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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博物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博物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一、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由潮州市文物旅游局(以下简称业主)与潮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于2018年5月12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业主拟建潮州海外潮人博物馆建设工程并通过2018年4月18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监理单位以人民币柒拾贰万玖仟元(¥729000元)的总价包干作为本工程的监理服务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响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

(2)合同补充协议(如果有);

(3)中标通知书;

(4)合同条款;

(5)相关监理规范及条例;

(6)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投标文件

3.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为准。

4.监理单位向业主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协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5.业主向监理单位承诺按照本合同注册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

6.监理工期:

自监理合同约定的进场之日起至全部工程质量保修期期满为止。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

业主:

(签章)监理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521000

电话:

电话:

2393322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

二、合同条款

A、总则

1、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及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必要条件。

(2)“业主”是指承担工程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项目监理机构”或(驻地监理部)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业主同意,监理单位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监理工程师(人员)”是指代表监理机构对本工程实施监理的专业人员。

(7)“承包人”是指除监理单位以外,业主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8)“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业主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9)“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业主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业主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0)“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单位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1)“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到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2)“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响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使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3、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B、监理单位义务

4、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单位人员,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家里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业主报告监理工作。

5、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为业主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6、监理单位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业主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业主。

7、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C、业主义务

8、业主在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监理单位支付预付款.

9、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响应的报酬。

10、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11、业主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12、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地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13、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力,以及监理单位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14、业主应在不影响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为监理单位取得如下资料提供便利:

(1)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购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15、双方约定,业主应为监理单位免费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设施。

D、监理单位权力

17、监理单位在业主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力:

(1)参与业主组织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并有权提出咨询意见。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业主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征得业主的同意,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但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预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除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外,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11)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工作不力或出现质量事故,监理单位有权提出调换有关人员。

18、监理单位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建议。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必须经业主事先批准。

19、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单位提出,由监理单位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E、业主权利

20、业主有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21、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2、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业主同意。

23、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24、当业主发现监理单位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业主或工程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单位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当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F、监理单位责任

25、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迟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质量负终身责任。

26、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业主的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24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27、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5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8、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和损失。

G、业主责任

29、业主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单位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单位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业主要求补充损失。

30、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H、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31、由于业主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发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3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33、监理单位向业主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业主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单位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4、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应当在42日前通知监理方,监理方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35、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31条及第32条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超过六个月的,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36、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37、当业主人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38、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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