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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国华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v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v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v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7.3医疗机构

7.4酗酒

7.5毒品

7.6酒后驾驶

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8无有效行驶证

7.9潜水

7.10攀岩

7.11探险活动

7.12武术比赛

7.13特技表演

7.14现金价值

7.15有效身份证件

附表:

表1: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保险费的支付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年龄错误

6.3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6.5合同内容变更

6.6联系方式变更

6.7争议处理

7.释义

7.1意外伤害事故

7.2急性病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保险合同构成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

2.2投保条件

2.3保险金额

2.4保险责任

2.5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3.4保险金给付

3.5失踪处理

3.6诉讼时效

国华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号,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30天。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承办的、或境内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旅游团成员(包括旅游者及其派出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1),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可选部分

(一)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患急性病(见7.2),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二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生进行治疗,我们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我们给付的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3)治疗,我们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中上述费用仅限于在国内的治疗费用;出境旅游中上述费用仅限于在出境旅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治疗费用。

其中国内的药费仅限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药品,国外的药费仅限于医生处方所指定的药品。

(三)遗体处理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急性病发作而致身故,并需进行遗体处理(含遗体遣送)的,我们就其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处理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不超过遗体处理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伤害而引起的遗体处理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见7.4)、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8)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9)、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见7.10)、探险活动(见7.11)、武术比赛(见7.12)、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7.13)、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

(11)被保险人既有疾病的急性发作;

(12)任何以治疗为目的的旅游;

(13)被保险人及其看护等人员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14)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7.14)。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遗体处理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害身故、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我们提供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15);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公安、旅游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残疾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我们提供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公安、旅游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我们提供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

(4)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费用分割单;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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