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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篇一: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案例分析,给大家作为参考,欢送阅读!

法律案例分析篇1:

1.【案情】19xx年x月,x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xx年。

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xx年x月被假释。

20xx年x月的一天,x某盗窃一辆(价值x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

20xx年x月,x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对x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

为什么?

(3)对x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x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x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x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

现20xx年x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x某其实真实为x某,因为在19xx年的x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x某。

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

为什么?

1.

【参考答案】

(1)对x某适用是合法的。

因为对x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xx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

(根据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假设干规定》第x条);

(2)需要撤销假释。

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xx条第x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x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x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x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6)在此情形下依然应当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

因为该犯罪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而犯罪嫌疑人x某逃避侦查的,依法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此时,应以爆炸罪同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因为爆炸罪属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故假释不能撤销)。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篇2:

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

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

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

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的。

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

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

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

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

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

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管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

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

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

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

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

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

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

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

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

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

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确实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确实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篇3:

一、案例分析题

(一)案情介绍

李某在一风景区,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

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崖下跳去,李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

李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

李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

当晚,李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

次日,轻生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李某表示感谢。

(二)案例问答

1、李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答:

李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

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防止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李某与该女子之间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李某为了挽救该女子生命而对其进行救助,应该认定李某与该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民事法律关系。

2、李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

为什么?

答:

该女子应当赔偿。

根据对案例的分析,李某与该女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

李某与该女子之间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李某为了挽救该女子生命而对其进行救助,所以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李某照相机的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属于在活动中实际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赔偿。

3、李某为女子支付医疗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

为什么?

答:

可以。

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管理者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外有《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的规定,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

李某为女子支付医疗费用为直接支出费用,所以有权请求女子偿付。

4、李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

为什么?

答:

不能。

无因管理人没有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只得向被管理人请求返还或赔偿为执行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赔偿损失,不能额外支付其他费用。

5、李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

为什么?

答:

不应赔偿。

因为该女子衣服破损是自己行为造成的,李某作为无因管理人只对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女子衣服破损并非由于李某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李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于无因管理分析的基本法理

(一)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防止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该概念说明:

1.无因管理的发生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即没有法律上的缘由;2.是为了他人利益考虑,为防止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3.所管理的事务应该是合于法律精神的(正义的、合理的、适法的)并且是必要的事务。

(二)性质

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是一种法律事实。

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故非民事行为。

就本人债务的产生而言,系基于他人的管理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为事件;就管理人债权的产生而言,系基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尽管管理行为需要管理人的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由于该意思不是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意思,同时也不要求必须表示出来,因而其性质为事实行为

(三)法律要件

1、无因管理必须是管理他人事务

该要件应注意两点:

一是何谓管理事务二是何谓他人事务

2、管理人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又称管理意思,只管理人于管理事务时所具有的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无因管理行为需无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上的无因,是指无法律缘由或者无法律依据,即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四)补偿性

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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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案例分析作为法律基础课教学的一种重要方法,能加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提高大学生综合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欢送大家前来阅读!

法律案例分析的写法:

一、案例分析的位置

案例分析的位置必须恰到好处,唯有如此才符合标准。

有的同学喜好将案例置于论文之首,有的同学喜好将案例置于论文中间,也有的同学喜好将案例置于论文的末尾。

我们对这三个位置进行一些分析。

如果您在文章的开头就将案例已经分析得头头是道,则使案例失去了提出问题的价值,如果您在文末对案例进行分析,则又显得体系不和谐。

正确的做法是,如果在文章开头提出案例的,则比较适合将案例作为引子,引出文章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随后在理论分析之后,再对案例的内容进行分析;如果您在文章的中间提出案例,则可以一并进行探讨;如果在文末提出案例并且分析该案例,则不甚适宜,不建议采用这种方式。

二、案例分析的数量

案例分析的数量不宜多,我们建议1-2个案例,并且各个案例之间必须有所不同,而不是相似的案例。

案例不能太多,也不能相似,所采用的案例必须具有范本意义。

如果案例采用过多,则有凑字数的嫌疑。

以前我们遇到一个学生一口气分析了5个案例,且这5个案例之间的差异并不大。

5个案例占了他毕业论文的2/3字数,被老师斥责为案例教科书。

因此,案例宜精,而不宜多,否则案例分析的效果会走向反面。

三、案例分析的内容

切记,案例分析的内容不能原封不动地照抄网络或者人民法院公报,如果照抄案例并且标明注释,从理论上将这并不算抄袭,并且摘编案例本身也不是抄袭,但是现在的抄袭检测软件却可能将这部分内容当成是抄袭,给您带来很多麻烦。

