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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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知识点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
一、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概念
(一)环境
1、概念:
《环境保护法》: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分类:
(1)根据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可分为天然环境(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人工环境);
(2)根据组成人类环境的各种自然要素的不同,可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
(3)根据人类活动的环境范围不同,可分为聚落环境、区域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宙环境等。
(二)自然资源
环境与资源密不可分。
环境是由各种生态系统组成的,而自然资源是组成各种生态系统的物质基础,并从中体现着自己的物质形态。
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直接改变着生态系统的结构,从而造成对环境的影响。
(三)生态系统
1、生态系统的概念出于生态学:
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
2、生态系统的维持遵循三条基本原理:
养分循环、能量流动、生态系统结构正常运行。
3、生态系统的结构主要包括四大部分:
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
(四)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的相互关系
概念
事物
中心
概念
内涵
概念外延
重要法律或文献的概括性规定
重要法律或文献的列举性规定
环境
人
自
然
因
素
以人类为中心,对人类的生存、发展产生影响的外部因素之和
我国《环境保护法》:
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我国《环境保护法》:
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自然
资源
人
以人类为中心,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为人类产生经济价值的自然环境因素之总和
《中国自然保护纲要》:
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
《中国自然保护纲要》:
包括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以及区域性的自然环境与资源。
生态
系统
有机体、
无机物以及人类等
以生态系统为中心,在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的生物群落、环境条件之间存在的各种因素之总和。
在一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生物群落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通过不断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与信息传递,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
环境科学或者生态学著作一般认为,生态系统的结构主要包括四大部分:
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
二、环境问题
(一)环境问题及其演变
1、环境问题的定义: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2、环境问题的分类:
一为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称原生环境问题;
二为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称次生环境问题。
3、环境问题的演变
时期
特点
主要表现
18世纪以前的环境问题
散在地散发污染物质
环境卫生上的障碍
地域环境问题时期
(18世纪以后至20世纪60年代)
呈点状分布,以国家、区域范围内工业和开发建设活动为中心,造成小范围地域周边环境的污染和自然破坏
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破坏;
生活妨害;人类健康、财产损害
国际环境问题时期
(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
呈片状分布,以区域、流域大规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中心,造成越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越境环境污染;自然资源和生态破坏;物种灭绝;引发国际争端
全球环境问题时期
(20世纪80年代至现在)
地球全体的环境破坏,以全球环境和生态为中心
气候变化;臭氧层耗竭;生物多样性减少;海洋环境和生态破坏;危害人类环境安全
补充:
资料:
20世纪60年代闻名世界的八大公害事件
1、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
比利时1930年12月上千人发病一周内有60多人死亡
原因:
河谷两岸有许多重工厂,排出有害工业废气和粉尘等烟雾,在河谷地区的逆温天气作用下形成三氧化硫,与水结合,附着与尘灰上,形成硫酸、亚硫酸,人吸入肺部,咳、流泪、咽痛、胸疼、呼吸困难,直至死亡。
20世纪纪录最早的大规模大气污染事件。
2、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
美国宾夕法尼亚洲小镇1948年10月下旬4天之内该地区42%的居民生病,20人死亡,症状咽痛、眼痛、流鼻涕、头痛、胸闷,直至死亡。
原因:
该地区的工厂排放大量含有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物质和金属微粒的气体,在雾天、逆温天气的作用下形成硫酸,被人吸入肺部。
3、英国伦敦烟雾事件:
1952年12月初英国伦敦4天之内该地有4000多人死亡,之前的症状是呼吸困难、眼睛刺痛,之后的2个月内又有8000人陆续死亡。
原因:
烟尘中的三氧化二铁在大雾的作用下使二氧化硫变成硫酸液沫附在烟尘上,进入人的肺部。
这是20世纪世界上最大的由燃煤引发的城市烟雾事件。
4、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1943年5月—10月65岁以上人死亡400多人
症状:
眼耳鼻喉功能均不正常
原因:
该地的250多万辆汽车排出的尾气中含有大量的氮氧化合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这些气体在紫外线作用下发生光化学反应,产生大量光化学烟雾。
这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由汽车尾气导致的大规模的大气污染事件。
5、日本水俣病事件:
1949年起日本九州南熊本县水俣镇283人中毒,60多人死亡
症状:
口齿不清、步态不稳、抽搐、手足变形、面部痴呆、精神失常、身体弯弓高叫,直至死亡。
原因:
含有甲基汞的工业污水排入河中,鱼中毒,人食鱼。
6、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
日本富山县1931-1977年340人生病207人死亡
症状:
关节痛神经痛肾脏障碍、全身骨痛骨骼软化全身多处骨折在痛苦中死亡
原因:
该地的炼锌厂将没有经过处理的含镉的废水排入河中,人食用了用该河水洗过的米,喝含镉的水。
7、日本米糠油事件:
1968年日本九州艾支县1684人生病16人死亡实际受害者过万
症状:
