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海景大道规划调整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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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海景大道规划调整方案

宁河县生物质发电项目

涉及《天津市宁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调整方案

 

二〇一四年九月

1项目概况

1.1项目性质与规划调整说明

宁河县生物质发电项目是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属于新能源电力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2013年修正)》中鼓励类之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中“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

本项目符合国务院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由天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

《天津宁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是以2005年为基期年,并根据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完成的,宁河县生物质发电项目属于市政基础设施类,《规划》没有预留,为保证项目用地的合理需求,需要对《规划》补充完善并进行局部调整。

1.2项目建设背景

目前宁河县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为简易填埋,其特征是基本上没有或仅有部分工程措施、不执行环保标准、可以处理所有种类的垃圾,但占地面积大。

宁河县当前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属于IV级填埋场,IV级填埋场为衰减型填埋场,它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例如:

垃圾渗出液对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垃圾堆放产生的臭气对场地周边的空气质量的严重影响,另外,垃圾发酵产生的甲烷气体既是火灾及爆炸隐患,排放到大气中又会产生温室效应。

面对日益增长的垃圾处理的需求,生活垃圾简易填埋的方式囿于自身的处理能力、占地规模和环境影响等局限性已经不能较好地解决垃圾围城、围村问题,宁河县亟待积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理体系建设。

另一方面,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作为固体废物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有效手段日益成熟,在许多国家得到广泛应用,为宁河县垃圾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1.3项目基本情况

1.3.1项目建设内容

该工程位于廉庄乡孟庄村,南至卫星路、东近宝芦公路,拟建设宁河县生物质发电项目。

宁河县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是以宁河县城区、下辖各乡镇及其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为原料焚烧发电。

该工程建设包括主厂房生产区域、工艺辅助设施区域和办公生活区域。

主厂房生产区域包括:

主控楼、汽机房、除氧间、卸料平台、垃圾池、锅炉焚烧间、出渣间、尾气处理间、引风机房、排污降温池、固化车间、烟囱和烟道。

工艺辅助设施区域包括:

渗滤液处理场地、水工区域。

1.3.2工程技术标准

根据宁河县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分析和预测,该项目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进入无害化处理的垃圾量2015年为426t/d,考虑垃圾收集和清运率的提高对垃圾量的增长趋势,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经过方案比选,确定选用机械炉排炉作为宁河县生物质发电项目垃圾焚烧炉炉型。

项目配备2台日处理250t/d的机械炉排式垃圾焚烧炉,装机规模为1×7.5MW纯凝机组。

1.4项目用地情况

宁河县生物质发电项目占地总面积3.47公顷,符合《垃圾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项目不符合规划需调整规划用地面积为3.47公顷。

1.4.1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情况

项目占用一般耕地3.17公顷、其他农用地0.30公顷。

1.4.2占用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情况

项目占用耕地3.17公顷、其他农用地0.30公顷。

2项目选址合理性及规划调整原因

2.1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依据《天津市环卫设施布局规划(2011-2020)》及《天津市宁河县城乡总体规划(2008-2020)》的要求,结合《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等相应规范以及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82号)等文件的相关内容对候选厂址进行比选,最终确定项目选址于卫星路北侧,宝芦公路西侧。

该地块交通便利,便于生活垃圾运输集中,且该地块处于城市的下风向位置、离城区较远,不影响所在村庄及乡镇居民的生产生活。

2.2规划调整原因

2.2.1节约利用土地、减小环境污染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城市面积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加,城市生活垃圾迅速增长,传统的简易堆放填埋处理方式占地面积大、二次污染严重、周围居民意见较大,亟待探索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处理方式。

考虑到土地资源紧张的现状,《天津宁河县生物质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生活垃圾的三种处理方式(填埋处理、高温堆肥处理、焚烧处理)进行了方案比选,从可行性方面考虑,认为垃圾焚烧处理是实现城市生活垃圾产出量和处理量平衡的唯一可行途径,从环境和资源的最优利用方面考虑,也认为垃圾焚烧发电是宁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的较好方式,也是最大程度上实现土地集约利用的处理方式。

2.2.3有效利用垃圾资源的重要途径

随着城市人口的进一步增加,城市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目前宁河城区日产垃圾200余吨,每年垃圾增长率5%。

未来全覆盖乡镇以后,预计垃圾量将达到480余吨/天。

随着城区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生活能源结构的改变,宁河县城市生活垃圾量逐步增加,其成份也逐步发生变化,宁河县的燃气化率进一步提高,其垃圾的热值也将逐年上升。

本项目设计焚烧处理垃圾能力为2×250t/d,按到焚烧炉设计垃圾热值6280KJ/kg(1500kcal/kg)计算,则垃圾焚烧发电厂每年依靠焚烧回收垃圾的低热值热能折合标准煤约3.911万吨,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余热回收利用的效益是非常显著的。

