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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笔记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一、国籍取得

1、原始国籍

1)血统主义

(1)单系血统主义:

只能取得父亲的国籍

(2)双系血统主义:

父母双方均可

2)出生地主义:

取得出生地国籍,不考虑父母国籍

3)混合主义:

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多数国家的做法)

2、继受国籍(转承国籍)

1)申请入籍--“归化”

2)法定事实:

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

3、国际冲突

积极冲突(多个国籍)消极冲突(没有国籍)

4、我国国籍制度

1)原始取得:

血统主义兼采出生地主义,

2)继受取得:

中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中国的;

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恢复

3)丧失中国国籍:

自动丧失:

获得外国国籍

*在中国境内加入外国国籍的,必须去办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否则仍然是中国国籍

经批准丧失:

外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外国的

二、外国人法律地位

1、入境

护照、签证、接受检查

2、出境

不准出境:

1)诉讼案件未了结

2)犯罪嫌疑人

3)未缴清税款

可以责令限期出境

3、外国人的待遇:

国民待遇(内外平等)最惠国待遇(外外平等)差别待遇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三、国家对特定个人管辖权的冲突及其协调制度

1、外交保护

1)性质

属人管辖权国家间进行的符合国际法规则和条件有权不实施保护

2)条件

A他国国家不当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

b国籍继续原则(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且有实际联系

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家利益受侵害除外)

2、引渡和庇护

1)引渡主体:

国家;是受引渡国家的权利,不是义务;无条约无义务

2)引渡对象:

a引渡国国民

b被引渡国国民

c第三国国民

*本国国民可不引渡(本国人不引渡原则)

3)引渡原则:

a双重有罪原则:

两国法律都认为是犯罪

b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不认为是政治犯:

战争罪、种族灭绝、侵害外交官、劫持航空器等

c罪名特定原则:

引渡罪名与判决罪名一致

4)我国引渡规定:

引渡条件承诺由外交部作出(对外代表国家做出);

涉及到追诉,由最高检决定;

涉及到量刑,由最高法决定;

*外交部为我国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公安部为执行机关

3、庇护

国对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1)性质:

属地管辖权的体现;是权利,而非义务

2)行使范围:

必须在本国领土内;

域外庇护不合一般国际法:

不得利用外交领事机构馆舍、船舶、飞机进行庇护

4、人权

最基本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国际人权宪章(三个文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

 

第六章外交、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法(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外交机关

(1)最高代表

(2)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国家元首(3)无须出示外交全权证书(必须是正职)

政府:

一国最高行政机关、无须全权证书

1.中央外交机关

外交部门:

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机关

外交机关大使级

使馆公使级

常驻外交代表机关:

代办级

2.外交代表机关

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代表

事务性使团

临时外交代表机关:

特别使团

礼节性使团

2、使馆

大使:

元首向元首派遣的最高一级使节,享有最高礼遇

馆长公使:

元首向元首派遣的第二级使节,礼遇稍逊于大使

代办:

外交部长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使节,与“临时代办”不同

参赞:

协助馆长处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别外交官

一般外交人员武官:

作为武装力量代表,处理军事合作事务的外交官

1)使馆人员秘书:

分一、二、三等,按指示办理外交事务和文书

随员:

最低一级的外交官

行政技术人员:

翻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不是外交官

服务人员:

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不是外交官

2)人员派遣

a馆长、武官:

须征求接受国同意;

b其他人员:

无须同意,除非是非派遣国人;

c接受国拒绝接受无需解释(不收欢迎的人

3)使馆的职务(代表、保护、谈判和交涉、调查和报告、促进)

4)外交代表的派遣和开始执行职务的时间:

馆长递交国书开职,其他外交官员到任开职。

5)外交团(使馆人员及家属):

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不得干涉内政

6)特别是团:

暂时的,事务性、礼节性

3、外交特权和豁免

1)馆舍不得侵犯、档案文件不得侵犯

2)通讯自由:

但未经许可,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特别外交信差(只在送信时才有外交豁免)

3)使馆人员的行动和旅行自由(不得进行间谍活动)

4)免纳捐税和关税

4、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

1)适用范围:

外交人员:

同一户口、非接受国的国民,同外交官的豁免权《维》

我国:

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且不是中国公民

其他人员:

特权与豁免与外交人员略有不同

2)时间范围:

自进入接受国就任时至离境止,即使发生武装冲突亦然

3)特权与豁免:

人身不可侵犯

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管辖豁免:

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可放弃)

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

*豁免只能由其本国明示放弃,自己本人不能放弃;

*豁免并非无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5、领事馆

职业领事:

派遣国任命,专职从事领事职务

领事官员名誉领事:

非专职,从接受国中的本国侨民或当地的商人或律师中选任,从事某些职务

受雇担任领馆行政技术事务

1)领馆人员领事雇员

通常包括:

译员、速记员、办公室助理员、档案员等

服务人员:

司机、清洁工、修理工、传达人员等

*领事官员执行职务应限于辖区,区外或代理他国执行,须经有关国家同意。

2)领馆及其馆长的等级:

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

3)领馆及其人员的义务:

基本和使馆相同

4)领事馆的职务:

保护、促进、调查报告、发放护照等文件、办理公证登记等接受国不禁止的行政事务、向本国国民提供协助等

6、领馆及领事官员特权和豁免

1)馆舍:

我国对领事馆的保护同使馆

例外:

火灾可进入、紧急时财产可征用、重大理由领事邮袋可开

2)人员:

a人身不可侵犯

b管辖豁免:

包括作证

民事例外:

起诉、反诉

车、船、飞机引起的损害赔偿

未表明身份的签的契约

7、“不受欢迎的人”与“不能接受的人”

(1)对象:

前者:

对于使领馆官员;后者:

使领馆其他人员

(2)处理:

派遣国应召回或终止其职务,否则接受国可拒绝承认其身份,甚至限期离境

第七章条约法

1、条约的概念、特点

特征:

国际法主体间缔结法律拘束力国际法为准主要是书面(也可由其他形式)

2、条约成立实质条件

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权:

由国内机关对缔约权限的分工

a不得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

b不得超越其权限的特殊限制、

c越权缔约

机关越权原则有效,除非非常明显并涉及根本重要的国内法规则

代表越权原则有效,除非事先将该代表权限的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

*全权证书:

谈判签订需要有全权证书

例外: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驻外使馆馆长、国际组织常驻代表

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

缔约时不违法,但违反之后产生的强行法,条约自违反之日起无效

3、条约的缔结

1)一般程序

a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

b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

c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有哪些?

(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

2)条约的登记

一切已生效条约

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秘书长签发证明文件

未登记不得在联合国援引,但仍然有效

4、条约的保留

1)特点

单方行为,双边条约不存在保留

2)不得保留

a条约禁止保留;

b不在条约准许保留的范围内;

c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相违背

3)保留的接受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条的规定,其要点如下:

a条约明文准许的保留,一般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

b谈判国数目有限,条约应当全部接受的,则保留必须经过全体当事国的接受。

c条约如果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保留须经该组织的主管机关接受。

4)保留的效果

a在保留国和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条约的规定。

b在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之间,就保留范围内视作无协议约定

c在其他当事国之间,依原条约。

*条约原文:

凡不属于以上情况的,除条约本身另有规定以外,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接受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

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不妨碍条约在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除非反对国明确表示反对条约在两国间生效。

一国表示同意受该条约拘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只要至少有一个缔约国接受该项保留,就成为有效。

5、条约的效力

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

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对第三国创设权利,原则上应得同意,不作表示视作同意

对第三国创设义务,应得第三国书面接受

6、条约的冲突

1)条约自身规定(主体,内容都相同)

2)新约代替旧约(主体,内容都相同)

3)双方之约(主体,内容不同)

例:

1924甲乙丙立约1978乙丙丁立约

若冲突,则甲乙间,适用1924年

乙丙间,适用1978年(新替旧)

7、条约的解释

1)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文意解释、目的解释

善意解释:

解释应使得对方优于己方

2)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

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

不能解释情况下,适用补充资料

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的解释:

依约定作准文字解释;

无约定,各文本同一作准

各国只受本国文字约束不能从其他文字解释中获利;

最能调和的解释

8、条约的修订

1)修正:

全体缔约方

多边条约修正:

条约修正后,原条约国不作相反表示仍为修正后条约国

未参加修正或不接受修正的,修正内容不对其生效

2)修改:

缔约的双方或多方

第八章国际争端和平解决

1、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强制:

战争、平时封锁、干涉、反报与报复

传统解决方式政治方法:

谈判与协商、调查与和解、斡旋与调停

非强制

国际法律方法:

仲裁和诉讼

争端政治方法

解决现代方法国际组织的方法

法律方法:

仲裁与诉讼

法官

国际法院管辖权

判决

国际海洋法庭

区别:

1)报复与反报,前者针对的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后者针对的是不违法,但不友好行为

2)斡旋与调停(前者介入谈判,后者不介入)

2、国际法院(联合国机关)

1)法官,人数:

15名,必须来自不同国家,任期9年,每年改选5名,连选连任

选任:

联大、安理会双重选举产生(大国无否决权)

不适用回避,不代表任何国家

2)诉讼管辖权(以自愿为基础)

对人:

只能是国家,不包括国际组织,不包括个人

此处的国家为:

联合国会员国、《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自愿接受管辖国

对事:

自愿管辖:

双方协议提交的任何争端

协议管辖:

协议中约定的争端

任择性强制管辖:

声明就条约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事实、国际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接受管辖,法院可强制对其管辖,不须再有协议

●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不得上诉。

当事国如果不服从判决,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释和申请复核,法院应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决定。

●国际法院的判决要自愿履行,如果遇有一方当事国不执行判决,他方可以向安理会申诉,安理会可以做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法院的判决。

3)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a申请主体:

联大(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核行政法庭所作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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