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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行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字〔××××〕8号

××××石业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山西××××石业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工作岗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

卫生管理制度

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抄: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发:

山西××××石业有限公司办公室2014年6月10日印发

(共印9份)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5、机构与管理

1、领导实行分级分工职责责任制,主管职业卫生工作。

成产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确保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监督检查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3、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

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

险的有关待遇。

 5、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6、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1、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是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要求。

应建立健全人造花岗石加工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

2、开展可行性论证,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整改达标。

3、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5、做好防矽尘、工频电场、全射振动、手传振动、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6、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7、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1、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6、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病危害接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7、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8、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

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8、作业场所管理

1、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

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向员工公布。

2、应加强对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

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3、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采取补救措施,积极进行治理,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4、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

重点加强对尘、噪声、工频电场、全射振动、手传振动的防护措施。

5、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6、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防护装置、卫生设施的整改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7、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9、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公司统一管理。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公司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

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调整岗位。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0、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1、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分管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

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3、对涉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工作岗位的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

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6、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在生产作业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

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

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2、“戴防护口罩”警示标识:

3、“穿防护服”警示标识:

4、“戴防护手套”警示标识:

5、“穿防护鞋”警示标识:

6、“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7、“戴护耳器”警示标识:

8、“注意高温”警示标识:

9、“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10、“戴防护镜”警示标识:

九、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质功能完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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