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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消防员管理规定

合同制消防员管理规定

苏州市合同制消防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制消防员队伍日常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的合同制消防员。

第三条合同制消防员的日常管理贯彻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的方针,按照消防部队正规化、规范化的建设要求,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服务的原则,培养英勇顽强、勤奋踏实、公正廉洁、雷厉风行的优良作风。

第四条合同制消防员日常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训练、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和责任追究机制,培养消防员严明的组织纪律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消防形象,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工作效率。

第五条 合同制消防员之间、消防员与参谋、民警之间,政治上一律平等,应当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第六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单位负责,支队司令部指导科负责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招聘

第七条支队本级使用的合同制消防员由司令部负责征招工作,财政单列的大队由用人单位负责征招工作。

第八条合同制战斗员的初次招收对象年龄在18-25周岁,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政治审查符合《江苏省公安消防部队招收合同制消防员政治条件》,体格检查符合《江苏省公安消防部队招收合同制消防员体格条件》要求,驾驶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符合本条件的公安消防部门退役的优秀士兵、地方职业学校消防专业毕业生优先录用。

第九条文职雇员的初次招收对象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政治审查符合《江苏省公安消防部队招收合同制消防员政治条件》,体格检查符合《江苏省公安消防部队招收合同制消防员体格条件》。

个别具备专业特长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不宜超过28周岁。

征招对象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所学专业应与消防监督业务相关,如:

化工、建筑、电气、中文、新闻、法律、财务等。

征招女性的比例不得超过招收总人数的30%。

第十条支(大)队征招的合同制消防员,要以驻地劳务部门或中介机构的名义与合同制消防员个人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支(大)队按照当地政府核定的标准为合同制消防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

征招非苏州市常住户口的合同制消防战斗员,应首先到驻地劳动部门办理外来用工手续。

第十一条支队本级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司令部发布招聘公告;

(二)司令部组织体能、理论考试;

(三)司令部、后勤处组织拟录用人员进行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审验相关证明;

(四)司令部根据考试、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情况确定录用人员;

(五)委托劳务中介机构与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大队招收合同制消防员要严格按照支队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人为降低招收条件,签订合同后及时报支队司令部备案。

第十三条合同制消防员的试用期为一个月。

聘用合同通常是二年一签。

第十四条合同制文职雇员在本职岗位工作满5年的原则上实行岗位交流。

第三章干部的选拔与任免

第十五条政府专职队干部的选拔由大队推荐侯选人员名单,上报支队司令部,经考核合格后,由大队任免。

第十六条政府专职队干部在同一单位工作满5年必须在本大队范围内进行实行岗位交流,报支队司令部备案。

第十七条凡连续三年在支队全年工作考评成绩排名后三名的;在支队组织的年终干部测评,测评成绩为“不称职”的中队干部,必须待(随)岗或降职处理。

第四章组织生活

第十八条 合同制消防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党团组织活动。

第十九条 合同制消防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时间视为正常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提供便利。

消防员中担任有关组织领导职务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履行职务提供必要支持。

第二十条 合同制消防员建立定期学习制度。

用人单位通过定期组织消防员学习,对其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促使其树立正确的职业观、责任观、权利观,培养积极向上的思想作风和道德情操,树立自身良好形象。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二十一条合同制消防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做到:

(一)政治坚定、忠于国家;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三)团结协作、服从大局;

(四)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五)举止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合同制消防员应当自觉维护消防部队的声誉和形象,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树立集体荣誉感。

第二十三条合同制消防员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应采用实名制,并逐级投诉举报。

未采用实名的一律不予受理。

逐级投诉举报是指向本人的直接领导部门投诉举报,如投诉举报直接领导的可向上一级领导部门反映。

接到投诉举报的领导部门应认真组织调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投诉举报人可向上一级领导部门继续投诉举报。

第六章仪容举止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制消防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仪表庄重,着装整齐,举止得体。

第二十五条 仪表要求:

(一)保持头发、面容整洁,发型文雅大方。

不得染鲜艳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蓄胡须;

(二)不得纹身,女性不得化浓妆。

第二十六条着装要求:

(一)工作时间内按统一着制式服装,标志佩戴齐全;

(二)办公区域内不得敞怀,不得佩戴夸张的首饰饰物。

第二十七条 言行举止要求:

(一)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在工作中应使用普通话;

(二)工作场所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

(三)工作时间(含中午休息时间)内不得饮酒,非吸烟区域内不得吸烟;

(四)坐立行走应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准搭肩挽臂;

