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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住宅楼总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10#楼总包施工

 

工程名称:

*项目10#楼总包施工

发包方:

*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承包方:

日期:

*项目工程10#楼总包施工

补充协议

发包方:

郑州新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

鉴于:

1、承包方已经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了踏勘,了解项目及其周边环境情况,了解场地现状、项目规划、开挖和回填范围、施工场地情况和调整可能、地下管线及地表构筑物分布、施工水电接口位置等施工条件,承诺在现状条件下完成约定内容;

2、承包方已经认真审阅图纸和设计文件,了解本工程设计内容及施工图设计深度,了解本工程前期进展情况,了解本工程所包含的工程内容和需采取的技术措施,了解发包方对现场文明施工、过程产品、最终产品以及保修服务要求所要达到的企业标准,承诺能够按照设计要求、相关规范和发包方企业标准完成约定的内容,并提供良好的服务;

3、承包方了解当地法规、政策,了解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承诺能够在当前政策条件下完成约定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

4、承包方了解当地建筑材料及劳动力市场状况,承诺能够组织足够的建筑设备、材料及劳动力,并承诺农忙不减员、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条件;

5、承包方已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天气状况和变化规律,承诺能够在现有自然条件下按照约定条款完成约定的工程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本建设工程施工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作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订立本协议。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项目10#楼总包施工;

1.2工程地址:

1.3建筑面积:

共计约㎡(建筑面积不作为工程造价调整的依据)。

2承包内容及方式

2.1承包内容:

2.1.1土建工程:

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发包方分包工程除外);发包方分包工程以外的土方(含电梯基坑、梁槽和集水坑等)开挖和50M(自基础轮廓线算起)以内场内运输;工程所需的土方回填,回填至设计室内、外地坪(承包方不考虑土方购置)和300米范围内的土方运输、施工现场垃圾外运等。

2.1.2安装工程:

包括给水、排水系统,配电及照明系统(生活用电:

电表出线端子以后部分;公建用电:

配电间低压柜出线端子以后部分),配电间里的照明和开关插座;防雷接地系统;消防系统;通风系统;弱电系统完成穿线管和接线盒(箱)的预埋;招标人所有分包工程的穿墙、穿楼板的套管及预留预埋;包括建筑物外边线1.5m区域内的室外电气、给水、排水等。

2.1.3施工图设计变更内容。

2.1.4发包方分包工程施工管理。

2.1.5招标文件和预算答疑所包含的其它内容。

2.2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固定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总价款。

3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总价款及调整

3.1本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总价款(以下简称协议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万圆整(¥:

万元整)。

3.2本工程采用协议总价款加变更签证的结算方式。

本协议3.3条款中风险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不计取,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价款以本补充协议3.4条款进行调整。

3.3协议总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

3.3.1材料价格;

3.3.2《甲控材料清单》中“甲供材料”和“甲控品牌、质量标准和价格”除材料价款以外的费用(保管费、检测费、施工费用、取费等);

3.3.3“甲供材料”的数量,该分项工程施工前根据施工图和河南省现行定额经双方核对后确认,承包方的实际领用量超出双方确认数量部分的材料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从其工程款中扣除;

3.3.4规范、标准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除发包方专业分包的工程及工程竣工后的室内环保检测由发包方负责外,其它所有检测、试验(含发包方供应和指定的材料)工作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

3.3.5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决算费用在叁万圆及以内不再增加造价,超过叁万圆时在决算价的基础上优惠叁万圆整;

3.3.6建筑垃圾外运费用已计入协议总价款,结算时不予调整;

3.3.7商品混凝土费用和不同运距之间的价差已经包含在协议总价款中;

3.3.8除招标文件约定结算时予以调整的以外,其它专业分包和发包方分包工程的工程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发包方供应材料的采保费等均已包含在协议总价款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3.3.9本协议总价款一次包死,固定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总价款中已包含施工图和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所确定的工程内容和施工工艺,并包含了郑州市建设工程综合计价预算定额、调整定额以及有关各类收费文件;承包方已充分考虑了政策、市场、施工措施调整、施工现场调整搬迁和其它各种风险因素,在施工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提出协议总价款调整。

