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农业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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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农业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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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农业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建设公正、透明、高效的“阳光农业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农业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听证,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

第四条下列决策应当组织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农业规范性文件; 

(二)拟定农业产业政策,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编制或者调整种植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和生态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

(四)制定全市农业教育、科技推广和队伍建设发展规划; 

(五)制定或调整农业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 

(六)重大农业投资项目或者可能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投资项目; 

(七)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权益保护、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较长时期内需要采取的重大监督管理措施; 

(九)对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或者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十)其他涉及农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 

(十一)农业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农业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六条  拟作出的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经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律审查,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第八条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当通过曲靖市农业局政务公开信息网、曲靖农业信息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

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主办科室负责人担任;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决定延期举行听证会;  

(三)决定中止听证会;  

(四)维持听证秩序,制止和处理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  

(五)听证会结束后,组织听证评议;  

(六)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三)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四)法律工作者; 

(五)农民群众代表; 

(六)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七)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

(一)、

(二)、(五)、(六)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者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前款第(三)、(四)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机关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听证机关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听证机关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二条  听证机关可以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内容;  

(三)重大行政决策对相关行业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影响;  

(四)建议、修改、废止或完善的依据和理由;  

(五)听证组织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决策机关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限期补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的项目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二)要求修改、废止和完善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三)申请听证的事项已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听证组织机构认为不必要组织听证的。

  

第十五条  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将以下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除外)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六)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十)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听证代表如要在听证会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同意。

听证主持人应当保证每个听证代表必要的发言时间,必要时,可延长听证会时间;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听证代表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听证代表。

其他听证参加人也可以询问听证代表。

听证代表应当客观真实地回答听证员的询问,但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回答。

  

第十九条 听证代表可以就听证事项的陈述意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可以要求听证代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听证会结束后才能提交证据材料的,应于听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二十条 出席听证会的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因听证代表临时提出听证员回避申请被接受,听证机关不能及时更换听证员,使听证会无法继续举行,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机关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公众代表没有出席听证会或出席人数少于应出席人数的一半;  

(二)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根据前款第

(一)项的规定延期两次的,听证机关可以决定取消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听证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听证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依据和意见建议; 

(六)主持人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七)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应当举行由听证人和听证记录员参加的听证评议,认真研究各方听证陈述人的听证意见,根据听证记录提出听证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的反映听证会上各方听证陈述人的听证意见。

听证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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