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办事.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3879382 上传时间:2023-05-21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71.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办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办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办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办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办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办事.docx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办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办事.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办事.docx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办事

BSZN-0476-2015/01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

办事指南

 

2015-01-01实施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

2015-01-01发布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市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项目)方案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0476)

分项名称:

新办、依申请变更。

三、办理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

2、《土地复垦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三)地方法规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七条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水务、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占用耕地状况,编制土地开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有滩涂等耕地后备资源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地、农业、水务、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开垦计划,制定土地开垦方案,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土地开垦方案由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水务部门组织实施。

  利用滩涂开垦土地的,由水务部门组织实施,并应当符合滩涂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制定本区内空闲地、废弃地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土地整理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整理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经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土地开垦和土地整理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河道和湖泊输水、行洪、蓄洪的要求,并按照土地、农业、水利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实施。

禁止毁坏森林开垦耕地或者围湖造田。

  第二十一条土地开垦竣工后,应当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按照新增耕地的质量标准验收。

  土地整理竣工后,应当由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的地块有新增耕地的,应当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复核认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开垦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应当纳入年度的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超出年度的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新增耕地,可以结转折抵下一年度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也可以经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用作折抵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其中,跨区折抵耕地补偿指标的,应当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四)部门规章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七条 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是:

(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三)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四)因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五)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通过收取耕地开垦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第八条 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

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五)规范性文件

1、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2、《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3、《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

4、《关于适应新形势切实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7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

6、《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

7、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项目管理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2]677号)

8、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0]571号)

9、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土地整治项目权属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籍[2013]45号)

(六)其他规范标准

1、《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TD/T1038-2013);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13);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规程》(TD/T1013-2013);

4、《上海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DG/TJ08-2079-2010);

5、《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

6、《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区规划土地管理局

(二)办理权限

本事项是委托区局办理事项,在实际工作中由区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各区局负责本区内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初审工作,包括受理、审查、决定及送达等环节;市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批。

(三)审批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方案审批

(四)法律效力

经审批,取得《关于同意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的批复》。

依照批复,可以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施工等工作。

(五)审批对象

需要办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的单位。

五、审批条件(准予批准的条件)

新办:

1.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水利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2.项目区地类符合要求(现状为非耕地,具有新增耕地潜力);

3.项目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可行,符合《上海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DG/TJ08-2079-201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12);

4.项目区土地权属无争议。

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已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经区政府同意。

依申请变更:

1、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后,因各种原因导致原批准方案无法实施需调整的,应按照新办的审批条件要求,重新上报项目调整后的方案。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同时上报书面材料、电子数据(通过行政审批系统上报)。

无特殊要求。

纸张:

A4;

装订方式:

无特殊规定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区初审阶段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纸张/电子报件

要求

1

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原件

1

A4装订成册

填写准确、字迹清晰,图章有效

2

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立项的申报表

原件

1

A4装订成册

填写准确、字迹清晰,图章有效

3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

原件

1

A4装订成册

按照沪规土资综【2012】677号文规定编制纲要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

4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前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原件

1

A4装订成册

真实有效

5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前现状图

原件

1

A4装订成册

比例尺不小于1:

2000

6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前现场影像资料

原件

1

A4装订成册

照片或视频

2、市局审查阶段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原件

1

A4装订成册

填写准确、字迹清晰,图章有效

2

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立项的申报表

原件

1

A4装订成册

填写准确、字迹清晰,图章有效

3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

原件

1

A4装订成册

按照沪规土资综【2012】677号文规定编制纲要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

4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前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原件

1

A4装订成册

真实有效

5

区审查后上报立项的请示

原件

1

A4装订成册

真实有效

6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前现状图

原件

1

A4装订成册

比例尺不小于1:

2000

7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前现场影像资料

原件

1

A4装订成册

照片或视频

依申请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依申请变更的,应将调整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参照新办的申报材料目录要求重新报批。

同时,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4

项目变更说明

原件

1

纸质两份/电子材料一份

填写准确、字迹清晰,图章有效

(三)申请文书名称

区规土局《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的请示》

八、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

无特殊要求。

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

区20个工作日;市局10个工作日(区与市局分开计算时限)。

九、审批证件

《关于同意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的批复》(详见附件)

证件有效期:

长期。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

1、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12号窗口

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30~11:

30下午13:

30~16:

30

注:

可预约延时至17:

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021)63193188*20001

十四、投诉渠道

(一)信函投诉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室

地址:

北京西路99号邮编:

200003

(二)电话投诉

(021)63193431

(三)网上投诉

十五、办理方式

(一)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申请人通过审批系统提交数据后,至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将申请材料交由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审核与处理后做出是否同意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的决定。

受理窗口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

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通过行政审批系统)审查,必要时实地核查等。

(二)适用情形

本审批事项为新办、依申请变更(参照新办),不涉及延期、转让、注销申请等办理情况。

十六、决定公开

(一)决定公开方式

信息公开申请方式依申请公开。

(二)岗位与职责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信息公开部门对于申请信息公开事项进行办理。

(三)公开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批复内容。

(四)期限

按照依申请公开的规定。

(五)法律文书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立项批复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

1、区审查阶段

不予批准,说明原因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2、市局审查阶段

不予批准,说明原因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附录2

申请书(示范文本)

(一)申请与受理类

1-1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审批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单位法人

代码

申请单位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填报人姓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人身份

证号

用地项目

名称

土地权属

报告成果号

项目名称

代码

审批分项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审批

1313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立项)报批

1111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立项)审批

1314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报批

1112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审批

农转用征收土地审批

1335

农转用、征地项目报批

1133

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市批)

1131

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国批)

1134

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市批)

1132

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国批)

土地储备审批

1241

土地储备审批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125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254

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

1252

协议出让用地审批

1253

国有土地租赁用地审批

1255

国有土地划拨审批

1336

使用集体土地审批

1337

农民建房用地审批

1356

临时使用土地(征用)

1363

存量房地产补地价

建设项目供地实施审批

1261

有偿使用合同的签订

1262

划拨决定书核发、换发

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

1271

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

1272

建设用地批准书换发

建设项目调整审批

1281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调整、撤销审批

1282

出让合同调整、撤销审批

备注

1-2上海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申报表

项目编号:

上海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申报表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坐落:

权属调整:

是(否)

开发(),整理(),复垦()

项目计划整理复垦开发地块面积:

公顷(折合:

亩)

预计新增耕地面积:

公顷(折合亩)

预计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耕地开垦费:

万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万元,农业开发基金万元,自筹资金:

万元)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乡镇人民政府或土地整理领导小组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区水务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区农林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二)审查与决定类

2-1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的请示(区请示模版)

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的请示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我局对单位上报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立项(项目编号:

)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项目符合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关规定,拟同意列入本区200年度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总面积为公顷,地块块,预计新增耕地为公顷,项目总投资为万元,其中:

耕地开垦费万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万元,农业开发基金万元,自筹资金万元。

我局原则同意项目立项,现报送市局审批。

以上请示,请予批复。

区规土局

年月日

附表: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地块明细表

单位:

平方米

地块

编号

农用地

等级

资金来源

项目实施单位

计划完成

时间

是否纳入项目库

备注

附录3

法律文件、技术标准目录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地方法规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部门规章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5、规范性文件

1、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2、《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3、《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

4、《关于适应新形势切实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7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

6、《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

7、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项目管理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2]677号)

8、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0]571号)

9、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土地整治项目权属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籍[2013]45号)

六、其他规范标准

1、《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TD/T1038-2013);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13);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规程》(TD/T1013-2013);

4、《上海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DG/TJ08-2079-2010);

5、《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

6、《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入学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