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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庭审程序馒头侵权.docx

模拟庭审程序馒头侵权

模拟庭审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

2010年12月2日

开庭地点: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

旁听人数:

98人

审判长:

刘文杰

审判员:

陈小芳,张小明

书记员:

贾淇媛

(庭前准备)

书记员: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均到庭情况。

书记员:

原告是否到庭?

原告:

已到庭

书记员:

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诉讼代理人:

已到庭

书记员:

被告是否到庭?

被告:

已到庭

书记员:

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诉讼代理人:

已到庭

书记员:

原告提供的证人是否到庭?

原告:

已在庭外等候

书记员:

被告提供的证人是否到庭?

被告:

已在庭外等候

书记员:

法警请去确认一下证人是否到庭?

法警:

已在庭外等候

书记员:

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关闭呼机、手机)(旁听人员)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

(四)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

(五)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全体起立。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有关诉讼参与人也已经在庭外等候,可以开庭。

审判长:

请坐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陈红诉被告胡戈关于《馒头血案》侵犯《无极》知识产权纠纷一案。

该民事案件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现在宣布开庭。

(敲法槌)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

现在核对原告及其原告诉讼代理人身份,并请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审判长:

请原告报告身份信息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原告:

陈红,女,1968年生,汉族,北京电影制片厂制片人,住北京市朝阳区紫阳路163号。

审判长:

请原告诉讼代理人报告身份信息。

原告诉讼代理人:

我是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大明,系北京市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

现在核对被告及其被告诉讼代理人身份,并请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审判长:

请被告报告身份信息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被告:

胡戈,男,1979年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156号。

审判长:

请被告诉讼代理人报告身份信息。

被告诉讼代理人:

我是本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婷,系武汉市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

原告,你对被告方的出庭人员有无意见。

原告:

无意见

审判长:

被告,你对原告方的出庭人员有无意见。

被告:

无意见。

审判长:

上述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其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庭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文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小芳,张小明组成合议庭。

由主审法官刘文杰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贾淇媛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六)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七)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

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以上诉讼的权利

审判长:

原告,听清楚了吗?

原告: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被告,听清楚了吗?

被告:

听清楚了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时如果认为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长: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审判长:

对以上法律规定,原告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被告听清楚了吗吗?

被告:

听清楚了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

审判长:

现在,进行当庭陈述,当事人陈述应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

审判长:

下面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状。

原告委托代理人:

受原告的委托,下面由我宣读起诉状

审判长:

被告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状

被告委托代理人:

受被告的委托,下面由我宣读答辩状

审判长:

当事人陈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原告有没有要补充的?

原告:

没有

审判长:

被告有没有要补充的?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当庭陈述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

审判员(陈小芳):

原告和被告在本合议庭成员陈小芳的主持下以于2010年11月20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原告、被告交换了以下份证据,并记录在卷:

第一份证据:

、视听资料:

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和电影《无极》。

第二份证据:

视听资料:

作者“反波”创作的非常尖锐和讽刺“无极、馒头、导演就是吉祥的一家”的歌曲《吉祥馒头》。

第三份证据:

调查笔录,时间为2010年2月2日,《无极》的演员谢霆锋证言。

第四份证据:

调查笔录,时间为2009年2月4日,《无极》的演员张柏芝证言。

第五份证据:

视听资料:

【专题】从馒头血案看网络侵权京华时报记者郑映映就“馒头血案”侵犯《无极》版权专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版权局原副局长、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的报道。

第六份证据:

视听资料:

【专题】从馒头血案看网络侵权中新网记者郑津就网络转载作品应先授权后传播,专访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司司长王自强的报道。

第七份证据:

视听资料:

《馒头血案》全长19分钟,实际使用《无极》片中内容没有超出10分钟。

第八份证据:

新京报和南方都市报关于《馒头血案》侵犯《无极》知识产权的评论。

第九份证据:

《大话西游》戏仿《重庆森林》、《东成西就》戏仿《东邪西毒》,这些都是有名的例子。

第十份证据:

国务院发表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中指出,公民依法享有互联网上充分的言论自由。

第十一份证据:

我国承认和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出了总的要求:

“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

审判员(陈小芳):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七、第九条证据有异议,原告认为被告所提供的报刊评论其证言证词不具有公信力,应不予采纳,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三份证据和第四份证据有异议。

被告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公信力,应不予采纳。

审判员(陈小芳):

原告诉讼代理人:

你对本合议庭证据交换有无异议?

原告:

无异议

审判员(陈小芳):

被告诉讼代理人:

你对本合议庭证据交换有无异议?

