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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机鉴定标准塔机更改稿

 

在用建筑塔式起重安全状态鉴定标准

(初稿)

 

 

主编单位: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

西南交通大学起重与工程机械实验室

四川中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业协会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分会

成都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站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测中心

2008年7月15日

 

目录

1总则

2术语、符号

3基本规定

3.1基本要求

3.2基本内容及程序

3.3鉴定评级标准

3.4整机失效条件(无需解体逐个构件检测)

3.5子单元(总成)失效条件(无需解体逐个构件检测)

4整机机构解体检测

4.1机构解体评定的一般要求

4.2轴的检测评定

4.3轴承座的检测评定

4.4键槽的检测评定

4.5花键的检测评定

4.6齿轮的检测评定

4.7主要基础零件的检测评定

4.8轴承的检测评定

4.9卷筒和滑轮的检测评定

4.10制动器的检测评定

4.11吊钩的检测评定

4.12车轮的检测评定

4.13钢丝绳的评定

5整机钢结构的解体检测

5.1钢结构解体评定的一般要求

5.2主要连接件的检测评定(检测结果纳入相应子单元评级)

5.3起重臂总成(子单元)逐节检测评定

5.4平衡臂总成(子单元)逐节检测评定

5.5塔帽的检测评定

5.6过渡节的检测评定

5.7套架的检测评定

5.8上下回转支承架的检测评定

5.9驾驶室的检测评定

5.10塔身(包括标准节、基础节、附着框、附着杆)的检测评定

5.11底架的检测评定

6整机电气系统的解体检测

6电气装置的检测评定

6.2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测评定

6.3操纵系统的检测评定

7安装后整机检测

7.1机构的一般性检查

7.2钢结构的一般检查

7.3电气系统的一般检查

7.4安全保护装置一般检查

7.5检查钢丝绳外观检查

7.6现场连续作业试验

7.7结构试验

8塔式起重机安全状态评估

8.1构件的安全性评估

8.2钢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评估

8.3机构子单元的安全性评估

8.4电气系统子单元的安全性评估

8.5鉴定单元的安全性评估

8.6综合评定

8.7检测鉴定报告

1总则

1.1为比较合理的鉴定在用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状态,加强对在用塔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管理与合理使用,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规定了在用塔式起重机的整体安全性鉴定的检查内容、检测方法及安全状态评定方法,确定塔式起重机的安全性。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的在用塔式起重机的检测鉴定。

1.3引用标准

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T9462-1999《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GB/T17807-1999《塔式起重机结构试验方法》

GB/T5031-94《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

GB/T17806-1999《塔式起重机可靠性试验方法》

GB5972-200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TGB/T4162-91《锻轧钢棒超声波检验方法》

GB11345-89《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在用塔式起重机

已出制造厂在某处使用过的塔式起重机

2.1.2构件适修性

残缺或承载力不足的已有构件适于采取修复措施所应具备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的总称。

2.1.3鉴定单元

根据塔式起重机的构造特点,将其划分为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系统,每一个系统为一鉴定单元,如:

钢结构、机构、电气系统。

2.1.4子单元

鉴定单元中细分的单元,一般可按总成划分为若干个子单元,如:

机构鉴定单元中分为起升机构、变幅机构…,钢结构鉴定单元中分为吊臂、塔帽…。

2.1.5构件、零件

子单元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组合件。

2.1.6主要构件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相关构件失效,并危及生命财产安全。

2.1.7一般构件

其自身失效不会导致主要构件失效的构件。

 

2.2符号

au、bu、cu、du——子单元中的构件或零件的安全性等级;

Au、Bu、Cu、Du——子单元或某些组成部分的安全性等级;

Aau、Bau、Cau、Dau——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A、B、C、D——整机的安全性等级。

 

3基本规定

3.1基本要求

3.1.1有下列情况情况之一的塔机应进行整体检测鉴定:

1、出厂使用8年以上的塔机;

