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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重难点总结

职业道德与财经法规考情分析和重点

章节

小节

主要内容

考情

合计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及层次

1-3分

平均59分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行政管理的职能)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协会、学会)、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负责人、会计人员)

1-2分

会计核算

总体要求,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档案管理及其他

27-31分

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社会监督

6-9分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设置,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从业资格规定,专业职务与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7-10分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述,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7分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的概念,基本原则,主要的支付工具,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以及办理支付结算具体的要求

2-3分

平均25分

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管理原则、开立、变更和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以及违反管理制度的罚则

7-8分

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概述,支票、商业汇票、信用卡、汇兑

15-17分

税收法律制度

 

平均5分

税收征管

税务登记,发票的开具与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代理,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5分

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特征和功能,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平均8分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6-8分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会计职业道德的教育和会计职业道德的修养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行业自律、社会各界齐抓共管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会计性法规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

会计法

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两条例,一准则

调整经济关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法律规范

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

规章

财政部,首长签令

五办法

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

七制试,两规范、

两办法、两准测

地方会计性法规

地方性人大及人大常委

不抵触会计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一,会计工作的管理部门

1.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内容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人员的管理、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3).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会计制度的会计制度权限

1.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

2.有特殊要求的行业:

报国务院财政部审批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

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

单位内部会计管理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做题时通常是董事长、厂长)

2.会计人员的任免、轮岗、提拔和调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节会计核算与监督

总体要求

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1)伪造: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

(2)变造:

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3)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即以假乱真。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会计核算十三原则包括客观性、相关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析性、重要性、谨慎性、配比(时间、因果)、实质重于形式、历史成本、权责发生制、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出此题一般情况全选)

二,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

1.任何组织都应建账

2.建账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不得私设账簿

(二)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1.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据2.虚假的业务进行核算,是违法行为

(三)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凭证、账簿、企业财会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前后一致,如有变动,应当说明原因和影响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的文字:

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六)会计电算化要求,具体规定:

1.《会计电算化管理办》2.《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3.《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般情况全选)

四,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即我国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五、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六,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

1.基本内容

2.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㈠记录要真实

㈡内容要完整

㈢手续要完备:

①自制凭证:

经办单位领导人签章②对外开出:

本单位公章③外部取得:

填制单位公章④个人取得:

填制人员

㈣书写要清楚,规范:

金额前加¥。

大写金额加人民币。

大写写到元,角为止,要写整,有分的不写。

㈤编号要连续

㈥原始凭证的更正

①不得涂改,随意涂改无效②内容有错,重开或者更正③金额有错,重开④开具单位负有更正,重开义务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二)记账凭证

1.基本内容(略)

2编制要求

㈠内容要完整㈡连续编号㈢书写清楚规范㈣不得将不同内容,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凭证上㈤结账和更正错误可以不附原始凭证㈥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当年发生错误,先红字冲错再蓝字更正。

以前年度错误,蓝字更正㈦填完后有空行,应当注销

3.记账凭证的审核内容

㈠内容是否真实㈡项目是否齐全㈢科目是否正确㈣金额是否正确㈤书写是否正确

七,登记会计账簿

㈠设置账簿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

总账(订本账)、明细账(活页账)、日记账(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订本账)、其他辅助账簿(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

㈡启用会计账簿的要求

㈢登记会计账簿的要求:

1必须依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账

21.按页次登记,不得跳行,隔页2.需要结出余额,定期结出3.发生错误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

4及时结账:

每年至少一次5定期结账:

月结,季结,年结

③电算化单位:

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④除规定账册外,不得另设立账册

⑤禁止账外设账

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一)1、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利润表(一定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表(一定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一定计期间)。

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

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分类:

编制期间不同:

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编报主体不同:

个别,合并财务报表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3)性质和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4)财务报表的资产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销。

(5)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提供对象:

(所有)

提供期限: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必须一致。

以不同的依据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要求:

㈠信息应真实,完整㈡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㈢签章企业作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㈣经CPA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一同对外提供

九,财产清查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

清查对象:

各项财产物资和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

十,会计档案管理

㈠范围和种类

①会计凭证类:

四种②会计账簿类:

六种③财务报告类:

六种④其他类:

四种

㈡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

①由会计部门归档,暂管一年②对没有档案管理部门的单位,实行会计档案专门化管理,专职人员不得由出纳担任③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有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印件

(三)保管办法

(1)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

(2)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3)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同时都需要)

㈢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永久,定期:

3年5年10年15年25年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1)永久: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2)25年的: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5年的:

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4)3年的:

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5)l5年的:

其他。

㈣会计档案销毁

销毁程序: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两个不得销毁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三位一体会计监督体系1.单位内部监督(本质:

内部控制)2.政府监督(本质:

内部,社会监督的再监督)3.社会监督(本质:

内部监督的再监督)

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政府)监督、社会监督(总结)

监督种类

主体

对象

范围(职权)

单位内部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单位经济活动

要求:

1、人员:

职责权限分离2、业务:

得大事项相互制约

3、清查:

应当明确4、内部审计:

应当明确

职权:

1、违法事项,有权拒办或按职权予以纠正

2、簿与实物不相符,有权,自行处理,无权,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政府监督

或(国家监督)

财政部门

会计行为

1、是否依法设置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直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合法

4、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从备会计从业资格

社会

监督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委托单位经济活动

1、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合并、分立、清算审计业务,出相关报告

4、法律其他审计业务

单位和个人检举

违法行为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Ø本质:

内部控制制度。

Ø主体: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Ø对象:

单位的经济活动

Ø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Ø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主体:

财政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2、对象:

会计行为

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3、财政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依法设账;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主体: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和个人

2、业务范围:

审计业务(包括验资)、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

3、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三个层次①单独②不单独③中介机构

3、取决因素:

单位规模大小、业务收支简繁、经营管理需求

4、二,代理计账

㈠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机构记账

㈡业务范围1.会计核算2.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㈢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义务1.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凭证进行更正补充

㈣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守法2.保密3.提供不实资料,拒绝4.有关原则进行解释

㈤代理记账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才能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6、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

1.(会计主管人员)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中层领导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

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1、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2、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

考试科目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考)、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4、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5、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6、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离岗备案、调转登记、变更登记。

证书管理

上岗注册登记

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离岗备案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调转登记

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

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调转:

离开原单位90日内

(2)不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调转:

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

变更登记

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

7、①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②会计从业管机构自做出决定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8、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

2特点:

①针对性②适应性③灵活性

3.内容:

会计理论,财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会计职业道德

4.形式:

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为补充

5.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

(一)、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科目

报名基本条件

报名附加条件

初级会计师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1、守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高中以上学历

会计师

《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

大学专科:

5年大学本科:

4年

双学士(研究生)2年

硕士1年博士0年

高级会计师

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评审制度

会计师、审计师、财务经济师中级

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㈢会计专业资格证书管理

颁发:

省级人事部门

印制:

人事部,财政部

范围:

全国范围内有效

违规:

两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考试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可以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不属于会计岗位的: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医院门诊等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

2、建立岗位责任制:

①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的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②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免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八,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范围:

1、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交接。

2.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现金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5、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6、原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六节法律责任

1、会计法律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概述 

对象

类型

类型

行政责任

一般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1.类型: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管辖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行政处分

1.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

2.类型: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

刑罚

1.主刑:

只能独立适用。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

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除出境(外国)。

非刑罚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Ø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Ø法律责任:

(常考核其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责令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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