此外,垃圾焚烧后的灰渣具有一定的水泥化活性,还可进行建材处置。

3规划调整方案

3.1规划调整原则

(1)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程序和审批权限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3)切实保护耕地,确保调入和调出地块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4)遵循指标控制原则。

规划调整不得突破本级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规模。

(5)节约集约原则。

规划调整涉及的用地标准,应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相关要求、准入条件和行业用地标准。

(6)公众参与原则。

规划调整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举行听证,充分论证,规划调整方案要进行公示。

3.2规划调整依据及相关资料

规划调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相关规划和相关基础资料等。

参考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分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

(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9)《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津国土房规〔2013〕352号);

(10)《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1)《天津宁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2)《天津市宁河县城乡总体规划(2008-2020)》;

(13)《宁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4)《天津市环卫设施布局规划(2011-2020》;

(15)《天津宁河县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3.2.2规划调整相关资料

(1)《天津宁河县生物质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宁河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3.3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方案

3.3.1指标调入方案

在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下,对宁河县生物质发电项目用地地块与《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符的地块进行调整。

宁河县生物质发电项目用地3.47公顷,涉及规划调整面积3.47公顷,原规划用地性质为一般耕地3.17公顷、其他农用地0.30公顷,拟调整为城镇工矿用地。

该项目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

3.3.2指标调出方案

根据各项建设用地指标不突破、新增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的原则,在宁河县范围内统筹近期及远期建设用地需求,根据项目建设时序安排,将近期暂不安排建设的部分规划建设用地作为调出地块。

本次规划调整拟从宁河县芦台镇小尹村内调出城镇工矿用地规模3.55公顷,根据现状地类调整为一般耕地3.17公顷和其他农用地0.38公顷。

3.3.3指标平衡情况

本项目涉及调入城镇工矿用地3.47公顷(均由农用地调入);拟从宁河县芦台镇小尹村调出城镇建设用地3.55公顷(现状均为农用地),多调出的0.08公顷城镇工矿用地作为宁河县城镇工矿用地预留指标,可用作宁河县其他规划调整项目的城镇工矿用地指标平衡。

调整前后宁河县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不变。

项目调整占用耕地3.17公顷(现状地类为水浇地),调出地块结合现状用地情况可调整为耕地的3.17公顷(现状地类为水浇地)。

调整前后,耕地规模不变、质量不降低。

规划调整前后,宁河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新增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等指标不变,耕地面积不变,各类指标可以平衡,达到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目的。

本次规划调整按照保护土地资源、利于规划实施的方向变化,土地利用结构得到优化,布局设置满足项目建设,也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对于建设用地集中布局、集约利用的要求,达到了节约耕地资源的目的。

项目的调整补充完善了土地利用规划,对于土地资源利用和项目建设有积极作用,调整方案合理可行。

表3-1调整地块指标平衡表

单位:

公顷

项目

名称

需调整规划用地面积

合计

调整前规划地类

调整后规划地类

农用地

建设用地

农用地

建设用地

小计

一般耕地

小计

城镇工矿用地

小计

其中耕地

小计

城镇工矿用地

 

其中新增

小计

其中新增

宁河县

生物质发电项目

3.47

3.47

3.17

0.00

0.00

0.00

0.00

0.00

3.47

3.47

3.47

调出

地块

3.55

0.00

0.00

0.00

3.55

3.55

3.55

3.17

0.00

0.00

0.00

总计

7.02

3.47

3.17

0.00

3.55

3.55

3.55

3.17

3.47

3.47

3.47

4规划局部调整实施影响的评估分析

4.1对土地规划指标的影响评估

4.1.1对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影响评估

项目的实施不涉及基本农田,因此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受影响。

项目调入地块占用现状耕地3.17公顷,均为水浇地;调出地块涉及现状耕地3.17公顷,均为水浇地。

项目地块规划调整后,全县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项目实施涉及占用部分一般耕地,耕地保有量目标,严格按照《天津市宁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耕地数量,作为2009年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其后,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用地中,易地补充耕地的相应调整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要求,建设项目实施时,结合耕地保护责任实现。

项目建设占用的耕地按照土地整治的要求,深入开展土地整治,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同时将多开发的耕地纳入全县耕地后备资源库中进行储备,以满足今后经济建设的需要。

通过以上措施补充一般耕地,确保耕地保有量满足《规划》要求。

4.1.2对建设用地规模的影响评估

执行“严控增量、平衡总量、调控存量、集约利用”的原则,贯彻城市建设发展对土地需求留有余地的方针,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变的原则下,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对该项目用地与规划不符的地块进行调整。

规划调整后,全县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工矿用地及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均未突破,项目涉及规划调整不影响规划控制性指标的实施。

4.2对土地规划用地布局的影响

本项目是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既属于社会服务业又属于新能源电力项目。

按照单独选址项目相关要求进行建设用地报批,规划局部调整后,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发生一定变化,但仍保持集中连片的形态,通过对现行《规划》的局部性、合理性调整,保障了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4.3对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