2、资料不齐全,无法考证出厂日期的塔机;

3、塔机事故以后及主要结构重新加工修复后的塔机;

4、经过暴风或破坏性地震以后的塔机。

5、塔机的使用超过说明书规定的工作年限或循环次数,如果使用说明书未作规定,则塔机使用超过1.25×105次工作循环后,若需要继续使用的。

3.1.2从事塔式起重机鉴定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

3.2基本内容及程序:

1、接受委托

2、初步调查(查看说明书、合格证、出厂及履历记录、故障记录、保养和修理记录、事故记录、事故报告等)

3、塔机解体(由委托方实施)

4、综合观察(有无明显缺陷);

3、分总成检测

4、初步提出整改意见

5、根据检测情况各总成安全性分级;

6、安装以后整机试验;

7、整机安全性分级;

8、综合评定;

9、鉴定报告。

3.3鉴定评级标准

表3.3鉴定评级标准

层次

鉴定对象

等级

分级标准

处理要求

子单元中的构件

au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可不采取措施直接使用

bu

安全性略低于au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应简单维修、保养后使用

cu

安全性不符合au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应进行彻底的维修或更换

du

安全性极不符合a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承载

必须更换构件

续表3.3

层次

鉴定对象

等级

分级标准

处理要求

子单元

Au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可不采取措施直接使用

Bu

安全性略低于Au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应简单维修、保养后使用

Cu

安全性不符合Au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应进行彻底的维修或更换

Du

安全性极不符合A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承载

必须子单元整体更换

鉴定单元

Aau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au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可不采取措施直接使用

Bau

安全性略低于Aau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应简单维修、保养后可使用

Cau

安全性不符合Aau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应进行彻底的维修或局部更换

Dau

安全性极不符合Aa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承载

鉴定单元必须整体更换

 

整机评级

A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可不采取措施直接使用

B

安全性略低于A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进行简单的维修、保养后可使用

C

安全性不符合A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

应进行彻底的维修或更换

D

安全性极不符合A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承载

整机报废

上表中au、Au、Aau、A级的要求见本标准第8章。

3.4整机失效的条件(整机D级)(无需解体逐个构件进行检测)

长期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整机完全失效(整机D级)。

3.4.1对机构(起升机构、变腹机构、回转机构、行走机构、液压装置)、钢结构(吊臂、平衡臂、塔帽、过渡节、司机室、回转支承、套架、塔身)、电气系统(安全保护装置、操纵系统、电气装置)各个子单元进行技术状态评定,有三个(含三个)以上的子单元失效或完全失效。

3.4.2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事故,使结构、机构受到严重损坏,被具有塔式起重机鉴定资质的单位鉴定为不具有适修性的。

3.4.3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时应报废。

如局部有损坏并可修复的,则修复后应按本规范进行鉴定。

3.4.4塔机的结构件及焊缝出现裂纹时,应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观察其发展。

对无法消除裂纹影响的应予以报废。

3.5子单元失效的条件(子单元Du级)(无需解体逐个构件进行检测)

3.5.1机构(鉴定单元)重要总成(子单元)有:

起升机构、顶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运行机构等。

失效的条件为:

A、机构在运转中有偏摆、异响和振动现象,经确认发生耗损失效或退化失效。

B、齿轮、轴及轴承等主要零件严重磨损、损坏发生耗损失效。

3.5.2钢结构(鉴定单元)重要总成(子单元)有:

起重臂、塔帽、平衡臂、顶升套架、驾驶室、塔身和底盘。

失效的条件为(子单元Du级):

A、主要受力构件产生塑性变形,而又不能修复,应报废。

如局部有损坏并可修复的,则修复后应做结构试验,修复后的结构应不低于原结构的承载能力。

B、主要受力构件如塔身、臂架等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报废。

3.5.3电气系统(鉴定单元)的失效条件为:

A、安全保护装置(子单元Du级)包括各限位开关失效条件为:

安全装置各零件、元件损坏,接线脱落,失去灵敏性和可靠性,起不到安全保护作用。

B、电气装置(子单元Du级)绝缘电阻达不到规定要求,各元件老化、损坏、线路断路、短路、接头松动、脱落或接触不良,出现异常发热现象。

C、电气控制箱、接线盒、开关盒(子单元Du级)等严重损坏、变形、锈蚀不能继续使用。

 

4整机机构的解体检测

4.1机构解体评定的一般要求

4.1.1按3.5.1条判定的机构,如果不能直接判定报废,则需进一步进行解体检查。

4.1.2机构零部件的检查要求

A、传动部件应按其结构结构形式全部解体,对运动副的连接件应分解为单件,并作彻底清洗。

清洗后的零部件不得有残留的油垢和杂物积存。

B、各机构(子单元)分零部件检测完成后根据检测的情况按第8章评定等级。

4.2轴的检测评定

4.2.1轴的失效条件

A、传动轴受意外冲击,发生扭转变形或断裂

B、滚动轴承配合的轴颈有严重的咬伤。

偏心轴(套)的键槽破坏,一般不允许修复。

4.2.2轴颈的磨损极限

A、轴颈的磨损极限应符合原配合性质的下限(最低)要求。

B、轴颈磨损失去原配合性质时,允许用金属加工的手段修复,修复的轴颈必须符合原配合要求。

C、滑动轴承配合的轴颈有咬伤、划痕等缺陷,允许机械加工修复,修复后的配合公差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3轴承座的检测评定

4.3.1轴承座的失效条件

A、轴承座(包括各种减速箱、箱座)轴孔严重咬伤;

B、轴承座受力支承有断裂现象;

C、轴孔有破裂现象。

4.3.2轴承座轴孔的磨损极限

A、滚动轴承轴孔磨损极限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B、轴孔与滚动轴承外圈配合失去原配合性质时,允许采用机械加工的方法修复,修复后的轴孔应符合原配合的技术要求。

4.4键槽的检测评定

4.4.1键联接有松动现象必须拆卸进行修配;

4.4.2键槽侧面有轻度损伤,允许人工修复;

4.4.3键槽有较大扭变,可采用机械加工修复,但键槽加宽尺寸不得超过原槽宽的15%。

4.5花键的检测评定

花键的失效条件:

A、花键轮齿有一齿断裂或破碎;

B、花键形状有扭变现象;

C、花键配合其侧面贴合齿数少于全齿数的1/2。

4.6齿轮的检测评定

齿轮的失效条件:

A、齿轮有一牙齿轮断裂或破碎,其长度超过原齿宽方向的1/3;

B、齿轮轮毂破裂;

C、齿轮咬合或表面有剥落现象;

D、齿轮分度圆齿厚的磨损超过磨损极限。

4.7主要基础零件的检测评定

4.7.1少齿差减速器、摆线针轮减速器主要零件的评定

4.7.1.1输出轴、半轴

A、行星孔与柱销的配合不允许有松动现象;

B、行星孔与柱销配合不能满足配合性质时,允许修复;

C、柱销有剥落、裂纹、咬伤现象为失效。

4.7.1.2行星齿轮、摆线针轮

A、行星孔表面剥落视为失效;

B、行星孔表面允许有25%以下的点蚀;

C、行星齿轮、摆线轮大修更换时,必须成对更换。

4.7.2蜗轮蜗杆的检测评定

4.7.2.1蜗轮蜗杆的失效条件

A、蜗轮轮毂破裂;

B、蜗轮的轮齿有缺口。

C、蜗杆齿廓麻点、胶合、严重磨损。

4.7.3外壳的失效条件

A、外壳破裂或缺损;

B、螺孔的螺纹乱扣倒牙允许修补。

4.8轴承的检测评定

4.8.1滚动轴承的失效条件

A、滚动体有剥落或破缺现象;

