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4社团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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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社团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

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

第一章会员

第一条社会团体由会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条社会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以自然人的身份加入社会团体。

单位会员以单位的名义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个人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所加入的社会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该社会团体的意愿;

(三)经个人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在职人员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书面意见;退休人员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无单位的,由本人所在社区出具书面意见】;

(四)经10个以上会员(单位会员)或7个以上会员代表书面推荐;

(五)经5个以上理事(理事单位)或3个以上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书面推荐;

(六)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七)具有辽宁省居民身份或在辽宁省长期居住;【截止到提出申请之日,已在辽宁省连续居住二年以上】

(八)截止提出入会申请之日,该人最近三年从事与本社会团体相关的工作,有一定影响力,信誉良好;【结合社团实际情况,需提供资格证明、获奖证明、专著或论文等】

(九)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一)符合社会团体制定的会员资格;

(十二)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申请加入社会团体,成为单位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所加入的社会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该社会团体的意愿;

(三)符合社会团体制定的会员资格;

(四)持有辽宁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社会团体会员】;

(五)截止提出入会申请之日,该单位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六)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七)经7个以上单位会员书面推荐;

(八)经5个以上理事单位或3个以上常务理事单位书面推荐;

(九)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会员代表参加社会团体的有关活动,并行使相应权利,该单位会员履行相应义务。

情况特殊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可书面授权委托本单位的其它一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单位会员代表参加社会团体有关活动。

第六条单位会员代表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接受委托的,只能接受一个单位的委托作为单位会员代表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单位会员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符合社会团体制定的会员资格;

(八)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单位会员委托的单位会员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该单位应予以更换,并在做出更换决定前30日书面报告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在收到相关单位更换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研究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核准。

第八条社会团体的单位会员未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委托,或虽委托但未履行本规定的相应程序,即派人参加社会团体有关会议的,视为该单位放弃本次会议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代表该单位的出席人员不计入会议出席人数的统计范围。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如会员部、秘书处等】初审通过;

  (五)发给会员证【社会团体应参照《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证样式》制定会员证。

会员证应统一编号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钢质〉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符合社会团体制定的会员入会程序;

(七)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社会团体活动,接受社会团体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每一会员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选举权或表决权;对会员的被选举权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退会自由;

(五)社会团体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团体的章程;

(二)参加社会团体的有关会议;

(三)执行社会团体的决议;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社会团体交办的工作;

  (七)向社会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会员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设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为自然人,应具有地域代表性和行业代表性,分为个人会员的会员代表和单位会员的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的会员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人为社会团体的会员;

(二)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三)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经10个以上个人会员书面推举。

第十四条单位会员的会员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该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

(二)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三)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经10个以上单位会员书面推举。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应在每届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会议前60日内,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织会员推举会员代表并审核确定会员代表资格。

新成立的社会团体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由筹备组组织拟入会会员推举会员代表并审核确定会员代表资格。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应符合本规定第六、七、八条的相关规定。

除特殊规定外,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相同。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个人会员推举的会员代表有被选举权。

多个单位推举某自然人为单位会员代表的,选举权和表决权由该自然人享有,被选举权由该自然人所在的单位享有。

【如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10个单位推举甲单位的代表张三为该10个单位的会员代表,则张三代表该10个单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但张三的被选举权为甲单位享有】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举。

在一届内,每一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理事(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享有一次推举权。

推举人(单位)的任期不得小于被推举人(单位)的任期。

第三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由会员代表组成,可以由部分会员和会员代表组成。

第二十条下列情况应召开会员大会:

(一)社会团体会员数量不足200个的;

(二)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不足500个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认为应召开会员大会的;

(四)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应召开会员大会的。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况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数量在200以上的;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认为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经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社会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社会团体章程【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提交理事、监事、监事长人选【监事、监事长的人选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对社会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九)决定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会员(或会员代表)一票制,参加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就一决议事项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大会行使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

(一)、

(二)、(三)、(五)、(六)、(九)、(十)的各项职权所形成的会议决议,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提交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事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

15个以上会员,10个以上会员代表,5个以上理事,3个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出一项新的审议事项。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新的审议事项是否列入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参会人员应包括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员(会员代表),并符合社会团体章程所规定的人数。

社会团体的各类会员(会员代表)应本人亲自参加社会团体的有关会议。

因特殊情况,会员(会员代表)本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他人列席会议,但受托人无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监事、监事长应本人亲自列席社会团体有关会议。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0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序、会议审议事项等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核准。

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核准后,在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参会人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最短不得少于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

社会团体秘书处应组织全体参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7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设立常务理事的,参会理事人数在30人以上的,可由全体参会常务理事签字。

本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会议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形成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向全体会员通报,并在“辽宁省社会组织网”上公布。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应参照本规定制定、修改会员(代表)大会的相应制度。

制定修改会员(代表)大会的相应制度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社会团体理事会表决通过,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执行本规定有关事项时,可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团体及其会员组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贰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社会团体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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