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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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
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国内的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
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两种途径的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系的方式不同和提交的书件稍有差别。
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
在提交的书件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经办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
国内的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准备的书件和办理程序可以向商标代理机构咨询。
特别声明:
商标注册申请须知的所有内容,均摘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中“商标申请”专栏,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具体规定有所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使用本栏目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每一个类别上每注册一个商标图样为一件商标。
每件商标每申请办理任何一项注册事宜都视为一件申请,应分别提交一套申请书件,并分别缴纳费用。
二、应提交的书件没有指明份数的,如果在“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栏目中也没有特别声明是多少份的,则应认为是1式1份。
三、特别声明:
(一)本栏目所有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本栏目内容于2010年3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商标注册流程图
一、简要说明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均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依法缴纳相应的费用。
二、缴纳途径
(一)直接办理
1、现金。
申请人可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办事处)缴纳现金办理商标业务。
2、支票。
北京市、天津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转账支票办理商标业务。
3、银行汇票。
非北京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汇票办理商标业务。
收款人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账号:
7111410182600018867,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注:
银行汇票在申请人提交后需等待银行将款项解付后方可办理商标业务,大约两到三个工作日。
4、银行信汇、电汇。
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商标异议、评审业务的申请人可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付款,汇款后请将汇款复印件连同申请书一并寄至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
收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账号:
7111410182600018867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注:
办理商标异议、评审、业务汇款人必须和申请人一致,不要以法人,负责人、经办人等名义汇款。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商标规费全部从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的预付款中扣除,申请人无须直接向商标局汇款缴纳费用。
1、商标规费的收缴
商标规费属于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的财政收入,商标局在收取规费后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各类业务应依法缴纳商标规费,代理机构在商标局备案(中国商标网站显示)后方可通过银行汇款(电汇、信汇)方式向商标局预付商标规费,代理机构必须以在商标局备案的本机构法定名义汇出款项,不能以法人,负责人、经办人等名义汇款。
款项汇出后三至四个工作日可以记入商标局财务系统。
商标网上申请开通后,代理机构付款方式不变。
商标局目前尚不接受除银行汇款外的其他汇款方式。
商标代理机构汇款金额无最低限制,应根据业务量及时足额汇款,款项不足支付时,申请业务不予受理。
2、财务统一收据和扣款明细清单
商标申请件经财务部门对款后由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发文科发放《受理通知书》。
商标局每月末结账一次,结账后统一打印《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经整理、审核、校对后以挂号信方式邮寄,次月中旬左右代理机构可以收到。
统一收据的开具对象为商标代理机构而不是商标申请人。
商标局每月末结账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商标代理机构发送当月扣款明细清单,清单金额和统一收据金额一致。
商标网上申请开通后,统一收据和财务扣款明细清单形式不变,统一收据单独列示单价为800元的商标注册申请(网上)和单价为80元的加项费用。
商标代理机构收到统一收据和电子扣款明细清单后,应当及时核对,发现问题或者存在疑问及时与商标局财务部门联系。
商标代理机构未收到电子邮件的,请与通达商标服务中心运行保障科(88652863或68010770)联系重发。
目前尚未提供电子邮箱地址的,请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邮箱地址文档,交至或邮寄至商标局综合处财务部门。
商标代理机构电子邮箱发生变更的,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后文档交至或邮寄至商标局财务部门,并于当月或下一个财务月将清单发至变更后的电子邮箱地址。
关于商标注册费用免营业税和所得税方面的政策问题,请参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财税字【1997】117号》、《国税函【2007】908号》文件。
3、可以退费的业务类型
商标代理机构须持转让、变更、续展业务《不予核准通知书》原件退款,《不予受理通知书》和《视为放弃通知书》不能退款。
补发商标注册证,提供注册证明,补发商标转让、变更、续展证明,更正申请不属于更正范围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商标代理机构须持通知书原件经档案处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退款。
4、无款退文的财务处理
商标局财务部门每日对款后,对于无款申请件进行不予受理操作,发无款不受理通知书。
商标申请件经无款不受理操作后纸质文档不退回,数据不恢复,申请日期和申请号不保留,只能重新递交申请。
商标网上申请系统显示的财务数据余额和商标局财务系统数据有大约一天左右的时间差,在网上申请系统成功提交电子申请件后,如果该电子申请件到达财务对款环节对款时,商标预付款已被纸质申请件使用完毕的,网上申请电子申请件也将无款不予受理。
商标代理机构要根据业务量提前足额汇款,避免申请件因无款不予受理退回。
5、预付款余额查询及财务对账
商标财务对款环节是商标审查系统的中间环节,无法实时统计从录入环节后台转移至对款环节的申请数量和金额,目前只能反映商标代理机构的已结算业务,财务系统中显示的预付款余额不能真正反映可使用金额。
代理机构必须自我进行完整、准确的财务核算,做好申报业务的登记工作,做好岗位调整的交接工作,及时自行掌握预付款余额,商标局不提供代理机构预付款余额查询。
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和商标局财务部门进行年度对账,核对预付款汇款及使用情况。
对账请事先准备好汇款复印件、统一收据、账簿或明细清单等财务资料,通过电话或来人到商标局综合处财务部门进行核对。
6、办理财务清户手续
商标代理机构由于注销或歇业等原因,在办理相关工商手续后可以申请清理预付款账户。
办理清户手续时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商标局质量监督管理处报送相关材料,审验合格后,启动清户程序。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经商标局财务部门核实后并根据相关部门反馈信息退回款项,清理账户。
7、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变更备案登记
商标局财务部门邮寄的统一收据以商标代理机构在我局登记备案法定的名称和地址为准,代理机构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商标局质量监督管理处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登记完成后,商标局财务部门将统一收据按照变更后的名称或地址邮寄,对于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注册名称、地址以及不及时做相应变更备案登记导致无法及时收到统一收据的损失由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完全责任。
二、收费标准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2579号文件规定,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商标业务收费项目
单位:
元/件
序号
业务名称
收费标准
备注
1
受理商标注册费
纸质
申请
1000
限定本类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个,另加收100元
