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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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01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01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2年3月1日

  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220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总图制图标准》GBJ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114-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组对《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105-87)进行了修编。

编制组首先参照1990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随后提出了送审稿,再经函审和专家审查通过,使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本标准的修编目的是:

  一、与1990年以来发布实施的《技术制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ISOTC/10的相关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协调一致。

  二、充分考虑手工制图与计算机制图的各自特点,兼顾二者的需要和新的要求。

  三、对不适合当前使用的或过时的图例、表达方式和制图规则进行了修改、删除或增补,使之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该所(北京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参编单位:

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主要起草人:

陈雪光、张瑞华

  1总则

  1.0.1为了统一建筑结构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

     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是建筑结构专业制图的基本规定,适应于工程制图中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

  1手工制图;

  2计算机制图。

  1.0.3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结构专业下列工程制图: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2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实测图;

  3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1.0.4建筑结构专业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

     定。

  2一般规定

  2.0.1图线宽度b,应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中“图线”的规定选用。

  2.0.2每个图样应根据复杂程度与比例大小,先选用适当基本线宽度b,再选用相应的线宽组。

  2.0.3建筑结构专业制图,应选用表2.0.3所示的图线。

       

  2.0.4在同一张图纸中,相同比例的各图样,应选用相同的线宽组。

  2.0.5绘图时根据图样的用途,被绘物体的复杂程度,应选用表2.0.5中的常用比例,特殊情况下也可选用可用比例。

       

  2.0.6当构件的纵、横向断面尺寸相差悬殊时,可在同一详图中的纵、横向选用不同的比例绘制。

轴线尺寸与构件尺寸也可选用不同的比

     例绘制。

  2.0.7构件的名称应用代号来表示,代号后应用阿拉伯数字标注该构件的型号或编号,也可为构件的顺序号。

构件的顺序号采用不带角标

     的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

常用的构件代号见附录A。

  2.0.8当采用标准、通用图集中的构件时,应用该图集中的规定代号或型号注写。

  2.0.9结构图应采用正投影法绘制(图2.0.9-1、图2.0.9-2),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仰视投影绘制。

            

2.0.10在结构平面图中,构件应采用轮廓线表示,如能用单线表示清楚时,也可用单线表示。

定位轴线应与建筑平面图或总平面图一致,

     并标注结构标高。

  2.0.11在结构平面图中,如若干部分相同时,可只绘制一部分,并用大写的拉丁字母(A、B、C、……)外加细实线圆圈表示相同部分的分

     类符号。

分类符号圆圈直径为8mm或10mm。

其他相同部分仅标注分类符号。

  2.0.12桁架式结构的几何尺寸图可用单线图表示。

杆件的轴线长度尺寸应标注在构件的上方(图2.0.12)。

            

  2.0.13在杆件布置和受力均对称的桁架单线图中,若需要时可在桁架的左半部分标注杆件的几何轴线尺寸,右半部分标注杆件的内力值和

     反力值;非对称的桁架单线图,可在上方标注杆件的几何轴线尺寸,下方标注杆件的内力值和反力值。

竖杆的几何轴线尺寸可标注

     在左侧,内力值标注在右侧。

  2.0.14结构平面图中的剖面图、断面详图的编号顺序宜按下列规定编排(图2.0.14):

  1外墙按顺时针方向从左下角开始编号;

  2内横墙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编号;

  3内纵墙从上至下,从左至右编号。

  2.0.15构件详图的纵向较长,重复较多时,可用折断线断开,适当省略重复部分。

  2.0.16图样或标题栏内的图名应能准确表达图样、图纸构成的内容,做到简练、明确。

               

  3混凝土结构

  3.1钢筋的一般表示方法

  3.1.1钢筋的一般表示方法应符合表3.1.1-1~表3.1.1-4的规定。

       

       

       

3.1.2钢筋的画法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1.3钢筋、钢丝束及钢筋网片应按下列规定标注:

  1钢筋、钢丝束的说明应给出钢筋的代号、直径、数量、间距、编号及所在位置,其说明应沿钢筋的长度标注或标注在相关钢筋的引出线

   上。

  2钢筋网片的编号应标注在对角线上。

网片的数量应与网片的编号标注在一起(表3.1.1-3序号2)。

  注:

简单的构件、钢筋种类较少可不编号。

  3.1.4钢筋在平面、立面、剖(断)面中的表示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在平面图中的配置应按图3.1.4-1所示的方法表示。

当钢筋标注的位置不够时,可采用引出线标注。

引出线标注钢筋的斜短划线应

   为中实线或细实线。

  2、当构件布置较简单时,结构平面布置图可与板配筋平面图合并绘制。

               

  3、平面图中的钢筋配置较复杂时,可按表3.1.2中序号5的方法绘制(图3.1.4-2)。

                

  4、钢筋在立面、断面图中的配置,应按图3.1.4-3所示的方法表示。

                 

  3.1.5构件配筋图中箍筋的长度尺寸,应指箍筋的里皮尺寸。

弯起钢筋的高度尺寸应指钢筋的外皮尺寸(图3.1.5)。

                  

3.2钢筋的简化表示方法

  3.2.1当构件对称时,钢筋网片可用一半或1/4表示(图3.2.1)。

            

  3.2.2钢筋混凝土构件配筋较简单时,可按下列规定绘制配筋平面图:

  1独立基础在平面模板图左下角,绘出波浪线,绘出钢筋并标注钢筋的直径、间距等(图3.2.2a)。

  2其他构件可在某一部位绘出波浪线,绘出钢筋并标注钢筋的直径、间距等(图3.2.2b)。

                   

