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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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2

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

三、票据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P450~P451)(2000年多选题、2001年多选题、2003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解释1】第1、2种情况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3、4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解释2】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限于见票即付(出票人签发100万元的银行汇票,其账户资金至少应有100万元);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的目的是“空手套白狼”,想几个月后再付款,持票人不放心,才出现了承兑人(承诺到期肯定会无条件兑现的人)。

【解释3】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解释4】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表13-1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

消灭时效

商业

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

定期付款

见票后

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

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案例1】甲、乙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发货后,甲于4月1日向乙签发了经丙银行承兑、出票后3个月付款、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乙于4月1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

7月3日,持票人丁向付款人丙银行提示付款。

在本案中:

(1)甲是出票人,也是承兑申请人;

(2)该汇票经丙银行承兑后,丙银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丙银行必须在汇票到期后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3)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4月1日,付款日期(即到期日)为7月1日;(4)持票人应当自票据到期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被拒绝付款的,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案例2】A企业于2008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100万元的、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

B企业将其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将其背书转让给D企业。

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日期(到期日)为2008年7月1日(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持票人D企业应当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向甲银行提示付款。

在本案中:

(1)如果持票人D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票据权利并未消灭(付款请求权并未消灭),在2010年7月1日之前(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之日起2年),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甲银行仍要对持票人D企业付款;

(2)超过2010年7月1日的,持票人将丧失票据权利,但并未丧失民事权利,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案例3】A企业于2010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100万元的、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承兑日期为4月10日。

B企业将其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将其背书转让给D企业。

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日期(到期日)为2010年7月10日(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持票人D企业应当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向甲银行提示付款。

D企业于2010年7月12日(在法定期限内)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于2010年7月15日取得相关拒绝证明。

根据规定,持票人D企业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承兑人甲银行、出票人A企业、背书人B企业和C企业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在本案中:

(1)持票人D企业对背书人C企业的首次追索权为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2)如果C企业向D企业清偿了102万元(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C企业向B企业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清偿之日起3个月;(3)当B企业向A企业追索时,就不是3个月了,而是自汇票到期之日起2年,因为A企业是出票人。

【例题1·多选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

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7年)

A.甲是出票人

B.乙是收款人

C.甲是承兑申请人

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答案】ABCD

【解析】

(1)银行承兑汇票属于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2)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

【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2000年)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解析】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没有到期日),本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例题3·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2001年)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乙持有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答案】CD

【解析】

(1)选项A:

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0年5月20日-2002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享有票据权利;

(2)选项B:

汇票的持票人(见票即付除外)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1999年6月20日-2001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C:

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1999年5月20日-2001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利消灭;(4)选项D:

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2000年5月20日-2000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利消灭。

【例题4·单选题】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2009年新制度)

A.2007年6月15日

B.2007年12月5日

C.2008年6月5日

D.2009年6月5日

【答案】D

【解析】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

【例题5·单选题】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

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2006年)

A.2006年6月25日之前B.2006年8月15日之前

C.2006年9月15日之前D.2006年12月5日之前

【答案】D

【解析】A公司属于出票人,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三)票据权利的补救(P451~P453)

【解释】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2002年综合题)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2007年多选题)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解释】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的有()。

(2007年)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2.公示催告(2010年综合题)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

(1)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①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②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③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④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

⑤代理付款银行是受付款人的委托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因此代理付款银行所在地不能确定为票据支付地。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

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一致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判决丧失的票据无效。

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者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相关链接】代理付款人在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公告发布之前,已经按照规定程序善意付款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以已经公示催告为由拒付代理付款人已经垫付的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丧失后,失票人应向支票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该支票支付地是指()。

(2000年)

A.失票人所在地

B.收款人所在地

C.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

D.出票人所在地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因遗失一张汇票向A县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乙公司向A县法院申报权利。

经审查,乙公司的权利申报成立。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直接判决汇票权利归乙公司享有

B.法院应当裁定将公示催告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C.因乙公司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前申报权利,法院应当作出除权判决

D.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答案】D

【解析】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如果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普通诉讼(2007年单选题)

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例题·单选题】在票据权利补救的普通诉讼中,丧失的票据在判决前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2007年)

A.终结诉讼程序

B.中止诉讼程序

C.判决付款人付款,其他争议另案审理

D.追加持票人作为第三人,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答案】A

四、票据抗辩(P454~P455)(1999年单选题、2004年多选题、2005年综合题、2007年单选题)

1.对物抗辩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解释1】对物抗辩是针对票据本身的问题提出的抗辩,只要票据本身有问题,对任何持票人均可主张抗辩;而对人抗辩是指票据本身没问题,只是特定的持票人有问题,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抗辩。

【解释2】在出票时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可以进行抗辩;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不能进行抗辩。

2.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解释】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该基础关系必须是该票据赖以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甲、乙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向甲发货后,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

如果乙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出票人甲就可以对抗持票人乙。

在本案中:

(1)买卖合同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2)持票人乙是票据债务人甲在买卖合同中的“直接相对人”,二者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案例】A企业于2011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100万元的、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

B企业将其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将其背书转让给D企业。

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

在本案中,甲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承兑人甲银行是主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A企业)之间的抗辩事由(资金不足)对抗持票人(D企业)。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1999年)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

【解析】

(1)选项AD: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2)选项B: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3)选项C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

【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

(2004年)

A.背书不连续

B.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D.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

【答案】ABC

【解析】

(1)选项A:

背书不连续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

(2)选项B: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属于“对人抗辩”的情形;(3)选项C:

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票据无效,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4)选项D:

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债务人不能进行抗辩。

【例题3·多选题】票据的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

下列情形中,属于对物抗辩的理由有()。

(2007年)

A.背书不连续

B.票据被伪造

C.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D.直接后手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属于“对人抗辩”。

【例题4·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的情形是()。

A.票据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票据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C.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伪造

D.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答案】B

【解析】

(1)选项ACD:

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

(2)选项B: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记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债务人不能行使票据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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