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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积极推行和强化学院内财务预算管理体制,提高各项办学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积极推行院内财务分级预算管理体制。

(三)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办学资金。

(二)合理编制院级财务预算、组织审核学院内部各部门预算,并对财务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

(三)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建立健全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内经济秩序。

(六)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即:

财务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资金和会计核算业务归口财务处集中管理。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院的各项财经工作。

第八条 根据工作和管理需要,经学院批准,部分院内单位可实行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由学院派出会计人员或会计机构负责管理或监督。

派出会计人员或会计机构的产生由财务处提出人选名单,报分管财务院长审批。

派出会计人员或会计机构由财务处统一领导。

独立核算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并接受学院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于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严重违反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的派出会计人员或会计机构,学院可停止会计人员工作或对会计机构进行整顿直至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财务实行院级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条 预算的内容。

学院部门预算(以下简称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的需要与财力可能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院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必须坚持按需要与可能、量力而行、量财办事、收支平衡的原则,不搞赤字预算。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实效、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学院预算由财务处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与任务以及财力可能,考虑年度财务收支综合因素进行编制;部门预算由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自行编制。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可实行先编制必保预算,后编制递补预算的方法。

即:

结合事业发展规划、任务需要和资金供应可能等方面的情况,将预算分为两大部分,先编制一定规划期内综合平衡的资金供求计划和年度收支平衡的必保项目预算;再将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安排但暂时没有收入保证的项目列入递补项目,编制递补预算。

递补项目依轻重缓急排序,视预算执行情况,当有收入弥补到预算时,将相应的支出项目按先重后轻的顺序依次递补进去。

第十三条 预算审批。

学院预算由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按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各有关主管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后,学院再根据核定的预算控制数编制详细预算,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部门预算由各部门按学院有关要求,根据学院划拨的部门预算经费,考虑创收因素自行编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学院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与调整。

财务处是学院财务预算的执行和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控制制度,按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审核各项财务收支,以维护财务预算的严肃性。

对于超预算的开支项目,应当拒绝安排资金。

各单位对于学院下达的各类专项经费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学院预算和部门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定效力,为了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财务预算时,仍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确保当年收支基本平衡。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院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及其他活动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具体包括:

(一)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

(二)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

(三)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如医疗保险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

(一)教学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二)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三)其他事业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待从财政专户核拨后,列入事业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院内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积极组织收入,创造条件努力开拓财源,不断增强筹资能力,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院内各部门以各种方式创收取得的资金属于学院收入的一部分,必须全部上交学院财务处按照国家及上级部门要求进行上缴或使用。

第十九条 各项创收所得,按照学院有关政策分配使用。

第二十条 学院收费由财务处实行统一管理,对于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类收费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二十二条 各类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经财政部门核拨后方可使用。

独立核算单位的各项收入自行入账并上缴,核拨后按学校规定进行分配,并每月向财务处报送收支情况表;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上缴学院财务处入账,核拨后由学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财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先支后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学院内各开户单位在银行所开账户,只能存放和核算本账户业务范围以内的各种收支,不得将核算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收入或资金私自存入本单位账户,也不得擅自向学院外其他单位转借账户。

第二十五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和个人积极为学院办学筹集资金,对于为学院筹资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支出是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

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支出。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管理支出、福利保障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基建自筹支出。

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支出。

学院应在保证基本事业支出需要和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量力而行,统筹安排基本建设自筹支出,不安排超财力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项支出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需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各项支出须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八条 除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补贴项目外,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工作补贴项目。

确因工作需要设立补贴项目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学院人事处备案,做表,由财务处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正式下发文件后方可实行,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第二十九条 学院财务支出审批各环节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事业经费在预算安排之内的正常开支,有经费来源,又符合财务规定的,由各部门按职责权限审批;教学和科研项目经费、学院按规定划拨给各部门的预算管理经费和各部门创收分成取得的经费,在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由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自主审批,最后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各职能部门、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

具体的财务审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学院超过10万元的、非经常性重大支出项目,须在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及计划,经主管领导论证后,报学院院长、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学院鼓励各部门勤俭节约办事,对节约支出较为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适当奖励。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和专项结余等。

事业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正常收入与支出相抵后余额,是可供学院结转事业基金使用的结余;专项结余是学院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在当年内尚未完成而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形成的结存。

第三十三条 学院可供分配的事业结余主要用于两个方面:

一是作为事业基金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二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生活待遇。

部门经费结余分配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各级财务部门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

年度终了,应对全学院收支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结算,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七章 专用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设置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等专用基金。

修购基金是指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经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资金。

住房基金是指学院拥有的由公房出售收入、房改经费拨款等资金组成的专用基金,可用于职工住房建设,以及向教职工发放购房补贴。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处管理和核算。

各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第八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十条 现金及存款管理。

学院应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学院应定期检查学院内各部门银行账户情况和资金状况,各部门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

应收及暂付款是学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院对单位和个人的一种债权。

对于学院内单位和个人办理的应收和暂付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还的,财务部门可从个人工资和其他款项中扣回,以避免学院资金流失。

具体的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存货的管理。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一、学院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入库、出库、计价、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

二、学院应明确存货管理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三、严格存货的盘点制度。

学院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财务处和有关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院级所有、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一、财务处及后勤事务管理中心是院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管理账目,后勤事务管理中心管理实物。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各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与维护。

二、学院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关个人。

三、各部门对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流失。

四、学院的固定资产要做到优化配置、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财务处有权调剂处置。

五、经学院研究同意,学院资产(如房屋、设备等)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学院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挪用或私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权属学院,由学院后勤事物管理中心提出组织实施,制定实施细则,由财务处向上级申请报废。

第四十五条 无形资产管理。

一、学院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评估机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格计入无形资产。

二、学院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支出,均计入学院的事业支出;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学院事业收入或根据国家及上级部门规定处置。

三、学院无形资产(无论使用权还是所有权)的转让,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取得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和劳务偿还的债务。

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暂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七条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金融机构和其他部门借贷的资金,包括基建项目贷款、设备购置贷款等。

一、学院根据慎重稳妥原则和实际需要,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管理,保证借入款项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二、未经学院批准,学院内任何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贷款和借款,学院财务处不能为院内任何部门和个人借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十八条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学院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

学院各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付款及暂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四十九条应缴款项是指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各类款项。

学院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上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五十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工会会费、挂靠学院的各类专业协会、学会经费及其他代管款项。

各类代管款项单独核算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院财务部门应当按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学院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 学院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院应建立健全独立核算下属单位财务报告制度。

对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学院财务处为其设置财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种类和要求,保证全面、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发展成果。

独立核算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学院及其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五十六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费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财务处可以根据学院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供学院决策层和上级主管部门参考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 学院有预算经费的单位每年度应进行客观、合理、具体的财务分析,向学院及其财务处、业务主管部门分析报告其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十八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学院的预算和决算。

第十一章 内部控制与财务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院财务人员须持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工作,否则不得从事专职财会工作。

第六十条 财会人员必须具备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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