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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
贵州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群遴选与建设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繁荣发展我校哲学社会科学,加强我校文科重点学科建设,提高我校文科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现根据国家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基本精神和我校文科学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科学科群是经贵州大学批准、进行重点建设的文科类重点学科,是培养和积聚文科高层次创新人才、建设人才高地的重要载体,是我校实现文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四大功能的综合平台。
第三条学科群建设的基本思路是以科研项目为抓手,以平台建设为载体,以科研成果为内容,以人才团队为支撑;围绕一级学科,打破学院界限,优化学科布局,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以改革促进发展,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改革,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以融入地方经济社会为切入点,推进新型智库建设,全面提升贵州大学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四条遴选原则
历史性(传承性)原则,要充分利用和扶持我校历史基础比较悠久、社会影响比较大学科;
时代性原则,得到学校支持的学科群要充分反映时代的要求、国家和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紧密融入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
先进性原则,得到建设的学科群有公认度的学术权威,能够代表贵州省或中国西南地区的最高水平,在全国有明显的影响。
第五条建设目标
通过五年左右的建设,至2020年打造3-5个有特色
的高水平学科,力争建成1-2个西南一流、全国知名的重点学科;实现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才(文科)、教育部文科重点研究基地、文科一级学科博士点的突破。
第六条《贵州大学文科学科群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是文科学科群遴选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学科群的设置、遴选和建设
第七条贵州大学文科学科群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3年修订)进行设置,以一级学科为基础,鼓励学科交叉融合。
第八条文科学科群的设置、遴选和建设由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统筹,依照学院申报、学校评审的程序进行。
评审将采取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两个环节进行。
第九条学科群建设的申报学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过去五年必须取得明显的成就:
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5项以上,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著作5部以上,发表多篇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多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科研经费300万元以上;
2.已形成四个以上特色鲜明、领域稳定、成果丰硕、影响重大的研究方向;
3.学科群的首席专家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各个研究方向有相应的学术带头人,学科群的学术梯队结构合理。
第三章首席专家、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创新人才
第一十条学科群首席专家原则上年龄在55周岁以下,能够完成一个周期的建设任务;除获得第十二条资格之一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1.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以及省级社科项目3
项以上;
2.获得省部级社科成果奖二等奖奖励2次以上;
3.在《贵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中认
定的A级学术期刊或学校认定的一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4.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专著两部以上。
第一十一条学科学术带头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
2.获得省部级社科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3.在《贵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A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的咨询报告被省部级政府采纳、领导批示,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第一十二条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全国“四个一批”人才、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黔灵学者、省优秀科技青年人才、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凡整合进入学科群的,直接入选学科学术带头人。
第一十三条文科学科群青年学术创新人才应满足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或厅级项目2项以上;
3.获得厅级社科成果奖1项以上;
4.在CSSCI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撰写的咨询
报告被地厅级政府部门采纳、领导批示、以内参形式报省部级领导参阅,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第一十四条省“四个一批”人才、省高校学科学术带头人、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学术创新人才,凡整合进入学科群的,直接入选青年学术创新人才。
第一十五条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创新人才由申请人申报,学院初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组织专家组会议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批准,最后予以公告。
第一十六条遴选出的首席专家每年给予津贴6万元,学科学术带头人每年给予津贴4万元,青年学术创新人才每年给予津贴2万元。
津贴年初发放50%,年终考核合格后的再发放剩余的50%。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不再享受相应津贴。
第四章学科群的建设
第一十七条文科学科群的建设周期为五年。
各学科群根据国家、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依托学院自身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建设与发展规划主要包括设置意义、建设目标、主要研究方向、学术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与合作、基础条件建设、经费筹措、管理体制、保障措施及预期成效等内容。
第一十八条立项建设的文科学学科群,由贵州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与依托学院、学科负责人三方签订《贵州大学文科重点学科群建设计划任务书》,主要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内容。
学校将拨出专项经费对立项建设的学科群进行支持。
依托学院在人、财、物、环境条件等方面的支持,切实保证学科群建设需要,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各项建设目标。
第一十九条计划任务书建设内容一经确定,一般不得作大的调整,如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须由依托学院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后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批准。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贵州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是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群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宏观指导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群建设;
2.积极争取学校的支持,加大对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群建设的经费投入;
3.建立和完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群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开展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群的评选、评估、检查和验收工作,加大对学科建设的监督,及时调整或终止建设缺乏特色、发展滞后或无发展前景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群;
4.实施学科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聘任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群带头人;
5.开展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群建设的中期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院在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群建设与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院特点,制定本学院已获立项的重点学科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3.建立学院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群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首席专家是文科学科群的直接负责人,在文科学科群建设与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学科建设成效负直接责任,负责落实本学科的各项建设任务,包括学科队伍、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
2.统筹确定与调整本学科群的发展方向,组织与建设学科团队,安排与使用建设经费,配置与管理学科资源;
3.制定本学科群的建设发展规划;
4.每年至少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之一:
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获得省部级社科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在《贵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A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的咨询报告被省部级政府采纳、领导批示,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第二十三条学术带头人是文科学科群学术方向的负责人,在学术方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主要职责:
1.跟踪本研究方向的学术前沿,组织青年创新人才开展研究;
2.每年至少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之一:
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获得省部级社科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在《贵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A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的咨询报告被省部级政府采纳、领导批示,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第二十四条青年创新人才每年应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之一:
1.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
2.获得厅级社科成果奖1项以上;
3.在CSSCI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撰写的咨
询报告被地厅级政府采纳、领导批示、以内参形式报省部级领导参阅,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第六章经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文科学科群建设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投入,专款专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提取5%的比例用于申报、检查、验收等管理环节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文科学科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首席专家、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创新人才津贴,学术论文的发表和学术著作的出版,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在文科学科群建设专项经费中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需统一注明为“贵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学科群建设项目资助”。
第七章学科群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文科学科群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验收评估和绩效分析制度。
第二十九条每年12月31日前,学院对本学院的文科学科群进行自查,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等,撰写《贵州大学文科学科群建设年度报告》和《贵州大学文科学科群建设绩效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组织实施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群的中期检查,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任务进展情况、阶段目标完成情况、经费的使用和绩效情况等,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对达不到学科建设计划要求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计划的学科,将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直至撤销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群资格。
第三十一条建设期满,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将组织专家对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群进行验收评估。
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学科,将通报表扬并继续给予经费支持两年。
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要进行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直至撤销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群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贵州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