B、滚道面有压痕、咬伤、过烧等现象;

C、隔离环松动或破损;

D、内圈的磨损量影响原配合关系。

4.8.2滑动轴承的失效条件

A、滚动轴承与座体配合有松动,产生相对运动现象;

B、内圈表面过烧有咬伤现象;

C、轴承与轴颈的间隙超过原配合关系。

4.9卷筒和滑轮的检测评定

4.9.1卷筒和滑轮的失效条件:

A、裂纹或轮缘破损;

B、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0%;

C、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厚度的20%;

D、滑轮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

4.10制动器的检测评定

4.10.1零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A、可见裂纹;

B、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C、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达1.5㎜~2.0㎜;

D、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E、电磁铁杠杆系统空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的10%。

4.11吊钩的检测评定

4.11.1吊钩的失效条件

A、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

B、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久变形;

C、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

D、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

E、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4.11.2吊钩上的缺陷不得补焊。

4.12车轮的检测评定

4.12.1车轮的失效条件

A、可见裂纹;

B、车轮踏面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15%;

C、车轮轮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4.13钢丝绳的评定

钢丝绳的报废应符合GB/T5972的有关规定。

5整机钢结构的解体检测

5.1钢结构解体评定的一般要求

5.1.1按3.5.2条判定的钢结构,如果不能直接判定报废,则需进一步进行解体检查。

5.1.2钢结构分部件检测完成后根据检测的情况按本标准第8章评定等级。

5.1.3解体检测要求:

A、钢结构分总成(子单元)和构件解体,凡是铰接、螺栓连接处都应拆开。

在每条焊缝及周围打磨大约100㎜宽地带进行检查,并用10倍放大镜检查。

B、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使结构的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

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到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

C、对塔机结构对接焊缝及溶透角焊缝,应逐一进行超声波探伤,对非溶透角焊缝逐一进行磁粉探伤。

发现结构件及焊缝出现超标(超过Ⅱ级焊缝要求)裂纹时,应根据受力及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观察其发展,对无法消除裂纹影响的应予报废。

D、各结构件应首先进行变形检测:

主肢直线度不大于L/1000,结构件节间弦杆的直线度不大于L/750(L为所测杆件长度)。

5.2主要连接件的检测评定(检测结果纳入相应子单元评级)

5.2.1螺栓、螺母的技术评定

1)螺栓的螺纹有倒牙、乱扣现象应视为失效;

2)严重锈蚀或螺杆弯曲变形变形的螺栓应视为失效螺栓;

3)重要受力部位连接螺栓的技术要求;

A、塔身标准节接头连接螺栓、底架连接螺栓、起重臂连接螺栓、平衡臂连接螺栓、必须逐根经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

B、其余螺栓,必须逐根检查,确认无裂纹方可继续使用,否则应更换。

5.2.2铰连接销轴的技术评定

1)铰销轴表面锈蚀或有锈蚀麻点为失效元件;

2)铰销轴有裂纹或弯曲变形者,为失效元件;

5.3起重臂总成(子单元)逐节检测评定:

A、正三角形水平吊臂下弦杆铰接接头与主弦杆焊接的焊缝及连接叉是重点,这种地方必须进行超声波及磁粉探伤;

B、对每节吊臂焊缝及周围应逐处用放大镜进行检查、记录;

C、在每节吊臂上选择三个截面(两端、中部各一个截面),用测厚仪分别测量三个截面的上弦杆、下弦杆、水平桁架腹杆、斜桁架腹杆的壁厚及规格。

在每根杆上下左右各测一点,并记录。

根据测点值可判定内腐蚀情况;

D、用铲刀铲掉锈斑,检测锈蚀深度;

