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门式起重机检验作业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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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门式起重机检验作业指导书.docx

桥门式起重机检验作业指导书

发放序号:

文件编号:

XXXX/GY01-20XX

XX公司

桥(门)式起重机

检验作业指导书

第一版

 

编制:

审核:

批准:

文件层次:

第三层

受控状态:

 

发布日期:

20XX年X月X日实施日期:

20XX年X月X日

1.目的:

为确保桥(门)式起重机检验的规范和统一,保证检验质量,特制定本检验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

本检验作业指导书则适用于桥(门)式起重机的维修验收检验、定期检验和特殊检验。

3.检验依据:

本检验作业指导书判定了桥式起重机监督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方法。

GB/T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T14405-2011《通用桥式起重机》

GB/T14406-2011《通用门式起重机》

JB/T1306-2008《电动单梁起重机》

JB/T2603-2008《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JB/T3695-2008《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GB/T1005.2-2010《起重吊钩锻造吊钩技术条件》

4.验仪器设备(见表1)

表1

序号

名称

型号

分辨

精度

1

电压表

DT266

0.1V

±5%

2

电流表

DT266

0.1A

±5%

3

湿度计

00C-1500C

10

±5℃

4

绝缘电阻测试仪

261

0.01MΩ

±5%(500V)

5

接地电阻测试仪

C.A6142

0.01Ω

±5%

6

游标卡尺

100mm

0.02mm

±1%

7

深度游标卡尺

100mm

0.02mm

±1%

8

钢直尺

300mm

0.5mm

±1%

9

钢卷尺

5m

1mm

±1%

10

力矩扳手

11

塞尺

4mm

0.01mm

±1%

12

钢丝绳探伤仪

MD-2

13

放大镜

20倍

14

声级计

15

水准仪

DSG320

 

 

5.基本情况

5.1检验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对被检设备的资料进行审查及熟悉、了解。

5.2基本情况需要明确是:

1).设备使用单位2).安装位置3).地址4)联系人5).邮编6).联系电话7).制造单位8).产品出产编号9).安装单位和安装时间10).维修单位和维修时间。

6.设备主要参数

6.1名称

指桥式起重机。

6.2额定起重量

起重机在正常工作时允许起吊的物品重量,称为额定起重量,单位为kg。

如使用其他辅助取物装置和吊具(如抓斗、电磁吸盘、夹钳等)时,这些装置的自重应包括在起重量内。

6.3起升高度

起升高度是指起重机工作场地地面或起重机运行轨道顶面到取物装置上极限位置的高度(如用吊钩、量到吊钩中心;如用抓斗及其他容器时,则量到最低点)。

当取物装置可以放到地面以下或轨道顶面以下时,其下放距离称为下放深度。

起升高度和下放深度之和称为总起升高度。

起升高度的常用单位为米。

6.4馈电方式

分为:

1)安全滑触线 2)软电缆 3)导电祼滑线三种

6.5跨度

指起重机运行轨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单位是米(m)。

6.6运行速度

指运行机构电动机在额定转速下起重机大车或小车的运行速度。

单位是米/分(m/min)。

6.7起升速度

指起升机构电动机在额定转速下运转时取物装置的上升速度。

单位是米/分(m/min)。

6.8操纵方式

分为司机室和地面。

6.9工作环境

分为室内和露天。

7.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方法。

7.1起重机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单位应提供表

(2)中所规定的各种技术资料其内容完整、正确、规范。

7.1.1检验方法:

检查、审核表

(2)所规定的各种技术资料。

(2)申报时检验应提供的资料

制造厂提供资料:

a.产品合格证;b.使用维护说明书;c.电气原理图及代号说明;d.电气敷线图;e.部件安装图;f.安装说明书。

安装单位提供资料:

a.自检记录和检验报告;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c .由起重机使用单位提出的经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大修单位提供资料:

除上述资料外:

还应提供大修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的合格证,必要时提供图纸和计算资料。

使用单位建立档案资料:

包括安装验收时提供的资料,维修、保养记录、故障记录;建立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7.1.2 结果判定:

如表

(2)中所规定的各种技术资料内容完整、正确、规范则判定该项为合格,有一项不符合则为不合格。

7.2作业环境及外观检查

7.2.1 采用司机室操纵的起重机,用于有毒、有豁环境作业时,应有保护司机安全与健康必要的防护措施。

7.2.1.1检验方法:

外观检查。

7.2.1.2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2.1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2.2 起重机明显部位应有清晰可见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产品铭牌,有司机室时铭牌应设在司机室内;在用起重机应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7.2.2.1检验方法:

外观检查。

7.2.2.2结果判定:

有起重量标志和铭牌且清晰可见,则判定该项为合格,无标牌或标牌不清晰为不合格。

7.2.3 红色安全色:

大车祼滑线非导电面、缓冲器(橡胶缓冲器除外)、扫轨板(若有)和轨道端部止挡;黄黑相间的安全色:

吊钩滑轮组侧板、大车滑线防护板、有人行道的端梁外侧以及移动式司机室的走台与梯子接口处的防护拦杆;红色灯光标志:

大小车滑线(电缆除外)的两端。

7.2.3.1检验方法:

目测。

7.2.3.2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2.3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2.4 起重机上和其运行能达到的部位周围的人行通道和人需要到达维修的部位,固定物体与运动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5m,其它部位应不小于0.1m如安全距离不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

7.2.4.1检验方法:

a:

将起重机开至固定物最低点下方垂直位置,用5m卷尺测出距离。

    b:

当起重机大车处于立柱位置时,用钢卷尺或钢直尺测量起重机凸出部分与立柱的距离,测量每一立柱与端梁凸出部位的距离,其最小值为该项目的记录值。

7.2.4.2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2.4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2.5 起重机上应有安全方便的检修作业空间或提供辅助的检修平台。

7.2.5.1检验方法:

外观检查。

7.2.5.2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2.5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2.6 通向起重机及起重机上的通道应保证人员安全、方便到达,其梯子、栏杆和走台应符合GB6067的有关规定。

7.2.6.1检验方法:

用5m卷尺测量结合外观检查。

7.2.6.2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2.6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3 金属结构及连接

7.3.1 主要受力构件不应有整体失稳、严重腐蚀、严重塑性变形和产生裂纹。

7.3.1.1 检验方法:

目测主要受力构件处(主梁、端梁、主端梁连接、支脚、支脚与梁连接等处)不得有明显可见的连接缺陷和腐蚀、开裂等缺陷。

对是否开裂不能确定,可用肥皂水泥渗透试验,若有汽泡为开裂,无汽泡为不开裂。

7.3.1.2 结果判定:

上述检查分项目均符合要求判为合格;若有一个分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

7.3.2 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

螺栓或柳钉连接不得松动,不应有缺件、损坏等缺陷;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有足够的预紧力矩。

7.3.2.1检验方法:

用力矩扳手、放大镜结合外观检查。

7.3.2.2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3.2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3.3 主梁上拱度和下挠度

7.3.3.1 3.3.1新制造起重机的主梁上拱度为(0.9~1.4)S/1000。

载荷试验后主梁上拱度应不0.7S/1000。

7.3.3.1.1 检验方法:

a:

起重机空载,小车位于跨端,或支脚处(有悬臂起重机)。

在跨距内至少取五个测量点,用拉钢丝或水准仪进行测量,经计算或画拱度曲线图,求得上拱值。

b:

载荷试验后,按上述方法再测一遍主梁上拱度。

7.3.3.1.2 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3.3.1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3.3.2 3.3.2在用起重机在额定载荷下,主梁跨中下挠值达到水平线下S/70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7.3.3.2.1 检验方法:

用拉钢丝或水准仪进行测量。

7.3.3.2.2 结果判定:

在用起重机在额定载荷下,主梁下挠值不应超过水平线以下S/700。

若检测结果符合以下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3.4 主梁腹板不应有严重不平,其局部平面度,用1m平尺测量,在离受压区翼缘板H/3以内不大于0.7δ。

(δ为腹板厚度)

7.3.4.1检验方法:

用1m平尺测量。

7.3.4.2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3.4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3.5 新安装起重机,出现啃道现象时,应测量跨度偏差:

当S≤10m时,△S=±2mm;

当S>10m时,△S=±[2+0.1(S-10)]。

7.3.5.1测量部位为大车两车轮的左端面或右端面,以车轮端面为基准用钢卷尺检测。

测量时,钢卷尺应自由下垂,不随风飘动,钢卷尺的拉力和测量修正值,起重机的跨度偏差等于实测值加测量修正值和钢卷尺计量修正值与理论跨度之差。

如果对车轮的两个端面测得不同数值时,取两者的平均值作为跨度的实测值。

7.3.5.2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3.5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3.6小车轨道

7.3.6.13.6.1当Q≤50t的正轨及半偏轨箱型梁的轨距偏差:

两端:

±2mm;

跨中:

当S≤19.5m,为+1~+5mm;当S>19.5,为+1~+7mm;

其他梁不超过±3mm。

7.3.6.1.1 检验方法:

在跨中和跨端分别用钢卷尺测量,用测得的三个数值与轨距的公称尺寸之差最大值定为小车轨距偏差值。

7.3.6.1.2 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3.6.1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3.6.2轨道接头的高低差、错位和间隙应符合要求。

7.3.6.2.1 检验方法:

用钢板尺和塞尺测量。

7.3.6.2.1 结果判定:

检验结果应满足 :

a、接头处高低差D≤1mm;

b、接头处间隙e≤2mm;

c、接头处侧向错位f≤1mm;

如检验结果满足7.3.6.2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3.6.3 两端轨道长度应≥1.5m,且在端部加挡块。

7.3.6.3.1 检验方法:

用5m卷尺测量。

7.3.6.3.2 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3.6.3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3.7 司机室 

7.3.7.1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且连接牢固、可靠。

7.3.7.1.1 检验方法:

外观检查。

7.3.7.1.2 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3.7.1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3.7.2应有合适的灭火器、绝缘地板。

7.3.7.2.1 检验方法:

外观检查。

7.3.7.2.2 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3.7.2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3.7.3应有良好视野和足够的空间;门的开向应符合要求,且有门锁装置。

7.3.7.3.1 检验方法:

外观检查。

7.3.7.3.2 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3.7.3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4 大车轨道

7.4.1 新安装起重机,出现啃道现象时,应测量轨距偏差:

   当S≤10m时,△S=±3mm;

当S>10m时,△S=±[3+0.25(S-10)]mm。

最大不超过±15mm。

7.4.1.1检验方法:

用30m钢卷尺测量,注意加上测量修正值,所用拉力不小于150N。

7.4.1.2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4.1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4.2 轨道顶面对其设计位置的纵向倾斜度≤1/1000;同一截面内两平行轨道的标高相对差≤10mm。

7.4.2.1检验方法:

用水准仪法检测。

7.4.2.2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4.2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4.3 轨道接头的高低差、错位和间隙应符合标准要求:

轨道接头的伸缩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7.4.3.1检验方法:

用塞尺和钢板尺测量。

7.4.3.2结果判定:

大车轨道应:

a、接头间隙≤2mm;b、温差间隙4~6mm;

c、横向错位≤1mm;d、接头高低差≤1mm;

如检验结果满足以上abcd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一项不合格则为不合格。

7.4.4 轨道实际中心与梁的实际中心偏差不10mm,且不大于吊车梁腹板厚度的一半。

7.4.4.1检验方法:

用卷尺测量。

7.4.4.2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4.4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4.5 轨道不应缺少螺栓和压板,压板固定牢固,垫片不得窜动。

7.4.5.1检验方法:

a、外观检查。

         b、用力矩扳手检查压板是否压紧。

7.4.5.2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4.5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4.6 轨道选型正确,且不应有裂纹、严重磨损等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

7.4.6.1检验方法:

外观检查。

7.4.6.2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4.6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5 主要零部件与机构

7.5.1 吊钩

7.5.1.1 5.1.1吊钩应有标记和防脱钩装置,不允许使用铸造吊钩。

7.5.1.1.1 检验方法:

外观检查。

7.5.1.1.2 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5.1.1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5.1.2 △5.1.2吊钩不应有裂纹、剥裂等缺陷,存在缺陷不得焊补。

吊钩几何尺寸(危险断面磨损、开口度和扭转变形)应符合GB/T1005.2-2010或GB/T6067-1985标准规定的要求。

7.5.1.2.1 检验方法:

a).目测吊钩应有吨位标记;查阅资料,吊钩应有产品合格证。

b).查阅吊钩材质证明,结合目测,要求不许用铸造吊钩,并要求吊钩横梁、吊钩螺母连接可靠。

c).目测吊钩表面应光洁,外观无裂纹、剥裂缺陷,无焊补。

d).用直尺和深度游标卡尺测量吊钩开口尺寸和吊钩磨损量,对照吊钩图纸,计算开口度增大率和吊钩磨损率;要求开口度增大率不大于10%,吊钩磨损率≤10%。

7.5.1.2.2 结果判定:

上述四个分项全部符合要求,为合格;若有一个分项不合格,则为不合格。

7.5.2 抓斗应开闭灵活、连接可靠、零件无缺损。

7.5.2.1检验方法:

目测结合动作试验。

7.5.2.2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5.2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5.3 钢丝绳及其固定

7.5.3.1 钢丝绳先型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正确穿绕,绳端固定牢固、可靠,且应有防松或自紧性能。

7.5.3.1.1 检验方法:

外观检查。

7.5.3.1.2 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5.3.1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5.3.2 除固定圈数外,卷筒上至少应保留两圈安全圈。

7.5.3.2.1 检验方法:

将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2圈。

7.5.3.2.2 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5.3.2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5.3.3 钢丝绳应润滑良好,不应与金属结构磨擦为。

7.5.3.3.1 检验方法:

外观检查。

7.5.3.3.2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5.3.3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5.3.4钢丝绳不应有扭结、压扁、弯折、断股、笼状、畸变、断芯等变形现象。

7.5.3.4.1 检验方法: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丝绳探伤仪。

7.5.3.4.2 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5.3.4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5.3.5钢丝绳直径减小不大于公称直径7%;钢丝绳断丝数不应超过GB/T6067-1985规定的数值。

7.5.3.5.1检验方法:

a、钢丝绳上任取间隙为1m的两个测量点,用游标卡尺在每一个测量点成90°旋转测量两个值,求出共四个值的算术平均值,由该平均值和钢丝绳公称直径,计算钢丝绳的直径减少量。

b、外观检查钢丝绳断丝数,如钢丝绳在一个棯距内的断丝数达到表

(2)所列数值时,则应予以报废。

断丝

安丝绳

全数(根)

系数

钢丝绳结构(GB8918-2006)

绳6W(19)

绳6×(19)

绳6×(37)

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小于6

12

6

22

11

6~7

14

7

26

13

大于7

16

8

30

15

7.5.3.5.2 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5.3.5.1a、b两项的所有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5.4 滑轮

7.5.4.1滑轮直径的选取不应小于附表规定的倍数。

7.5.4.1.1 检验方法:

用长钳笔游标卡尺测量。

7.5.4.1.2 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表(3)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表(3) 卷筒、滑轮直径选取

机构工作级别

M1~M3

M4

M5

M7

M7

M5

卷筒(h1)

14

16

18

20

22.4

25

滑轮(h2)

16

18

20

22.4

25

28

7.5.4.2滑轮应转动良好、无裂纹、轮缘无破损,槽表面应光洁平滑,不应有严重磨损和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7.5.4.2.1 检验方法:

a、裂纹用目测或用放大镜观察;

b、磨损测量是对照滑轮的图纸检验。

检验时可用卡钳和游标卡尺。

c、外观检查,防跳槽装置。

7.5.4.2.2 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5.4.2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5.4.3 应有防止钢丝线脱槽的装置,且可靠有效。

7.5.4.3.1 检验方法:

外观检测。

7.5.4.3.2 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5.4.3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5.5 制动器