我们的建议是,您需要对所摘编的案例进行精简、归纳、总结,在保留案件关键信心和核心信息的前提下,对案例的文字进行优化。

四、案例分析的必要性

如果您的文章能有一个恰当好处的案例,那一定能为您的文章增色不少,但是如果实在没有案例,那还是不要案例为好。

一个和主题不甚相关的案例,或者一个杜撰的案例,可能会使您的论文得到差评。

所以同学们切记,案例必须高度相关,并且能借此案例说明问题,否则宁愿不要案例,也不要杜撰案例或者选编不相关的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王某和李某夫妻育有一子一女。

长子王甲在公安局工作,娶妻刘某,生育儿子王进;次女王乙是银行职员,嫁夫徐某,收养一女徐丽。

王甲于2000年因公牺牲,其妻刘某与儿子王进和王某、李某共同生活,刘某对公婆尽到了赡养义务。

2003年王某立下自书遗嘱一份:

死后给孙子王进遗产20万元。

2005年7月王某突发脑溢血死亡。

经查:

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万元。

请问:

王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

本案中王某的继承人有妻子李某、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刘某(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和女儿王乙。

王某的遗产60万给孙子王进20万,剩下的40万由4人平分,每人10万元。

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40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80万元。

总计40万+80万=120万,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王某和李某各一半,王某的遗产也即120万的一半60万。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2

张某,女,1991年5月出生。

张某2007年7月初中毕业后到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950元。

2008年6月张某自作主张花20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

张某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张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

请问:

商场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这一要求?

案例分析解答

2008年6月,公民张某已经满17周岁,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所以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商场有权拒绝张某父母的要求。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3

农民张某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里耕地时,挖出了一坛子银元,坛内有一字条:

民国三十年张三元埋。

问:

该坛银元应归谁所有?

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中由于坛内字条已注明所有人,因此不应属于无主财产,不能归国家所有,只能归张三元的继承人所有(张三元认定已死亡)。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4

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

问:

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案例分析答案

监护案件,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也要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故意引诱、教唆被监护人所引起的,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甲父是法律规定的监护人,他外出办事忘了将甲托人照管,具有过失。

对方当事人没有过错,邻居家的损失应当由甲父负责赔偿。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5

刘迪,女6周岁,在某幼儿园学习绘画数年,2003年某机构组织儿童绘画展,刘迪的画被选中参展并获一等奖,得奖金5000元。

此时刘迪父母已离异,其母张某为刘迪的监护人,刘迪之父每月给刘迪300元抚养费。

请问:

该奖金应归谁所有?

案例分析答案

本案奖金5000元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归刘迪所有。

因刘迪属于未成年人,由她的监护人张某代其管理。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6

张家、李家、王家相毗邻,并连成一线,某日张家发生火灾,火势十分凶猛,为了阻止火势蔓延,救火人员将李家的房子推倒一间。

请问从民法角度分析救火人员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

这种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应当由引起险情的张家负责赔偿。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7

甲和男友是大学同学,1995年毕业之后他们就住到了一起,平时也象夫妻一样生活,到今天已经三年了。

可前不久男友向甲提出了分手,因为他与公司的一个女同事产生了感情。

甲想告男友重婚,你认为可以吗?

案例分析答案

甲不能告男友重婚,因为甲与男友属于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相反男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8

甲欲毒害乙,将剧毒农药投入乙的食物内,乙刚吃下少量有毒食物,甲猛然悔悟,立即将乙送往医院,经医生全力抢救,乙没有死亡。

请问:

甲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

甲的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

但本案中甲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案中甲对乙已造成一定损害,属于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基础经典案例分析例题9

李某将他人的一台彩电偷回家中,经其父、兄奉劝,李某悔悟。

在被盗者未觉察的情况下,又偷偷地把这台彩电送回原处。

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答案

李某的行为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属于犯罪。

但本案中李某能够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案中李某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予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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