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GWIQM03A0 外观检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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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WIQM03A0外观检验标准

TitleofDOC.文件名称:

外观检验标准

DOCNo.文件编号:

ZG-WI-QM-03

■Firstedition初次发放

□Change更改

Establisheddate

制订日期:

2013/12/26

Effectivedate

生效日期:

20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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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

第1页,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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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Memorandum版本备忘记录

版本/修订

Ver/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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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Date

累计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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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者

framer

A/0

出版发行

2013/12/3

23

胡林洪

相关部门会签

品管部

生产部

Preparedby制定

Checkedby审核

Approvedby批准

文件发放部门(请在下面表格内填写发放部门,此栏由文件制作部门填写)

■生产部

■品管部

 

1.目的

这个文件主要用来指导质量检验员对LED照明灯具产品中来料部品件外观缺陷等级的分类,以及对成品检验时出现的不良现象形成一个概括性的定义。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来料部品与成品之外观检验标准。

3.职责

为来料部品及成品外观检验提供判定依据。

4.抽样计划

依GB2828.1逐批检验抽样计划,正常单次抽样计划;具体抽样方式请参考《抽样计划》。

5.允收水准(AQL)

致命缺陷(CR):

0;重要缺陷(MA):

1.5;轻微缺陷(MI):

4.0。

6.检验环境

室内照明日光灯下接近自然光照度或自然光下进行。

7.外观检验缺陷等级划分及判定

致命缺陷:

对产品使用及维护人员可能导致人身或财产危害的缺陷(如安全隐患、易伤害使用者),或者可能阻止产品主要功能执行的缺陷。

重要缺陷:

有极大可能性引起客户不满意,或者对预期的功能从本质上降低产品部件可用性的

缺陷(如:

物料错、漏、丝印文字不能辨认等)。

轻微缺陷:

对于产品的预期目的而言,是一种不会从本质上减低产品可用性的缺陷,但它是不直

接影响产品主要功能的一个次要水平外观的缺陷。

在下表中用“CR”表示致命缺陷,“MA”表示重要缺陷,“MI”表示轻微缺陷。

8.检验方法:

8.1自然状态下以目距30cm左右视角45°可视面约5面左右观测物料。

8.2透明及磨砂半透明物料可进行对光观测。

8.3对反光镜面物料可配合触摸手感检测。

8.4用卡尺或直尺/卷尺等测量工具物料与装配和使用关键部位规格和用与之相匹配的合格装配样板

进行装配检测。

8.5用万用表等测试仪器测量物料相关的电性。

9.外观检验标准分类及检验项目内容

9.1五金部件

检验标准定义

定义名词

定义内容

备注

检验方式

1.照明(灯光):

目检检测应在工厂正常照明下进行,即750LUX至1500LUX白色荧光(冷光)亮度下。

2.位置:

a.将待检测部件置于检测者面前45至60cm(约一手臂长);

b.检测者应以正视即垂直于表面和45°两方向进行零组件目检检测。

45°

45°4545cm

具体检验判定标准以下标准中第一检查面为A面,第二检查面为B面,第三检查面为C面。

部品表面等级面之定义

1.I级面:

I级面应定义为操作人员随时可以看得见的区域,是外观要求最严格之处。

如:

部件的顶面及正前面。

2.II级面:

II级面定义为操作人员偶尔可见的区域,其外观要求次于I级面的要求。

如:

部件的背面及侧面。

3.III级面:

III级面定义为操作人员极少看见的区域,其外观要求次于II级面的要求。

如:

部件的底面。

4.IV级面:

IV级面定义为操作人员看不见的区域,其外观要求最低。

如:

部件的内部。

5.I,II,III等级面示意图:

                     

 

外观判断标准

等级面

检验项目

缺陷属性

缺陷描述

检验方式

A.I级面

电镀表面

/

此等级面不适用。

/

烤漆/喷粉面

附着力

MA

a.起泡不接受;

b.烤漆附着不良以致裸露出金属为不可接受。

c.网格测试,100个1mm2,3M600胶纸,胶纸贴敷后用手指压紧,成90度快速撕起后观察无掉点。

d.铅笔测试,使用4H铅笔于所测表面成45°的角度,以750g(+5/-15g)的力度刻划产品表面,使笔芯匀速划过10mm,用橡皮擦将铅痕完全擦除,观察表面不得划伤。

