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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会员管理实施细则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会员管理,根据本中心《会员管理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中心进行会员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中心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会员申请材料是申请方在申请本中心会员资格时的基本要求,本中心可视实际需要,要求申请方提供补充材料。

第二章会员分类及会员业务

第四条本中心会员是参与本中心相关业务活动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根据会员承担的功能和市场角色的不同,分为六种类型:

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经纪会员、推荐机构会员、投资会员、战略会员及特别会员。

专业服务机构会员指从事会计事务、法律事务、资产评估、担保、评级等中介服务的会员;经纪会员指从事交易代理业务的会员;推荐机构会员指从事推荐挂牌、推荐融资业务的会员;投资会员指在本中心从事各类投资业务的会员;战略会员指与本中心形成战略合作关系,并将自身业务链与本中心对接,同时参与本中心多个业务领域的会员;特别会员指与本中心有特定业务往来的特殊会员。

第五条本中心各会员应根据其获得的会员资格类型从事对应的业务,其主要开展业务为:

(一)专业服务机构会员主要开展会计事务、法律事务、资产评估、担保、评级等中介服务业务;

(二)经纪会员主要开展交易代理等业务;

(三)推荐机构会员主要开展推荐企业挂牌、融资业务;

(四)投资会员主要开展投资业务;

(五)战略会员主要开展战略合作业务;

(六)特别会员主要开展定向业务。

第三章会员资格

第六条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应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获得相应会员资格。

第七条机构或组织申请成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存续;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个人申请成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中心合格投资者相关制度规定的条件;

(二)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三)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具备本中心会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数量在20人以上;

(二)依法设立3年以上。

第十条申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应具备本中心会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数量在20人以上;

(二)上一年度业务收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依法设立3年以上。

第十一条申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的资产评估事务所,除应具备本中心会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数量在10人以上;

(二)上一年度业务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依法设立3年以上。

第十二条申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的担保机构,除应具备本中心会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监管评级3级以上或担保信用评级AA级以上。

第十三条申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除应具备本中心会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本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成为经纪会员,除应具备本中心会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具有开展交易代理、投资咨询等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有投资分析、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具备满足与本中心信息系统平台对接条件的相关设备和软件;

(五)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与隔离制度;

(六)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具备本中心会员基本条件且其项目小组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投资银行或相关从业经验的,可以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

第十六条经相关部门批准,相关机构备案或经本中心认证的投资管理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除应具备本中心会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一期经审计机构确认的注册资本及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

(四)其项目小组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投资银行或相关从业经验;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机构会员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

(一)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人员数量在50人以上,或者具有证券业务经验并长期担任上市公司法律顾问;

(二)其项目小组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投资银行或相关从业经验;

(三)依法设立5年以上。

第十八条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机构会员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

(一)为中型规模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其项目小组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投资银行或相关从业经验;

(三)依法设立5年以上。

第十九条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机构会员条件的资产评估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

(一)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数量在25人以上;

(二)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上一年度综合评价结果排名前十名;

(三)其项目小组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投资银行或相关从业经验;

(四)依法设立5年以上。

第二十条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机构会员条件的担保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二)监管评级1级或担保信用评级AA+级以上;

(三)其项目小组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投资银行或相关从业经验;

(四)依法设立2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应具备本中心会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二)监管评级1级;

(三)其项目小组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投资银行或相关从业经验;

(四)依法设立2年以上。

四川省外机构第

(二)项条件认定为机构所在省(区)相关自律组织或行业协会的最高评级。

第二十二条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的融资租赁公司,除应具备本中心会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二)其项目小组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投资银行或相关从业经验;

(三)依法设立1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的其他机构,除应具备本中心会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本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二十四条申请成为投资会员的机构合格投资者,除应具备本中心会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相关部门批准,相关机构备案或经本中心认证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主营业务必须为投资业务;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机构确认的注册资本及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二十五条申请成为投资会员的个人合格投资者,除应具备本中心会员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合法拥有证券及其他金融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申请成为战略会员、特别会员的,本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其入会条件。

第四章入会程序及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符合本中心会员入会条件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应按下列程序向本中心提出入会申请:

(一)填写会员入会申请书(附件4-2-1)、会员登记表(附件4-2-2)、会员自律承诺书(附件4-2-3);

(二)向本中心报送申请材料(含相关证明材料);

(三)本中心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四)签订会员入会协议书(附件4-2-4);

(五)缴纳会费,领取资格证书(附件4-2-5)。

第二十八条机构或组织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入会申请书(附件4-2-1)、会员登记表(附件4-2-2)、自律承诺书(附件4-2-3);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三)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

(四)提供从事本中心相关业务的人员名单及资质;

(五)申请成为经纪会员、推荐机构会员的,须另行提交相关业务实施方案;

(六)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的,须另行提交申请人内核机构工作制度、内核机构成员名单及简历;