被告:

无异议

审判员(陈小芳):

法庭证据质证阶段结束。

审判员(张小明):

下面进行法庭当庭质证,对已经交换且没有争议的证据不用在法庭上进行质证,今天主要是对有争议的证据和新的证据进行质证。

首先由原告举证,并说明证据来源和证明的事实。

原告:

我先申请证人刘杰出庭作证,她能证明《馒头血案》侵犯《无极》知识产权。

审判员(张小明):

请法警传原告第一位证人刘杰出庭作证。

(等法警带证人到庭后)

审判员(张小明):

现在核对证人身份,并请证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法警将证件呈递合议庭后)

审判员(张小明):

请证人报告身份信息

证人(刘杰):

我是中国电影家协会常务秘书,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刘杰。

审判员(张小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

在作证时,应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

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证人听清了吗?

证人(刘杰):

听清楚了

审:

请证人刘杰陈述所知道的案件事实。

证人(刘杰):

尊敬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您好!

我是中国电影家协会的刘杰,现任该协会的常务秘书兼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目前除协会内部事务以外,我主要从事电影文化的传播与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方面的研究。

据悉,近日来网络上关于胡戈恶意篡改解构陈凯歌导演的著名电影《无极》一案,作为致力于保护中国电影人的权利与传播优秀作品而成立的协会,现由本人代表本协会提出部分学术方面意见,请贵法院予以酌情考虑。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认为胡戈先生未经陈凯歌先生的同意而直接将其作品《无极》的内容进行大肆篡改甚至丑化,不仅是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权,更对作者以及作品本身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纵观电影《无极》,关于此片的看法众说纷纭不一而足,但整体上,观众们对于此作品的画面制作等方面给予较高的评价;而在被告胡戈上传的作品中,则充斥着恶俗暴力的气息,例如将张柏芝女士丑化成酒店的坐台小姐,极力渲染张东健先生与刘烨先生的同性恋气息等,使我们难以接受。

我们协会鼓励关心新人的成长,但对于新人不尊重前辈蓄意篡改其作品,我们协会是极力反对的,我们认为,这种行为不仅仅是对作品本身的侮辱,更直接的伤害到作品的导演制作人的人格。

众所周知,建立起名誉需要经年累月的努力,这不仅仅在乎于作者本身的品格修养和天分努力,更重要的是需要获得大众的认可。

馒头视频出现后,通过对大众的调查发现,大部分观众虽在观看完馒头视频后重新坐回电影院观看电影《无极》,但此时他们已是在以馒头视频的思路在解析电影《无极》,馒头视频无法反映出原作品的深刻内涵和人文情怀,反而对于观众理解作品欣赏作品造成极大的阻碍。

所以,后期的电影票房对于电影人来说,不是鼓励,而是侮辱。

是对作品本身的侮辱,也是对创作人的侮辱。

这是在极大的侵犯创作人的名誉权与荣誉权。

从馒头视频的制作思路来看,其完全歪曲了《无极》的创作思路

在馒头视频出现后,陈凯歌导演陈红女士致力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遭到了众多的曲解与污蔑,寒心的愤怒的并不仅仅止于陈凯歌夫妇两人,还有多年来致力于推动中国电影文化传播与发展的所有电影人。

试想,我们多年努力付出无数心血倾注自身的思想的作品竟如此的被人篡改的面目全非,我们很为难,不去寻求法律的保护,则只能视法律为无物,任由侵权人伤害我们的作品,而一旦我们拿起了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则会遭到社会各阶层中不理解的人误解甚至于污蔑。

我的陈述完毕。

审判员(张小明):

请被告进行质证或向证人发问。

被告诉讼代理人:

我有几个问题想请问证人。

请问?

证人(刘杰):

被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诉讼代理人: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我觉得证人做出的对原告有利的证言缺乏可信性,请求法庭不予采纳。

我的提问完毕。

审判员(张小明):

请法警带原告证人刘杰退庭。

原告:

我申请第二位证人张炭出庭作证,她能证明《馒头血案》完全扭曲了《无极》,侵犯其完整权。

审判员(张小明):

请法警传原告第二位证人张炭出庭作证。

(等法警带证人到庭后)

审判长(张小明):

现在核对证人身份,并请证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法警递上证件后)

审判长(张小明):

请证人报告身份信息。

证人(张炭):

我是北京电影制片厂的编剧张炭,《无极》是我的剧本。

审判员(张小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

在作证时,应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

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证人听清了吗?

