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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农村火灾防火导则

前言

我省是全国农村火灾的重灾区,长期以来,农村火灾事故频发,一些重、特大火灾事故,一烧就是几十户,甚至上百户,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为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减少农村火灾隐患,预防农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总结多年来我省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和人民群众在农村建筑消防实践中积累的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

1.总则;2.村寨火灾风险等级;3.新建农村建筑;4.改建、扩建农村建筑;5.火灾危险源控制;6.消防设施;7.消防组织和消防安全管理。

本导则由贵州省建设厅负责管理,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本导则主要编制人员:

李光荣、高国富、李立志、谭效东、王宁、吴宇仕、苟银敏、李万里。

 

 

目次

1总则

2村寨火灾风险等级

3新建建筑

4改建、扩建建筑

5火灾危险源控制

5.1火源

5.2电源

5.3燃气源

6消防设施

7消防组织及消防安全管理

1总则

1.0.1为加强农村消防规范化制度建设和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村民的防火安全意识,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减少农村火灾隐患,预防农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消防安全,制定本导则。

1.0.2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寨(以下简称“村寨”)的规划编制和消防建设及管理工作应当依据本导则,同时还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0.3旅游和民族文化保护村寨应按照保护自然历史原貌、文化传承、民族民居风格的原则编制消防规划。

 

2村寨火灾风险等级

2.0.1村寨应根据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破坏程度划分火灾风险等级,村寨火灾风险等级分为A级、B级、C级:

A级,村寨绝大部分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且建筑密度较大,极易造成大面积火灾事故;

B级,村寨大部分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建筑密度较小,易造成大面积火灾事故;

C级,村寨大部分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以上,不易造成大面积火灾事故。

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村寨火灾风险等级由当地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2火灾风险等级为A级的村寨,成组布置的可燃结构建筑不宜超过30户。

当超过30户时,应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对村民居住建筑呈阶梯布局的村寨,应结合道路、河流、景观、常年风向等合理布置防火隔离带。

对开辟防火隔离带确有困难的村寨,应修建高出建筑物500mm以上的防火墙。

2.0.3火灾风险等级为A级或B级的村寨,堆量较大的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应设置在村寨外,且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附近及电气线路下方,堆垛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

 

3新建建筑

3.0.1村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1的有关要求。

表3.0.1村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木结构建筑

其它建筑

木结构建筑

10

8

其它建筑

8

6

当防火间距不足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设置防火保护措施,且不正对开设,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或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

2两栋建筑之间应设置不开设门窗洞口的独立实体墙,独立实体墙高度应高出两相邻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不小于500mm,其长度大于或等于两相邻建筑较长一面的外墙。

3.0.2当相邻建筑符合下列情况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1相邻建筑之间的山墙满足防火墙要求且高出屋面不小于500mm;

2当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为不燃烧体;

3两相邻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

3.0.3新建建筑构件宜采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

3.0.4有雷击危险的村寨应规划建设防雷设施。

进行防雷规划编制、设计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

3.0.5建筑之间不宜设置连接顶棚,当需要设置时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

3.0.6建筑内部的分户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砌至屋顶。

3.0.7建筑大于三层及单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多层农村建筑,其防火设计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8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3.0.9应合理规划建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通行道路的路面宽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

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消防车道宜成环状布置或设置平坦的回车场地。

受地形条件限制无法设置消防车道的村寨,应设置满足消防摩托车通行条件的道路。

3.0.10建筑物距成片林区边缘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50m。

3.0.11旅游和民族文化保护村寨的乡村旅舍建设,按照《贵州省乡村旅舍建设技术导则》的规定执行。

 

4改建、扩建建筑

4.0.1火灾风险等级为A级或B级的村寨,应将室内电气线路改造和既有厨房建筑不燃化改造列入改造规划。

4.0.2严禁在居住建筑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0.3不宜在居住建筑内设置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

当确需设置时,应在居住部分与上述场所之间设置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0.4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全封闭的金属栅栏,当确需设置时,应有易于从内部开启的装置。

4.0.5居住建筑内的厨房或用火房间宜靠外墙部位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防火分隔;