目检

胶纸

铅笔

橡皮

颜色均一性

MA

a.烤漆面之颜色和花纹应一致,不同面可容许稍有差异,但同一面上

不得有任何颜色差异,颜色不均匀或不符合规定之色度为不可受。

目检色度仪

划伤或刮花

MA

a.在单个面内存在划伤或刮花的痕迹而且划伤或刮花导致裸露出金属

为不可接受;

b.在单个面的范围内只有一个未露出金属的划伤或刮花并且保证未改

变表面颜色及直径小于2.0mm者可以接受,超出定义的缺陷现象均

不可接受;

c.任何目检可见的破坏花纹的刮花或划伤等均不可接受。

目检量度

脏污

MA

a.脏污改变了表面颜色或污迹点直径大于0.6mm为不可以接受;(如果直径小于0.25mm的污迹视为看不见,可以接受);

b.任意二个脏污点间的最小距离小于50mm者不可接受;但如果是在

搬运过程中造成的并可以吹掉的灰尘等则可以接受。

目检量度

杂质

MA

a.直径大于1.0mm之杂质不可接受;

b.在单个面的范围内不得有4个以上或任两个距离小于50mm之杂质。

目检量度

螺丝孔

MA

a.螺丝孔内不得附加镀层

目检

麻点

MA

a.不得出现麻点等表面缺损

目检量度

鱼鳞纹

MA

a.单个面内面积不得大于20mm2,粗糙度不得低于Ra12.5

目检量度

凹痕或压痕

MA

a.直径大于2.0mm之凹痕或压痕不予接受;

b.单个面的范围内不得超过一个凹痕或压痕。

目检量度

边沿毛刺

MA

a.在剪切边或冲压孔的边缘不可存在任何毛边或毛刺,如果存在,为

不可接受。

目检

字体和标记印刷

MA

a.字体和标记的颜色必须符合要求,否则不可接受;

b.字体和标记上有直径大于0.3mm的针孔、漏漆、脏污等不可接受;

c.每个字体或标记上不得有超过一个直径小于0.3mm的针孔、漏漆、

脏污等缺点;

d.字体或标记印错、漏印、歪斜等不可接受。

目检

整体美观

MA

a.面板丝印清晰,无污迹;

b.装饰片安装到位,无松动,歪斜,损坏。

目检量度

B.II级面

电镀表面

/

不适用。

烤漆面

烤漆附着力

MA

a.起泡不接受;

b.烤漆附着不良以致裸露出金属为不可接受。

c.网格测试,100个1mm2,3M600胶纸,胶纸贴敷后用手指压紧,成90度快速撕起后观察无掉点。

d.铅笔测试,使用4H铅笔于所测表面成45°的角度,以750g(+5/-15g)的力度刻划产品表面,使笔芯匀速划过10mm,用橡皮擦将铅痕完全擦除,观察表面不得划伤。

目检

胶纸

铅笔

橡皮

颜色均一性

MA

a.烤漆面之颜色和花纹应一致,不同面可容许稍有差异,但同一面上

不得有任何颜色差异。

目检

等级面

检验项目

缺陷属性

缺陷描述

检验方式

B.II级面

烤漆面

划伤或刮花

MA

a.划伤或刮花以致裸露出金属者不接受;

b.在单个面的范围内不超过二个未露出金属的划伤或刮花并且保证未改变表面颜色及直径小于3.0mm者可以接受;

c.若二个点之最小距离小于50mm者不可接受;

d.任何目检可见的破坏花纹的刮花(波纹或裂纹)等均不可接受。

目检量度

漆面

脏污

MA

a.脏污改变了表面颜色或污迹点直径大于0.6mm为不可以接受;(如果直径小于0.25mm的污迹视为看不见,可以接受);

b.任意二个脏污点间的最小距离小于50mm者不可接受;但如果是在搬运过程中造成的并可以吹掉的灰尘等则可以接受。

目检量度

杂质

MA

a.直径大于1.0mm之杂质不接受;

b.在单个面的范围内不得有4个以上或任两个距离小于50mm之杂质。

目检量度

螺丝孔

MA

a.螺丝孔内不得附加镀层

目检

麻点

MA

a.不得出现麻点等表面缺损

目检量度

鱼鳞纹

MA

a.单个面内面积不得大于20mm2,粗糙度不得低于Ra12.5

目检量度

凹痕或压痕

MA

a.直径大于3.0mm之凹痕或压痕不予接受;

b.单个面的范围内不得超过一个凹痕或压痕。

目检量度

边沿毛刺

MA

在剪切边或冲压孔的边缘不可存在任何毛边或毛刺,否则不可接受。

目检

字体和标记印刷

MA

a.字体和标记的颜色必须符合要求,否则不可接受;

