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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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和1991年1月1日行政复议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确立。
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法相对于行政复议条例而言,从整个体系结构到各个具体内容都有了较大的改进和提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提纲】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第二节行政复议机关和参加人第三节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管辖与机构第五节行政复议的程序,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一、概述1、行政争议: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争执。
2、行政争议的特点:
主体一方为行政主体;争议起因是行政相对方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争议双方主体地位不对等;争议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救济程序有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二、行政复议:
1、定义:
相对方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该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的特征
(1)主体为国家行政复议机关;
(2)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3)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为条件;(4)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3、行政复议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4、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1)一级复议制度
(2)书面审理制度(3)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制度,5、行政复议的意义
(1)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有益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第二节行政复议机关和参加人一、行政复议机关(参见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管辖与机构),二、复议申请人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2、有权申请的法人或组织中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申请;3、行政处罚中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三、复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情形:
第一,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第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第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第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五,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四、第三人1、应具备的条件:
(1)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经申请或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活动;,2、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况:
(1)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中一方申请复议,另一方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2)在因行政裁决引起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的民事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3)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对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从参加复议。
第三节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较之于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法扩大了复议范围,主要表现在:
一是进一步扩展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在复议范围中引入抽象行政行为;三是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4、行政确权行为;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8、不予行政许可;9、不履行法定职责。
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10、不发放有关费用;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一项概括的条款,也是兜底式条款。
据此,凡是认为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申请复议且不仅限于人身权、财产权,从而大大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
二、可以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重点法条】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案例杭州某网吧经营户经营电脑游戏受罚申请复议四部局文件案1999年9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文化局会同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局和工商管理局对全市的游戏娱乐场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在检查杭州上塘路旺实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实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有以网吧计算机从事电脑游戏活动的违法行为,当即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查封、扣押了4台电脑。
此时旺实公司向市文化局写了检讨书,承认“确实是我们错了,愿意听从处理。
”但到10月18日市文化局又发现旺实公司继续从事电脑游戏经营活动,即以证据登记和保存方式扣押计算机一台。
10月23日市文化局以现场调查的笔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认定旺实公司从事游戏经营活动的计算机32台,有28台进行游戏,根据,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管理局1998年90号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网吧通知,,对旺实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了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游戏经营;2、没收14天的违法所得7000元:
并处两倍罚款人民币14000元,两项合计执行21000元。
旺实公司不服杭州市文化局依据规范网吧通知所实施的行政处罚。
此时适逢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10月)日正式施行,遂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权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机关复议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的规定,对市文化局所依据的国务院四部局联合制定的“红头文件”规范网吧通知这一抽象行政行为,连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11月2日一并向杭州市民政府提出审查复议的申请。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机关,虽然负有复议审查的责任,但由于旺实公司捉请审查的“红头文件”是国务院四部局制定的而无权审查,遂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中止了对该复议案件的审查。
将该复议申请转送有审查权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是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机构,对此复议申请经过认真审查,于法定期限内的2000年2月15日作出明确答覆: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及国家下部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规范网吧通知规定网吧不得经营电脑游戏是合法的,这就对“红头文件”是否合法作出了明确、肯定的答复。
由于旺实公司还对杭州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作出的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了复议申请,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又恢复了审理。
审理中发现,旺实公司确实有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经营电脑游戏的行为,构成违法,但是,市文化局认定旺实公司从事经营电脑蝣戏的具体事实(即32台计算机,28人搞游戏、非法所得7000元)缺乏有力证据。
市文化局查扣计算机的依据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没有赋予文化行政部门采取查封、扣押的权利同时市文化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否履行了告知程序尚不明确,市文化局只提供了由执法人员签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记录作为证据。
而旺实公司负责人坚持说没有收到此告知书,对此尚缺乏有力证据,,因此,杭州市文化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1、撤销杭州市文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成被申请人返还5台计算机,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和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3、责成杭州市文化局于本复议决定生效后二个月内对旺实公司从事经营电脑游戏的违法行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观察与思考2000年第5期,三、不能申请复议的行为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的。
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管辖与机构一、行政复议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管辖可分为如下三大类:
1、一般管辖。
即通常情况下,复议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的管辖问题。
对此,行政复议法规定有如下情况:
第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重点法条】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重点法条】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特殊管辖。
即除一般管辖之外的特殊情况下的复议管辖问题。
对此,行政复议法规定有如下情况:
第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转送管辖。
行政复议法还规定,有上述特殊管辖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法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接受转送的镊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行政复议机构1、设置
(1)地方各级政府的复议机构;
(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复议机构;2、职责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五节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的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和决定三种程序,并分成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