证人(张炭):

听清楚了

审:

请证人刘杰陈述所知道的案件事实。

证人(张炭):

我是电影《无极》的编剧张炭,电影是要表达的主题和思想是:

在生活中有无尽的可能中,生命里面也有无尽的可能,但是你只有一个选择,当你做出选择,你要为你这个选择付出代价,可人们可以为了自由和真爱,以奉献和爱打破命运的枷锁。

满神在我们这个故事里面,他是一个当每一个人物在他生命走到一个十字路口的时候,他是出来提供一个指标,告诉你你可以往左拐,往右拐,往前走,甚至停下来,他是一个指标性的一个功能,但无论你选择什么你都会失去什么。

■倾城:

她世俗,所以获得爱情

■光明:

他骄傲计较的却是生活

■昆仑:

他善良,是理想的人类

■无欢:

他愤恨,但何尝不是一种爱

《无极》中有自由,有命运,有憎恨,有承诺和背叛,有家国与爱情,每个演员所诠释的角色都代表了可能发生在现实人类身上的某个品质,而被告却完全而彻底的歪曲篡改了电影的艺术的魂魄和人物形象,将唯美的视觉盛宴,变成滑稽的恶搞的血案侦探片,并完全颠覆了演员角色的形象。

例如将张柏芝女士丑化成她是圆环套圆环娱乐城里一位著名的服装模特。

极力渲染张东健先生与刘烨先生的同性恋气息等,使我们难以接受。

同时短片中还插入大量商业性恶搞广告,这如同把严肃的宗教音乐用于滑稽场合、把纯艺术品用于色情场合一样卑劣。

在人们看来我们无需和一个馒头较劲儿,但馒头变质了,这个馒头被吃了也不甘心死也不瞑目。

我的陈述完毕。

审判员(张小明):

请被告进行质证或向证人发问。

被告诉讼代理人:

我有几个问题想请问证人。

请问?

证人(张炭):

被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诉讼代理人: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我觉得证人的证言不可信,因为证人与原告存在着特殊的身份关系,证人做出的对原告有利的证言缺乏可信性,请求法庭不予采纳。

我的提问完毕。

审判员(张小明):

请法警带原告证人张炭退庭。

审判员(张小明):

下面由被告举证,并说明证据来源和证明的事实。

被告:

我先申请证人李婷出庭作证,她能证明《馒头血案》没有侵犯《无极》知识产权。

审判员(张小明):

请法警传被告第一位证人李婷出庭作证。

(等法警带证人到庭后)

审判长(张小明):

现在核对证人身份,并请证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法警递上证件后)

审判长(张小明):

请证人报告身份信息。

证人(李婷):

我是被告方证人李婷。

审判员(张小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

在作证时,应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

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证人听清了吗?

证人(李婷):

听清楚了

审判员(张小明):

请证人李婷陈述所知道的案件事实。

证人(李婷):

我作为胡戈的好友,可以作证:

当初胡戈创作“馒头血案”的初衷只是“觉得好玩”,也为了练习一下视频剪辑。

于是,在看完《无极》之后,他只用了四五天便写出了剧本,又花5天时间用两部电脑做出了这部短片,随后传给了几个要好的朋友。

他并没有四处传播这个作品。

只是由于网友们的相互传递,这个作品才慢慢流传开来。

胡戈说,他当时根本没有想到“馒头血案”会传播得这么广,“也不知道为什么大家这么喜欢看”。

我作证,胡戈完成视频短片的制作只与我个人私下分享,并未有将其广泛传播的意愿和行为。

而事实上,是本人对短片的赞赏促使我将其上传于网络,希望使更多人分享其乐趣的。

当初胡戈私底下与我分享其创作的视频短片时,我就对其短片产生的浓厚的兴趣,并大加赞赏。

于是,没过多久,我就在没有征得胡戈意见的情况下把视频上传于网络,没想到反响会这么大。

审判员(张小明):

请原告进行质证或向证人发问。

原告诉讼代理人:

我有几个问题想请问证人。

证人(李婷):

原告诉讼代理人:

好的,谢谢,审判长,我觉得证人的证言不可信,其真实性值得我们怀疑,我的问话完毕。

审判员(张小明):

请法警带原告证人李婷退庭。

原告:

我申请第二位证人金浩浩出庭作证,他能证明《馒头血案》对《无极》是合理使用。

审判员(张小明):

请法警传原告第二位证人金浩浩出庭作证。

(等法警带证人到庭后)

审判长(张小明):

现在核对证人身份,并请证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法警递上证件后)

审判长(张小明):

请证人报告身份信息。

证人(金浩浩):

我是武汉工程大学教授金浩浩。

审判员(张小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

在作证时,应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

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证人听清了吗?