3.4风险范围以外工程造价调整方法:

3.4.1图纸会审纪要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功能需要、设计原因等需要变更图纸的,依据设计单位或发包方的变更通知,竣工结算时按实进行调整工程量,结算其它依据以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招标文件为准;

3.4.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除上述约定的变更之外,增加工程量或因发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依据发包方的签证按实结算并按照本协议3.4.5款的优惠费率执行;

3.4.3由发包方另行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由各专业施工单位与发包方直接签订合同,并直接与发包方进行结算,不计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总价款;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按招标文件计取,结算时予以调整;

3.4.4“甲控品牌、质量标准和价格”的材料,按照发包方确定的价格和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根据施工图和河南省现行定额)进行结算;涂料工程结算时只调整价差不再调整工程量,工程量以㎡计,所有材料均已包含采保费,不再另行计取;

3.4.5凡参与取费的结算均按优惠(该优惠比率=1-合同价款÷发包方标底价)。

3.5协议总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招标文件和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未明确的事项,双方在合作中协商确定,因承包方在投标过程中预算遗漏的项目视为承包方自主优惠项目,结算时不予计取。

承包方承诺,如发生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推迟的情况,承包方放弃经济索赔的权利。

4付款方式

4.1.二层结顶,经发包方和监理单位验收认可后十五日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

4.2.七层结顶,经发包方和监理单位验收认可后十五日内,支付新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

4.3.十二结顶,经发包方和监理单位验收认可后十五日内,每次支付新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

4.4.主体结顶并通过主体验收十五日内支付新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

4.5.主体结顶至竣工验收之间共分四次付款,分别支付新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5%,付款时间间隔按照该阶段工期平均,每次付款时承包方须完成经发包方批准的进度计划内容;

4.6.竣工验收合格,承包方交给发包方钥匙后十五日内支付至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总价款的80%;

4.7.完成对发包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交房后十五日内支付至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总价款的90%;

4.8.通过工程备案十五日内,支付至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总价款的93%;

4.9.承包方提供全部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三个月内发包方完成竣工结算,结算双方认可后两个月内再支付至总结算款的95%;

4.10.剩余5%作为保修金,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执行。

5合同工期

5.1总工期:

15个月。

开工日期为2007年6月1日(如有调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以通过五大责任主体验收为准。

5.2承包方进场配合土方开挖时间:

2007年5月30日。

5.3五大主体验收完成时间:

2008年8月31日。

5.4完成备案时间:

2008年10月10日。

5.5主要控制性工期节点要求:

5.5.1二层结顶时间:

2007年7月31日;

5.5.2五层主体结顶时间:

2007年8月18日;

5.5.3七层主体结顶时间:

2007年8月31日;

5.5.4主体全部结顶时间:

2007年10月31日完成。

5.6配合工程控制性节点:

5.6.1发包方需要作为样板间进行装修的交付时间:

2007年8月25日(二层);

5.6.2发包方需要作为交房标准样板间的交付时间:

2007年9月15日(三层);

5.6.3五层以下提供彩铝窗安装施工面时间:

2007年9月15日;

5.6.4五层以下立面全部完成时间:

不迟于2007年9月25日。

5.7只有以下情况,依据发包方签证,工期可相应顺延:

5.5.1不可抗力影响(因天气和其它可预见的自然原因工期不予顺延);

5.5.2发包方提供施工作业面时间延误;

5.5.3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影响施工的停水、停电一周内累计超过24小时;

5.5.4出现上述情况,承包方应尽快统计出所造成的工期延误时间,并于事情发生后24小时内提请发包方代表进行签证。

如承包方超过24小时(停水和停电发生后下周二以前)未办理工期顺延签证,视为放弃工期顺延。

因非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情况,工期不予顺延。

5.8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发包方签发的停工令等造成的工期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5.9工期奖罚

5.9.1配合工程控制性节点每延期一天,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每提前一天,发包方向承包方奖励壹万圆人民币。

5.9.2主要控制性工期节点每延期一天,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三万元的违约金。