b.字体和标记上有直径大于0.3mm的针孔、漏漆、脏污等不可接受;

c.每个字体或标记上不得有超过一个直径小于0.3mm的针孔、漏漆、脏污等缺点;

d.字体或标记印错、漏印、歪斜等不可接受。

目检量度

整体美观

MA

a.面板丝印清晰,无污迹;

b.装饰片安装到位,无松动,歪斜,损坏。

目检量度

C.III级面

电镀表面

/

不适用。

烤漆面

烤漆附着力

MA

a.起泡不接受;

b.附着不良以致裸露出金属者不接受。

目检

颜色均一性

MA

a.烤漆面之颜色和花纹应基本一致,不可有明显之差异。

目检

划伤或刮花

MA

a.划伤或刮花以致裸露出金属者不接受;

b.在单个面的范围内不超过四个未露出金属的划伤或刮花并且保证未改变表面颜色及直径小于3.0mm者,或长×宽小于10mm×0.5mm者可以接受;

c.若两个点之最小距离小于50mm者不可接受;

d.任何目检可见的破坏花纹的刮花(波纹或裂纹)等均不可接受。

目检量度

脏污

MA

a.直径大于1.0mm者不予接受。

目检量度

等级面

检验项目

缺陷属性

缺陷描述

检验方式

C.III级面

烤漆

杂质

MA

a.直径大于1.5mm之杂质不接受;

b.在单个面的范围内不得有6个以上或任两个距离小于50mm之杂质。

目检量度

凹痕或压痕

MA

a.直径大于10mm之凹痕或压痕不予接受;

b.单个面的范围内不得超过3个凹痕或压痕。

目检量度

边沿毛刺

MA

在剪切边或冲压孔的边缘不可存在任何毛边或毛刺,否则不可接受。

目检

字体和标记印刷

/

不适用。

D.IV级面

烤漆面

/

不适用。

电镀表面

颜色均一性

Min

a.颜色均一性(指电镀后之产品):

轻微晕状条纹包括白色氧化所造成的脱色斑点均可接受。

目检

划伤或刮花

Min

a.划伤如果超过50mm长、1.0mm宽则不接受;

b.刮花直径大于25mm者不接受;在单个面的范围内不得超过6个划伤

或4个刮花。

目检量度

冲压痕

Min

正常之冲压痕迹可接受。

目检

水渍

Min

水渍:

水渍大于1/4总面积者不予接受。

目检/量度

凹痕或压痕

Min

a.直径大于20mm之凹痕或压痕不予接受;单个面的范围内不得超过3

个凹痕或压痕。

目检量度

边沿毛刺

MA

在剪切边或冲压孔的边缘不可存在任何毛边或毛刺,否则不可接受。

目检

字体和标记印刷

/

不适用。

部件组装外观检验标准

检验项目

缺陷属性

缺陷描述

检验方式

备注

部件间的连接

MA

部件不同面之间的连接间隙不可超过1.0mm,否则不可接受。

目检/量度

MA

部件不同面之间的重叠部分,其间隙不可超过0.3mm,否则不可接受。

目检/量度

螺丝及其它配合件

MA

螺丝必须紧贴在部件面上,若没有紧贴或凹陷入部件面,均不可接受。

目检

MA

部件上的螺丝缺少、滑丝或螺丝头部损坏,均不可接受。

目检

 

五金部件外观允收标准

缺陷

限度

判定

检验方式

刮伤

不允许(无感刮伤可接受长度1.5cm宽度≦0.3mm一条,无感刮伤目视明显以有感刮伤判定),必要时可依限度样品

MI

目检量度

裂缝

不允许

CR

目检

披锋

触摸不伤手(料厚的5%以下)

MI

目检

模具痕

必要时依限度样品

MI

目检

氧化

表面不允许(断面黑斑点可允许,红斑点及条状生锈不允许)

MI

目检

凹凸痕

不允许(检测距离30CM,目视不明显可接受)

MI

目检

擦伤

必要时依限度样品.

