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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网劳务承包合同初稿

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发包单位:

重庆建工第四建福城大道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承建的江津双福新区福城大道道路工程,为达到各项工程目标,便于管理,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江津双福新区福城大道道路工程(管网部分)

2、工程地点:

江津区双福新区

3、建设规模:

道路全长约3.953公里,雨污水管网分左右副布置。

4、结构类型:

本工程排水体制采用雨、污水分流制。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1、工程承包范围

1.1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包括:

江津双福福城大道管网工程施工图纸(除主线污水管网外)的所有工程量,以及发包人委托的其它附属工程量。

2、工程承包内容

2.1施工材料及设备:

除甲方提供特别约定材料及设备外的所有辅材、主材及设备均由乙方负责。

2.2承包范围所需的所有费用:

劳务费用、工用具费用、机械设备费用、周转材料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临时设施费用、低质易耗品费用、辅助材料费用、材料的上下车及转运费用、预制构件的制作及运输费用、制作构件所需的场地平整及模板和机械设备费用、施工所需的照明设施费用、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及设施费用、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费用、竣工验收前的清洁卫生费用、竣工前各种原因造成的收口补烂费用、市场变化的风险费用、职工生活住宿设施费、进城务工手续费、差旅费、办公费、暂住费、保险费、管理费用、利润及税金等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工程承包综合单价内。

承包人应保证临时设施等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及《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的要求及符合建设地方行政主管单位的规定。

施工期间承包人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安全责任、安全纠纷等全部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所产生的安全经济赔偿、处罚、纠纷等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排除发包人使用应付承包人款项代付上述费用的可能。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以发包人下达开工通知书确定的开工时间为准,即:

2010年11月10日开工,竣工日期:

2011年01月20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0天。

(以甲方下达的实际开工时间推算)

1.1在以上工合同工期内,乙方必须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并将中间验收合格的工程交付给甲方。

此工期除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原因(如增加工程量)发包人与建设方双方同时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确认延长的工期外,不论任何原因乙方均不得变更或延长上述工期。

1.2每月24日乙方向甲方报送次月施工进度计划,按甲方每月审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若甲方或监理发现承包人不能实现进度审定计划,甲方和监理均有权要求乙方增加资源(人、财、物、设备),乙方必须在2日内调整到位,否则甲方将在第3日开始替乙方补充资源(含人、财、物、设备),甲方补充的人(劳动力)按单价每日160元/人计算,补充的财、物、设备按实际购进(租赁)价乘以1.3的系数进行计算,并从乙方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乙方主动承诺:

若甲方或监理发现我方不能实现审定进度计划,甲方为保证施工进度增加资源涉及的所有费用由本合同甲方单方确定,无需我方签字确认即具备合同法律效力,涉及该部分费用首先从我方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如甲方选择终止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先退场,甲方在乙方完全退场30日后,按乙方已完工且验收合格工程量价款(计价方式按本合同约定执行)的60%办理工程结算款,并于工程结算款手续办理完毕后6个月内支付给乙方。

四、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

合格工程。

2、执行标准: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发包人(或建设单位)下达的施工任务书、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内容、国家现行所有强制性建筑条文、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重庆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要求、甲方的企业质量标准、建设单位指挥部对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现场代表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

2.1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乙方按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其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处罚由乙方独立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甲乙双方对质量有争议,双方同意由重庆市工程质量检测站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在监理(或建设方、或甲方)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后,限时内未整改合格的,甲方除按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甲方选择解除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场,甲方在乙方完全退场30日内,按乙方已完成且验收合格工程量价款(计价方式按本合同约定执行)的60%办理工程结算款,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款手续办理完后6各月内支付给乙方。

3、建设单位、监理、甲方不承担正常检查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任何费用和工期影响,甲方不追加承包人的合同价款和工期。

4、由乙方以甲方名义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对进场施工的各项材料按国家或重庆有关规范规定进行报验,向建设、监理、甲方单位提供有关检验试验报告等资质资料、合格证,如按有关规定需要复检的材料,必须严格按有关规范规定进行抽样复检,其特殊的检测费用已包含在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干单价中,不另计算(甲方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检,常规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5、本工程实行工作面和完成面的验收、移交制度,中间成果检查验收必须一次性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必须一次性验收合格,若中间成果、竣工验收第一次不合格,则罚款人民币伍仟元,二次验收任未合格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以此类推。