5.9.3由于承包原因造成总工期每延期一天,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协议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若造成发包方对业主交房违约,承包方承担该部分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天;总工期每提前十天通过竣工验收,发包方奖励承包方协议金额的千分之二。

5.9.4承包方如有其它工期和奖惩要求,以发包方通知为准。

5.9.5配合工程控制性节点和主要控制性工期节点违约金和奖金在当次付款节点兑现,其它违约金和奖金均在竣工结算时予以兑现。

5.10以上条款约定的工期,均指经发包方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的时间。

竣工日期以通过五大责任主体验收时间为准。

6双方工作

6.1发包方工作

6.1.1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及时办理各类签证、工程进度款手续;

6.1.2发包方的现场代表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国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对本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6.1.3发包方的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承包方施工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和评定,如有不能满足要求,经提出后不能及时整改或多次重复出现的、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工期严重拖延的,有权对承包方进行经济处罚或签发停工令;

6.1.4在项目道路红线以内提供水、电接口,开通场地与市政道路的通道,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施工场地内道路、用水、用电的施工、安装及相关费用全部由承包方负担,水、电费用以所安装计量仪表和相关部门收费标准计算,由发包方在拨付工程款中按计量表扣除;

6.1.5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

6.1.6发包方为承包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3套(图集由承包方自购);

6.1.7发包方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实施,负责对违约行为进行索赔;

6.1.8发包方所委托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派遣的工程师名单,另行通知;

6.1.9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现场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

6.1.10发包方和监理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另附(详见附件);

6.1.11所有文件须有现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2承包方工作

6.2.1承包方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国家和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发包方的相关企业标准履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内容,做好自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6.2.2承包方开工前5日内完成编制临时设施平面布置图,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需经发包方书面批准;

6.2.3在发包方完成提供施工作业面后,组织工程进入正常施工;

6.2.4每周五上午10:

00前、每月25日下午5:

00前,向发包方和监理提供本周、本月完成工作量统计报表及下周、下月进度计划;

6.2.5承包方对发包方的书面指令必须无条件执行,但承包方有责任对发包方的错误指令在接到发包方指令后两小时内作出书面提醒。

承包方不执行发包方指令,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经济索赔;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和监理的口头指令有权要求指令人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6.2.6承包方接受由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遵守监理程序和监理管理制度,原则上应无条件执行监理指令,但若发现监理指令错误时,承包方有责任在接到指令4小时内及未执行前通知发包方进行认可,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6.2.7承包方有权按工程进度需要,要求发包方代表和监理提供服务,因服务不到位影响工程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发包方协调处理;

6.2.8承包方负责办理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保险费用;

6.2.9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使用前承包方负责工程正式交付前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毁损、火灾、丢失的风险,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窍等,承包方自费予以修理工复;

6.2.10履行工程总承包管理职责;

6.2.11承包方进入施工现场后,负责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政府手续,处理因工程施工而引起的交通、环卫、环保、执法等与其它各行业的关系及执行建设行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6.2.12承包方负责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验收和签字手续;

6.2.13承包方应在工期竣工前20天内,向发包方提供各户型及公共、室内空间的管线位置图,并将地面隐蔽的管线位置做出准确、明显标线,误差不超过5厘米;

6.2.14所有向发包方发出的文件均由项目经理签字、单位盖章后方可有效(如加盖项目章,须单位事先出具项目章有效证明);

6.2.15负责办理工程备案手续,备案时间每超出一天,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人民币壹万元;

6.2.16承包方在开工前应向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6.2.17承包方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工程师、质检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发包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视为承包方违约,每发生一项(或一人)违约,发包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人民币1-5万元。

(并按照发包方要求进行调整)

6.2.18承包方以下人员,经监理提出,发包方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承包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同时,承包方应在3天内完成用合格的人员(发包方批准)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否则每拖延1天承包方支付违约金300元。

6.2..1发包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6.2..2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发包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6.2..3违反发包方或承包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聚众赌博、打架、斗殴、闹事者;

6.2..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6.2..5与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规定名册不符者;

6.2..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6.2..7与投标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经理班子配备情况不符者;

6.2..8高空抛倒建筑垃圾者;

6.2..9随地大小便者;