(五)禁止有损消防形象和声誉的言语和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不符合仪容举止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要求其立即纠正。

对于多次违反仪容举止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考核不称职处理。

第七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严格遵守工作作息时间,由于个人原因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事先向所在单位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使用假期。

由于紧急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十条《专职消防员工作证》是消防机构内部识别身份的专用凭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赠送。

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或严重损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申请补领或换发。

第三十一条 对因工作需要接触的任何秘密,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保密责任。

第三十二条发生或发现泄密事故、“一机两用”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尽力挽回损失,同时必须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三十三条工作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工作中遇到或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五条使用器材装备、办公设备应遵守说明和规定,爱护公物,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不得擅自拆卸器材装备或改变办公设备的硬件、软件配置。

第三十六条严格遵守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公安机关信息系统。

不得利用公安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禁止浏览、运行、复制工作范围以外的各种网页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自觉维护营区和办公区域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

内务设置应当统一、规范,办公用具的摆放、图像标语悬挂张贴应当整齐,保持营区和办公环境整洁美观,秩序井然。

第三十八条在休假、工作岗位变动、辞职或被辞退时,必须将本人负责的工作、掌管的文件、材料、物品、设备等进行移交。

离开消防部门的,必须交回相关工作证件。

移交工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并有所在单位领导或该领导指定人员在场时进行。

第八章  轮班加班

第三十九条 根据劳动法有关条款及消防工作的性质和岗位要求,战斗员岗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工作制;文职雇员岗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具体工作、休息时间与所在单位保持一致。

第四十条 合同制消防员工作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

工作期间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安排人员代班。

换班时,交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第九章考勤和请假程序

  第四十一条 考勤登记项目为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工、产假、婚假、休(探)假等。

第四十二条 合同制消防员未经领导批准,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到达工作岗位的为迟到;未经领导批准,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早退。

第四十三条 合同制消防员使用各类假期,必须按规定程序事先办妥请假手续,请假应逐级申请。

第四十四条 凡被批准的《请(探)假报告表》应留存作为考勤依据。

考勤由所在单位具体操作,每半年由大队(部门)汇总后上报支队司令部指导科。

第十章 假期规定

第四十五条休(探)假

1、文职雇员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合同制战斗员工作满1年后,方可享受休(探)假待遇。

3、家在驻地的合同制战斗员(干部、队员)每年享受20天假期;家在外地的合同制战斗员(干部、队员)每年享受40天假期(含路程),假期可分二次安排。

4、合同制战斗员每年报销一次休(探)假往返程车费,中队不退伙食费。

5、 合同制消防员在休(探)假期间因工作需要被召回的,应安排补休。

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享受休假的,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6、合同制消防员请事假天数应从年休(探)假期中扣除。

第四十六条日常请假

1、家在驻地的合同制战斗员(干部、队员),每周可回家休息1-2晚,通常为晚饭后离队,第二天交接班前归队。

干部回家必须保证中队有1名主官在位。

2、双休日、节假日中队保证1名主官在位的情况下,干部可以轮流休息(特殊情况除外)。

离队时必须向大队领导汇报。

3、请假一日以内且不远离驻地的,由中队执勤队长(直接领导)批准;请假一日以上的或正常休(探)假的,由大队领导(部门领导)批准。

第四十七条婚(产)假

1、达到法定年龄的23周岁以下女性合同制消防员以及25周岁以下男性合同制消防员可享受10天婚假;23周岁以上女性合同制消防员以及25周岁以上男性合同制消防员可享受15天婚假。

结婚年龄以结婚证书批准日为准。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女性合同制消防员正常生育享受产假90天。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女性合同制消防员,增加晚育假30天。

3、合同制消防员的配偶生育,给予其陪产假7天。

第十一章工作考评

第四十八条各用人单位根据《苏州市合同制消防员绩效考评细则》《苏州市合同制消防员等级评定管理规定》对本单位使用的合同制消防员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每月5日前报支队司令部指导科备案。

第十二章 纪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合同制消防员处分种类包括:

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解除劳动合同。

对合同制消防员给予处分,除解除劳动合同由实际使用单位报支队审批外,其他处分由各实际使用单位自行决定。

各实际使用单位对合同制消防员作出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处分时,必须制作相应的记录,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后,留存备查。

合同制消防员因违规违纪被三次诫勉谈话的,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1、在灭火救援或执勤战备检查时有两次未跟车出动的;工作、训练及公差勤务中,作风懒散、消极怠工,长期泡病号超过一个月的;逾假不归超过48小时的;两次不假外出的;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顶撞领导的。