五、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应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3、乙方应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和重庆市人民政府《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第188号),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为抢工期而采取的方案措施需经甲方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其相应措施费已包括在甲乙双方确认市场综合单价内,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合同价款的确定及工程款支付

1、合同价款的确定:

合同结算价款的计算方式:

按双方认定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发包人认定的合同为工程价款。

1.1承包人(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其实际完成工程量由双方代表人共同收方确定,但承包人结算单项工程量不得大于建设单位认定的单项工程量。

1.2综合单价按照本合同附件进行结算,综合单价已经包含但不限于下述费用:

1.2.1本合同施工范围的土石方开挖(不分土石比例或土石比例按照建设单位招标确定的比例且包括场外借土石方)、运输、爆破(包括爆破赔偿和办理爆破手续)、回填、碾压、平整、劳务费、管理费、工具和机械费、材料费等。

1.2.2本合同单价中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施工合同范围内所有项目的措施、安全文明施工费、利润、高温补贴费、成品及半成品保护等所有风险的费用。

1.2.3综合单价包括了施工道路、临时便道、施工用水电的达接和使用费、施工通道的维修和维护费、安全防护等所有措施费用。

1.2.4综合单价包括了安全文明施工费、保险费、设施费等一切费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和借口要求发包人调整综合单价且发包人不再对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1.2.5此综合单价不包括所有税金及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及其它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同时乙方也不负责向主合同的承包人(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管理费。

1.2.6综合单价不因物价上涨、政策文件调整、资金筹划风险费等各种因素变更其单价,同时视为乙方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对工程充分了解及对风险充分估计后所作完备市场综合包干单价,乙方工程承包范围内所含工程内容在本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出项目的部分以及施工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如取消部分清单项目),其各种费用已分摊在本施工合同工程有关工程量清单中,结算时甲方不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1.2.7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零星项目、辅助项目等工作内容,视为其实施后产生的费用已平均分摊到已有工程量清单子目中,结算时不予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且乙方必须按设计文件或经审定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否则,甲方扣除未按设计文件或经审定的施工方案施工而减少作业的相关费用。

2、合同结算价款的支付:

工程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自愿垫付,垫子部分不计利息(施工期间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支付部分进度款,用于支付工程施工支出,但整个施工期间的进度款的额度不超过完成价款的60%)。

本合同工程量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完成价款的60%。

当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发包人逐步付清承包人结算价款(扣留计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限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保修金不计利息,在保修期满后,若无瑕疵和质量纠纷,在10日内返还。

2.1本合同按照设计图纸计算,实际工程价款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和结算。

3、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办理结算金额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工程成本发票(人工工资表和人工费不属于成本发票)。

为了加强质量、进度、安全控制,要求乙方在各民工班组进场作业前,提供每个民工班组的劳务合同,并于每月30日前,提供本月详细作业人员名单及工费支付情况。

若民工未按合同领到应发工资发生纠纷时,则甲方根据乙方的《劳务合同》核实后有权代为支付,并在乙方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七、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和甲方另行分包的工程内容全部竣工,且分部分项验收合格,档案资料经档案馆验收合格并出具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并于档案馆办理完档案移交手续,移交业主、监理、甲方档案资料完整无缺,在质检站的监督下,有甲方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档案、施工方等统一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会上宣布合格之日为工程正式竣工日期,并按此签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同时进入质量保修期。

2、工程本合同范围项目乙方必须密切配合甲方对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原材料的送检、隐蔽工程的报验等工作。

3、验收程序

3.1乙方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经自检合格,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进行工程验收,甲方审查后必须在7天内书面答复乙方是否进行甲、乙双方联合初验。

3.2甲、乙双方联合初验合格后7天内,正式报告质检部门进行预验收。

3.3预验收中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必须在10日之内整改完毕,经监理验收合格后,再由甲方组织建设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方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4.4经验收合格后的工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付给甲方,否则除承担每延期一天罚款贰万元的责任外,另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5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若有乙方人员(含民工)、乙方自购材料的供应商和与乙方有关债权债务人员进场阻碍建设方,每天或每次均罚款乙方人民币壹万元整。

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要求时,乙方在自检合格且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前24小时书面通知业主代表和监理,并提供自检记录以及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部位,并准备好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业主代表和监理在验收记录上共同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下道工序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否则由此照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5、由于该工程的特殊性,本项目停建或缓建,甲方不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已建工程的造价结算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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