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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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黑龙江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暂行)

 

黑龙江商务厅

附表: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3号)、《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黑龙江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暂行)》。

本手册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手册。

第一章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3号)、《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实行期内的《黑龙江省成品油分销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权限

一、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全省成品油分销(批发、仓储和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对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仓储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并转报商务部;负责油库规划确认,负责全省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仓储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并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的行业监督管理。

二、各市(地)商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局(物资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分销(批发、仓储和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意见;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设立和新建、迁建等申请进行登记;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改建、扩建等申请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核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及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行业监督管理。

三、县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强化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行业监督管理;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

五、加油站(油库)规划确认包括:

加油站新建、迁建、改建、扩建等4类。

本手册所称新建是指申请在符合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新增规划点位置申请新建加油站;迁建是指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因县级及以上政府城乡规划调整,将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场地另作它用、将其所有设施从原经营地搬迁到另一地点重建的行为,迁建位置必须符合《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有关要求;扩建是指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增加成品油经营品种或在原地扩大储油设施、规模建设的行为;改建是指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按原来设施、规模进行原地改造的行为。

第三章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一、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经省商务厅或授权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二、新建(迁建)加油站规划确认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在所在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使用加油站规划点进行登记。

(二)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为申请人出具征求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意见的函。

(三)申请企业应于6个月内取得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意见并备齐申报所需材料,报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由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规划确认意见(附表11),企业将所有申报材料通过黑龙江省网上政务平台进行申报,完成网上申报后将纸质材料送省商务厅存档。

如企业6个月内不能完成征求意见及申报工作,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登记自动作废。

(四)省商务厅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地勘察并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建站申请予以退回。

通过审核的建站申请提交省商务厅厅长办公会审定,并将审定情况通过黑龙江省商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一周。

公示无异议的,省商务厅下达新建(迁建)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24个月;公示有异议的,省商务厅复审确定是否下达规划确认文件。

(五)申请人凭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文件办理相关开工建设手续,加油站建设施工必须符合国土、规划、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关于加油站建设、验收要求,并在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内竣工验收。

(六)竣工验收后,向省商务厅提交验收材料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七)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省商务厅或受委托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申请投标人、竞买人应当经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新建加油站投标、竞买预核准文件;经招标、拍卖、挂牌依法取得加油站用地者,可以依法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八)如遇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竣工验收,企业必须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规划确认文件延期报告及相关材料,到省商务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确需延期的申请,省商务厅予以延期。

(九)因修建道路、城市建设及规划等原因确需搬迁的加油站,经当地政府同意,由企业按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程序办理手续。

三、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规划确认提交材料

企业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新建(迁建)加油站企业申请表,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表中签署该规划点情况及登记备案意见(附表11);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职能对新建(迁建)加油站意见(附表12或出具意见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任职文件;

(六)本地区加油站行业中长期规划图(标明申请新建加油站的地点,并经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确认);

(七)新建、迁建加油站平面图;

(八)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迁建申请人呈报);

(九)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迁建申请人呈报)。

(十)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并提供第五条所列材料原件及2份复印件(申请企业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加油站竣工情况进行实地确认,受省商务厅委托审查各部门验收材料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与原件相符章),并为申请企业出具加油站验收审查意见。

企业将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书所需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商务厅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一)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意见;

(二)《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

(三)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五)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有效期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九)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三)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迁建)加油站延期建设提交的材料

(一)省商务厅新建(迁建)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

(二)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出具的延期报告;

(三)申请人延期建设申请报告;

(四)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施工情况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材料。

第四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三、新建(迁建)油库规划确认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在所在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使用油库规划点进行登记。

(二)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为申请人出具征求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意见的函。

(三)申请人应于6个月内取得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意见并备齐申报所需材料,报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由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规划确认登记意见(附表14),企业将所有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审核。

如企业6个月内不能完成征求意见及申报工作,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登记自动作废。

(四)省商务厅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新建(迁建)油库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地勘察并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建库申请予以退回。

通过审核的建库申请提交主管厅长审定后,由省商务厅下达新建(迁建)油库规划确认文件,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24个月。

(五)申请人凭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文件办理相关开工建设手续,油库建设施工应符合国土、规划、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关于油库建设、验收要求。

(六)企业油库建设竣工验收后,申请企业向省商务厅提交申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所需的全部材料,并由省商务厅转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对于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迁建油库的,企业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将有关建设和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分别报所在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商务厅。

(据部《办法》21条)

(七)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油库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申请投标人、竞买人应当经省商务厅同意并取得新建油库投标、竞买预核准文件;经招标、拍卖、挂牌依法取得油库用地者,可以依法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八)如遇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竣工验收,企业应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延期报告及相关材料,到省商务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确需延期的申请,省商务厅予以延期。

四、申请新建(迁建)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建(迁建)油库,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新建(迁建)油库企业申请表,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表中签署该规划点情况及登记备案意见(附表14);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拟建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职能对新建(迁建)油库意见(附表15或出具意见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任职文件;

(六)本地区油库行业中长期规划图(标明申请新建油库的地点,并经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确认);

(七)新建(迁建)油库平面图;

(八)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迁建申请人呈报);

(九)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迁建申请人呈报)。

(十)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省商务厅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商务厅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六、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七)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八)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一)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十四)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一)《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五)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六)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七)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八)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十二)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新建(迁建)油库延期建设提交的材料

(一)省商务厅新建(迁建)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二)申请人延期建设申请报告;

(三)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施工情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材料。

第五章加油站、油库改建(扩建)办理程序、提交材料

一、申请加油站改建(扩建)办理程序

因安全、消防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确有必要原地改建(扩建)的加油站,申请人应根据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地)商务主管部门下达原地改建(扩建)规划确认文件,并按要求办理原地改建(扩建)及歇业手续,原地改建(扩建)期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交存市(地)商务主管部门。

企业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开展加油站改建(扩建)工作,加油站改建(扩建)竣工后,企业向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有关材料,申请原地改建(扩建)的加油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返还企业交存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申请加油站改建(扩建)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改建(扩建)加油站,申请人应向所在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改建(扩建)加油站企业申请表(附表13);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改建、扩建的原因、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任职文件;

(四)改建(扩建)加油站设计平面图;

(五)半年内营业纳税证明;

(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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