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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经济法总论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有四方面的主要特征:

①经过国家的制定或认可,②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③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行为规范,④是明确而普遍活用的规范。

△法的分类:

①成文法和不成文法,②根本法和普遍法,③实体法和程序法,④一般法和特别法,⑤国际法和国内法,⑥公法和私法

△法的形成:

宪法:

全国人大制定,最高,制定修改严厉。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某一方面。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条例。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自治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国际条例:

签订的条约也有约束力。

△法律关系:

①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②由法律关系的主题,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课题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

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外国人。

内容:

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客体:

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

③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行为的分类:

①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②按行为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作为),消极行为(不作为)③按是否通过意思表达:

(意思)表达行=为,非表达行为。

【意思表达=想法+行为表示(权利、义务关系)=(语言、文字、形体)+法律行为(民事)】④按主题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⑤按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求:

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⑥按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第一节经济法德概念和特征

△含义:

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对应,经济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主体:

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个人。

内容: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客体:

物/非物质财富行为。

△经济法的特征:

(课本3/4页)①综合性②经济性③规制性④灵活性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主体组织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

△如何应对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和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关系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有:

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活动。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事件可以仲裁的是(B)A。

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B.甲乙之间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遗产继承纠纷——民事诉讼。

D.甲乙之间劳动争议

△下列纠纷不能用仲裁法:

①劳动争议的仲裁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仲裁的基本制度:

①协议仲裁:

强调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②一裁终局:

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总局裁决,当事人如果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受理。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主要相关法律:

《行政复议法》。

△行政机关自个的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

其成立获法定机关批准;已由组织法确定了职责权限;有法定行政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有独立的行政经费;有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通过公开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内部对员工的奖惩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关于行政机关:

是“政府”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60天,可以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选择相应的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

①医疗事故②由产品制造专利引起③环境污染④工伤、职业病⑤动物伤人)

△诉讼:

诉讼分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

主要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非诉讼案件:

当事人仅一人,如登报离婚,宣告死亡。

诉讼的适用范围:

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两审审判制度。

△诉讼管辖:

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最常见的管辖分类方法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

90%基层一审;重大影响重大,中级法院一审。

刑事诉讼:

中级一审。

行政诉讼:

大部分基层一审:

发明专利,海关,国务院,省级,重大→中级一审。

△地区管辖原则:

①一般原则:

原告就被告原则,在被告住所地告,便于传唤和执行。

对被劳动教养,被监禁者,按原告住所地一审。

②特殊原则:

合同纠纷:

若合同中有约定,则按约定,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

侵权纠纷:

行为发生地。

票据:

支付地。

PS:

合同纠纷案件是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民事案件侵权,继承遗产,离婚纠纷案不可以。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若不属于前面的情况,则就原告。

港口码头纠纷:

港口所在地。

PS:

合同纠纷中,当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同时,选后者或者被告所在地。

△在诉讼中,要注意是否属于诉讼管辖中的特例情况,如合同纠纷等去特殊地域管辖。

△诉讼时效,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是诉讼中的自然权利,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在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年。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

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坏的。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4年。

(1。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

2。

技术进口合同。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绝对时效期间)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超过20年的,法律并不再予保护。

例:

借款写借条未注明日期,被告:

借款人。

原告:

被借款人。

①诉讼时效应以借款期起算——已超诉讼时效——原告败诉。

②诉讼时效应以发现权利受侵害,催还款时——未超诉讼时效——被告败诉。

△承诺成本例:

追女生花费无权追回。

无论做任何努力都无法弥补,追回的损失。

△认识经济法中的一些重要词汇。

“责任”

无限责任:

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

有限责任:

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连带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了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分为有限连带。

“人“

债权人/债务人: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性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体。

债务人,是指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

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名师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四个特征:

①依法成立(机构/人/组织)②有必要财产或经费③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例:

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法人,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在民事行为中,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参与的行为是合法或者违反第三方约定的,还当作合法行为在参与。

“钱“

注册资本:

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金额体现,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资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股票:

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凑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出资人的股本身份和权利,并根据股票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转让的书面凭证。

第二章企业法

△本章是唯一介绍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的章节: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误读,合伙企业分类中的共性与特性。

关键词:

化解(无限责任)风险。

△重点和难点:

①从出资方式,企业组织形式等方面比较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②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③普通合伙企业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异同。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本节主要介绍四大方面的内容:

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③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注: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使用“公司“字样。

事务执行:

自己执行、委托执行、聘用执行。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特征)①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禁止从事营利活动,中国公民②财产的唯一性:

原始财产、积累财产。

③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课本P6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同:

课本P16——17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异同:

课本P17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①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事行为能力:

①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个人独资勤业的设立:

课本P18——20①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1,提出申请2.工商登记3.分支机构调整。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课本P20——21①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途径。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课本P21——22

例:

①甲申请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并与B签立合同,之后发生合同纠纷,B起诉A,由甲应诉。

②A个人独资企业设立设立B分支机构,B需在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B向C借款,无钱找甲还。

(先以企业全部财产还,不够再找出资人还)。

所有权,完全物权:

占有、处分、分配。

例:

甲找乙为其委托人,某项目必须投入20万以内才可入股,乙与丙签订合同,再投入25万,(丙为善意第三人),后此项目失败,造成损失,损失5万,该5万损失应由乙赔偿。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

课本P22-38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企业。

△四个基本法律特征:

主体多元化;类型法定;设立基础;纳税主体为各合伙人(合伙人承担个人所得税)

△重点: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①人员构成不同: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②责任承担不同:

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思考:

①为什么会出现,有限公司合伙这种企业组织形式?

普通合伙/公司制度的弊端/成本效益原则。

②为什么有限合伙制度普遍存在风险投资中?

△出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

只报不支,无注册资本。

合伙企业:

实际支付(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公司法:

法定资本。

△普通合伙企业:

只有普通合伙人可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P23-25有两个人以上合伙人(有上限,无下限);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要标明“合伙企业”字样,不可用“有/无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程序P25-26

△合伙企业的财产:

有:

公共积累基金,债权,应收账款,未分配盈余,非专利技术,企业名称,声誉,商号。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P262.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P26-27(注: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以企业财产出质,该行为属无效。

1合伙企业的内外部关系:

1.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P27

合伙事务的决策:

(注:

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合伙企业清算的确定——不需要全部合伙人一直同意,其余需要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的执行:

P27-28

2共同执行;委托执行;分别执行;聘用执行。

3合伙事务执行的法律责任:

P28

4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

P28-29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P29①善意第三人②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先企业后权人)③合伙人的债权人(三能,三不能P29)

△合伙企业的入伙及退伙(入伙或退伙均要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入伙P30

2退伙P30-32A退伙的概念和方式:

a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有约定则协议退伙,为约定期限则用通知退伙,企业危机时不可以退伙。

B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

注: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除名退伙注:

未履行出资义务;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退伙的法律效力P31-32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P32-33

△有限合伙企业

1概念:

P33-34

2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A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a人数限制(2个以上,50个以下——人数有限)b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有限承担责任。

B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应有“有限合伙”字样——名称有限。

C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P34-35;D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不得以劳务出资——出资方式有限。

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权利特殊(有限)注:

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或参与合伙企业事务,成为消极借款人,不参与管理,但仍有监督权等。

出资不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可助推高风险事业成长。

有限合伙有快速需求,导致风险高。

比较:

有限公司须承担双重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合伙企业相比税赋重。

合伙企业成本效益,可避免双重税赋。

公司制股权不可随意抽离,经营稳定,获利稳定。

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的缺点:

①低效率高风险带来投资局限。

②“人合”造成规模限制。

③低效率管理。

④入伙,退伙随意,影响企业稳定性,而有限合伙企业则避免了。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①合伙企业的解散P36②合伙企业的清算P36-38

第三节外资企业法P38-50

【补充】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范围特殊,业务独立,风险差异大,责任的承担则若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余合伙人按财产份额为限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不同:

①人员构成不同,前者只有一种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构成。

②前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有限责任。

【补充】综合案例。

[案例]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定约定:

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

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钦定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

乙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期限,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测下哦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答:

有效。

B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在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某公司内部协议约定的规定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对乙的提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答:

一人一票制表决,由票数超过半数来决定。

即合伙人乙丙丁各一票。

此损害公司利益事件由甲引起,因此甲不再具有表决权,由其他合伙人表决。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

无效。

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8月,丁退伙。

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答:

只剩丙一合伙人。

甲乙庚为普通合伙人。

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除其出资额外,不足的需要补齐;丙丁为有限合伙人,须承担有限责任,丙以其出资额15万元承担,丁则以结算的12万元来承担有限责任。

(5)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答:

此日押剩甲乙庚三个普通合伙人。

以原有的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非法的。

应该有限合伙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概论

△请注意:

公司是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

《公司法》是经济中重要的内容,在调节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中起基本作用,并与其他章节联系紧密。

最基本问题:

什么是公司?