E、检查下弦接头连接销挡板是否能有效约束连接销向内的窜动。

F、起重臂拉杆检查:

a、每根分别检查两端拉杆母体与连接板的焊缝及焊缝热影响区,并进行超声波及磁粉探伤;

b、检查起重臂支承拉杆接头连接销、连接孔有无异常。

检测鉴定时需作无损检测。

5.4平衡臂总成(子单元)逐节检测评定:

A、平衡臂重点检查臂根铰点焊缝及焊缝热影响区,并进行超声波及磁粉探伤;

B、对每节平衡臂焊缝(重点是接头焊缝)及周围逐处用放大镜进行检查、记录;

C、在每节平衡臂上选择三个截面(两端、中部各一个截面),用测厚仪分别测量三个截面的主弦杆、水平桁架腹杆的壁厚及规格。

在每根杆上下左右各测一点,并记录。

根据测点值可判定腐蚀情况;

D、用铲刀铲掉锈斑,检查锈蚀深度;

E、平衡臂和支承拉杆(索)的检查:

a、每根分别检查两端拉杆母体与连接板的焊缝及焊缝热影响区,并进行超声波及磁粉探伤;

b、检查平衡臂支承拉杆接头连接销、连接孔有无异常。

检测鉴定时需作无损检测。

5.5塔帽的检测评定:

A、塔帽顶部加强板与主肢的连接焊缝、塔帽根部与连接耳板的连接焊缝应重点检查,并磁粉探伤;检查主肢顶部封头是否良好,判断主肢是否进水;

B、检查塔帽底部与驾驶室铰接处焊缝,并超声波及磁粉探伤;

C、检查塔帽顶部与吊臂拉杆的连接孔、连接销是否异常;

D、检查塔帽根部连接孔、连接销是否异常;

E、检查每根腹肝与主肢连接的焊缝;

F、用测厚仪分别测量两个截面主肢、腹杆壁厚及规格。

在每根杆上测量4点,并记录。

根据测点值可判定内腐蚀情况。

5.6过渡节的检测评定:

A、过渡节上下连接接头焊缝重点检查,并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

B、检查与司机室连接的耳板焊缝,并探伤;

C、检查两端接头、司机室挂耳、起重臂根铰点、平衡臂根铰点连接孔、连接销;

D、检查各腹杆与主肢的连接焊缝;检查杆件规格及腐蚀情况。

5.7套架的检测评定:

A、检查上顶升横梁与主肢连接的焊缝,并探伤;检查油缸上铰点耳板与上横梁焊缝,并探伤;检查下顶升横梁与油缸活塞铰接的耳板与下横梁连接的焊缝,并探伤。

B、测量主肢、腹杆、上下顶升横梁壁厚、规格;

C、检查套架主肢与腹杆连接的焊缝;

D、检查套架上平面与下回转支承架连接的接头销子、销孔或法兰盘、螺栓的完好程度。

5.8上下回转支承架的检测评定

A、检查回转支承架与上下结构的连接接头焊缝,并探伤。

B、检查回转支承上下盖板与侧板连接的焊缝,并超声波探伤。

C、回转支承内圈螺栓,用小锤轻敲检查,发现问题整圈螺栓更换;

D、测量各构件壁厚及规格;检查腐蚀情况。

5.9驾驶室的检测评定

A、检查驾驶室与塔机钢结构的连接耳板、螺栓孔、螺栓及相关焊缝;

B、检查驾驶室底架钢构的焊缝;

C、检查驾驶室骨架规格及腐蚀程度;

D、检查驾驶室内操作台手柄指示标志是否清晰。

5.10塔身(包括标准节、基础节、附着框、附着杆)的检测评定

A、每节标准节、基础节两端接头螺栓套焊缝及热影响区检查,并探伤。

B、塔身连接螺栓,逐根用柴油清洗、检查,若发现一根有裂纹,全部塔身连接螺栓报废;

C、逐节检查标准节、基础节两端的封头是否能有效密封。

四主肢(立柱)内是否积水;

D、逐节检查标准节、基础节主肢与腹杆连接的焊缝;