6.2.19发包方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方后,承包方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若发生非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拖延或财产损失,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

6.2.20承包方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应保持与各方的经常沟通,并采用书面函件进行;所有函件宜提前三天发至对方,口头交流不作为依据。

承包方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由项目经理签发,对方代表签收后生效。

6.2.21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作任何关于该项目的宣传报道,无论该等报道属于施工现场或社会宣传媒体。

但承包方必须积极配合发包方的相关宣传报道、形象展示行为。

6.2.22保密条款。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涉及到本工程的任何事件、资料(施工图纸等)等向第三方泄露,若有违约,视情况严重程度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每次1000-100000元违约金。

6.2.23临时停水、停电,建筑材料、施工机械等的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在场外食宿,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承包方已充分考虑并且在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总价款中已计取。

6.2.2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保修期内,由于承包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发包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6.2.25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以上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

6.2.26承包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原因与看房、购房客户发生任何冲突,否则根据情节轻重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10000元/次,并向客户赔礼道歉。

6.2.27承包方承担因违反以上各条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和向发包方提出经济和工期补偿要求。

确保不会因上述原因使发包方声誉受到不良影响。

6.2.28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进行正常的融资工作,完善手续。

由于承包方的不配合造成工程款支付滞后的,发包方不承担责任。

7双方代表

7.1发包方委派为发包方代表,按照以下约定代表发包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7.1.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作为现场代表,作为本项目的现场代表承担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五天通知承包方;

7.1.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均以书面形式出现,由其本人签字并盖章后,提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或其下属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1.3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7.1.4发包方代表易人,发包方应提前七天通知承包方,后任代表应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7.2承包方委派为承包方代表,即承包方的项目经理。

其按照以下要求,代表承包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7.2.1承包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经承包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向发包方代表发出,发包方代表应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署处理意见;

7.2.2组织按发包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报告;

7.2.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无条件接受发包方管理和安排,遵守发包方有关管理规定和措施;

7.2.4承包方需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一个月书面报请发包方同意,否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恢复变动且承包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8质量标准

8.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商鼎杯标准。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8.2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发包方的企业标准,发包方企业标准以发包方或工程监理出具的《质量要求通知书》和已由发包方和工程监理认可的工程样板为准。

8.3工程验收必须达到一次验收合格,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质量保证金全部扣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8.4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图纸的要求和发包方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临理工程师和发包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8.5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方必须按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6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录象资料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8.7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如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的而又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另派人进行验收或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承认验收记录。

8.8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方通知发包方,经发包方认可,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8.9无论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10设备基础和预留孔洞、套管、预埋件位置不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定时,承包方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8.11窗洞口的中间交接验收按发包方要求和设计后的施工工艺要求,洞口尺寸允许偏差范围-2mm~+5mm,位置允许偏差范围5mm,超出本范围时,承包方负责处理,费用自理,其它要求执行抹灰质量标准。

8.12承包方必须按现行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监理规范、监理工作程序进行施工和报验。

凡有下列情况者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每次向承包方索赔违约500.00元—10000.00元:

8.12.1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使用非标或非指定产品的;

8.12.2未经报验及验收不合格而擅自隐蔽或继续施工的;

8.12.3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改变工程做法和工程材质的;

8.12.4规范规定应试验检测而未试验检测及试验检测不合格的建材擅自投入使用的;

8.12.5需要整改的质量问题超过要求时间未整改的;

8.12.6进场建筑材料未按有关规定报验或报验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8.12.7其它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条文要求的情况。

8.13室内现浇顶棚不抹灰的部位,混凝土表面施工质量必须达到一般抹灰标准规定的平整度和光洁度,若达不到要求时,由承包方负责自费处理。

8.14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承包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发包方确认,发包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方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涂料、门窗安装、防水、面砖、石材装修、阳台栏杆、空调挡板或百页等),样板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承包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砌体工程开始后,承包方应按发包方提供的户型图完成砌体和水电定位施工标准间,经发包方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8.15质量奖罚

8.14.1承包方须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向发包方缴纳人民币陆拾万圆质量保证金,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无息退还。

一次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方负责返工修复至验收合格标准,发包方不退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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