2、在灭火救援中重大失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火势蔓延扩大的。

3、违反网络安全使用规定,“一机两用”的;故意删除、销毁、藏匿、更改档案资料或内网密码的;利用网络恶意传播有损消防部队形象言论的。

4、中队给养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贿赂或购买食品不当,造成人员食物中毒的。

5、违反“五条禁令”,“四个严禁”等禁令铁规的。

6、合同制消防员擅自越级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给予诫勉谈话处分,经查投诉举报内容有不实的,一律予以辞退。

7、消防文职雇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贿赂的;吃、拿、卡、要、报和向办事单位推销消防产品及其它商品的。

8、严格遵守《江苏省公安新闻宣传管理暂行规定》,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向外界报道有关消防案件、火因调查等情况。

擅自将消防内部信息向外透露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多次违反规定或因违规透露消防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

9、 工作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操作规范,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驾驶单位车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

11、征招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治安处罚的。

12、拉帮结派,搞小团体,不服从领导命令和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3、任期考评为“不称职”。

14、其它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情形的。

第十三章岗位职责

第五十一条中队干部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情况,抓好队伍经常性管理和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规范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随时做好灭火救援准备;

(二)熟悉本辖区重点单位的基本情况,指挥执勤力量出动,负责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现场的组织指挥;

(三)带领全队开展体能、技术、战术训练,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帮助班长提高组织指挥和教育管理能力;

(四)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党团组织活动,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关心爱护队员,增强团结协作;

(五)带领全队认真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教育队员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

(六)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五十二条班长职责:

(一)掌握本班人员情况,带领本班人员认真维护、保养、熟悉执勤战斗装备,保证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二)熟悉辖区重点单位基本情况、常见灾害事故处置对策、执勤战斗预案中的任务和要求;

(三)确定战斗分工,妥善处理本班执勤战备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值班队长;

(四)负责本班安全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五)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三条战斗员职责:

(一)熟悉辖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固定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常见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要求;

(二)熟练使用个人的装备器材,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三)保证个人装备和负责保养的器材装备完整好用;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好安全防护,坚决完成任务。

第五十四条驾驶员职责:

(一)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地址和执勤战斗的行动要求;

(二)熟悉掌握车辆及车载固定消防设施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三)维护、保养车辆固定消防设施,保证油、水、电、气、灭火剂充足,保持车辆完整好用;

(四)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行车规定,保证行车安全。

第五十五条通信员职责:

(一)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者报警指令及时发出出动信号,规范填写相关记录;

(二)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修复,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三)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四)接到上级指令,及时报告值班队长。

第五十六条专业技术文职雇员岗位职责:

(一)审验岗位:

协助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员图纸审核;协助开展施工现场检查;协助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人员开展消防验收;协助开展消防产品的抽样检查和现场判定。

(二)监督检查岗位:

协助消防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协助监督员起草专项整治方案,收集掌握有关情况,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重点单位日常监管工作;协助监督员进行消防监督数字化系统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信息系统的维护。

(三)法制岗位:

协助法制员进行案卷审核;协助统计、上报消防执法数据,进行执法情况汇总分析;协助起草执法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火灾事故调查岗位:

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协助进行火灾统计,依据火灾数据分析火灾形势,提出火灾防控建议。

第五十七条非专业技术文职雇员岗位职责:

(一)窗口受理及接待岗位:

协助接待咨询消防业务、举报投诉等的社会群众;协助受理消防行政审批申报资料,指导申报人按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审查申报资料等;协助解答审批程序等方面的业务咨询,记录群众举报投诉;协助按要求流转申报资料,提醒承办人员按时办结,及时通知、答复申办人。

(二)文秘档案岗位:

协助公文和监督执法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的收发、登记、整理、归档、统计等工作;协助档案室管理;协助起草有关材料、文稿,做好会议筹备等事务性工作;协助做好公物管理。

(三)资产管理岗位:

协助资产管理员做好资产日常登记工作;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资产处置批件,办理资产增加或者减少手续;定期组织单位资产清查;参与资产处置工作。

(四)信息宣传岗位:

协助收集、综合有关资料和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和反馈信息;协助进行新闻稿件采写、摄影摄像;协助开展“119”消防日、普法教育等专题宣传活动,开展公益宣传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等消防宣传基础建设;协助开展消防宣传“六进”活动,深入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协助开展消防培训,宣讲消防基础知识,进行消防基本技能培训。

第十四章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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