E、检测主肢及腹杆壁厚及规格,检查内外腐蚀情况。

5.11底架的检测评定

A、检测底架上四个法兰盘的平面度;

B、检查底架内外、上下各焊缝,及焊缝的腐蚀情况;

C、检测底架各型钢厚度及规格,检查腐蚀情况。

6整机电气系统的解体检测

6.1电气装置的检测评定

6.1.1电气系统的保护原件设置应符合GB5144-2006中第8.3.1条的规定。

6.1.2损坏的或接触不良的电气开关、控制器、接触器、照明等元器件应更换。

6.1.3主电缆若无破损、老化等缺陷,经检测无短路、断路等问题允许继续使用。

其他电线、电缆如果使用达五年以上,均应全部更换;

6.1.4电缆、电线、接触器等接头螺钉、螺栓应无松动和脱落。

6.1.5集电器

6.1.5.1电刷和滑环的要求应符合GB5144-2006中第8.7.1条和第8.7.2条的规定。

6.1.5.2电刷明显磨损后应当更换,电刷架如有变形、锈蚀、损伤,应更换。

接头螺钉、螺栓应无松动和脱落。

6.1.5.3滑环磨损后,允许车削加工,但不得小于原设计直径的95%。

6.2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测评定

6.3.1安全保护装置的保护种类至少应满足GB5144-2006中第6条的要求;

6.3.2检查行程限位开关的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当开关脱离接触时,应能自动复位;

6.3.3检查各安全装置(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等)与相应结构的连接点是否可靠,测力环本身是否有影响安全装置精度的缺陷;

6.3.4检查安全保护装置的机构、触头、齿轮及轴、复位弹簧等元件有无破损、磨损、弯折、变形、损伤及松动的情况。

6.3操纵系统的检测评定

6.3.1检查操纵系统是否符合GB5144-2006中第7条的要求。

7安装后整机检测

(解体检测完成后,针对问题进行相应的整改。

然后现场安装。

安装调试后进行现场整机检查。

7.1机构的一般性检查

71.1机构总成不得缺件,各连接件、紧固件不得有松动现象。

71.2各部需润滑处按规定加有润滑油脂,油道畅通,各部油嘴、油杯装配齐全。

7.1.3传动机构各总成运转时平稳无冲击、振动和异响,各密封处不得渗油、漏油。

7.2钢结构的一般检查

7.2.1表面宏观检查构件及焊缝有无裂纹。

7.2.2各总成结构件主肢直线度应小于L/1000。

7.2.3各总成结构件节间弦杆的直线度应小于L/750。

7.3电气系统的一般检查

7.3.1检查开关动作有无异常,电气元、器件外观有无破损,触头接触压力是否正常,消弧线圈有无松动和烧损。

7.3.2检查电气系统工作时有无异声、异味等不正常现象。

7.3.3检查配电箱各分支回路的绝缘电阻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

7.4安全保护装置一般检查

7.4.1外观检查安全保护装置有无明显的变形或磨损、松动等情况。

7.4.2检查保护装置触头的动作位置、动作状态是否恰当、正常。

7.5检查钢丝绳外观检查

7.5.1检查钢丝绳外观是否存在不良缺陷,固定是否牢固。

7.6现场连续作业试验

连续作业循环次数不少于30次,中途因故停机应重新计算总循环次数。

塔机应按设计基本型装配(也可根据情况适当降低独立高度,但应在鉴定报告中说明,以后该机的使用中,不能超过试验时的独立高度),吊重为最大起重量的70%,在相应幅度,起升高度小于10m,回转180°,再回转到原位,在吊重相对应的幅度范围内往返变幅一次,吊重下降到地面,这一作业过程为一次作业循环。

对于轨道式运行的塔机,作业循环还应包括整机往返运行10m以上距离。

试验后检查各部件,不应有损坏及异常现象。

检查油池温升,齿轮减速器温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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