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郊野公园管理规范定稿最新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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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郊野公园管理规范定稿最新2.docx

朝阳郊野公园管理规范定稿最新2

 

朝阳区郊野公园养护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forcountryparkmaintenancemanagement

inChaoyangDistrictinBeijing

 

制定:

北京市朝阳区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北京林业大学

 

朝阳区郊野公园养护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forcountryparkmaintenancemanagement

inChaoyangDistrictinBeijing

 

王涛岳德鹏刘岩曹睿编著

 

制定:

北京市朝阳区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北京林业大学

 

1.总则

1.1为推动朝阳区郊野公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园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关于本市绿化隔离地区郊野公园环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2朝阳区行政区划内的郊野公园适用本规范。

1.3郊野公园的绿化和美化要突出“生态园林、生态优先”的主导思想。

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提倡因地制宜配置树、草、花,营造出体现当地特色的植物景观。

1.4公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4.1依法实施公园的规划建设,加强财产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创造优美环境;

1.4.2实行优质服务,维护公园秩序,保障游客安全;

1.4.3开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文化娱乐活动;

1.5公园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按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2.园林绿化管理

2.1植物养护管理

2.1.1植物养护管理的总要求是:

保持植物自然健康状态,保证花卉植物正常生长,充分体现设计意图,使园林生态景观达到最佳状态。

2.1.2公园设计建设尽量保留乡土自然草地,选择适合本地生态环境条件、养护管理方便的宿根花卉,严格保护乡土树种,做到适地适花、适地适树、适地适草。

2.1.3公园内除必要的硬质地面及铺装场地(尽量选择透水通气材料)外,应最大限度地增加绿化面积,增加林下植物多样性,达到“黄土不露天”、“黄土不外溢”,增加公园的生态效益。

2.1.4对自然形成的低洼地进行适当改造后,应充分利用、保护,起到雨水收集、回渗的作用,形成有特色的观赏景观。

2.1.5孤植树(庭荫树):

保持树冠完整,姿态优美,生长繁茂,无枯枝,无病虫害,有较高的观赏价值。

游人活动净空高达2.5米以上。

2.1.6行道树:

生长健壮,树冠整齐,分支点达2.5米以上,无缺株、死株,无倾斜倒伏植株,基本无病虫危害。

2.1.7风景林木(花木):

做到乔灌草合理配置,定期修剪和抚育,无枯枝死树,基本无病虫害,植物长势好,整体景观有特色。

2.1.8整形灌木:

应及时修剪,常年保持其艺术造型;一般灌木亦应保持树冠完整,树形自然美观。

各类灌木均应做到无枯枝,无病虫枝,生长旺盛,对残缺、老化的灌木应及时更新。

2.1.9绿篱:

配置要因地制宜,与景观功能相协调。

整形绿篱应按时修剪,保持整齐、美观,保持设计形状。

自然式绿篱也要控制生长,及时清除徒长枝、病虫枝等。

2.1.10草坪:

保持青绿平整,边缘清晰,无积水,无缺株,定期修剪。

人工草坪养护要求草高保持在不超过10cm。

2.1.11公园绿化应该多使用抗旱的地被植物,如确实因造景需要草坪时,尽量选择需水较少的草坪品种,控制冷季型草的种植面积,力求养护管理做到节水化、生态化。

2.1.12公园应设计一定比例的开放式草坪,供游人游憩。

草坪应定期轮流关闭养护管理,无人为践踏的道路和踩板结的地块。

2.1.13地被植物:

应选择多种矮生、耐荫、覆盖力强,有一定观赏价值的多年生植物。

地被植物符合自然生长高度,不可有杂草;保持自然野生地被的区域,草高不超过50cm。

2.1.14藤蔓植物:

保持良好的株型姿态,定期修枝整形,不乱牵乱爬,无枯枝败叶,长势良好。

公园的墙体、建筑、构筑尽量发展垂直绿化,因地制宜选择多种藤蔓植物进行覆盖。

2.1.15古树名木:

必须重点保护,按照《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登记造册,挂牌说明,若遇灾害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2.1.16水生植物:

及时修剪,达到无病虫枝、叶,并适当控制生长范围。

2.1.17各公园按照公园面积合理配备保安(护林)人员,其中要有专职护林人员,要有责任书,有明确的管理范围。

2.1.18不得随意砍伐、移植园内造景植物,确需砍伐、移植的,应按《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办理手续。