  3.2.3对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可在同一图样中一半表示模板,另一半表示配筋(图3.2.3)。

             

  3.3预埋件、预留孔洞的表示方法

  3.3.1在混凝土构件上设置预埋件时,可在平面图或立面图上表示。

引出线指向预埋件,并标注预埋件的代号(图3.3.1)。

                      

3.3.2在混凝土构件的正、反面同一位置均设置相同的预埋件时,引出线为一条实线和一条虚线并指向预埋件,同时在引出横线上标注预

     埋件的数量及代号(图3.3.2)。

  3.3.3在混凝土构件的正、反面同一位置设置编号不同的预埋件时,引出线为一条实线和一条虚线并指向预埋件。

引出横线上标注正面预

     埋件代号,引出横线下标注反面预埋件代号(图3.3.3)。

                

  3.3.4在构件上设置预留孔、洞或预埋套管时,可在平面或断面图中表示。

引出线指向预留(埋)位置,引出横线上方标注预留孔、洞的尺

     寸,预埋套管的外径。

横线下方标注孔、洞(套管)的中心标高或底标高(图3.3.4)。

            

  4钢结构

  4.1常用型钢的标注方法

  4.1.1常用型钢的标注方法应符合表4.1.1中的规定。

       

       

  4.2螺栓、孔、电焊铆钉的表示方法

  4.2.1螺栓、孔、电焊铆钉的表示方法应符合表4.2.1中的规定。

       

4.3常用焊缝的表示方法

  4.3.1焊接钢构件的焊缝除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焊缝符号表示法》(GB324)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节的各项规定。

  4.3.2单面焊缝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箭头指向焊缝所在的一面时,应将图形符号和尺寸标注在横线的上方(图4.3.2a);当箭头指向焊缝所在另一面(相对应的那面)时,应

   将图形符号和尺寸标注在横线的下方(图4.3.2b)。

  2表示环绕工作件周围的焊缝时,其围焊焊缝符号为圆圈,绘在引出线的转折处,并标注焊角尺寸K(图4.3.2c)。

             

  4.3.3双面焊缝的标注,应在横线的上、下都标注符号和尺寸。

上方表示箭头一面的符号和尺寸,下方表示另一面的符号和尺寸(图

     4.3.3a);当两面的焊缝尺寸相同时,只需在横线上方标注焊缝的符号和尺寸(图4.3.3b、c、d)。

              

  4.3.43个和3个以上的焊件相互焊接的焊缝,不得作为双面焊缝标注。

其焊缝符号和尺寸应分别标注(图4.3.4)。

            

  4.3.5相互焊接的2个焊件中,当只有1个焊件带坡口时(如单面V形),引出线箭头必须指向带坡口的焊件(图4.3.5)。

            

  4.3.6相互焊接的2个焊件,当为单面带双边不对称坡口焊缝时,引出线箭头必须指向较大坡口的焊件(图4.3.6)。

             

  4.3.7当焊缝分布不规则时,在标注焊缝符号的同时,宜在焊缝处加中实线(表示可见焊缝),或加细栅线(表示不可见焊缝)(图4.3.7)。

           

  4.3.8相同焊缝符号应按下列方法表示:

  1在同一图形上,当焊缝型式、断面尺寸和辅助要求均相同时,可只选择一处标注焊缝的符号和尺寸,并加注“相同焊缝符号”,相同焊

   缝符号为3/4圆弧,绘在引出线的转折处(图4.3.8a)。

             

  2在同一图形上,当有数种相同的焊缝时,可将焊缝分类编号标注。

在同一类焊缝中可选择一处标注焊缝符号和尺寸。

分类编号采用大写

   的拉丁字母A、B、C……(图4.3.8b)。

4.3.9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焊接的焊件焊缝,应标注“现场焊缝”符号。

现场焊缝符号为涂黑的三角形旗号,绘在引出线的转折处(图

     4.3.9)。

               

  4.3.10图样中较长的角焊缝(如焊接实腹钢梁的翼缘焊缝),可不用引出线标注,而直接在角焊缝旁标注焊缝尺寸值K(图4.3.10)。

              

  4.3.11熔透角焊缝的符号应按图4.3.11方式标注。

熔透角焊缝的符号为涂黑的圆圈,绘在引出线的转折处。

                     

  4.3.12局部焊缝应按图4.3.12方式标注。

               

  4.4尺寸标注

  4.4.1两构件的两条很近的重心线,应在交汇处将其各自向外错开(图4.4.1)。

                  

  4.4.2弯曲构件的尺寸应沿其弧度的曲线标注弧的轴线长度(图4.4.2)。

                

  4.4.3切割的板材,应标注各线段的长度及位置(图4.4.3)。

              

  4.4.4不等边角钢的构件,必须标注出角钢一肢的尺寸(图4.4.4)。

            

  4.4.5节点尺寸,应注明节点板的尺寸和各杆件螺栓孔中心或中心距,以及杆件端部至几何中心线交点的距离(图4.4.4、图4.4.5)。

  4.4.6双型钢组合截面的构件,应注明缀板的数量及尺寸(图4.4.6)。

引出横线上方标注缀板的数量及缀板的宽度、厚度,引出横线下方标

     注缀板的长度尺寸。

  4.4.7非焊接的节点板,应注明节点板的尺寸和螺栓孔中心与几何中心线交点的距离(图4.4.7)。

              

   

5木结构

  5.1常用木构件断面的表示方法

  5.1.1常用木构件断面的表示方法应符合表5.1.1中的规定。

       

  5.2木构件连接的表示方法

  5.2.1木构件连接的表示方法应符合表5.2.1中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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