证人(金浩浩):

听清楚了

审:

请证人金浩浩陈述所知道的案件事实。

证人(金浩浩):

我国《著作权法》22条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我国承认和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出了总的要求:

“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

按照通常的理解,所谓“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其使用范围应限定于使用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者(如家庭成员或有共同爱好的学习、研究共同体),其使用方法也应具有非公开性。

首先,从证人李婷证词中可知,胡戈创作行为初衷只为个人学习和研究,视频上传网络的行为也是他人在胡戈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

他只是将“馒头”放在属于“私领域”内不慎传播到网上。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既无法证明被告创作行为的主观恶意,则不能提出被告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主张。

其次,《馒头》是胡戈购买正版《无极》影碟观看后有感而发,完全是为了个人娱乐的目的而为。

最后,从视听资料上看,《馒头》全长19分钟,实际使用《无极》片中内容没有超出10分钟,因此《馒头》创作未超出“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应当属于正常合法使用范围。

要说侵权,也是网站未经许可传播侵了权,我的陈述完毕

审判员(张小明):

请被告进行质证或向证人发问。

原告诉讼代理人:

我有几个问题想请问证人。

请问?

证人(金浩浩):

原告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讼代理人: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我觉得证人的证言不可信,因为证人与原告存在着特殊的身份关系,证人做出的对原告有利的证言缺乏可信性,请求法庭不予采纳。

我的提问完毕。

审判员(张小明):

请法警带原告证人金浩浩退庭。

审判长:

经征求和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法庭调取之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与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

原告提供的第一份证据

被告的……

证人刘杰出庭所作的被告倾翻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的证言;

以及证人李婷的证言;

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肯定。

审判长:

双方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全部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认证和合议庭对证明效力的确认。

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人到庭或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审判长:

原告有没有

原告:

没有

审判长:

被告有没有

被告:

没有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案件事实的有无、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的等具体问题进行。

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审判员(陈小芳):

现在,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原告:

我历时两年拍摄电影《无极》呕心沥血,本想着在电影上映后能有个叫好又叫座的反响,谁知半路杀出个程咬金,被告胡戈在2005年12月18日制作并完成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并在网上迅速传播,给我本人的名誉造成极大的影响,本人呕心沥血的作品也被人说得一文不值,我的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被告人胡戈的行为不仅仅侵犯我的著作权,还给我的名誉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我请求被告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并公开道歉。

我的陈述完毕。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的当事人作为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因被告完全而彻底的颠覆了电影《无极》的主题和思想,大量篡改原作的行为,使其在精神和经济上遭受了损失。

本案中,被告在视频短片片头注明“仅供个人欣赏,不得传播”的避嫌字幕,但其将该短片传给其好友并经好友广泛传播到网络的行为,明显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可以免费使用但不得侵犯被使用作品著作权的范畴。

尽管被告称是朋友将《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传到网上,即便如此,也只能认定其没有在网上传播的故意,但其没有尽到必要的通知、照顾的义务,明显有过错,而过错在法律上根本不能成为免责的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项、十四项分别规定了作者享有作品的修改权和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

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了对侵害作品完整权的救济,即歪曲、篡改他人的作品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违反原告的创作意愿,歪曲篡改电影作品《无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力。

原告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陈述完毕。

我的陈述完毕。

审判员(陈小芳):

下面,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

关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创作,我并没有什么恶意,只是以学习为目的练习了一下视频剪辑技术,而且又没有营利,也不是自己放到网络上广播的,我不认为这是侵权。

对于原告所说的对她所造成的影响,我觉得她有夸大的成分,我觉得我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陈述完毕。

被告委托代理人:

我的当事人很不幸的成为侵权行为的被告,因原告宣称我的当事人的创作完全而彻底的颠覆了原告电影《无极》的主题和思想,大量篡改原作的行为,使其在精神和经济上遭受了损失。

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并没有什么恶意,只是以学习为目的练习了一下视频剪辑技术,而且又没有营利,也不是自己放到网络上广播的,并且在视频短片片头注明“仅供个人欣赏,不得传播”的避嫌字幕,明显没有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可以免费使用但不得侵犯被使用作品著作权的范畴。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22条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我国承认和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出了总的要求:

“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

所以我的当事人的创作行为没有侵权,陈述完毕。

审判员(陈小芳):

下面由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发表代理词

先请原告诉讼代理人发表代理词

原告诉讼代理人:

(宣读原告代理词)

审判员(陈小芳):

下面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代理词。

被告诉讼代理人:

(宣读被告代理词)

审判长:

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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