2顶棚或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5火灾危险源控制

5.1火源

5.1.1农村应提倡先进、安全的生活用火方式,积极推广使用沼气。

5.1.2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烟道、烟囱、火炕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与可燃物体相邻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40mm。

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0mm,并在顶棚至屋面层范围内采用不燃材料砌抹严密。

5.1.3烟囱穿过保温层时,在其周围500mm范围内应用不燃材料做隔热层,隔热层应高出保温层不小于600mm。

保温层上部应盖上炉灰。

严禁在闷顶内开设烟囱清扫孔。

火炉、火炕(墙)、烟道应当定期检修、疏通。

5.1.4分烟道与主烟道不应直接串通交接,入口之间差距不应小于750mm。

金属炉筒与墙内烟囱连接时,插入的深度不应小于100mm。

两节炉筒套接时,搭接的长度不应小于炉筒的半径。

接缝应抹泥封严。

不应在炉筒上烘烤衣物等可燃物。

5.1.5在柴草较多、居住密集或靠近林区的村寨,应在烟囱上或火膛眼上加装防火帽或挡板。

5.1.6炉灶、沼气灯、取暖器等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1.7设置炉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烧柴草的住户,宜改用节柴灶;

2炉灶应采用不燃材料砌筑,与可燃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m;

3设置在木质地板上的炉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成厚度不小于120mm的隔离层;

4使用敞开式炉灶时,炉灶正上方2m范围内不应存放可燃物;

5灶台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地面等应采用不燃材料;

6居住建筑的炉灶不应设置在疏散出口附近。

5.1.8炉灶周围1m范围内不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周围宜备有适量的消防用水。

5.1.9室内明火用完后应及时清理余火,余烬与碳灰应用水浇灭或处理后倒在安全地带。

5.1.10蜡烛应放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煤油灯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禁止用汽油作灯油。

5.1.11室外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地以及柴草、饲草垛堆放地及树林等危险区域。

5.1.12五级以上大风等高、强火险天气,严禁室外动用明火。

5.2电源

5.2.1村寨电气线路与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应由专业电工实施操作。

5.2.21kV以下的绝缘线路与建筑物、地面、树木等的最小垂直距离(最大驰度时)和最小水平距离(最大风偏时),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

表5.2.2低压绝缘线路与建筑物等的最小距离

类别

距离

形式M

建筑物

地面

树木

行车道路

垂直

2

6

1

6

水平

1

1

5.2.3绝缘线路距易燃、可燃材料堆垛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1kV及1kV以上的绝缘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

5.2.4配电线路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当必须敷设时应采取瓷瓶、瓷夹布线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保护。

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导线应穿管敷设。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炉灶的上方或沿烟囱等敷设。

5.2.5低压接户线在最大驰度时与交通道路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与人行道不应小于3.5m;入户线距地面不应低于2.7m。

5.2.6打谷场、柴草堆场所的电力、照明线路宜采用埋地穿管敷设,其管材应采用金属管或硬质塑料管。

打谷场的每台电动机均应在开关箱内单独设置操作开关。

开关箱至电力设备之间的线路,严禁采用插头连接。

打谷场内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距离不应小于1m。

5.2.7建筑内的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功率大于等于60W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小于500mm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2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3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4照明灯具吊装时,灯具最下端距地面不应小于2.5m;低于2.5m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在可能碰撞的场所,灯泡应有金属网罩或其它不燃材料网罩防护;

5电线在吊线盒内应打结,线结应不小于吊线盒的出线孔;

6严禁用纸、布或其它可燃物制作灯罩;

5.3燃气源

5.3.1沼气池进料口、出料口及池盖与明火散发点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对池盖上的保温材料应采取防火措施。

沼气池周围应修筑排水设施。

5.3.2沼气池周围应设围挡设施,并应设明显的标志。

沼气池进出料口应加盖板,顶部应避免重物撞击或汽车压行。

在大型沼气池池盖和储气缸上,应当设置安全阀或防爆安全薄膜。

5.3.3沼气池内严禁放入电石、汽油、干草(秸)、榨油饼(油枯)、农药等物质。

5.3.4沼气池点火试验应在安装沼气炉后进行,严禁在输气管上直接进行点火试验。

5.3.5沼气池检修时,在打开池盖清完渣后,应对池内鼓风进行通风换气,无异常后人员方可下到池内检修。

检修时禁止在池内使用明火。

5.3.6沼气输气主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各连接部位应严密紧固;塑料管或胶质输气管应定期更换。