什么是股东?

△认识《公司法》中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独立法人财产权:

①物权——占有、分配、交换、收益。

②知识产权③股权:

收益分配,重大决策权;挑选管理者。

△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前提:

中国境内设立的。

△公司对其债务的无限责任和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甲公司由另外两个公司投资设立的,其债务应当由谁承担?

甲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家用电器的外贸公司,其分别由香港某公司和乙贸易公司投资设立。

2005年5月,甲出现资金困难,想丙企业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

但到2007年5月底甲未归还欠款。

丙向甲追债无望,便将香港某公司和乙贸易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

问:

法院会支持丙的请求么?

答:

不支持。

丙只能找甲公司,不能找股东。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设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

股东之间的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公司法》第4条:

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权利)。

股东要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权利不能滥用义务(股东义务)。

[案例]股东大会多数表决通过法人决意一定有效么?

股东王某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55%的股份,其余45%股份分别由张某、李某和赵某持有。

在股东大会上,王某以其持股的绝对优势强行通过了对其他三个股东不利的决议。

后三人以该决议系王某凭借其持股优势在股东大会获得通过,而该决议侵害少数股东利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

答:

王某无权做诶投票人。

△累积投票制(公司法106条:

在选举董事监事,每一股份拥有与董事……)回避制度——限制大股东权益。

△教材中的重点和难点。

(1)重点:

①公司的基本特征②公司的能力③公司财产制度;债权和股票的异同。

④公司组织机构:

“三会”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以及两者的异同。

(2)难点:

①一人有限公司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③关联交易。

△公司法考试中的知识点:

①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转让的限制性规定④股东出资方式⑤一人公司法定资本的限⑥股东出资的分期缴额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⑧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和职权⑨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⑩股东会议议事规则⑾累积投票制⑿关联关系的董事表决权排除⒀股东投诉制度⒁公司利润的分配⒂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⒃董事、经理的任职资格⒄公司合并、分离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⒅公积金提取比例和用途⒆清算组的构成和职权⒇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深入了解:

ⅰ公司法的精神ⅱ公司的传统特征及其现代修正ⅲ关于公司治理

△所有的上市公司前提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是上市公司

△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般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特选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股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案例]何时用累积投票制?

2003年4月,A公司斥资1.05亿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狗的6615万股酒店股权(占22.99%)成为某酒店第一大股东。

同时,某酒店第四大股东B公司(占11.5%)和A关联公司,二者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34.49%,该酒店第二第三第五大股东CDE合计持股42.21%,面对信任大股东,三者采取了一致阻击行动,A公司因此无一人被选进董事会,董事会被CDE三大股东控制。

2003年8月,AB不服将该酒店告上法庭,主张“选举中未实行累积投票制”,不符合法律规定和酒店的《公司章程》。

答:

AB的诉讼法院接受,公司是独立法人,决议独立作出,有应诉权,独立承担。

△在上市公司中,如果关联公司的比例超过30%,则应实施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的概念:

广义:

凡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

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均应称为公司法,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

如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狭义:

专指以公司法命名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的概念可表述为: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

股东权利、义务和其他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原则:

鼓励投资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最基础;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公司独立人格原则——独立章程,对外独立代表;公司内部组织制衡原则——监督;公司社会责任原则——公司为盈利性机构。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⑴公司内部关系:

①公司发起人之间,发起人与其他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在投立、变更、破产、解散和清算过程中所形成的带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②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与协作关系。

⑵公司外部关系:

①公司从事与公司组织特征密切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与其他公司,企业或个人发生的财产关系。

②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的分类:

㈠我国公司的法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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