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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十三章税法笔记

第十三章税法

第一节税收和税法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社会组织和个人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所发生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维护国家政权运转和行使职能的物质基础。

税收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和社会收入分配的职能。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税收的作用突出表现在:

⑴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筹集资金;

⑵实现国民经济运行宏观调控;

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兼顾公平;

⑷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发展。

2、税收的特征

税收有着固有的特征,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⑴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征税,以政府行政力量依法对税收征管。

⑵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国家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给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即税收是一种无偿征收。

⑶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

二、税法的概念和税收法律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税收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及其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税法征纳关系是指国家各级税务机关与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在征收税款中形成经济分配关系。

税收管理关系是指在征税工作中有关税务管理体制、程序与规则。

简言之,用法律的形式对税收征纳关系及其税收管理关系做出的一系列规定,便构成了税法。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与税法的关系十分密切,有税必有税法。

⑴从历史上看,无论哪种社会形态,国家统治阶级为了行使管理职能,必然要凭借其政治权力颁布法令,强制地、无偿地从事税收活动,汇集社会财富。

⑵从理论上讲,任何一种税收都是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借助于法律的约束力来保证实现的,即税收的强制、固定性和无偿性都离不开税法的规定和执行。

所以,任何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是建立在国家税收法律框架中,税收是税法的具体表现,税法则是税收的规则所在。

3、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在税收征纳和管理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描述这种法律关系由3个方面组成:

主体、客体、内容。

⑴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具有独立享有征税权利和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

①征税主体,征税主体是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②纳税主体,纳税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⑵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法所规定的征税对象,即征税物和行为。

⑶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①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包括:

税收优惠权、退税请求权、陈述申辩权、税收知情权、税收秘密权和控告检举权。

纳税人的义务包括: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和发票方面的义务,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依法纳税,主动接受税务检查。

②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税务机关的权利包括:

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和税务违法处罚权。

税务机关的义务包括:

依法征税、提供服务、回避的义务、保守秘密的义务和依法进行税务检查。

三、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贯穿于国家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的内容中,而且也充分体现了税法及其司法实践活动的价值取向。

1、税收法定和依法治税原则

国家要无偿地向单位和个人征收财物,若没有法律为依据,是无法实现的。

税收法定和依法治税原则,是指税法必须对征纳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各类构成要素和税的征收管理程序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纳税人依法纳税,征税人依法征税。

2、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是指国家征税必须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经济体系的有效运行,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效率。

税收公平,是指各个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其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适应,以及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公平税负可建立起良好的生存与发展环境,讲究效率可发挥出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为此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3、宏观调控原则

宏观调控是政府的主要经济管理职能。

宏观调控原则一方面体现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对宏观调控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体现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和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二节税法的构成要素

任何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都有其构成的基本要素,我国的税法有七大构成要素。

一、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指国家要对什么征税。

税法规定征税对象目的,是要明确划清征税的界限和范围。

征收对象的具体化以征收项目(税目)表示。

二、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负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法律明确纳税人就是界定了谁应承担交税义务,并为税收监督工作提供了依据。

此外在税收代理制度中,扣缴义务人依法应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三、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间的比例,是法定计算税额的尺度。

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额负担的轻重,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是衡量一种税收制度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

税率一般有3种:

比例税率、累积税率、固定税率。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不分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常适用于流转额的征税(如增值税)。

2、累积税率

累积税率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其一般适用于所得额的征税(如个人所得税)。

3、固定税率

固定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按征税对象的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特殊的形式,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如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我国,税率的适当调整也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采用的一个手段。

四、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纳税环节,是指在商品流转过程中,依据不同的税种规定,应纳税款要在什么环节缴纳。

纳税期限即为缴纳税金的期限。

税法应明确指出一种税具体在哪个或哪几个环节进行征税及纳税期限,以便纳税人按时缴纳税款。

五、税的减免

税的减免是依据国家社会与经济政策,为鼓励、照顾某些纳税人的一种特殊的规定。

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减征一部分。

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税的减免体现了国家财政收入与纳税人经济利益之间的合理调节,也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起到了保障作用。

税的减免与起征点概念有关。

所谓起征点。

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所规定的数额,未达到这个数额的不征税,它是界定是否开始征税的数值判据。

六、附加和加成

附加是按基本税率征收正税之外,另加征占正税一个比例的税额,以满足地方一些特殊需要。

加成是指按规定税率计算出税款后,再加征一定成数。

加成是为了对某些纳税人的收入加以限制,调节其收入而规定的,也是限制某些不适合社会需要的行业、产品或保护国内工商业的一种措施。

七、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和征税工作人员在违反税法的法律规范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规定对纳税人和征税工作人员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惩罚措施。

它是税收的强制性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是税法规范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主要税种简述

目前,我国按征税对象的属性不同,把全部税种划分为4大类:

1、对商品生产流通销售额和非商品营业额征收的流转税;

2、对单位和个人的纯收益(利润和收入)额征收的所得税;

3、对某些特定的财产额征收的财产税;

4、对某种特定行为的发生征收的行为税。

一、流转税

流转税包含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我国流转税约占税收总收入的60%,具有税源广、收入大、稳定性强等特点。

1、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为征收对象的一种商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征税对象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中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法定增值额。

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其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现行增值税的税率有4档:

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3%以及对出口产品的零税率。

2、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流转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种商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消费税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消费税共有14个税目:

烟、洒及酒精、化妆口、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实木地板、木质一次性筷子和汽车轮胎。

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上述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经营业务的流转额所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营业税的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4、关税

关税是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二、所得税

目前,我国的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约占30%,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利润为征收对象,由获得所得的企业缴纳的一种收益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地区的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征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并实施分月或分委预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所得按规定征收的一种收益税。

个人所得是指: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三、财产税

我国现有的财产税主要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等,以及需要开征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四、行为税

行为税属于特种说,用以引导、规范、控制消费行为和经济行为,主要是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五、我国分税制及税种征收管理权限

我国目前税收征管采用的是中央和地方两级分税制税种征收管理体系,一般与维护国家利益、实现宏观调控所必需的及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入中央税收;将适合地方征收管理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收。

我国税务机关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

1、属中央税收收入的税种

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路、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即非银行金融企业的所得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等。

2、属地方税收收入的税种

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车辆使用税、印花税和遗产税等。

其中、部分税收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包括:

⑴增值税。

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⑵资源税。

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收作为中央收入;

⑶证券交易税(印花税)。

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第四节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一、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法定手续,是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凡是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监督的主要依据。

纳税人应按照财务会计的有关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账簿,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按规定开具、使用和取得发票,并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定应收税款、开具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在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的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收缴入库,它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关键环节。

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三、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征人履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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