皮疹、指甲发黑、皮肤色素沉着、眼结膜充血,后期转为肝功能下降、全身肌肉疼痛,重者急性肝坏死、肝昏迷,以至死亡。
原因:
米糠油生产厂由于管理不善在生产过程中有有毒物质进入。
8、四日市哮喘事件:
1955年日本四日市500多人生病,36人死亡症状:
支气管哮喘肺气肿
原因:
工厂排放的气体中含有二氧化硫,与含有铝、锰、钛等重金属的粉尘混合,吸入肺部。
4、环境问题的性质
1)认为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个政治问题
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将环境问题于政治制度、国家体制、政党体制相连。
2)认为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个经济问题
环境退化主要是各种不适当的经济活动好经济机制的产物。
如不可持续的生产、消费,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资源。
3)其他观点:
如认为是社会问题;技术问题、生产问题、地理问题、生态问题、公害问题、国际问题等等。
环境问题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调、失衡和恶化。
(二)环境问题的成因
1、工业革命以后环境问题的发展背景主要在于:
(1)机器的使用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和浪费大大地增多;
(2)世界人口呈高度增长趋势,给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3)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也同时给人来带来了灭顶之灾的隐患。
2、环境问题的成因
(1)市场失灵:
1)环境成本外部化;2)对生态系统的估值不当;3)产权界定不清;
(2)政策失误:
当政府的干预政策不能纠正甚至反而造成或者家具市场失灵时就会发生政策干预失灵。
(3)科学不确定性(决策于未知之中);
(4)国际贸易的影响:
1)涉及对环境有影响的商品交易;2)能够引起环境问题的贸易活动;
3)国际投资带来的环境影响
(三)环境问题的影响及其对策(补充)
1、法学研究从公民环境权保护的立场把握环境问题的实态,将重点放在环境损害责任的所在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等方面的实际处理上。
2、20世纪80年代“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development)
(1)可持续发展伦理观
1)20世纪5060年代,美国莱切尔·卡逊《寂静的春天》第一次让发达国家意识到环境问题
10年后美国的又一篇文章《只有一个地球》
1972年罗马俱乐部《增长的极限》
法学家关注此三篇文章,使环境问题进入法学家的视野,有提醒之功效。
2)1987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我们共同的未来》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受到广泛地重视。
3)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肯定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4)可持续发展理念是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扬弃。
可持续发展与生态中心主义均承认人与自然息息相关。
生态中心主义忽视了人际平等,而可持续发展观强调人的平等(双重关注),可持续发展是环境科学指导下的伦理观,人类应合理的利用自然,必须服从自然规律,其他生物也有内在价值,不只是征服与掠夺的对象。
(2)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与要素
1)挪威布伦特兰: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强调代际平等。
2)发展中国家:
可持续发展应不断提高环境的承载能力。
强调代际平等、代内平等和区际平等。
3)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5届理事会:
可持续发展绝不包含侵犯国家主权的含义,是以人为中心的,自然和经济复合系统的可持续。
人类在不超越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并在保护和利用资源的前提下,促进经济的发展,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5)可持续发展的要素是需要(对贫困人民基本需要的满足)和对需要的限制(对未来环境承载能力的保护,不可突破,否则危及生态系统),两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3)可持续发展观的内容
1)人类之间的平等
关于“平等”:
人的平等。
主要要调整的关系,有深刻的社会因素。
达到人类的平等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决定性因素。
表现为代内平等(IntragenerationEquity)与代际平等(IntergenerationEquity)。
代内平等:
消灭贫富分化,是国家间的、地区间的、具体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发展是优先的,承认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本的思想。
代际平等:
1984年美国魏伊丝在《生态法季刊》上发表《行星托管:
自然权利与代际公平》。
原则要求保存选择原则、保存质量原则、进入和使用原则。
代际权是集体权,而非个人权。
2)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人的发展以自然的发展为限,人类在保持自然的前提下促进全员生活质量的提高、保护环境,两者不可偏废。
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和可持续发展三者不可割裂,是人类认识的发展过程,是正、反、合的过程。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是环境法的革命。
(4)可持续发展法律价值
1)秩序:
关系的稳定性、连续性、规则性。
关注人与自然的秩序,着眼于环境法突破了人与人的秩序进入了自然秩序之中。
2)自由:
主体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
①对规律的认识和驾驭②对客观规律的认同
传统的法律注重的是社会规律,在环境法中注重的是自然规律。
3)正义:
从阶级角度看,正义是不同的。
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分配的正义和冲突解决的正义。
或说是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矫正正义。
正义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公平。
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对正义的最大贡献。
人与自然的和谐也是正义,突破了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
某些资源的不分配正义。
4)效率:
投入产出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根据预期目的对社会资源的分配作出预期的评价。
可持续发展体现了生态效益,最低的消耗自然资本,使法律上物尽其用的观点走向新的高度。
资源物权与民法物权,如何规定才能使效益最大化。
三、环境保护
(一)含义:
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关系、保障人来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补充:
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的关系
1、环境保护的目的是维持人类社会发展的外部条件,为人类的健康和繁衍奠定生存基础。
