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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办事.docx

1、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办事BSZN-0476-2015/01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2015-01-01实施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2015-01-01发布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市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项目)方案审批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0476)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变更。三、办理依据(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2、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 2、土地复垦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

3、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三)地方法规上海市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水务、财政等有

4、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占用耕地状况,编制土地开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滩涂等耕地后备资源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地、农业、水务、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开垦计划,制定土地开垦方案,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土地开垦方案由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水务部门组织实施。利用滩涂开垦土地的,由水务部门组织实施,并应当符合滩涂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九条 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制定本区内空闲地、废弃地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土地整理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整

5、理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经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条 土地开垦和土地整理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河道和湖泊输水、行洪、蓄洪的要求,并按照土地、农业、水利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实施。禁止毁坏森林开垦耕地或者围湖造田。第二十一条 土地开垦竣工后,应当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按照新增耕地的质量标准验收。土地整理竣工后,应当由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地块有新增耕地的,应当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复核认定。第二十二条 土地开垦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应当纳入年度的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6、超出年度的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新增耕地,可以结转折抵下一年度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也可以经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用作折抵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其中,跨区折抵耕地补偿指标的,应当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四)部门规章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七条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是:(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三)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四)因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

7、地开垦费,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五)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通过收取耕地开垦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第八条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五)规范性文件1、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2、国务院关

8、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3、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4、关于适应新形势切实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7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6、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7、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项目管理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2677号)8、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0571号)9、

9、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土地整治项目权属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籍201345号)(六)其他规范标准1、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TD/T1038-2013);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13);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规程(TD/T1013-2013);4、上海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DG/TJ08-2079-2010);5、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6、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区规划土地管理局(二)办理权限本事项是委托区局办理事项

10、,在实际工作中由区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各区局负责本区内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初审工作,包括受理、审查、决定及送达等环节;市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批。(三)审批内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方案审批(四)法律效力经审批,取得关于同意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的批复。依照批复,可以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施工等工作。(五)审批对象需要办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的单位。五、审批条件(准予批准的条件)新办:1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水利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关部门审核意见);2项目区地类符合要求(现状为非耕地,具有新增耕地潜力);3项目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可行,符合上海市土地开

11、发整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DG/TJ08-2079-201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12);4项目区土地权属无争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已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经区政府同意。依申请变更:1、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后,因各种原因导致原批准方案无法实施需调整的,应按照新办的审批条件要求,重新上报项目调整后的方案。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同时上报书面材料、电子数据(通过行政审批系统上报)。无特殊要求。纸张:A4;装订方式:无特殊规定(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区初审阶段序 号提 交 资 料 名 称原件/复印件数 量纸张/电子报件要求1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原

12、 件1A4装订成册填写准确、字迹清晰,图章有效2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立项的申报表原 件1A4装订成册填写准确、字迹清晰,图章有效3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原 件1A4装订成册按照沪规土资综【2012】677号文规定编制纲要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前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原 件1A4装订成册真实有效5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前现状图原 件1A4装订成册比例尺不小于1:20006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前现场影像资料原 件1A4装订成册照片或视频2、市局审查阶段序 号提 交 资 料 名 称原件/复印件数 量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原 件1A4装订成册填写准确、字迹清晰,图

13、章有效2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立项的申报表原 件1A4装订成册填写准确、字迹清晰,图章有效3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原 件1A4装订成册按照沪规土资综【2012】677号文规定编制纲要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前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原 件1A4装订成册真实有效5区审查后上报立项的请示原 件1A4装订成册真实有效6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前现状图原 件1A4装订成册比例尺不小于1:20007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前现场影像资料原件1A4装订成册照片或视频依申请变更申请材料目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依申请变更的,应将调整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参照新办的申报材料目录要求重新报批。同时,补充提供