5.3.7沼气管道系统应装设总开关、分开关和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安全瓶)。

当嗅到蒜臭味或臭鸡蛋味时,应对输气管道进行检查,查找并及时排除漏气点。

5.3.8液化气钢瓶的存放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存放在卧室内;

2避免高温及日光直接照射;

3防止碰撞、敲打、倾倒或倒置;

4不应接近火源、热源;

5不应与化学危险物品混放;

6严禁私自灌气。

5.3.9液化气钢瓶与灶具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m。

室内通风应良好,不宜同时布置其它炉灶(火源)。

5.3.10燃气灶具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卧室内。

5.3.11燃气灶具与管道的连接胶管长度不应大于2m,两端应扎牢。

5.3.12燃气灶具和沼气灯距离家具、衣物等可燃物和可燃结构的距离不应小于1m,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3.13燃气灶具和沼气灯点火时,应先点火源后开气源(电子点火灶除外),用后应将输气管路阀门关闭。

5.3.14燃气灶具及液化气钢瓶,可用涂肥皂水的方法试漏,严禁使用明火试漏。

发现漏气,应立即关闭气源开关,并采取通风措施和熄灭火源,禁止开关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

5.3.15发生燃气火灾时,应立即关闭输气管阀门,断绝气源。

 

6消防设施

6.0.1村寨宜在适当位置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栏;在易燃易爆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6.0.2火灾风险等级为A级或B级、经济较发达或物资较集中的大型村寨宜设置消防站(点),并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设置站房,配备消防车辆、消防装备、消防通讯器材等。

道路狭窄的村寨宜配置消防摩托车等小型机动消防车。

6.0.3村寨应结合具体条件,建设消防、生产、生活三者合一的供水管网和室外消火栓。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消防给水宜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满足最不利点灭火的需要;

2消防给水管网的最小管径不宜小于100mm;

3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20m;火灾风险等级为A级的村寨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80m。

消防车无法到达的村寨,室外可设简易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

4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主要路口,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

6.0.4无消防给水管网的,可以利用河流、湖泊、水塘、水井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并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

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源,应能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水量或水压要求。

6.0.5达不到本导则6.0.1、6.0.2要求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池的总容量不宜小于200m3,30户及以上的火灾风险等级为A级的村寨消防水池的总容量不宜小于300m3;

2消防水池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设施;

3应设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取水口,水池池底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5m;

4消防车加水点不宜少于2处;

5水源丰富的地区,消防水池宜分散布置,且每个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6.0.630户及以上的火灾风险等级为A级的村寨,应设置专用消防水源和消防加压设备。

30户及以上的火灾风险等级为B级的村寨,宜设置专用消防水源和消防加压设备。

6.0.7村寨利用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应配置固定消防水泵或手抬机动消防泵等消防供水设施。

手抬机动消防泵等消防水泵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50户以上的村寨,其消防水泵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每增加100户应增配1台;50户及以下的可配置1台;

2设手抬机动消防泵时,应储存不小于3h的燃油用量;

3每台手抬机动消防泵至少应配置150m水带,2支水枪;

4当采用固定消防水泵作为消防供水设施时,其电源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6.0.850户以下的火灾风险等级为A级的村寨配置的水带不应少于100m,水枪不应少于4只,每增加100户应增配水带100m和水枪4只;50户以下的火灾风险等级为B级的村寨配置的水带不应少于80m,水枪不应少于3只,每增加100户应增配水带60m和水枪2只。

6.0.950户以上的火灾风险等级为A级的村寨应配备消防钩、消防斧、链锯、消防梯等灭火及破拆工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置消防斧不宜小于4具,每增加100户宜增配4具;

2配置消防钩不宜小于4具,每增加100户宜增配4具;

