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定03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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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定0311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保养是指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和坚持“科学养护,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保障畅通”的工作方针。

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努力实现小修保养“零返修”目标。

第四条加强小修保养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甘肃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八不准》等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其它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省属各公路管理局是所管养公路小修保养管理的责任单位。

负责编制、报送和执行小修保养预算计划,对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控制和考核。

第七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具体负责公路小修保养的组织实施。

应积极推进专业化、机械化、精细化养护,组建路面、路基、桥隧涵构造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专业养护队(各单位应根据管养实际并结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合理设置专业化养护队)。

第八条养管站(养护工区)是公路养护的基层生产单位,主要负责公路的日常巡查和保养工作。

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干线公路日常巡查制度》的规定,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公路出现的各类问题,为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编制养护作业计划提供依据。

第九条养管站(养护工区)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养护路段路基、路面、桥隧涵构造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日常巡查,并及时记录和报告巡查发现的问题(含突发事件信息);

2.及时清扫保洁路面,保持路面经常性处于干净状态;

3.经常性维护保养公路路肩、边坡、排水设施及防护构造物;

4.负责养护路段内公路绿化、修剪灌木花草;

5.组织间歇式交通量调查、水毁修复、道路防滑和绩效考核工作等。

第十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路面、路基、桥隧涵、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专业养护队主要工作职责。

(一)路面专业养护队主要工作职责

1.执行有关公路路面小修保养管理制度、规范、规程,落实路面病害处治目标任务;

2.根据全年目标任务,结合生产进度和路况调查,协助编制路面养护作业计划;

3.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管养路段内的路面病害按养护操作规程进行处治和维修;

4.负责路面病害的调查、路况的评定工作,收集、整理各种原始资料,建立健全路面小修保养档案;

5.承担养护机械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安检等任务;

6.按时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7.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和绩效考核,实现“零返修”和全天候养护;

8.负责公路的应急保障工作,按时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路基专业养护队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辖区内路基、防护及排水设施病害的处治,对发现的病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或加固,消除病害根源;

2.及时清除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对路肩进行局部加固;

3.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报表资料,收集、整理各种原始资料,按时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4.负责管养路段的公路畅通信息报送工作,紧急情况按有关办法及时向上级汇报;

5.负责全队车辆机械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

6.负责公路的应急保障工作,按时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桥隧涵专业养护队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养护技术规范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公路桥隧涵养护工作的要求和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辖区内桥隧涵及其附属构造物的维修,确保维修质量;

3.加强辖区内桥隧涵经常性检查工作,发现较大问题及时上报桥梁工程师采取措施,以确保桥隧涵的安全使用;

4.加强桥隧涵预防性养护,及时修复伸缩缝破损、混凝土裂缝等常见病害;

5.负责公路的应急保障工作,按时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专业养护队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维修辖区内各类交通安全设施,确保交通设施完好;

2.及时对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交通设施损伤进行修复;

3.根据全年目标任务,结合交通设施损坏情况和日常巡查,协助编制维修生产作业计划。

4.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管养路段损坏的交通设施进行更换和维修,及时对标线进行局部补画,使标线具有良好的可视性;

5.负责交通设施损坏调查、评定工作,收集、整理各种原始资料,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报表资料;

6.负责公路的应急保障工作,按时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小修保养管理

第十一条省属各公路管理局根据公路养护里程,结合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编制小修保养年度支出预算,经省公路管理局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十二条小修保养实行质量责任制。

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实际开展小修保养施工作业,并不得降低公路技术标准,一般情况下,路基、路面维修方案应与原设计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小修保养作业应根据路况,制定符合实际的作业计划。

小修保养作业计划由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技术部门负责制定,下达养管站(养护工区)执行,并跟踪检查考核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养管站(养护工区)应根据下达的小修保养计划,制定小修保养实施方案,确保计划按时完成,并确保质量,同时对养管站(养护工区)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在进行小修前要认真分析损坏的原因,根据损坏类型、维修季节等实际情况,制定周密的作业计划,满足保养时限,小修保养作业质量必须达到合格。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要加强对专业养护队的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格控制小修保养质量,严把原材料的进场关和施工工序检验关,加强原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等的试验检测以及相关试验工作,用科学的试验数据指导养护作业。

第十七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应保证专业养护队伍的稳定,确保小修保养机械设备和经费的投入。

加强小修保养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健全各类小修保养技术档案,做到填写准确、详细、真实,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专业养护队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时限要求,对公路路面、路基、桥隧涵、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出现的病害及时维修,并认真做好施工原始记录。

同时,在完成阶段性小修保养任务后,应有计划的自行储备小修保养所用材料。

第十九条路面养护应贯彻全寿命周期养护理念,以预防性养护为主,必须采取经常性、预防性的维修措施。

第二十条沥青混合料应采用机械拌和,控制好拌和温度和出料温度。

沥青混合料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保温措施,确保沥青混合料的摊铺和碾压温度。

铺筑面层前必须浇洒透层油或粘层油,碎石封层油料撒布要均匀。

第二十一条加强小修保养施工管理,本着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的原则,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废弃。