MI

目检

螺纹

压铆螺母(柱)、压铆螺钉、涨铆螺母(柱)、拉铆螺母等,压上零部件后,螺纹不得变形(螺母或螺钉能自由进出,顺畅无卡滞现象)

MI

目检

压铆

压铆件应与板面相平,不允许凸起或凹进(手感应平滑),压铆件与板面垂直(垂直度<0.02),压铆后压铆区无变形、猪嘴现象,拉包的高度、壁厚应均匀一致,顶部不应有毛刺

污渍

不允许

MI

目检

拉模

不允许

MI

目检

变形

不允许

MI

目检

材质不符

不允许

CR

目检

五金部件电镀外观允收标准

污渍

不允许

MI

目检

异色

不允许(检测距离60CM,目视不明显可接受,必要时依限度样品)

MI

目检

膜厚

5μm-7μm

MA

目检

针孔

不允许

MI

目检

电极黑影

不允许(黑影直径不超过1mm可接受,必要时依限度样品)

MI

目检

电击

不允许(必要时,依限度样品)

MI

目检

白斑

不允许(必要时,依限度样品)

MI

目检

水纹

不允许(检测距离30CM,目视不明显可接受)

MI

目检

吐酸

不允许

MI

目检

脱层翘皮

不允许

MA

目检

过度酸洗

不允许

MI

目检

五金部件点焊外观允收标准

缺点

限度

判定

检验方式

焊痕

焊点直径不超过2MM可接受(不影响外观,必要时依限度样品)

MI

目检

溅渣

非焊接部位不允许有被焊渣、电弧损伤,表面焊渣、飞溅物需清除

MA

目检

脱焊

不得有虚焊、裂纹、未焊透、焊穿、豁口、咬边等缺陷

CR

目检

错焊,错件

不允许

CR

目检

缺件

不允许

CR

目检

外表面

零件外表面应无夹渣、气孔、焊瘤、凸起、凹陷等缺陷

MI

目检

五金部件氧化外观允收标准

缺点

限度

判定

检验方式

烧伤

不允许

MA

目检

粉化

不允许

CR

目检

水渍

不允许

MI

目检

黑斑

不允许(必要时,依限度样品)

MI

目检

发脆

不允许

MA

目检

条纹

不允许(必要时,依限度样品)

MI

目检

刮伤

不允许(无感刮伤可接受长度1.5cm宽度≦0.3mm一条,无感刮伤目视明显以有感刮伤判定),必要时可依限度样品

MI

目检量度

污渍

不允许

MI

目检

五金部件喷油外观允收标准

缺点

限度

判定

检验方式

流漆

不允许

MA

目检

凝漆

不允许

MA

目检

异色

不允许

MA

目检

杂质/尘点

允许0.3mm以下2点(含)或0.5mm以下1点,点与点距离70mm以上,各面累计总数不得超过4点以上

MI

目检量度

溢漆

不允许(溢漆范围不超过0.5mm可接受)

MI

目检量度

气泡

允许0.4mm以下2点(含)或0.6mm以下1点,点与点距离70mm以上,各面累计总数不得超过4点以上

MI

目检量度

鱼眼

不允许

MA

目检

橘皮

不允许

MA

目检

刮伤

不允许(无感刮伤宽≦0.3mm以下长30mm以下一条可接收)

MI

目检量度

磨痕

不允许(检测距离30CM,目视不明显可接受)

MI

目检量度

焊痕

不允许(检测距离30CM,目视不明显可接受)

MI

目检量度

掉漆

不允许

CR

目检量度

凹凸痕

不允许(检测距离30cm,目视不明显可接受)

MI

目检量度

异物残留

不允许

MI

目检

变形

不允许

MI

目检

污渍

不允许

目检

9.2塑胶部件

塑胶部件检验标准定义

定义名词

定义内容

备注

检验方式

a.照明(灯光):

目检检测应在工厂正常照明下进行,即750LUX至1500LUX白色荧光(冷光)亮度下,且四周不能反光。

b.位置:

人眼与被测塑胶面的距离为30cm。

检测者应以正视即垂直于表面和45°两方向进行零组件目检检测。

 

表面等级面之定义

a.I级面:

I级面应定义为操作人员随时可以看得见的区域,是外观要求最严格之处。

如:

机壳的顶面及正前面。

b.II级面:

II级面定义为操作人员偶尔可见的区域,其外观要求次于I级面的要求。

如:

机壳的背面及侧面。

c.III级面:

III级面定义为操作人员极少看见的区域,其外观要求次于II级面的要求。

如:

机壳的底面。

d.IV级面:

IV级面定义为操作人员看不见的区域,其外观要求最低。

如:

机壳的内表面。

e.I,II,III等级面示意图:

 注:

塑胶件内表面为IV级面。

          

 

塑胶部件外观检验标准

等级面

检验项目

缺陷属性

缺陷描述

检验方式

I级面

清洁度

MA

a.塑胶件外表面不得有灰尘、指印、污垢、润滑油、机油或其它污染

物;且其包装袋内不允许残留有废料屑或其它污染物。

强调:

外表

面不得有任何粘性污染物。

目检

MA

a.塑胶件本体出现不饱模(射料不足)为不可接受。

b.起泡及料花不可接受。

目检

水口

CR

a.尖锐水口威胁人身安全(刮手)不可接受;

b.凹或凸影响外观和装配不可接受;

c.水口处需剪切齐整,不得留有孔洞,不可粗糙不齐。

目检

顶白

MA

a.在同一面上顶白多于2个且它们之间的距离小于100mm,面积

S>0.5mm2为不可接受。

目检量度

起皮

MA

a.塑胶件不得出现起皮,分层,起层

目检

结合线,夹水线

MA

a.夹水线、结合线不得有异色,不得出现凹凸痕,烧焦

目检

颜色均一性

MA

a.塑胶件表面之颜色和花纹应一致,不同面可容许稍有差异,但同一

面上不得有任何颜色差异,颜色不均匀或不符合规定之色度为不可

接受。

目检

样板对照

划伤或刮花

MA

a.在单个面内存在划伤或刮花的痕迹数量超过1个而且划伤或刮花长

度L>10mm、宽度W>0.2mm、深度H>0.1mm为不可接受;

b.任何目检可见的破坏花纹的刮花或划伤等均不可接受。

目检量度

杂质

MA

a.嵌入塑胶中的杂质、污物改变了表面颜色或污迹点直径大于0.6mm

为不可以接受;(如果直径小于0.25mm的污迹视为看不见可以接

受);

b.在单个面的范围内不得有4个以上或任两个距离小于50mm之杂质。

目检量度

凹痕或压痕

MA

a.直径大于2.0mm之凹痕或压痕不予接受;

b.单个面的范围内不得超过一个凹痕或压痕。

目检量度

缩水

MA

a.在单个面上缩水多于2个、直径D>3mm、深度H>0.2mm为不可接

受。

目检量度

边沿毛刺

MA

a.在剪切边或冲压孔的边缘存在任何毛边或毛刺,为不可接受。

目检

丝印/镭雕

MA

a.字体和标记的颜色必须符合要求,否则不可接受;

b.字体和标记上有直径大于0.3mm的针孔、漏漆、脏污等不可接受;

c.每个字体或标记上不得有超过一个直径小于0.3mm的针孔、漏漆、

脏污等缺点;

d.文字、标记均需清晰且能辨认,不可有重影、漏印、印错、印反、

歪斜或溶化脱落之现象。

目检

整体美观

MA

a.面板丝印清晰,无污迹

b.装饰片安装到位,无松动,歪斜,损坏。

目检

等级面

检验项目

缺陷属性

缺陷描述

检验方式

II级面

清洁度

MA

a.塑胶件外表面不得有灰尘、指印、污垢、润滑油、机油或其它污染

物。

强调:

外表面不得有任何粘性污染物。

目检

MA

a.塑胶件本体出现不饱模(射料不足)为不可接受;

b.起泡及料花不可接受。

目检

水口

CR

a.尖锐水口威胁人身安全不可接受;

b.凹或凸影响外观和装配不可接受;

c.水口处需剪切齐整,不得留有孔洞,不可粗糙不齐。

目检

顶白

MA

a.在同一面上顶白多于3个且它们之间的距离小于100mm,面积S>0.5mm2为不可接受。

目检量度

颜色均一性

MA

a.塑胶件表面之颜色和花纹应一致,不同面可容许稍有差异,但同一

面上不得有任何颜色差异,颜色不均匀或不符合规定之色度为不可

接受。

目检

划伤或刮花

MA

a.在单个面内存在划伤或刮花的痕迹数量超过2个其间距小于50mm

且划伤或刮花长度L>10mm、宽度W>0.2mm、深度H>0.1mm为不

可接受;

b.任何目检可见的破坏花纹的刮花或划伤等均不可接受。

目检量度

杂质

MA

a.嵌入塑胶中的杂质、污物改变了表面颜色或污迹点直径大于0.6mm

为不可以接受;(如果直径小于0.25mm的污迹视为看不见,可以接

受);

b.在单个面的范围内不得有4个以上或任两个距离小于50mm之杂质。

目检量度

凹痕或压痕

MA

a.直径大于2.0mm之凹痕或压痕不予接受;

b.单个面的范围内不得超过一个凹痕或压痕。

目检量度

起皮

MA

a.塑胶件不得出现起皮,分层,起层

目检

结合线,夹水线

MA

b.夹水线、结合线不得有异色,不得出现凹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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