3配置链锯不宜小于2具,每增加100户宜增配2具;

4配置消防安全绳不宜小于4根,每增加100户宜增配2根;

5配置消防梯不宜小于2具,每增加100户宜增配2具。

6.0.10旅游和民族文化保护村寨宜修建消防水池、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配置手抬机动消防泵等消防供水设施,并配置必要的水枪、水带等灭火救援工具。

6.0.11旅游和民族文化保护村寨应设置两个以上具备向县、乡(镇)及消防机构和附近村村寨报警能力的火灾报警联动电话。

火灾报警联动电话点应由已安装固定电话、有责任心、经常有在家的村民负责看护和管理。

6.0.12旅游和民族文化保护村寨应设置用于召集和联络消防队员的广播设备。

6.0.13村寨公共建筑灭火器的配置应当遵循《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7消防组织及消防安全管理

7.0.1村寨应成立以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治保主任、妇女主任、民兵连长、村民小组长等为成员的防火安全小组,承担本村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7.0.2村寨应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少于村寨成年公民的15%。

7.0.3村民委员会应组织村民制定符合村寨实际情况的《村民防火公约》,并与村民逐户签订。

《村民防火公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服从村委会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参与各项消防工作;

2爱护村内消防设施、器材,不侵占防火间距空间或堵塞消防通道;

3在划定的区域堆放草垛,并做到灶前清、院内清、房前屋后清、道路两边清;

4安全用电,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铁丝、铜丝、铝丝等代替保险丝;

5离家前熄灭灶火,封好炉火,关闭燃气炉灶阀门和电器开关;

6不违反规定存放汽油、柴油、煤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不乱倒液化气残液;

7教育儿童不能玩火。

儿童用火、用电、用气要专人看管;

8发现火灾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或义务消防队值班室电话,主动报警。

7.0.4村民委员会当建立村寨消防档案,明确专人保管,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7.0.5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灭火预案。

7.0.6村民委员会在重大节日、农业收获季节和火灾多发季节,应当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和对消防工作实施重点检查。

7.0.7定期到鳏寡孤独农户家提醒安全使用电器、炉灶。

7.0.8村寨义务消防队、专(兼)职消防队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并组织灭火演练。

7.0.9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进行消防常识教育。

定期邀请公安派出所民警到村内学校、幼儿园开展防火宣传教育。

7.0.10乡镇公安派出所应当经常开展对辖区村寨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业务指导并对50户以上村寨、旅游及民族文化保护村寨的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7.0.11村寨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柴草进寨及柴草堆放情况;

2易燃易爆物品储存情况;

3村内道路障碍物情况,防火线侵占情况;。

4电气线路老化和乱拉乱接现象;

5成立防火安全小组和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人员到位及定期开展训练和演练情况;

6村民防火公约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7火灾高危人群(精神病人、智障人员、经常酗酒人员、独居老人)名册及监管人员情况;

8寨内固定消防宣传标语;

9坚持鸣锣喊寨情况;

10村寨消防水池蓄水情况,消防机动泵工作及油料储备情况;

11水带、水枪等消防器材登记造册、专人看管和定期维护保养情况。

12学校、幼儿园开展防火常识宣传教育,教职员工掌握引导学生、幼儿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等情况。

7.0.12村民户内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室内、外电线敷设应规范,应无老化、超负荷、乱拉乱接现象;

2家用电器应安全使用并安全放置;

3室内应安全存放柴草、木炭;

4火炕、炉灶、沼气灶、烟囟等散发明火地方在靠近可燃物时应有保护措施;

5生活用火应做到“灶前清、水缸满、用火不离人、人走火就灭”;

6打火机、火柴应放在安全处;

7农户家火灾高危人群应有专人监管。

7.0.13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村寨消防组织建设和防火宣传措施不落实的,公安派出所要督促指导村委会建立完善和抓好落实。

2进村道路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公安派出所要督促村委会组织人力立即消除。

3未将草垛统一堆放、擅自焚烧秸秆和烧荒的,公安派出所要督促村委会做好村民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村民自觉接受管理。

4发现违法从事小化工、小炼油、小加油点作业或违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派出所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提请并配合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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