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再生水厂托管运营采购项目.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4019876 上传时间:2023-05-23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8.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宿州再生水厂托管运营采购项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宿州再生水厂托管运营采购项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宿州再生水厂托管运营采购项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宿州再生水厂托管运营采购项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宿州再生水厂托管运营采购项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宿州再生水厂托管运营采购项目.docx

《宿州再生水厂托管运营采购项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宿州再生水厂托管运营采购项目.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宿州再生水厂托管运营采购项目.docx

宿州再生水厂托管运营采购项目

宿州市再生水厂托管运营采购项目

甲方: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乙方:

宿州北排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日期:

一、合同格式

采购人(甲方):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中标供应商(乙方):

宿州北排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安徽省中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方通过安徽省中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决定将本项目采购合同授予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甲乙双方商定同意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及前附表、招标文件;

(2)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书和投标报价表;

(3)中标通知书。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4673000元

大写:

壹仟肆佰陆拾柒万叁仟元整

4.付款条件

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明确规定。

5.交货时间

本合同服务时间在“服务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6.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四方合法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并在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采购人(甲方):

中标供应商(乙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人或法人法人或法人

授权人(签字):

授权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采购代理机构:

见证方:

安徽省中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中心负责人: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二、合同条款

1.术语的定义

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是指委托和受托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委托和受托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中标供应商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货币数量。

(3)“服务”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

(4)“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

(5)“合同特殊条款”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合同特殊条款”。

(6)“采购人”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购买服务的单位。

(7)“中标供应商”是指通过采购确定的提供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八章“服务需求”中所述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8)“现场”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

(9)“验收”是指委托、受托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确认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0)“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1)“检验”是指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2)“检验合格证书”是指检验完成后由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共同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1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是指采购人根据检验合格证书签署的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4)“第三方”是指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5)“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6)“采购文件”是指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本。

(17)“投标文件”是指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递交并最终被评审小组接受的投标文本。

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

2.1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

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2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指标响应表一致。

3.知识产权

中标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其接受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完成方式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八、服务需求”及“九、商务和技术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服务。

5.付款

5.1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5.2在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将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三、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6.履约保证金

6.1中标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通过CA登记的基本账户,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或等额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6.2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6.3项目服务期开始后,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

6.4质量保证金在服务期满后返还。

7.检验和验收

7.1采购人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7.2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

7.3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7.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7.5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8.索赔

8.1如果服务的质量、数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采购人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中标供应商提出索赔。

8.2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中标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8.3如果中标供应商在合同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采购人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中标供应商接受。

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提出的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采购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8.2条确定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采购人将从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

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9.中标供应商履约延误和误期赔偿

9.1如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提供服务,采购人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合同。

9.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中标供应商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

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提供服务时间。

9.3除本合同条款第10条规定外,如果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供应商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

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

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采购人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10.不可抗力

10.1尽管有本合同条款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如果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中标供应商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中标供应商的违约或疏忽。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防疫限制和禁运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中标供应商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采购人。

除采购人书面另行要求外,中标供应商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

10.4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1.税费

11.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采购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采购人负担。

11.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标供应商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供应商负担。

12.仲裁

12.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

如从协商开始60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

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仍得不到解决,则应向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

12.2在仲裁期间,合同应继续履行。

13.违约终止合同

13.1在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向中标供应商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中标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3)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3.2在采购人根据上述第13.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服务,中标供应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

14.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中标供应商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采购人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供应商,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中标供应商补偿。

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采购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5.转让和分包

15.1合同不能擅自转让或分包。

15.2经采购人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分包后不能终止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中标供应商共同对采购人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6.合同修改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7.通知

政府采购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规定的对方地址。

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18.合同生效

18.1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

合同应在买卖双方和采购代理机构、交易中心签字、盖章,并在中标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18.2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19.补充条款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三、合同特殊条款

1、项目公司

1.1项目公司:

是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运营而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在宿州当地已注册成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甲方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的中标人,并通过与乙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协议下的运营权。

待乙方在宿州市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补签协议继承乙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2、支付