(七)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二十九条个人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入会申请书(附件4-2-1)、会员登记表(附件4-2-2)、自律承诺书(附件4-2-3);

(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三)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均须本人签名,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

第三十条申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的律师事务所,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数量在20人以上的证明;

(二)依法设立3年以上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申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数量在20人以上的证明;

(二)上一年度业务收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证明;(三)依法设立3年以上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申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的资产评估事务所,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数量在10人以上的证明;

(二)上一年度业务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证明;

(三)依法设立3年以上的证明。

第三十三条申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的担保机构,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的证明;

(二)监管评级3级以上或担保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证明。

第三十四条申请成为经纪会员的机构,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证明;

(二)开展交易代理、投资咨询等相关工作经验的证明;

(三)投资分析、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

(四)满足与本中心信息系统平台对接条件的相关设备和软件清单;

(五)风险控制相关制度文件;

(六)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的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其项目小组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投资银行或相关从业经验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的投资管理机构,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二)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的证明;

(三)项目小组负责人简历。

第三十七条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的律师事务所,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执业资格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或长期担任上市公司法律顾问的证明;

(二)项目小组负责人简历;

(三)依法设立5年以上的证明。

第三十八条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

(二)项目小组负责人简历;

(三)依法设立5年以上的证明。

第三十九条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的资产评估事务所,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

(二)上一年度四川省资产评估机构年度综合评价结果;

(三)项目小组负责人简历;

(四)依法设立5年以上的证明。

第四十条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的担保机构,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管评级或担保信用评级的证明;

(二)项目小组负责人简历;

(三)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证明。

第四十一条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的小额贷款公司,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管评级的证明(四川省外机构提供所在省(区)相关自律组织或行业协会的评级证明);

(二)项目小组负责人简历;

(三)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证明。

第四十二条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的融资租赁公司,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小组负责人简历;

(二)依法设立1年以上的证明。

第四十三条申请成为投资会员的机构合格投资者,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格投资者资格证;

(二)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申请成为投资会员的个人合格投资者,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格投资者资格证;

(二)最近3个月内的金融类资产证明并加盖证明提供单位公章。

第四十五条申请成为战略会员的机构,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等机构的证明;

(二)本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四十六条申请成为特别会员的机构或组织,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依法设立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的证明;

(二)本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

特别会员如需开展具体业务的,应具备本中心规定的相关业务资质。

第五章会员日常管理

第四十七条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

(一)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现违规情况的;

(二)不再符合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的;

(三)未及时缴纳会费的;

(四)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导致会员资格被暂停的情形消除后,会员可以申请恢复会员资格。

会员申请恢复会员资格,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会员向本中心提交会员资格恢复申请书(附件4-2-7);

(二)会员向本中心提交导致其会员资格被暂停的情形已完全消除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本中心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对会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会员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本中心审核后,缴纳其所欠费用;

(五)本中心恢复会员的会员资格,并公告。

会员提交的申请材料未通过本中心审核的,本中心继续暂停其会员资格。

导致会员资格被暂停的情形消除后,会员可以再次申请恢复会员资格。

第四十九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主动申请退出的;

(二)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被依法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的;

(四)丧失取得会员资格的相关条件的;

(五)年度资格审查未能通过的;

(六)入会申请材料存在重大虚假内容的;

(七)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违反本中心规定的行为的;

(八)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会员资格暂停或终止的,本中心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会员资格被终止的,如要再次获得本中心会员资格,应按照会员入会流程进行。

申请机构(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未通过本中心审核的,此次会员资格申请失败。

申请机构(人)满足本中心会员条件后,可再次提交会员资格申请。

第五十二条本中心对会员实行年度资格审查,检查其是否持续符合会员资格。

年度资格审查合格的在其《会员资格证书》上加盖核准印章,并予以公告。

会员经年度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十三条年度资格审查的流程:

(一)本中心向需年度资格审查会员发出年度资格审查通知;

(二)向本中心报送年度资格审查材料;

(三)本中心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四)缴纳相关费用;

(五)《会员资格证书》上加盖核准印章,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机构会员进行年度资格审查,应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二)提供持续符合具备会员资格的承诺书;

(三)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五十五条个人会员进行年度资格审查,应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提供持续符合具备会员资格的承诺书;

(三)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均须本人签名,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

第五十六条会员进行会员资格变更的,需向本中心提交会员变更申请,经本中心审核通过后,授予申请方新的会员资格。

第五十七条会员资格变更程序:

(一)向本中心提交会员资格变更申请书(附件4-2-11);

(二)向本中心报送会员资格变更材料(含相关证明材料);

(三)本中心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四)重新签订会员入会协议书(附件4-2-4);

(五)缴纳相关费用,领取新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会员进行会员资格变更的,需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员资格变更申请书(附件4-2-11);

(二)变更后会员资格的入会申请材料;

(三)原会员资格证书;

(四)原会员入会协议书;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条本细则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监管部门备案生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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