2.1.19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郊野公园红线范围内违章搭建、侵占林地,一旦发现要及时制止,并向森林公安、城管等部门报告,依法处理;同时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2树木修剪

2.2.1每年修剪树木前必须制定修剪技术方案,并对工人进行培训,认真贯彻后方可进行操作,做到因地制宜,因树修剪。

2.2.2园林树木修剪的时期

2.2.2.1园林树木可在休眠期和生长期进行修剪,但更新修剪必须在休眠期进行。

2.2.2.2有严重伤流和易流胶的树种应避开生长季和落叶后伤流严重期。

2.2.2.3抗寒性差的、易抽条的树种宜于早春进行,春季开花的树种应在花谢之后进行修剪。

2.2.2.4常绿树的修剪应避开生长旺盛期。

2.2.3乔木修剪

2.2.3.1凡主轴明显的树种,修剪时应注意保护中央领导枝,使其向上直立生长。

原中央领导枝受损、折断,应利用顶端侧枝重新培养新的领导枝。

2.2.3.2应逐年调整树干与树冠的合理比例。

同一树龄和品种的林地,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

位于林地边缘的树木分枝点可稍低于林内树木。

2.2.3.3针叶树注意清除枯死枝条,并保护主尖直立向上生长。

2.2.3.4行道树中乔木的修剪,除应按以上要求操作外,还应注意以下规定:

a)行道树的树型和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分枝点高度最低标准为2.5米。

b)树木与架空线有矛盾时,应修剪树枝,使其与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

c)路灯和变压设备附近的树枝应与其保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

2.2.4灌木修剪

2.2.4.1灌木修剪应保持其自然树型,与周围景观协调统一,符合郊野公园的特色。

2.2.4.2灌木内膛小枝应适量疏剪,强壮枝应进行适当短截,下垂细弱枝及地表萌生的地蘖应定期疏除。

2.2.4.3栽种多年的丛生灌木应逐年更新衰老枝,疏剪内膛密生枝,培育新枝。

栽植多年的有主干的灌木,每年应采取交替回缩主枝控制树冠的剪法,防止树势上强下弱。

2.2.4.4生长于树冠外的徒长枝,应及时疏除或早短截,促生二次枝。

2.2.4.5多品种栽植的灌木丛,修剪时应主次分明,并留出适当生长空间。

2.2.5绿篱及色带修剪

2.2.5.1修剪应使绿篱及色带轮廓清楚,线条整齐,顶面平整,高度一致,侧面上下垂直或上窄下宽。

2.2.5.2修剪后残留绿篱面的枝叶应及时清除干净。

2.2.5.3地被类植物应及时剪除残花败叶,保持整齐洁净的景观效果。

2.2.6藤木修剪

2.2.6.1吸附类藤木,应在生长季剪去未能吸附墙体而下垂的枝条,未完全覆盖的植物应短截空隙周围枝条,以便发生副梢,填补空缺。

2.2.6.2钩刺类藤木,可按灌木修剪方法疏枝;生长到一定程度,树势衰弱时,应进行回缩修剪,强壮树势。

2.2.6.3生长于棚架的藤木,落叶后应疏剪过密枝条,清除枯死枝,使枝条均匀分布架面。

2.2.6.4成年和老年藤木应常疏枝,并适当进行回缩修剪。

2.2.6.5若有攀援植物缠绕树枝现象,应及时修剪。

2.3病虫害防治

2.3.1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重点采取生物防治的方法。

2.3.2应科学、有针对性地进行养护管理,使植株生长健壮,以增强抗病虫害的能力;外埠调入苗木(草坪、花卉)的,应当办理植物检疫手续,防止带入外来有害生物。

2.3.3及时清理带病虫的落叶、杂草等,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扩散、蔓延。

2.3.4各公园应设专职植保员1至2名,负责调查病虫害的发生情况,指导本园防治工作;发现主要病虫害应根据虫情预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对于危险性病虫害,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迅速采取扑灭措施。

2.3.5发现病虫害应及时处理,如有较严重病虫害发生,应化学、物理及生物等综合治理方法相结合,实施应急治理,治理效果要达到70%以上。

病虫害防治应使用环保型农药。

2.3.6病虫害具体防治操作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及《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

