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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实施细则

 

鄯善县改建二塘沟支渠 19.3km 渠道防渗工程项目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8 月

一、总则

1.1本规程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有关测量规范、《水

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南岸干渠

暨灌区工程建设监理统一管理办法》以及现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鄯善县改建二塘沟支渠 19.3km 渠道防渗工程项目监理部

的施工测量。

1.3除非承建单位愿意承担风险,否则用于施测的起算数据、技术设计书

和观测大纲等关键性文件均须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二、承建单位应报送的文件

2.1施工区范围内现场测量基准点及相关数据由业主单位委托监理部向承

建单位(或施测单位)提供,以作为承建单位进行施测工作的基础。

承建单位在

收到上述基准数据后应进行复核验算。

如对该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数据后的 7

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测量监理处,共同进行核实。

核实后的数据由监理部或测量

监理处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

承建单位应以监理部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

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

在收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部审批。

2.2承建单位应在施测 14 天前,将有关反映其施测能力、水平和施测进

度安排计划的报告报送监理部批准。

除非相关监理实施细则另有要求,否则,这

份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2.2.1施测项目概述。

2.2.2施测技术方案要点(施测方法、操作规程和引用技术标准目录)。

2.2.3观测仪器、设备设置(含计算机、气象仪器和仪器检验设备等)。

2.2.4测量专业人员设置。

2.2.5施测进度计划。

2.2.6测点保护措施。

2.2.7安全防护与成果质量控制措施。

2.2.8监理工程师依据承建合同文件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3承建单位应根据报经批准的进度日程安排施测计划,在阶段性测量工

作完成后的 14 天内,按本章有关要求向监理部报送业已完成的阶段性测量成果

资料,以便监理工程师及时对所报送测量成果进行审核与确认。

2.4(基本)控制各测量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2.4.1 平面、高程控制网(或系统)设计。

(1) 已有的控制点成果及略图、测区地形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

文号等。

(2) 控制测量设计书(含标石类型、联测方案、引用技术标准等)。

如采用插点法、插网法和测距导线法,或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允许,或报经监

理部批准采用的其他测量方法,尚须递交联接图和精度估算值。

2.4.2 控制测量的选点、埋石。

(1) 控制网点布置图、水准路线图、导线路线图。

(2)点之记、托管书。

2.4.3 控制测量观测

(1) 观测大纲(含观测时各种限差标准)。

(2) 仪器检验资料。

(3) 外业观测资料检验计算成果。

2.4.4 内业计算和成果验收。

(1) 内业成果计算资料。

(2) 成果表(含坐标系统、高程系统)。

(3) 质量评价,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2.4.5 监理部依据合同文件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包括相应的应用技术与计

算程序使用说明)。

2.5 施工放样测量要求

2.5.1 承建单位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承建单位并

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

网点的道路及防护栏杆。

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承建单位负责修复。

2.5.2 承建单位对于各个工程部位的施工放样,应根据其工程的等级、精度

要求,采取相应的放样方法,关键部位的测量放样参数及方法应事先报经监理部

审查。

2.5.3 重要部位的放样点,如:

基础开挖开口线、竣工部位轮廓点、砼工程

基础块(第一层)轮廓点、重要预埋件位置、金属结构安装轴线点、地下工程基

本导线点等,承建单位应将其放样成果以书面形式交监理部检查。

监理及时进行

复核,并以书面形式返还承建单位。

2.5.4 监理单位对承建单位提交的测量方案或测量成果进行审查时,除进行

业内复核外,并采取独立对照测量方法进行外业抽查,抽查范围及数量为

100%。

2.5.5 放样测量各阶段一般报送主要轮廓点(轴线)和重要部位的放样数据

与资料。

必要时,应根据监理部要求报送所有放样数据及资料。

报告内容包括:

(1) 施工区等级控制点成果及略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

此项内容重复者,只注明,无须重复递交。

(2)放样数据、放样略图(含可能的控制方格网图)。

(3)放样方法、程序及点位精度估算。

(4)放样计算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他资料。

另外,在每个单位工程完成后的 14 天以内,承建单位还应报送单位工程的

放样测量工程总结、质量评价和验收报告。

2.6 断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2.6.1 断面轴线点或中心桩放样图、断面点测量方法。

2.6.2 断面施测记录、计算和断面点成果表。

2.6.3 各种断面图及断面编号。

2.6.4 按合同文件应予以报送的其他资料。

2.7 收方测量要求

2.7.1 收方测量的原始地形资料,由承建单位施测,监理独立复测、检查、

审核,并报业主审定。

承建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及时进行中标区域内

的原始地形(或原始断面)的测量,并报监理部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在开工前

报告监理部和业主,由业主和监理共同进行核实修正。

如在开工前(原始地貌破

坏前)不提出异议,则视为已经认可,今后均以次作为计量的依据。

2.7.2 收方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1)施工前的原始地形图、断面图或其他业已报监理工程师签发或确认的