网上
申请
800
限定本类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个,另加收80元
2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3000
3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3000
4
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1000
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5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1000
6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2000
7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500
8
受理商标评审费
1500
9
商标异议费
1000
10
变更费
500
11
出具商标证明费
100
12
撤销商标费
1000
13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备案费
300
(二)商标国际注册费用按照商标局发出的《商标国际注册收费通知单》缴纳即可。
三、领取邮局退回票据须知
(一)商标代理机构领取票据请带以下证件:
1、商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年检后)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清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年检后)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公章。
2、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效介绍信。
3、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5、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领取票据请带以下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年检后)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清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年检后)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出具的有效介绍信。
3、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5、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自然人领取票据请带以下证件:
1、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2、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四、注意事项
1、商标局不受理申请人通过邮局汇款办理各项商标注册业务。
2、除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商标异议、评审业务可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汇款外,商标局目前尚不接受其他业务汇款。
如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
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
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商标注册人的义务
1、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二)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三)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四)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五)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
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六)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
(一)行政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司法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商标侵权的行政投诉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
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可以接受投诉人投诉。
投诉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侵权嫌疑人名称、地址,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发现地),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等。
同时,投诉人也可以通过电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
商标注册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当递交书面投诉申请,同时附送其有效的权利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注册人投诉的案件立案处理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如何申请续展注册商标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二、办理途径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
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续展的书件格式
续展的文件格式只有一种,即《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注册证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每一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
(3)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5)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异议的商标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因此,尚处在异议、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诉讼中的商标,已到商标续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我局将根据异议、异议复审或诉讼的最终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续展,如商标最终被不予核准注册,我局将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申请费用可以办理退还。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续展规费
每件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2000元。
如果是在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500元的延迟费。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2、如果续展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
3、续展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不予核准通知书》。
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4、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5、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六、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领取商标注册证须知
一、领取途径
直接办理的,当事人须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
委托代理机构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发给代理机构,当事人到代理机构领取。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须提交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2、申请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3、领取人的身份证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5、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2、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3、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特别说明: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在期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延迟费。
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