3.环境卫生管理

3.1园容卫生管理

3.1.1园内环境要保持整洁干净,所有设施必须放置有序,各类物资均不得在游览区影响景观的地点堆放。

3.1.2清扫保洁工作实行分工、分区、分片、定责管理,各个公园均应落实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干部,负责每天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1.3各类经营服务摊点必须按规划经公园管理部门审批定点设置,外观整洁美观。

3.1.4要特别注意园林绿地内的清洁卫生,不得将垃圾、废弃物抛置于绿地内,不得在绿地内堆放物资材料、摆设摊点或停放车辆。

植物管护中修剪、清理的枝条、残花杂草等不准残留在绿地内,应及时清理。

3.1.5游人较多区域的落花、落叶、枯枝等植物自然凋落物应及时清理,其他区域保持其自然状态。

防火期内,林下的植物枯枝落叶层要及时清理,以不易引发火灾为准。

3.1.6推广垃圾袋装化,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园区内无蚊蝇滋生地,无焚烧垃圾、树叶污染环境现象。

3.1.7园内座椅、果皮箱、洗手池、痰盂、园灯、指示牌、明沟、围栏等保持洁净。

3.1.8后勤设施(宿舍、办公室、值班室、仓库、车库、工具房、食堂等)保持环境整洁,室内窗明几净,无蜘蛛网、无垃圾、无蚊蝇、无鼠穴,灯光设施完好。

3.1.9后勤物资要分类堆放整齐,废弃物及时清运。

园内施工现场的建材物资应堆放在指定地点,并用遮掩物隔障,竣工后及时清场,恢复原貌。

严禁使用绿地堆放物资材料。

3.2厕所管理

3.2.1厕所卫生做到无蝇蛆、无淤塞、无积水、无明显臭味、无破烂设施。

保证地面、蹲位、挡板净,粪槽、尿槽净,墙壁、门窗净,四周环境净。

3.2.2厕所的水电设施必须保持完好的使用功能,化粪池要密封,并有排气管,符合技术规范。

3.2.3按旅游设施改造标准改建的厕所,在管理上应达到《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中相应等级厕所的标准。

3.2.4厕所开放时间应与公园开放时间一致。

3.3湖、池水面管理

3.3.1保持湖、池水面清洁,做到水面无漂浮杂物,无臭味,无蚊虫滋生,种植有水生植物的区域应做到水生植物层次分明。

3.3.2严禁将各处污水、废水排入园内的湖、池、溪、河等水域,严防水质污染。

3.3.3池内的喷水器、叠泉的循环水装置等,应落实相关人员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损坏后不能维修的应及时拆除或更换。

4.园林设施管理

4.1园林建筑管理

4.1.1园林建(构)筑要保持外观完好,整洁美观,门窗、座椅、灯具和室内装饰物品要经常擦洗、除尘,做到无灰尘、无蛛网、无污垢、无乱刻乱划。

4.1.2园林建筑一般三年油漆粉刷一次,损坏需及时维修。

4.1.3雕塑、花架、喷泉、假山、塑石、栏杆、汀步、景门、景墙等园林小品,应定期清洗和维修。

需粉刷的要每两年粉刷一次,保持其功能完好、清洁美观。

4.1.4公园配套管理用房应充分利用,发挥公园管理作用,严禁出租、出售或挪作他用。

4.2文物和名胜古迹管理

4.2.1园内文物和名胜古迹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

4.2.2园内文物和名胜古迹要保持完好无损,划定保护区域,定期检查维修,建立说明标志。

4.2.3严禁擅自移动、改变文物和名胜古迹原状。

严禁擅自在文物和名胜古迹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4.2.4对园内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园内文物的,应当经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备案。

4.3基础设施管理

4.3.1水电设施、管线铺设要符合水电管理部门的技术安全规范。

公园应尽可能将电线、给水排水管埋入地下,并在公园地形图上明确指示线路方向。

经常对水电设施作安全检查,损坏要及时维修,园内路灯杆架、灯泡、灯罩要随时检查,发现残损要及时更换。

一般要求园内的水电设施(包括路灯)从出现问题到维修的时间不超过一周。

4.3.2道路、平台、台阶、路沿、护栏、座椅和果皮箱等保持平整完好,损坏要及时修补,不得出现道路坑洼、台阶缺损、护栏倒伏的现象。

需粉刷的围栏至少每两年粉刷一次。

4.3.3金属设施(铁门窗、铁围栏、花栏及其他金属装饰构件)应每年除锈,油漆一次,发现锈蚀、残损应及时修补更换。

4.3.4主要出入口必须明示“游园须知”、“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开闭园时间”等以方便游客。