2.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2.2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在委托运营期内,次月15日内按照上月运营达标处理的中水水量及当年中水服务费单价向运营方一次性支付完毕中水服务费;如未按规定达标运营或违规运营,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依据与运营方签订的本项目委托运营合同的约定,给予运营方处罚并在支付该月运营费用中予以扣除罚款。

2.3如甲乙双方就水质和水量数据结果有争议,则甲方应通知市财政局待争议解决后再支付应付运营费,但为确保项目正常运营,乙方有权要求先支付无争议部分的运营费,或预付不超过请求支付总金额70%的金额,甲方应予以协助。

3、技术资料

3.1中标供应商在交货时,应附上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或示意图。

4、移交

4.1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共同组成项目运营移交小组,并于运营移交小组组建后10日内对项目的所有资产(包括设备、设施、物料、药剂、备品备件、数据资料及相关资产)进行清点造册,并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认定,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移交条件则办理实物移交手续。

4.2项目接收性能测试

4.2.1移交小组应当在签订协议结束之日起十(10)天内向乙方发出检验通知,邀请乙方在检验通知指定的日期参与项目移交前的性能检测。

4.2.2在性能测试完成之后,甲方应当将各项测试指标通知乙方,由乙方予以确认,乙方认可各项测试结果或者认为性能测试失败,均应当在十(10)天内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乙方同意该性能测试结果。

4.2.3甲方或其授权机构有责任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如果所测参数仍有差距,直至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之前,如乙方对再生水厂进行运营,甲方对出水指标不予以考核并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处理费。

4.3双方应当依照协议相关约定对厂内人员信息、劳动合同、项目立项建设文件、过往运营报告、厂内管理制度、管理和工艺手册(含软件)、以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移交。

4.4污水厂在本协议移交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享有、承担,或由甲方负责安排处理,乙方及其项目公司原则上无权享受该等债权,也无须负担该等债务。

4.5运营移交完成时,甲乙双方应当在相关移交文书上签字。

4.6在整个委托运营期限内,乙方不享有项目设施的所有权,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设施设置抵押权或质押权;

4.7在委托运营期限内,甲方不得委托其他第三方负责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本项目中的权益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4.8运营期满后的移交

4.8.1移交小组和移交程序

(1)委托运营期结束三(3)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成立一个小组(“移交小组”),移交小组由双方各派三(3)人组成,移交小组组长由甲方委派。

(2)移交小组应在移交小组成立之日起一

(1)个月内举行会谈并制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和将移交的建设、设备、设施、物品和零备件的详细清单,以及就移交向第三方进行公告的方式。

4.8.2移交范围

本项目委托运营期届满或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向甲方办理移交,包括:

(1)再生水厂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2)与再生水厂相关的所有的机械、设备、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化学品以及其他动产;

(3)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所要求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获得的);

(4)所有尚未到期、按其性质可以转让的保证、保险和其他的合同利益;

(5)乙方在委托运营期内为再生水厂的运营而购置的资产、货物;及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理要求的,由乙方在移交日拥有的、且为再生水厂的运行和管理所必需的其他物品与资料。

(6)与运营、维护再生水厂相关的运营手册、运营记录报表、移交说明、设计图纸和文件等文件资料。

乙方向甲方移交的项目设施应依据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设备设施清单》进行,库存药剂、备品备件可由甲方按账面价值收购。

移交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

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

债权债务处理移交完成前,与上述移交范围内有关的违约、侵权责任,应由乙方全部清偿、赔偿或解除完毕。

上述移交范围不应附带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和其他担保权益及第三方权益。

4.8.3风险转移

乙方承担移交日前再生水厂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过错或违约所致。

4.8.4承包商保修单和保险的移交

乙方在移交时应将承包商和供应商所有未到期的保证和保修单以及所有保单、暂保单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4.8.5技术移交

在移交日,乙方应在技术和专门知识可由乙方移交或转让的最充分范围内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和转让或责成移交或转让一切与再生水厂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技术和专门知识,包括以许可证的方式进行移交或转让。

4.8.6性能测试

(1)乙方在运营期结束之日前三十(30)天内向甲方发出检验通知,邀请甲方在检验通知指定的日期参与项目移交前的性能检测。

(2)在性能测试完成之后,乙方应当将各项测试指标通知甲方,由甲方予以确认,甲方认可各项测试结果或者认为性能测试失败,均应当在十(10)天内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甲方同意该性能测试结果。