2、自然资源保护的目的是维持人类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为人类福利的持续增长奠定物质基础。
3、生态保护的目的则是将人类还原到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中,从生物圈平等的境界强调人类社会只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
第二节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不同时期的环境立法及其法律控制目标
时期划分
国家或地区
法律控制目标及立法态势
保护法权与法益
代表性文献、事态与立法例
古代
中国
自然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管理立法
国家(统治者)有关自然资源的权益
中国《秦律·田律》《唐律》及之后的各朝代律法
中世纪以前
西欧
局部控制废水、废气排放,防止水、空气污染;极少量污染防治立法
贵族成员与城市公民生命健康权、自然资源权益
古罗马污水诉讼;
英国禁止在伦敦使用露天炉具条例;
法国禁止散发臭味和烟气令
18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叶
欧、美、日
保护公共卫生;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少量自然保护立法
公民生命健康权,自然资源权益,出现自然保护现象
利用私法方法保护个人权益;
公法以狩猎、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立法为主;
在工业立法中增加防止环境污染等条款;
美国的自然保护运动
20世纪初叶到20世纪60年代
以发达国家为主
生活环境保护;环境污染防治、开始注重环境基本法立法
救济环境侵害受害者;确立环境保护的国家责任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并展开环境行政诉讼;
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并展开公害民事诉讼;
瑞典《自然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
20世纪60年代后至20世纪90年代前
发达国家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
大量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立法;自然资源法的立法目标逐渐向自然保护方面转移
生命健康权与财产权保护;注重事前防止措施;出现全过程管理的方法;讨论自然的权利
日本《自然环境保全法》;
英国《污染防治法》;
美国自然权利诉讼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立法。
中国《环境保护法》等污染防治立法;
国际环境法的兴起
20世纪90年代以后
发达国家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
法律的绿色化;环境立法法典化和全球环境立法趋同化
扩大环境法的保护对象与目标,全球环境保护历年形成
日本《环境基本法》并开展自然权诉讼;
德国起草《环境法典》草案;
英国从废除《污染防治法》到制定《环境保护法》;
各国国内环境立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协调。
二、发达国家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从公共卫生到自然资源保护:
18C中叶至20C初的环境立法
(二)环境法的发展阶段——生活环境保护:
20C初到20C70S的污染防治立法
(三)环境法的完善阶段——全方位环境保护:
20C80S以后的整合型环境立法
(四)产生阶段环境法的特点:
1、主要针对特别突出的环境问题;
2、其污染防治立法主要针对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防治;
3、自然资源保护立法主要是针对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对环境的管理;
4、其调整方式主要是民事救济方式,注重污染的损害赔偿和对损害自然资源财产权利的赔偿。
(五)发展阶段环境法的特点
1、在宪法中增加环境保护的内容,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2、制定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3、知道思想发证根本性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并制定各种相关环境法律制度;
4、将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结合在一起,扩大环境法的领域和环境保护范围;
5、开始重视设立统一的环境监督管理政府机构。
(六)完善阶段环境法的特点
1、指导思想:
可持续发展;
2、环境法范围进一步扩大;
3、环境法的综合性进一步加强;
4、环境民主、公众参与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5、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
6、环境法采用的手段多样化;
7、各国环境法之间以及国内和国际环境法之间的协调日益加强;
8、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立法正在崛起;
9、环境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我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国古代自然哲学思想及其对早期国家自然资源保护策略的影响
(二)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年)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立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1、环境立法的混沌时期
2、环境法的初步产生时期
3、环境法的初步发展时期
4、环境法的改革完善时期
四、环境法产生的原因
(一)环境法产生的社会原因——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扰乱原有的社会秩序
(二)环境法产生的法律原因——1、传统基本法的不足;
2、传统民法的问题和缺陷;
3、传统行政法的问题和缺陷;
4、传统刑法的问题和缺陷。
第二章环境法的含义
第一节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环境法的定义
(一)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二)定义:
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或环境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环境法的特征:
(一)法律性与科学技术性结合;
(二)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结合;
(三)多元主体与多重责任结合。
补充:
环境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人与自然关系以及和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2、综合性:
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相关学科的渗透为这种综合行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3、科学技术性:
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
4、公益性。
三、环境法的特征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关联
特征