4.3.5“公园导游图”、“游园须知”每三年翻新一次,景点指示牌、宣传牌每年翻新一次,科普宣传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做到每季度更换一次内容,一年粉刷一次。

4.4机械设施管理

4.4.1园内机械设施要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达到安全标准,外观整洁,定期保养。

4.4.2运输车辆要有专人管理,按有关规定实施保养,不准带故障行驶。

所有机械和机动车辆必须停在指定地点,不得在园内乱停乱放,节假日或游人高峰期未经公园管理部门允许,任何车辆不得在园内行驶。

4.4.3各种园林机具(如剪草机、修剪机、拖拉机、喷雾器等)要有专人负责保养,使用人员须经过学习培训,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4.4.4所有机械设施使用人员均须定期进行安全学习,加强安全知识教育,保证机械设施安全运行,保障人员安全。

4.5游乐设施管理

4.5.1公园娱乐场(游乐园、儿童乐园等)的设置,必须遵循总体规划,凡总体规划未考虑设置的,不得擅自任意设置;按总体规划设置的,应合理布置,控制项目和容量,不得随意变更或扩大场地,游乐场和儿童活动区以外不要设置游乐设施。

4.5.2公园游乐园要严格贯彻执行《游乐园管理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选址、质检和登记手续。

4.5.3每台游艺机都应制定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和科学合理的操作程序以及应急处理方法。

4.5.4游乐场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4.5.5游乐场应根据每种设备的性能和特点,设置必要的“游客须知”及有关标志,使游客能自觉遵守,正确使用,安全操作,必要时工作人员应实施现场指挥和帮助。

4.5.6游乐场应设立技术档案积累资料(包括每台机械的生产单位、出厂日期、有关技术参数和检验合格证、运行日志、故障情况处理意见等)。

5.动物保护与管理

5.1公园内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的候鸟,应当及时报告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属国家一、二级保护的动物的繁殖、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市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报告。

5.2公园可设置鸟类投喂点,吸引、保护各种鸟类;对在园内栖息的野生动物应作重点保护。

5.3郊野公园内禁止捕鸟、狩猎。

5.4在有需求的公园内可划定一定范围作为宠物专区,允许游人在规定范围内有照看的情况下遛狗。

宠物专区应设立专业指示牌及游客须知,并设1—2名专职人员负责管理,保证公园环境免遭破坏、其他游人的权益免遭侵犯。

6.安全管理

6.1安全保障

6.1.1公园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向职工和游客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人身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

6.1.2公园开放时间主要游览区不得有车辆通行或停放,经允许入园的机动车和生产用车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不得鸣笛,在指定地点停放,未经允许的非机动车不得在园内通行或停放。

6.1.3残疾人乘坐的电动轮椅须经公园管理部门同意,在有人保护的情况下方能入园。

6.1.4公园的各种供电线路,各种井口、井盖必须符合规范,不得影响景观和游人安全。

6.1.5郊野公园内禁止燃放鞭炮、烧荒、烧树叶以及在禁烟区内吸烟,禁止室外烧烤;禁止游客携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入园。

6.1.6要合理设置性能完好的消防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危险性较高的区域要有专用消防栓,由专人负责。

6.1.7公园内的运动器械、山石栏杆、湖岸要经常养护检查,施工现场、堆物堆料场所须设立安全标志。

6.1.8公园机动船、电瓶车等驾驶员必须持证操作,每年必须进行职工上岗培训工作,并按期年审、随时维护保养。

6.1.9机动船、电瓶车要在规定区域行驶,要有限速规定,要绝对避免相撞事故。

6.1.10公园禁止无照商贩进园经商、强行兜售;不许发生赌博或变相赌博;未经批准不得聚众讲演、集会;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6.1.11园林建筑、制高点等需装备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测。