(3)乙方有责任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如果所测参数仍有差距,甲方有权不接收项目移交,直至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8.7人员的安排

(1)委托运营期结束的三(3)个月之前,乙方应提交一份当时项目在册员工名单,包括项目公司自行聘用的员工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的细节。

甲方或其授权机构可以选择在移交日之后其继续聘用项目公司聘用的人员,但无义务聘用全部或任何的前乙方所聘用的人员。

(2)乙方应根据移交小组确定的人员移交方案,移交项目人员。

(3)如项目公司所聘的部分员工不愿意被接收的,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费用由乙方或项目公司支付,但如委托运营终止是因为甲方违约原因导致,则上述员工经济补偿费用应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乙方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后五日内向乙方偿付。

4.8.8合同的取消、转让

如甲方要求,乙方订立的而且在移交时仍然有效的任何运营和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及所有其它合同应由甲方承继,乙方应协调将该等合同转让予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4.8.9无关物品的移出

乙方应在移交之日后30日内自费将与再生水厂运营和维护无关的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迁出现场,除非当事方另有协议。

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迁出自有物品,则甲方在通知乙方后可将该等物品移运至某一合适地点安全保存,其中涉及的所有合理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4.8.10移交费用

双方应各自承担各自为移交所支付的费用。

5、检测项目和考核方法

5.1检测方式

(1)乙方应在项目公司设立水质检测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对水质项目和生产工艺指标进行检测。

超出检测能力的检测项目,应由项目公司定期送至有能力和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

(2)乙方设监测系统,对再生水厂的进厂水水质水量和出厂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3)对进水水质、出水水质进行检测的指标和检测周期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2011)和本协议规定;如果有新的标准颁布实施,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的最新标准。

5.2水样的采集和储存

(1)水样的采集和储存标准为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乙方运营期间,如果有新的标准颁布实施,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的最新标准。

(2)水样的采集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495-2009)和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以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的要求;

(3)水样储存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的要求;

(4)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进水检测点和出水检测点采集。

(5)每次提取的水样应分装A、B两瓶,A瓶用于乙方自行检测,B瓶留作备用水样。

每瓶备用水样应不少于2000ml,瓶上须明确标明采样人、采样日期和采样点,进水和出水的备用水样须分开在4℃保存,保存时限为四十八(48)小时。

5.3乙方的报告

5.3.1定期报告

乙方应自第二个运营年开始,于每年的3月1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项目运营报告。

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经营成本分析、进水水质及出水水质检测、安全管理情况等。

5.3.2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供甲方备案:

(1)发生影响污水处理服务费、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如订立或修改重大融资协议、主要设备采购协议、运营维护协议等。

(2)与乙方有关的重大诉讼事项或群体性事件。

(3)其它可能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5.4甲方应对乙方报告事项涉及的乙方商业秘密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5.5甲方的核实和抽查

(1)对再生水厂的监督

甲方有权派员在任何时候进入再生水厂,依据本协议及适用法律对再生水厂的运营和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相关违约或违法行为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应接受相应监督和检查,但甲方的监督应依法及依照本协议约定进行,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

(2)甲方有权委托一家具有法定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在进水检测点和出水检测点自行采取水样,对再生水厂水质检测项目和周期中的指标进行抽查。

甲方抽查采样时须有乙方人员在场。

经通知后,乙方人员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

(3)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甲乙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

(4)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抽查或检查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是如果该等核实、抽查或检查的结果表明乙方的检测程序不符合规定、检测设备超出允许误差或其检测结果不真实,则乙方应负担该等费用。

6、委托运营期的提前终止及补偿

6.1提前终止的提出

6.1.1由甲方提出的提前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下称“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1)未经甲方事先或事后同意,乙方连续108小时或任一运营年累计360小时无故或因其自身过错原因完全终止运营再生水厂,但上述时间不包括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

(2)乙方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省级政府部门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

(3)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其他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4)乙方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能力继续经营项目或者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5)可能导致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6.1.2由乙方提出的提前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下称“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1)甲方一年内累计五个月份或连续三个月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足额、及时支付运营服务费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农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