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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完整版

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

一、合同法违约条款、合同无效违约条款、经济合同违约责任

1、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

第二种观点:

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仍可以适用。

《合同法》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违约金条款属于清算条款所以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3种条款是有效的:

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关于合同无效违约条款问题

4、经济合同违约责任之有关事项

5、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退货换货,修缮等。

深圳律师:

黄华

律师咨询:

13

2,4296,6417

执业律所:

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第二篇:

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可见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可得利益,但要求损失与违约方行为有因果关系且不得超过义务人的预期。

那么如何确定可得利益范围呢?

首先应确定合同如能履行时,守约方应该获得的利益,其次是确定因违约而致守约方所处的现实利益状态,此两者的差距即为守约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赔偿可得利益的极限是合同如能履行时守约方获得的利益。

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书中,法学家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赔偿提炼出如下规则:

第一,合同法并未规定赔偿受害人因从事一项不成功的交易所受损失;

二,损害赔偿不包括非违约方把支付的不合理开支,不合理标准依交易惯例;

三,损害赔偿旨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但损失必须是实际遭受的损失。

如果要赔偿利润损失,则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些利润是存在的或会发生的。

尤其是这些利润中要扣除必要开支。

四,损害赔偿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如果因资金问题而致工程停工,减少了材料费、劳务费支出。

这些因违约而减少的费用必须从赔偿额中扣除。

第五,损害赔偿应扣除本来应可以避免扩大的损失,但对于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则应予以赔偿,这些费用必须是合理的,如安排一项替代性购买的开支。

第六,损害赔偿不能以违约方因违约而得到的利益为标准来确定赔偿额,不能判以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解除委托合同损失赔偿的归责原则

解除委托合同,虽是法律所允许,但仍涉及损失赔偿问题,此类损失赔偿有其特殊的归责原则。

依笔者之见,应有以下原则:

①一方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即损失客观存在或不可避免。

②解除委托合同是对方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损失与行为之间应有因果关系。

第三篇:

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一、合同法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1、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法第七章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3、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

4、违约责任的种类

5、违约行为的分类

6、还能否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8、合同违约责任特点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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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

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3、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以上为合同违约责任的写法。

第五篇:

联营合同的违约责任

联营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的约定因而要承担的责任,合同法指的侵权责任是指因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同时又构成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当事人碰到此种情形只能选择一种,要么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要么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联营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1.联营合同的履行

联营合同的履行,是指联营各方当事人对联营的章程、合同或者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履行。

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经济目的,这是产生联营合同的基础。

正因如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必然具有共同性质,在法人型联营和合伙型联营中,具体表现在各方当事人进行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四个方面的联营行为。

(1)联营各方应承担共同出资的义务。

共同出资是联营各方的主要义务,也是履行联营合同的首要条件。

共同出资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①联营各方的投资金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时间按时到位,包括以经过作价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设备、技术和专利等的投资,均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给联合组织。

②出资必须合法。

这是指哪些资金、物资可以作为资本向联营投资,哪些不允许作为资本向联营投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进行投资的,资金来源应当属于企业结余的企业资金、企业利润留成资金、企业税后留用资金、土地使用费及征用土地补偿费、地方财政掌握的机动财力以及其他国家允许作为投资的资金,这些都属于合法投资。

凡是属于应当上缴国库的财政收入,如应当上交的利税、企业折旧、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以及国家专项拨款和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联营投资的资金,不提投资否则即属于不合法投资;凡属联营各方以原有的厂房、场地、机械设备以及多余的物资、原材料等固定资产作价后进行投资,经投资方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如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属合法投资。

此外,联营各方以商标权、专利权以及技术秘密等无形财产作价投资的,亦属合法投资。

(2)联营各方应承担共同经营的义务。

共同经营是指联营各方协调一致的经营活动,而不是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联合。

因此,共同经营是联营合同的主要内容,它既是联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各方当事人的一项主要的义务。

共同经营的含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联营各方应对联营体的经营事务共同协商确定。

②联营各方都必须对联营体开展的各项业务负责。

(3)联营各方应共享权益。

共享权益是指联营各方对联营体经营过程中所获利润,均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投资比例分取,任何一方不得侵占或私吞他方应得利益。

(4)联营各方应共担风险。

共担风险是指联营各方在联营体经营亏损或资不抵债而破产时,其亏损和对外债务应由联营各方按合同约定比例或按各方投资比例承担亏损,偿还联营体对外债务。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只分享联营利润,而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

实践中,在联营合同中订有保底条款的,应当确认无效。

2.联营合同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在联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联营合同在履行期内,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方式和时间进行投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原则是: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不足偿付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可以由赔偿金补偿不足;如果违约金约定的数额或比例过高的,可根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酌减,以不超出合同未履行部分金额为限;联营合同中已订明赔偿金计算方法的,可按约定方法计算或按实际情况计算过错方应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如果联营合同中既无违约金的规定,又无赔偿金的规定,应由过错方赔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2)当事人未按联营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除应对违约方酌减利润分成外,还应支付违约金。

(3)在联营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中途擅自退出联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原则是:

如果联营体并未因其退出而解散,违约方除应赔偿给联营体造成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分担退出前联营体的债务,合伙型联营体的退出方,应对退出前联营体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联营的一方或者多方中途擅自退出联营,而使联营合同无法继续存在,应当解除合同,有过错的退出方应当赔偿地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联营体对外债务的承担

联营各方当事人对于联营体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承担的方式,应以联营的不同形式区别对待:

(1)法人型联营,应以联营体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联营各方对联营体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联合体对外债务,但对于为了逃避债务而抽逃认缴资金的,除责令缴回外,对有关责任人还应处以罚款。

(2)合伙型联营,首先是以联营体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联营各方应按合同约定比例,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偿还对外债务;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的,可按出资比例或盈余分成的比例承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型联营各方当事人负有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以提供技术使用权作为合伙型联营投资的一方当事人,如果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可以用一定期限的技术使用权折价抵偿债务。

(3)分散型联营,联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总之,当事人可以选择最有利或能最大保护自已合法权益的方式。

当事人选择了不同的方式就决定适用法律的不同。

合同违约责任

 

附送:

合同违约金

合同违约金

合同违约金规定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下面谈谈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和适用。

一、法定违约金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

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

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

又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

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

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

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

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二、约定违约金

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处理中也不一致。

有的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过的就是无效,但实际中也常常遇到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究竟应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

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笔者看法。

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

从法律上讲,

《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产品的法定违约金的比例只是违约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如供货方在因市场行情变化使自己产品变为紧俏时,可能径行违反合同不供货,即使按最高数额支付违约金,仍大有利可图。

这显然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定违约金是完全必要的。

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

但这样的约定也不是无限制的,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宜。

但如果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

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9条第1项规定,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金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

对此,约定违约金的最高比例也应为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对违约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不同于违约方对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所做的赔偿。

《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

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如一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约金为1万元。

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

对此,违约的供方除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认定时,应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即要看其是否有显失公平、是否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况的存在。

如果属于《合同法》中关于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则应认定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

第二篇:

合同违约金案例作业

案例作业:

某女职工08年元月1日到某鞋业公司工作,当日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即08年1月1日至201X年1月1日,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800元,若遇病假超过一个月,公司只发给每月500元基本工资。

奖金不发,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另外,每月有二个休息日应上班,延长工作时间、休息上班其工资报酬按规定支付。

若一方违约,应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500元,并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经鉴证后生效。

该女职工以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发放工资(扣培训费100元后每月实际只发给700元),病假三个月期间只发给5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平时延长工作时间达30小时,每月还要二个休息日要上班,工作时间太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等理由于201X年5月1日向公司领导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5月3日该职工要求该公司给予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支付4月份工资,但该公司认为该职工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0元后办理手续并支付工资,该职工拒付,于是,公司扣发了该女工当月工资并不予办理档案转移等有关手续,该职工为了生活需要,201X年7月被另一服装公司录用,201X年8月1日该职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企业支付其当月工资和病假发给的不足部分的工资以及每月被扣的100元。

并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监察机构受理后,通知企业应询,经调查,企业认为:

1、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而

且合同期未满离开,不合法,构成违约,应当赔偿违约金和招聘该职工有关费用包括培训费等费用,由于劳动者不给,公司有权将该职工当月工资扣发。

2、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累计为30小时没有超过36小时,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工作时间没有违反国家规定。

3、该鞋业公司还要求新招用该职工的服装公司赔偿损失201X元,理由是招聘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给该鞋业公司带来损失。

问:

劳动监察机构应如何处理此案?

1、只要该女职工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了辞职,到了一个月,不论单位是否批准同意,都应该为你办理离职相关手续,但是该企业在该女员工提出辞职后,却拒绝了该名员工的请求,违反了劳动法。

2、合同里面没有明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工作期间的培训费用、住宿费和生活费,不用赔偿相关费用,而且合同里也没说明工作后要从工资里面扣除一百元的培训费,所以该企业扣除改名员工的工资一百元作为培训费是不合理的。

3、关于案件中档案的问题:

如果该公司具有人事代理权,档案可以暂时保留在公司,或者由公司出具档案转存介绍信将档案寄存在当地人才市场

企业未及时转移员工档案:

从企业角度来讲,员工离职后应及时将档案转出,如果不转,员工将来上诉企业,要求企业上社会保险,企业要败

诉,也有案例.员工告企业因为没有及时转移档案,影响个人就业,要求企业赔偿,企业也败诉.所以要及时转移.

从个人角度来讲,要及时转移档案,对自己的工作连续性记录是有帮助的.

该案件中的档案未转移的责任在于改名女职工的原公司,所以原公司向该名女职工的现在公司索要赔偿是无理的!

4、关于休息日加班的问题: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第2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在休息日内加班,可选择补休或计付加班工资,选择补休的,不发加班工资。

在正常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该法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企业内部规定均需遵守法律的强制性条款。

所以该企业与员工所定的关于休息日加班问题有点欠妥。

根据新劳动法第二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企业工资级的85%发给。

所以该公司与该员工所订立的关于若遇病假超过一个月,公司只发给每月500元基本工资。

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该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首先应该先为受害女职工讨回被拖欠工资,然后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其他的违法处罚。

第三篇:

租房合同违约金

租房合同违约金

1、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的一方,应该提取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

2、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

3、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

4、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5、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

6、租房违约金的处理:

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7、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取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

8、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

9、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

10、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1

1、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

1

2、违约金的处理:

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律师:

黄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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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合同违约金标准

合同违约金标准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也就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在适用违约金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规范:

1、违约金的适用应当以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为前提

从原则上讲,违约金必须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这是《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违约金含义的规定所决定的,同时《合同法》在废除原有的有关法定违约金制度的规定的同时,并没有规定新的法定违约金制度,所以明确违约金应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是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2、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处理规范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还有不同的做法。

我们认为,应当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

因为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因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干预。

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其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新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无法确定上述中等标准的,可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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