6.2游乐项目安全管理

6.2.1公园内设置游艺项目应在征得区绿指办同意后,向有关部门申报,获批后方可经营。

6.2.2每个游乐项目应在合适位置设置安全须知牌示,指导游人游玩。

对不适宜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游玩的项目,应明示。

6.2.3有必要的项目,可为游人投安全保险。

6.2.4游艺项目必须设有参与者适应范围的规定,郊野公园内不准设置大型、惊险游艺项目。

建立运营、检查、维修档案,游艺机械的运营管理按照《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6.3水上项目安全管理

6.3.1公园游船及其他水上游乐项目未经专业主管部门验收不得营业,运行中严禁超载。

6.3.2游船应有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每年的全面检查应不少于1次;在出租前和使用后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停止使用,严禁带故障营运。

6.3.3游船管理部门必须配备救护人员和水上救生器材,以应急需。

6.3.4凡开展游船业务的水域,必须设置游船专用码头.游船严禁在非码头岸段停靠上下游人。

6.3.5码头上应设置租乘游船须知的牌示和安全防范的设施及措施。

6.3.6在公园内水深超过1.5米的地方应设置水深尺度及安全警示标志。

6.4治安防范

6.4.1公园治安保卫工作应以不发生火灾、不发生重大盗窃案件、交通事故和治安事故为标准。

保障公园游客及财物的安全,保持园内游览秩序良好。

6.4.2公园应视实际情况,配备专职保安人员,负责公园的值班巡逻,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公共治安秩序;同时应安排流动巡视力量,随时为有需求的游客提供帮助。

6.4.3公园应建立和健全公园、科室(管理区)、班组三级安全责任制;各部门、岗位应建立和健全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

6.4.4公园应每季度定期进行以防火、防盗、防破坏为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6.5森林防火

6.5.1各公园应当把森林防火列为公园安全防护的重要任务。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森林消防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6.5.2公园管理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森林消防组织机构,落实森林消防职责。

明确管理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与具体工作人员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范围。

6.5.3公园应制定扑火预案,全园职工应掌握扑火常识。

6.5.4防火期内组织专人开展森林消防巡查工作,加强火源管理,制止园内违规用火行为;在持续高火险天气、节假日等重要时期,要组织人员加强巡护,严防死守,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6.5.5要配备必要的扑救工具,并做好业务培训工作。

扑火工具应有专人管理,扑火设备的种类、数量要满足本单位森林火灾扑救的最低需要。

6.6用电安全

6.6.1用电设施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规范。

6.6.2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用电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6.6.3园内电路不得随意更变、破坏。

其他单位或个人到公园内用电时需向公园管理部门申请报批。

附录:

[1]《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北京市绿化条例》——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关于本市绿化隔离地区郊野公园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京发改【2007】1216号)

[5]《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资发〔2010〕4号)

[6]“病虫害具体防治操作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及《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

”出自《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

[7]《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03)——2003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9]《游乐园管理规定》——2000年12月14日建设部第35次部常务会议、2001年1月3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10]《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技监局发E【1994】08号)——1994年4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发布

[11]《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3]关于本市绿化隔离地区郊野公园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建设郊野公园可以拓展城市绿化隔离带功能,提供更多休闲游憩空间,让市民更直接、更具体地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政府关注民生的重要体现。

该项工作已列入今年市政府拟办的重要实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加大公共财政投入。

公园建设遵循以“野”为魂、以“林”为体,因地制宜、自然朴野、健康生态、以满足散步休闲为主,不刻意追求特色和主题、减少人工雕饰的理念。

按照“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积极推进”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大众。

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正确处理好公园环建设与实现绿隔规划、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的关系。

推进生态城市和宜居城市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努力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

二、建设目标

郊野公园建设是对绿化隔离地区绿地进行近自然化和公园化改造,重在构建清新和谐、天然野趣、古朴自然、景色优美、环境宜人的以森林自然生态景观为主体的绿色空间,尽量减少建筑规模,严格控制水面面积。

郊野公园建成后面向社会、免费开放。

按照计划,2008年前完成2万亩郊野公园建设任务,力争通过两年集中建设,沿东北五环、西南四环形成60余处6万亩公园,每隔3公里一处,实现郊野公园绕京城。

三、建设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自然协调的原则。

按照适地适树、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要求,以乡土树种为主,优化林木结构,注重植物的空间配置和季相变化,突出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营建树种丰富、结构合理、自然协调、稳定健康的植物群落。

(二)坚持政府主导,投资分担的原则。

绿化隔离地区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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