14、以下材料: 序 号提 交 资 料 名 称原件/复印件数 量纸质/电子报件要求4项目变更说明原 件1纸质两份/电子材料一份填写准确、字迹清晰,图章有效(三)申请文书名称区规土局关于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的请示八、审批期限申请期限:无特殊要求。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期限:区20个工作日;市局10个工作日(区与市局分开计算时限)。 九、审批证件关于同意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的批复(详见附件)证件有效期:长期。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5、(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

16、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

17、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

18、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19、十二、申请接收1、接收方式: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12号窗口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3011:30 下午13:3016:30注:可预约延时至17:30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二)电话咨询(021)63193188*20001十四、投诉渠道(一)信函投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室地址:北京西路99号 邮编:200003(二)电话投诉(021)63193431(三)网上投诉十五、办理方式(一)业务描述1、办理环节:申请人通过审批系统提交数据后,

20、至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将申请材料交由办理机构。办理机构审核与处理后做出是否同意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的决定。受理窗口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2、审查方式: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通过行政审批系统)审查,必要时实地核查等。(二)适用情形本审批事项为新办、依申请变更(参照新办),不涉及延期、转让、注销申请等办理情况。十六、决定公开 (一)决定公开方式信息公开申请方式依申请公开。(二)岗位与职责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信息公开部门对于申请信息公开事项进行办理。(三)公开内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批复内容。(四)期限按照依申请公开的规定。(五)法律文书土地开

21、发整理复垦立项批复附 录1办事流程示意图1、区审查阶段不予批准,说明原因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2、市局审查阶段不予批准,说明原因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附录2申请书(示范文本)(一)申请与受理类1-1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审批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单位法人代码申请单位联系电话申请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填报人姓名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人身份证号用地项目名称土地权属报告成果号项目名称代码审批分项内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审批1313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立项)报批1111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立项)审批131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报批1112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

22、认审批农转用征收土地审批1335农转用、征地项目报批1133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市批)1131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国批)1134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市批)1132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国批)土地储备审批1241土地储备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审批125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1254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1252协议出让用地审批1253国有土地租赁用地审批1255国有土地划拨审批1336使用集体土地审批1337农民建房用地审批1356临时使用土地(征用)1363存量房地产补地价建设项目供地实施审批1261有偿使用合同的签订1262划拨决定书核发、换发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1271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1272

23、建设用地批准书换发建设项目调整审批1281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调整、撤销审批1282出让合同调整、撤销审批备注1-2上海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申报表项目编号: 上海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申报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坐落:权属调整:是(否)开发( ),整理( ),复垦( )项目计划整理复垦开发地块面积: 公顷(折合: 亩)预计新增耕地面积: 公顷(折合 亩)预计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耕地开垦费: 万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万元,农业开发基金 万元,自筹资金: 万元)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乡镇人民政府或土地整理领导小组意见负责人:(盖章)年 月 日区水务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盖章)年

24、月 日区农林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盖章)年 月 日(二)审查与决定类2-1关于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的请示(区请示模版)关于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的请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我局对 单位上报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立项(项目编号: )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项目符合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关规定,拟同意列入本区200 年度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总面积为 公顷,地块 块,预计新增耕地为 公顷,项目总投资为 万元,其中:耕地开垦费 万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万元,农业开发基金 万元,自筹资金 万元。我局原则同意项目立项,现报送市局审批。以上请示,请予批复。 区规土局 年 月 日附表

25、: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地块明细表 单位:平方米地块编号农用地等 级资金来源项目实施单位计划完成时 间是否纳入项 目 库备 注附录3法律文件、技术标准目录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3、地方法规上海市实施办法4、部门规章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5、规范性文件1、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2、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3、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4、关于适应新形势切实搞好土地开

26、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7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6、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7、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项目管理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2677号)8、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0571号)9、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土地整治项目权属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籍201345号)六、其他规范标准1、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TD/T1038-2013);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13);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规程(TD/T1013-2013);4、上海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DG/TJ08-2079-2010);5、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6、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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