资料。

(2)业已报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收方测量资料。

(3)工程量计算资料。

(4)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他资料。

2.7.3 砼工程量以实测的竣工资料和设计及设计变更的几何体形为基准进行

计算。

由于基础超欠挖增加或减少的砼工程量,除了应提供实测资料外,还应提

供业主批准的允许超欠挖设计变更文件。

2.7.4 每月定期的收方测量由承建单位测量人员负责进行,并报监理部审

核。

承建单位每月上报工程量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实测的收方断面图(或收方地形图)。

断面图上应有原始线、设计线、上

月收方线和本月收方线。

2)方量计算表。

2.7.5 承建单位上报的工程量,必须是设计线范围内的有效工程量。

超出设

计范围外的工程量,必须提供经业主批准的设计修改文件或变更文件。

2.7.6 竣 工 收 方 测 量 有 承 建 单 位 施 测 , 监 理 人 独 立 抽 测 , 抽 测 量 不 小 于

50%。

2.8 如果承建单位采用新仪器设备或新技术方法,或在施测过程中执行了现

行规范尚未规定的技术要求,则须于计划实施的 14 天前报监理部批准。

2.9 上述报告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授权其

施测单位负责人签署后递交。

监理部审阅后将限时退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

退回。

审阅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正)后执行”、“已审阅”或“修

改(正)后重新报送”四种。

2.10 若承建单位收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正)后重新报送”,则承建单位

应抓紧作出安排,并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施测或施工作业延误等合同责任。

2.11 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以上报告资料,因此造成的合同责任

由承建单位承担。

若承建单位在限时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签或批复意见,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2.12 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单位测量成果的批准与确认,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

承建单位对测量成果准确和精确度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2.13 竣工测量

2.13.1 竣工测量资料必须是实测的资料,不能套用设计图纸,没有合格的竣

工资料不应验收。

竣工图必须反映开挖(或填筑)的轮廓或地形的特征点。

2.13.2 单位工程竣工计量资料必须齐全,承包人应向监理人上报下列资

料,并同时上报业主:

1)实测的竣工地形图,其比例尺为 1:

200~1:

1000。

2)实测的竣工纵横断面图,其横断面间距在 1—20m。

3)工程量决算表。

4)其他相关资料。

2.13.3 竣 工 测 量 点 、 断 面 点 的 精 度 应 满 足 规 范 中 相 应 比 例 尺 地 形 图 的 要

求。

重要轮廓点及特征点的测量精度,不低于放样点的精度。

2.13.4 竣 工 测 量 资 料 应 进 行 整 饰 。

 地 形 图 按 国 家 测 绘 局 颁 布 的 相 应 地 形

(地籍)测量规范的标准进行整饰。

2.13.5 竣工测量资料由承建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监理单位督促、审核,业

主审定。

2.13.6 其他

1)承建单位所报测量资料须有开挖桩号、开挖高程;土料、砂砾石及岩界

面开挖必须实测每层原始界面地形图,并报监理部审查、业主审定。

2)收方断面以中心桩,横向误差不大于 100mm。

3)由于地质原因,需要改变原设计,监理部报出对比方案,提出最优方案

报业主审定。

4)所有基础、边坡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成后,经设计方地质工程师进行编

录,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5)测量经纬仪必须达到 T2 的精度,水平仪必须达到 DS3 的精度,并且具有

测量检测合格证。

三、质量控制

3.1 所有(或关键)测量和放样的有关参数都应事先报经监理部检查。

必要

时,监理部可要求施测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

3.2 承建单位应依照有关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执行标准,对其业已完成的测量

成果进行质量评定,并报送监理部测量监理处确认,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测量产

品,承建单位应及时安排予以复测,并为此承担合同责任。

3.3 施工测量质量控制标准按合同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有关测量技术与质

量评定标准执行。

如施工期间,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了新的专业技术标准(规

范),则新的标准(规范)生效之后所进行施工测量控制标准的主要精度指标参

照其执行。

3.4 各分项工程项目施测质量控制标准还应结合相应项目技术要求和相应监

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项目

精度指标

说明

内容

平面位置中

误差(mm)

高差中误差

(mm)

1

混凝土建筑物

轮廓点放样

±(20-30)

±(20-30)

相对于邻近基

本控制点

2

土石料建筑物

轮廓点放样

±(30-50)

±30

相对于邻近基

本控制点

3

机电与金属

结构安装

安装点放样

±(1-10)

±(0.2-10)

相对于建筑物

安装轴线和相

对水平度

4

土石方开挖

轮廓点放样

±(50-200)

±(50-100)

相对于邻近基

本控制点

施工测量主要精度指标表

四、其他

4.1 对于承建单位报送,申明属于秘密并于文件首页一个明显位置加盖了密

级印章的成果资料和技术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对第三方保密,并且只限于在本监

理项目范围内引用。

4.2 当承建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已报经监理部批准的作业措施和计

划,并致使施测技术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时,承建单位应于此类修改计划或措施

实施的 7 天以前另行报经监理部或测量监理处批准。

4.3 施工测量所有项目工作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合同工程项

目价格中,业主单位不另单独计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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