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合同模板江苏省住宅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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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合同模板江苏省住宅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江苏省住宅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分类:

物业委托合同

合同条数:

26

发布日期:

2018.08.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行业类别:

中介服务行业

字数:

22295

发文名称: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江苏省住宅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委托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代表全体业主将(物业项目名称)委托甲方进行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住宅小区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别墅

  座落位置:

市区(县)道(路、街)号

  四  至:

东南

       西北

  总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多层住宅万平方米     高层住宅万平方米

  别  墅万平方米     商  业万平方米

  配套公建万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第三条物业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1)。

  第四条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2、附件3)。

  甲方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管理,但对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它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第六条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汽车停放管理。

  

(一)甲方负责物业区域内的汽车停放管理,负责收取汽车停放费及公共区域的车位租金。

  

(二)汽车停放费标准:

  1.汽车露天车位:

元/月/个。

  2.汽车室内普通车位:

元/月/个。

  3.汽车室内机械车位:

元/月/个。

4.

  (三)车位租金标准:

  1.汽车露天车位:

元/月/个。

  2.汽车室内普通车位:

元/月/个。

  3.汽车室内机械车位:

元/月/个。

4.

  (四)汽车停放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停车库(位)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停车库(位)共有部位的维护费用。

  3.停车库(位)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护、运行费用。

  4.停车场地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

  5.法定税费。

  (五)公共区域的车位租金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补贴物业服务费用。

  2.其它

  (六)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另行与甲方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七)甲乙双方可就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如下:

  第八条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小区内交通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一)甲方应当协助公安、消防、质监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二)甲方应对擅自占用、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改变使用功能的行为进行制止,并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三)甲方应对业主违法或违反小区其它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乙方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一)甲方应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修企业的装修行为进行管理。

甲方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

  

(二)甲方应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进行制止,责令其改正,制止无效时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装修垃圾,如业主未能及时按照规定处理装修垃圾,或将装修垃圾委托给甲方处理,甲方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内起,乙方应向甲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3.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5.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6.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利用物业共用设施所得收益等余额和财务账册。

  

(二)甲方接收物业档案资料后应妥善管理,将新增资料及时归档,并接受乙方检查。

  第十一条物业综合服务

  

(一)甲方负责拟定以下计划与方案:

  1.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2.物业的大中修方案

  3.物业年度管理计划

  4.物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5.年度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实行酬金制时)

  6.改建、重建、扩建完善附属设施方案(需经相关业主同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7.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拟定物业管理制度

  8.其他事项

  

(二)以上计划与报告、方案、制度经乙方审定后,由甲方负责实施,乙方负责监督执行与配合。

  第十二条通知公示服务

  

(一)因维修或公共利益,影响相关业主生产、生活时,甲方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二)甲方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

  (三)甲方应于每年12月日前将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位置公示。

  (四)每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位置公示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收支情况。

  (五)甲方撤出小区日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六)实行酬金制的,每向乙方或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七)其它:

  第十三条 物业经营服务

  

(一)甲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甲方按经营收入的%提取管理服务费用。

  (三)其他收益的使用:

1.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补贴物业服务费用。

2.

  (四)具体项目: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及服务评价方法(见附件4)。

  第四章委托服务期限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期限为年(一般不得低于两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用

  

(一)经协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采取:

□包干制 □酬金制的形式收取。

  

(二)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  墅:

元/月/平方米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月/平方米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7.:

元/月/平方米8.:

元/月/平方米

  业主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三)酬金制

  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2.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3.别  墅:

元/月/平方米4.商  业:

元/月/平方米

  5.配套公建:

元/月/平方米

  6.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月/平方米元的标准由业主交纳。

7.:

元/月/平方米8.:

元/月/平方米

  甲方选择以下方式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酬金:

  □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季/年按元的标准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物业服务企业/月/季/年按应收物业服务资金数额%的比例提取。

  (四)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甲方代管,并由甲方按已公示的预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3.清洁卫生费用。

  4.绿化养护费用。

  5.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管理费分摊。

  10.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11.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五)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六)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

  (七)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

  (八)交纳费用时间:

  1.业主于交纳。

  2.开发建设单位未售出或未交付的房屋于交纳。

  (九)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甲方未完成规定的管理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乙方有权代表业主要求甲方清退。

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业主经济赔偿。

  (四)合同终止后,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向乙方办理移交事项,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元。

  (五)如相关业主拒绝、阻碍甲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造成损失的,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给予赔偿。

  (七)业主或者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比例交纳逾期违约金。

  (八)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之行为都属违约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其他: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物业管理用房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无偿提供并移交平方米、坐落于

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甲方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三)合同备案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持本合同到项目所属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四)乙方应负责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1.因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者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向开发建设单位反映并作善后处理。

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的鉴定为准。

2.

3.

  第十九条合同的续约

  本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甲乙双方协商续约事宜,双方同意续约的,应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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