缺一不可的。

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执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伯仲。

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关系。

结婚是普遍行为,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则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它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虽然各有侧重,但其目的都 是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

9、在认定和处理重婚时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1、应对重婚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是重婚行为的表现形式。

2、应将婚姻关系和姘居关系加以区别,以免在判断是否重婚时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错误。

3、应将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加以区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此外,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还应适当考虑重婚的原因,分别情况,区别对待。

13、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方式?

其危害性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形式。

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我们称之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 行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广大青年特别是妇女的切身利益,使一些家庭加重了经济负担、思想负担,影响生产和生活,同时也容易引起各种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和精神文明建设。

15、在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表现是什么?

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这是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表现。

在夫妻关系方面,双方都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父和母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都有受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子和女都有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都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和母、子和女的继承权都是平等的。

在祖孙、兄弟姊妹关系上,男性和女性亲属的权利义务也都是平等的。

16、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何区别?

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共同特征是索要财物,但是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

一,买卖婚姻根本违背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包办强迫婚姻,目的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下,婚姻本身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不违背他们的意愿。

二,买卖婚姻中的财物是第三者索要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当事人一方索要,是以满足某种物质欲望作为结婚的代价,不是正当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这种权利。

18、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男女平等原则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具体内容有:

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例如,结婚必须男女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

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男女双方均有依法提出离婚的权利;离婚时,男女双方都有抚育子女、侵害共同财产、清偿债务等权利和义务。

在夫妻关系方面,人身和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一切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都不因性别,父系亲属或母系亲属、男系亲属或女系亲属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20、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特点表现在何处?

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2、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3、社会主义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社会主义道德,不得滥用婚姻自由权利来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22、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性是什么?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振兴国家和民族的需要,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接班人的需要,也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生活关系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从婚姻家庭方面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贯彻招待上述规定的必要措施。

25、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有关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奍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奍父母、符合该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6、保障婚姻法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些都是保障婚姻法基本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从另一个角度对有关原则作了必要的补充。

27、婚姻法中所说的“其他干涉自由的行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

例如,父母因子女选择的对象不合已意,以种种借口阻挠、干涉;基于封建宗法观念,干涉同姓非探亲的男女结婚;的妇女再婚;子女阻挠或离婚的父母再婚;干涉他人离婚或复婚。

抱童奍媳、订小亲、换亲和转亲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具体表现。

28、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性质及危害是什么?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的,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

借自己的婚姻问题索要财物的人,表面上是出于自愿而结婚,实际上却以满足某种物质欲望作为结婚的代价;不是正当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这种权利。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形式各异索取财物的数量也有很大差别。

这种行为的涉及面广,其危害不可低估,它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给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姻生活带来困难。

大量事实证明,某些家庭纠纷、离婚纠纷的发生,都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

29、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时应划清的界限是什么?

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问题,应注意借婚姻索取财物同买卖婚姻的区别,同男女双方自愿馈赠的区别。

一方对他方或其父母馈赠某些财物是完全合法的。

此外,还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借婚姻从事诈骗的界限,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应视其情节依法制裁。

30、重婚行为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后果是什么?

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重婚行为发生下列民事法律后果和刑事后果:

首先,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

其次,经查明为重婚的,其婚姻无效。

再次,构成重婚罪的,依我国刑法第180条处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3、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含义是什么?

夫妻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扩大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的利益。

在理解本条时应当注意夫妻有共同生活、相互忠诚的义务,夫妻一方因有第三者,难以履行上述义务、侵害夫妻他方的人身权利,致使配偶间专有的人身权益得不到实现的,受害方有权请示法院保护其权利的实现。

法院可视情节轻重,追究有过错方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并强制其履行义务。

对于仍不履行,甚至导致婚姻关系解体的,受害方除可要求对其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对其精神损害给予适当的赔偿。

1、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怕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

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人们有无婚姻自由,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婚姻自由,归根结底都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制度。

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即是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根本不定,又同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有着本质的区别。

1、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

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的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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