积极探索公路废旧材料的循环利用,以节约养护材料,降低养护成本。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善养护生产手段,提高养护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严格小修保养资金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小修保养经费。

第四章公路养护日常巡查

第二十四条养护日常巡查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管养线路上的养护工区和养管站负责公路养护日常巡查工作。

各公路管理局结合管养路线实际制定本单位养管站公路养护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养护日常巡查按照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养护工区长和养管站站长负责组织安排公路养护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掌握公路路况水平及其沿线设施的运营状况,及时处理和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巡查时限

应坚持每天(法定节假日除外)上路巡查,偏远山区路段至少每周一次,雨(雪)天气要坚持上路巡查。

第二十八条养护巡查人员要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如实记录巡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巡查内容:

路基:

1.路肩是否有坑洼、积水、沉陷、缺口、水冲沟、水穿洞及堆积物,路肩边缘是否顺适,护肩是否破碎、下沉;

2.边坡是否有冲沟、松散、裂缝和水穿孔;

3.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急流槽、跌水井、泄水槽等排水设施是否淤塞,排水是否畅通,进出口是否完好,有无裂缝、断裂及勾缝脱落等情况;

4.挡土墙、护坡及防护构造物等是否损坏,泄水孔是否堵塞;

5.山区公路、泥石流多发路段、湿陷性黄土路段、沙漠地区分别要做好落石、泥石流、坍方、山体滑坡、沉陷、冲沟、洞穴、沙丘移动等的巡查与抢修工作,尽力缩短阻车时间。

路面:

调查路面各种病害的详细情况,是否有裂缝、积水、落石、以及是否有坑槽、翻浆、沉陷等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路面是否有积雪、有污染、抛撒物和路障等堆积物;巡视中央分隔带、路肩等设施状况;

桥涵构造物:

1.桥面是否清洁,是否有积水,有无杂物堆积,杂草蔓生,有无裂缝、局部坑槽、波浪;桥头涵顶有无跳车;泄水管是否堵塞或破损;

2.伸缩缝是否堵塞卡死,连接部件有无松动、脱落、局部破损;

3.人行道、缘石、栏杆、扶手、防撞护栏和引道护栏(柱)有无撞坏、断裂、松动、错位、缺件、剥落、锈蚀等;

4.翼墙(侧墙、耳墙)有否开裂、风化剥落和异常变形;

5.锥坡、护坡是否局部塌陷,铺砌面是否塌陷、缺损,是否有垃圾堆积、灌木杂草丛生;桥头排水沟和行人台阶是否完好;

6.桥涵构造物基础是否冲刷外露。

隧道:

1.检查衬砌的变形和裂缝情况,洞内渗漏水状况;

2.检查路面、人行道是否损坏;

3.检查各种标志、标线和反光设施是否污染、缺损;

4.检查隧道内外排水系统是否畅通;

5.检查隧道附属设施,通风、照明、通讯、监控、消防、消音等设施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交通安全设施:

1.检查波型护栏、隔离栅、防落网有无异常情况,是否损坏或变形,立柱与水平构件是否紧固,油漆是否剥落,金属锈蚀情况;

2.里程碑、百米桩、防撞墩(墙)和示警桩有无歪斜、变形、缺少、损坏,油漆是否剥落;

3.标志牌、支柱是否受到损坏、污秽及腐蚀,油漆及反光材料的褪色、剥落,标志牌是否被遮挡、缺失等情况;

4.路面标线是否磨损或脱落,局部缺损或被污秽;

5.事故车辆自救车道的养护砂是否板结或结冰等;

6.公路绿化:

行道树是否被人、畜、自然灾害损坏,是否有影响行车的树枝,是否需修剪。

汛期巡查:

主要做好雨前、雨中、雨后巡查,按本办法要求填写巡查记录。

第三十条处理措施

在巡查时,对路面堆积物、抛撒物、落石、积水、边沟堵塞、影响行车的树木树枝等能及时处理的病害,应立即清理;对路基缺口、洞穴等病害,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以免病害加大。

对出现路面病害(如坑槽、翻浆、较大沉陷等),发生水毁等影响行车而无法及时处治的,要先行设置明显的警示安全标志进行必要的交通渠化或管制措施,同时上报公路管理段或高养中心,由公路管理段或高养中心负责组织专业养护队在规定时限内修复。

如遇路断、桥毁等特殊情况,要先行设置明显的警示安全标志,并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段或高养中心,安排抢通。

㈣如遇重大公路突发事件,按照《甘肃省公路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管理办法》要求的程序和内容逐级上报,并启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养护职工上路巡查时,必须乘坐有统一标识的巡查车,穿安全标志服,戴安全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到安全生产。

第五章公路路面修补质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路面修补主要指养护单位对路面出现的坑槽、拥包、松散、沉陷、车辙、龟裂等病害,按照原路面设计标准或有关规定进行的复原工作。

第三十三条 按照“分工专业化、养护精细化、作业规范化”的养护要求,各公路管理段应成立路面专业养护队,配备适用高效的路面修补机械设备,对路面出现的各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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