4.3.1有利于垃圾资源化利用,实现三效统一

垃圾生活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一方面可以科学有效的处理各类垃圾,节约用地,提高环境质量,改善投资环境,使垃圾达到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另一方面可以缓解宁河县用电紧张的矛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有利于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4.3.2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改善生态环境

天津宁河生物质发电项目,是一项利用生物质能的环保节能工程,项目的建设将大大减少生活垃圾的堆积、填埋对环境的影响和污染,对改善宁河县城乡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宁河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工程建成运行后主要的污染因子包括垃圾焚烧中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等气体,二噁英、类二噁英等微量有机化合物以及镉、铅等微量重金属;燃烧后的残渣和烟气净化处理得到的灰、生成的硫化物等固体废弃物;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各种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等。

项目采用机械炉排炉技术及“SNCR脱硝+半干法+活性炭+干法+布袋除尘器”,符合GB18485-2001标准设置要求,确保烟气达标排放,同时对恶臭、废水、重金属、灰渣,以及噪声等污染物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实行达标排放。

各种污染因子全面优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其中关键指标达到欧盟2000排放标准。

渗沥液预处理、生活污水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标准后回用。

综上,该项目不仅是一个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项目,而且是一个环保项目,具有显著的环境效益,项目在建设和生产中要做好相关的环境防护措施。

5规划调整的实施措施

5.1实行听证制度

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听证的制度要求。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有关要求,对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建设占用或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基本农田等,在组织实施中严格实行听证制度,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将调整的方案进行公告,切实做到规划调整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5.2依法行政,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

本规划调整方案(包括规划调整图件)一经批准,与原《规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部门或个人使用土地必须遵照本方案的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同时,严格按《规划》实施项目的建设,不得超出新调整的《规划》控制线,坚决杜绝违反《规划》的现象发生。

加强本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同时加大《规划》调整方案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按《规划》建设的法律意识。

5.3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耕地保有量目标,严格按照《天津市宁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耕地数量,作为2009年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其后,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用地中,易地补充耕地的相应调整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要求,建设项目实施时,结合耕地保护责任实现。

对项目建设占用的耕地,将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加大开发耕作条件较好的未利用土地的力度,同时对耕作层未被破坏的水域(坑塘养殖水面、苇地等)退水还耕,将开发补充的耕地作为建设占用耕地的指标,同时将多开发的耕地纳入全县耕地后备资源库中进行储备,以满足今后经济建设的需要。

通过以上措施补充一般耕地,确保耕地保有量满足《规划》要求。

6结论

宁河县生物质发电项目既属于社会服务类项目,又属于新能源电力项目,该项目结合宁河县实际情况,针对宁河县当前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的弊端,在坚持积极利用新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下确定建设该项目。

本项目建成后,可以有效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同时具有较高的可行性。

为确保项目按期实施,需对现行规划进行局部调整,进而补充完善现行规划。

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拟订规划调整方案,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宁河县的基础设施将得到完善,土地的综合利用率提高,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优化,土地规划在土地资源的空间配置和时限调控上能更好地保障全县社会经济快速、稳步、健康、协调发展。

因此,本项目涉及的局部调整现行《规划》方案可行。

本规划调整方案应按照规定组织听证、论证,经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附表

表1:

项目用地调入情况表

表2:

调入地块土地利用情况统计表

附图

图1:

天津市宁河县土地利用现状图(2012年)(局部)——宁河县生物质发电项目

图2:

天津市宁河县影像图(2014年)(局部)——宁河县生物质发电项目

图3:

《天津市宁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局部)调整前——宁河县生物质发电项目

图4:

《天津市宁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局部)调整后——宁河县生物质发电项目

附表1项目用地调入情况表

单位:

公顷

项目名称

项目用地面积

合计

现状用地面积

需调整规划用地面积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合计

调整前规划地类

调整后规划地类

小计

其中

耕地

农用地

建设用地

小计

一般

耕地

其他

类型

农用地

合计

城镇工矿用地

小计

其中

新增

宁河县

生物质发电项目

3.47

3.47

3.17

0.00

0.00

3.47

3.47

3.17

0.30

3.47

3.47

3.47

总计

3.47

3.47

3.17

0.00

0.00

3.47

3.47

3.17

0.30

3.47

3.47

3.47

 

附表2调出地块用地情况表

单位:

公顷

地块坐落

现状用地面积

调整前规划地类

调整后规划地类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城镇工矿用地面积

农用地

小计

其中耕地

小计

其中新增

小计

一般耕地

其他类型

农用地

小尹村

3.55

3.17

0.00

0.00

3.55

3.55

3.55

3.17

0.38

总计

3.55

3.17

0.00

0.00

3.55

3.55

3.55

3.17

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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