7.5.5.1 每个动力驱动的机构都应装设制动器;吊运危险物品或用于重要场所的起升机构应设两套制动器。

7.5.5.1.1 检验方法:

外观检测。

7.5.5.1.2 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5.5.1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5.5.2制动器调整适宜,制动平稳可靠。

7.5.5.2.1 检验方法:

运行试验。

7.5.5.2.2 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5.5.2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5.5.3 制动器零部件不应有缺件和缺陷;液压制动器不应漏油,且油位正确;制动片磨损原厚度的50%或露出铆钉时应报废。

7.5.5.3.1检验方法:

a、用游标卡尺或钢板尺测量制动片磨损;

b、外观检查零部件是否有缺件和缺陷。

7.5.5.3.2 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5.5.3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5.5.4 制动轮与磨擦片之间应接触均匀,且不能有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油污。

7.5.5.4.1 检验方法:

a、外观检查是否有油污;

     b、用塞尺测量松闸间隙,测量深度不大于制动衬垫宽度的1/3,在接触面全长取不小于2个测点,取最大间隙值,每边应在0.6~1mm范围内。

7.5.5.4.2 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5.5.4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5.5.5 制动轮应无裂纹(不包括表面淬火层的微裂纹),凹凸不平度≤1.5mm,不得有铆钉引起的划痕。

7.5.5.5.1 检验方法:

用深度游标卡尺测量。

7.5.5.5.2 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5.5.5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5.6 地脚螺栓、壳体连接螺栓不得松动和缺损;工作时应无异常声响、振动、发热和漏油。

7.5.6.1 检验方法:

运行试验。

目测各连接螺栓是否松动和缺损。

用声级计测量其噪音值不得大于85dB。

7.5.6.2 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5.6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5.7 开式齿轮啮合平稳,无裂纹、断齿和过度磨损。

7.5.7.1 检验方法:

外观检测。

7.5.7.2 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5.7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5.8 车轮不应有过度磨损,轮缘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时,或踏面磨损达原厚度的15%时,应报废。

7.5.8.1检验方法:

用钢板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7.5.8.2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5.8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5.9 联轴器零件无缺损,连接无松动,动转时无剧烈撞击声。

7.5.9.1 检验方法:

运转各联轴器,目测各联轴器的工作性能。

7.5.9.2 结果判定:

各联轴器运转时无撞击、振动、连接无松动、零件无损坏为合格,一项不符合则为不合格。

7.5.10 卷筒

7.5.10.1卷筒直径的选取不应小于附表规定的倍数。

7.5.10.1.1检验方法:

用长钳和卷尺测量卷筒直径。

7.5.10.1.2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表(3)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5.10.2 卷筒不应有裂纹,厚度磨损达20%时应报废,电动葫芦不应有明显的轴向窜动。

7.5.10.2.1 检验方法 a、应先清除油垢,用卡尺测量筒壁未磨损处的壁厚δ0,用卡钳测量卷筒未被磨损处的直径D0,再用卡钳量出磨损最严重处的直径D,应满足下式要求:

磨损量   △=δ0-δ=(D0-D)/2≤0.2δ

b、检查裂纹时,应先清洗油垢,再用肉眼或放大镜检查。

c、目测电动葫芦运行时是否有明显的轴向窜动。

7.5.10.2.2 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5.10.2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5.10.3 导绳器应在整个工作范围内有效排绳,不应有卡阻,缺件等缺陷。

7.5.10.3.1检验方法:

运行试验结合外观检查。

7.5.10.3.2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5.10.3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6 电气

7.6.1 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

7.6.1.1 造型正确,构件齐全完整;固定牢固,绝缘材料应良好,无破损无变质;电气连接应可靠,无接触不良。

7.6.1.1.1 检验方法:

查阅技术资料结合外观检查。

7.6.1.1.2 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6.1.1中的要求,则判定该项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7.6.1.2 馈电滑线应平直;集电器应沿滑线全长可靠接触;移动式软电缆应有合适的收放措施。

7.6.1.2.1 检验方法:

外观检查。

7.6.1.2.2 结果判定:

如检验结果满足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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