与其他政策、制度和利益的关联与协调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体现
法律规范的科技性
将预测和分析人为活动可能的环境侵害后果作为决策的依据
突出人类与环境的协调关系;
运用环境标准、环境容量和效益比较分析等定量考量方法;
提倡绿色GDP标准
法律方法的综合性
与各类法律、政策、计划与规划的协调;民事、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的运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综合运用;经济、市场与自愿手段的运用;宣传教育
确立预防、治理、救济三大制度类型;建立相应的费用负担模式
保护法益的共同性
个人益;组织团体益;企事业单位益;
政府益;国家益;人类益;地球益
保护各类公益和私益;
宣示各类有形和无形的价值
第二节环境法的本质和价值
一、环境法的本质:
环境法的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二、环境法的目的:
对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不同选择。
我国采用的是二元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
具有明显的二元论色彩。
三、不同类型环境立法目的的比较
类型
立法目的举要
理论目标
立法目标重点比较
环境
基本
法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为了生态系统平衡与稳定,衡平世代间人类在既得利益与长期发展和繁衍上的相互关系,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全部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的保护;
基本人权维护
污染
防治
法
保护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公害的干扰和影响,救济被害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与公、私财产安全,消除、控制或者减少污染物质或者公害行为
保护公众的声明健康权;
公、私财产权及其利益
生态
保护
法
为人类创造最适合的生活、工作和生产条件,保证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繁荣进步
为了生态系统各自然物的外在、内在与相互间的价值
强调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生态系统内部各要素及其相互间存在的内在的生态价值;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条件以及保护生态系统
补充:
环境法的目的和作用
(一)目的:
1、保护和改善环境;
2、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3、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
4、保障人体健康;
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作用:
1、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资源工作发展的强大力量。
2、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的法律武器。
3、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调控手段。
4、是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倡导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保护政策的好教材。
5、是处理我国与外国的环境关系、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
四、环境法的价值:
(一)公平与环境公平;
(二)秩序与环境安全;(三)自由与环境义务。
第三节环境法的体系
一、环境法律体系概述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法效力体系:
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范;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地方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或规章;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
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条约。
补充:
关于环境权的争论
否定论:
只要扩大传统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以及更新侵权理论,就足以弥补传统法律的在保护环境方面的缺陷,不必要再确立一概念模糊的环境权。
肯定论:
1、人权说(是人权或是人权的组成部分)
2、人格权说(侵犯环境权的后果表现为对公民身体健康的损害,因此环境权属人格权)
3、财产权说(萨克斯公共信托理论:
共有财产)
4、人类权说(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
5、财产权兼具人格权说
三、环境法体系
(一)从立法体制看:
(二)从环境法规的内容和功能看:
宪法、环境资源单行法律法规、
环境资源法律、环境资源保护标准及其有关法律规定、
环境资源行政法规、各种依法制定并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环境资源方面的规划和有关法律规定、
地方环境资源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环境条约、
环境资源行政规章、其他部门法中有关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法律规定
地方环境资源行政规章
综合性环境资源基本法、
(三)如何建立具有内在统一性、逻辑完整性的环境法体系,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我们认为:
以环境资源这一客体的公平分配为中心构建环境法体系,可以为解决环境法体系问题提供新的思路:
1、将环境资源作为客体——一种特殊的“物”纳入法律关系的框架;
2、确定环境资源的归属及其分配和流转关系;1)环境资源的公共性所涉及的公共管理问题;
2)环境资源的私人性所要求的具体使用问题;
3、公平应当是以环境资源为客体的环境法体系的核心观念。
第三章环境法律关系
第一节环境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
是指环境法主体根据环境法的规定,在参加与化境有关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保护环境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构成要素:
1、三要素之间的关系。
2、要素的确定性。
3、法律关系的现实性。
环境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示例
要素
定义
内在逻辑
外在表现
主体
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参加者
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主体间的关系;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国家;国家机关;各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内容
环境利用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环境容量利用关系;自然资源利用关系;生态效益利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