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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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

细化标准

1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以1万元罚款

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以1-3万元罚款

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以3-4万元罚款

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处以5万元罚款

2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非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以1万元罚款

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以1-3万元罚款

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以3-4万元罚款,

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处以5万元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3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涉及5人以下的

每人处以500元罚款

涉及5-10人的

每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涉及10-15人的

每人处以1000-1500元罚款

涉及15人以上的

每人处以1500-2000元罚款

4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一次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处以300-500元罚款

发现两次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处以500-700元罚款

发现三次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处以700-900元罚款

发现三次以上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处以900-1000元罚款

5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一次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处以300-500元罚款

发现两次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处以500-700元罚款

发现三次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处以700-900元罚款

发现三次以上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处以900-1000元罚

6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未退1人的

处以300-500元罚款

发现未退2人的

处以500-700元罚款

发现未退3人的

处以700-900元罚款

发现未退3人以上的

处以900-1000元罚款

7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一)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一)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一次被发现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

处以1-2万元罚款

第二次被发现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

处以2-3万元罚款

三次以上被发现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

处以3-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8

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二)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为一家招聘单位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处以1000-3000元罚款

为二家招聘单位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为三家招聘单位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处以5000-8000罚款

为三家以上招聘单位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处以8000-10000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3000元以内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000元至5000元的

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的罚款

5000-10000元的

处以违法所得1.5-2倍的罚款

1万元以上的

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9

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违法所得在1000以下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的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10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一次被发现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处以1-2万元罚款

第二次被发现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处以2-3万元罚款

第三次被发现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处以3-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11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为3名以下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处以1000-3000元罚款

为3-5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处以3000-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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