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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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

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

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透明、高效贯彻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资格由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财政委、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

具体免、退税工作由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负责。

第四条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

(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

(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

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有关定义详见《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文件。

第五条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申报工作每年集中开展2次,认定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10日和9月1-10日。

第六条外资研发中心认定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书。

(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报告,包括:

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2.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研发投入资产清单;

3.外资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

4.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

5.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合同的进口设备/国产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

6.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7.外资研发中心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函。

(三)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资研发中心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外资研发中心认定申报和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报单位向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委托开展专项审计,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研发投入、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设备投入及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所缴纳税金等情况。

(三)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基础,重点核查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投入及所缴纳税金等情况,第三方机构出具专家现场核查报告。

(四)深圳市经贸信息委牵头会同其他审核部门,对外资研发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专家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审核确认《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出具审核意见。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提前3个工作日发函深圳市财政委、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组织召开会议,各审核部门均应参加会议。

通过会议研究形成会议决定或形成审核意见,由各部门参会代表签字确认。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根据会议决定或审核意见草拟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文件,各部门自收到会签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并予盖章。

(五)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财政委、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分别在其门户网站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并分别负责将名单抄报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备案。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根据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上述公告或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

第八条审核部门每两年对所有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各外资研发中心应主动申报复审。

未按时复审或未能通过复审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复审申报集中开展,复审年度集中开展1次,2018、2020等偶数年为复审年度,申请时间为该复审年度9月1-10日。

复审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参见本实施办法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规定。

复审合格、复审不合格及未按时申请复审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由审核部门分别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

复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继续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复审不合格及未按时申请复审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具体由深圳海关、深圳市税务局执行。

第九条外资研发中心发生更名或其所在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情形,应在情形发生后及时申请确认免税资格继续有效。

变更申报确认工作全年受理,申报时间为每月1-7日。

变更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本实施办法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

第十条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包括新审通过、复审通过、变更审核通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按有关规定向深圳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深圳市税务局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国家发文承接财税[2016]121号文继续执行的,以新发文件执行期限为准。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发文承接财关税[2016]71号文继续执行的,以新发文件执行期限为准。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08月0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编码:

研发中心名称

设立批准/备案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研发中心设立日期

年月日

研发中心性质

  □独立法人  □分公司  □内设部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经营范围

研发领域

(可多选)

□电子□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汽车□化工□农业□软件开发□专用设备□轻工□其他

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万美元)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数

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万元)

已缴税金1(元)

注:

采购国产设备用

已缴税金2(元)

注:

采购进口设备用

累计采购设备原值(万元)

国产设备

进口设备

合计

★以下由审核部门填写

审核意见

□通过

□未通过

各部门签字

(盖章)

商务

财政

海关

税务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公告日期

年月日

注:

1、外资研发中心为分公司或内设机构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填写

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

2、币种以表内标注为准,金额根据当年人民币汇率平均价计算。

3、已缴税金1为自2016年1月1日起,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所缴纳的增值税。

已缴

税金2为自2016年1月1日起,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附件2

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研发投入资产清单

一、已经购置的资产

序号

资产名称

金额(万元人民币)

1

2

3

小计万元人民币

二、已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

序号

资产名称

金额(万元人民币)

1

2

3

小计万元人民币

总计万元人民币

注:

该表格要求打印在A4纸上,打印字号不小于五号,可纵向另附A4纸补充表格。

附件3

____(外资研发中心名称)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

年度

累计发生额

科目(万元)

小计

一、研发活动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材料

2.燃料

3.动力费用

二、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和外聘人员费用

1.工资、薪金

2.津贴、补贴

3.奖金

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

国产设备

进口设备

四、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其它费用

1.新产品设计费

2.技术图书资料费

3.资料翻译费

4.水电费

5.会议费

6、差旅费

7、研发人员培训费

8、专家咨询费

9、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

验收费

10、

11、

小计

总计

注:

该表格要求打印在A4纸上,打印字号不小于五号,可按前述要求纵向补充表格。

附件4

____(外资研发中心名称)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

一、已经购置的设备

(一)已经购置的国产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类别

金额(万元人民币)

1

2

3

小计台/套,万元人民币

(二)已经购置的进口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类别

金额(万元人民币)

1

2

3

小计台/套,万元人民币

二、年底前购置到位的设备

(一)年底前购置到位的国产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类别

金额(万元人民币)

1

2

3

小计台/套,万元人民币

(二)年底前购置到位的进口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类别

金额(万元人民币)

1

2

3

小计台/套,万元人民币

总计台/套,万元人民币(以上四个小计部分总和)

注:

1、该表格要求打印在A4纸上,打印字号不小于五号,可纵向另附A4纸补充表格。

2、“设备类别”是指该设备属于财关税〔2016〕72号文附件(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财税〔2016〕121号文附件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中的第几类第几项设备。

附件5-1

承诺函(进口设备)

下列附表是本研发机构已经签订合同、并且于今年年底前交货的进口设备购置合同的相关信息表。

本公司在此承诺,表中所列设备将于今年12月31日之前交货。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类别

金额(万元人民币)

1

2

3

共计台/套,万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外资研发机构名称)

年月日

注:

1、该表格要求打印在A4纸上,打印字号不小于五号,可纵向另附A4纸补充表格。

2、“设备类别”是指该设备属于财关税〔2016〕72号文附件中的第几类第几项设备。

附件5-2

承诺函(国产设备)

下列附表是本研发机构已经签订合同、并且于今年年底前交货的国产设备购置合同的相关信息表。

本公司在此承诺,表中所列设备将于今年12月31日之前交货。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类别

金额(万元人民币)

1

2

3

共计台/套,万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外资研发中心名称)

年月日

注:

1、该表格要求打印在A4纸上,打印字号不小于五号,可纵向另附A4纸补充表格。

2、“设备类别”是指该设备属于财税〔2016〕121号文附件2中的第几类第几项设备。

附件6

______(外资研发中心名称)专职研究与试验

发展人员名册

序号

姓名

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期限

联系方式

1

2

3

(共计员工名)

注:

该表格要求打印在A4纸上,打印字号不小于五号,可纵向另附A4纸补充表格。

附件7

承诺函

我公司在此郑重承诺,我公司申报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资格认定/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资格认定材料均真实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_________________(外资研发中心名称)

年月日

 

附件8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注:

本清单为财税〔2016〕121号文附件2)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

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一、实验环境方面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五)特殊电源、光源设备;

(六)清洗循环设备;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四)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五)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六)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七)电生理设备。

四、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附件9

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注:

本清单为财关税〔2016〕72号文附件)

一、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处理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其中包括进行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附件税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84、85、90章;91.05;91.06;进口的有关附件不受税号限制。

二、实验、教学用的设备,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

其中包括:

(一)实验环境方面。

1.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2.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3.净化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设备等);

4.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搭载实验仪器的减震平台等);

5.特殊电源、光源设备(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

6.清洗循环设备;

7.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8.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9.光学元器件;

10.其他。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1.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涡轮泵、干泵等);

2.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3.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4.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5.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6.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7.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8.实验室用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拉制器、制刀器、制冷设备、刺激器、工具等);

9.其他。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1.特种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速、高分辨率、不可见光等);

2.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3.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磁盘阵列等);

4.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专用集成电路等);

5.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6.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7.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8.电生理设备;

9.精密位移设备(如微操作器、精密移动台、定位仪等);

10.其他。

税号:

69.01;69.02;69.03;69.09;69.14;84.01-84.05;84.07;84.08(除8408.1000外);84.10-84.72;84.74-84.87;85.01-85.02;85.04-85.07;85.11;85.14-85.15;8516.2;85.17-85.21;85.23;85.25-85.28;85.30-85.37;85.39-85.46;8548.9000;88.03;88.05;90.01-90.03;90.06;90.07;90.13;90.16;90.18;90.19;90.23-90.32;9405.4;9405.5;94.06;

本条中,

(一)10.其他

(二)8.实验室用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拉制器、制刀器、制冷设备、刺激器、工具等)9.其他(三)5.材料科学专用设备中的“特种坩埚”10.其他,不受税号限制。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其中,包括数据交换仪税号:

8471.4110;8471.4190;8471.4910;8471.4999;8517.60。

四、用于维修依照《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依照《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可予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自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海关放行之日起五年内)。

税号:

不受税号限制。

五、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

税号:

49.01-49.11;85.23。

六、各种载体形式的讲稿、音像资料、幻灯片、计算机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税号:

49.06-49.07;49.11;84.71;85.23。

七、标本、模型

税号:

9705.0000;模型不受税号限制。

八、实验用材料,包括试剂、生物中间体和制品、药物、同位素等专用材料。

其中包括:

1.无机试剂、有机试剂、生化试剂;

2.新合成或新发现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材料;

3.研究用的矿石、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副产品;

4.科研用的电子产品原材料(如超纯硅、光刻胶、蒸镀源、靶材、衬底等)、特种金属材料(含高纯度金属材料等)、膜材料,各种分析用的标准物、固定相;

5.实验或研究用的水(超纯水、导电水、去离子水等),空气(液态空气、压缩空气、已除去惰性气体的空气等),超纯氮、氦(包括液氮、液氦等)以及其他超纯气体(如超纯氙气等);

6.科研用的各种催化剂、助剂及添加剂(包括防老化剂、防腐剂、促进剂、粘合剂、硫化剂、光吸收剂、发泡剂、消泡剂、乳化剂、破乳剂、分散剂、絮凝剂、抗静电剂、引发剂、渗透剂、光稳定剂、再生活化剂等);

7.高分子化合物:

特种塑料、树脂、橡胶(耐高、低温,耐强酸碱腐蚀、抗静电、高机械强度,或易降解等)。

税号:

税则第25-40章;本条第4项不受税号限制。

九、实验用动物

税号:

税则第1和第3章。

十、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学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税号:

90.18-90.22。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学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税号:

税则第6-10章。

十二、乐器,包括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和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子乐类等专业乐器(限于艺术类学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税号:

37.04-37.06;84.71;85.23;92.01-92.07。

十三、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学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税号:

95.06。

十四、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学校)

税号:

88.02。

十五、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学校)

税号:

8406.1000;8408.1000(仅包括功率在8000-10000千瓦的高速船用柴油发动机)。

十六、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学校、专业和汽车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税号:

8701.9090;8702.90;8703.9000;8704.1030;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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