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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秘书与其他行业秘书的区别

司法秘书与其他行业秘书的区别

 【摘要】进入21世纪,我国市场经济形势发展的加快,中国也逐步进入了科技化、现代化、信息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与此同时,司法部门的工作更趋复杂化,司法部门更需要大量的政治素质高、法律知识熟练、司法实践能力较强的秘书人员。

本课题的研究着重从司法秘书与其他秘书的工作程序、保密制度、人际交往的范围、个人素养方面的区别展开论述,目的是为了弄清司法秘书工作应具备的真正素养,从而有利于未来司法工作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司法秘书;行业区别;发展需要

  “秘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秘书”一词的出现最早始于汉代。

《汉书。

叙传》记载:

“游博学有俊才……与刘向校秘书。

每奏事,游以选受诏进读群书。

上器其能,赐以秘书之副。

”当时所谓“秘书”,既非指人,也非指事,而是指宫中秘藏之书籍。

“秘书”一词,随着历史的发展,由物及人,变成中国古代朝廷中的一种官职。

东汉桓帝开始设立“秘书监”,曹操为魏王时设“秘书令”,此后设“秘书丞”、“秘书郎”等,均为“典尚书奏事”在官职,负责掌管典籍、机要文书。

南朝梁设“秘书省”,开始作为国家的一种行政机构,此后历代封建王朝皆沿袭。

自先秦到清代,“秘书”一词,除指宫中秘藏之书和掌管机要文书在官职外,第三种涵义是指:

用隐语预决吉凶,对未来作出预言的讖讳图录等书籍。

国外不同的国家对“秘书”一词也有不同的涵义。

在一些欧美国家行政长官即称为秘书。

在日本,,秘书有两种涵义。

一是引用英文的词义,指政府机关或社会团体日常事务工作的负责人。

如内阁官房长官的中文译名可为“首席内阁秘书”。

另一种是更广泛的涵义,凡是“帮助上司处理各种事务的人员”,皆为“秘书”。

  综上所述,国外“秘书”是一种职务名称。

有三层意思:

一是指主管某一部门工作的负责人;二是指帮助上司处理各种事务的助手;三是指管理机要性公文的、担任记录的人员。

现代,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在我国,秘书这一概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已从单纯的“文科服务型”向着“综合管理型”演变。

它是一种职务,一种职业,也是一种工作机构。

秘书,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职务名称,从整体上讲,其涵义是:

掌管文书,辅助管理并直接协助领导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处理政务、事务的人员。

秘书工作已远远超越了“秘密文书”的工作范畴,向着综合型、管理型、辅助决策型转变。

秘书的设置向着两个相反的方向演变,一是随着社会分工和社会实践的发展,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副业单位服务的秘书工作愈分愈细,出现了各种侧重面和专业性质不同的秘书和秘书工作。

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要求秘书高效、迅速地处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秘书和秘书工作向着综合、集中、高效、一人多能的方向发展。

特别是司法工作

  的特殊性质:

情况复杂、合成性强,要求快速决策、灵敏反应、统一协调、合力致胜。

司法秘书和秘书工作发展更日趋向着集中、综合、高效的方向变化。

不同行业的秘书工作有共同的特点,也有不同的特点,这是由不同行业秘书工作的性质决定的。

  

  1不同行业秘书工作的相同点

  

  现代秘书工作的性质,无论是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是在群众团体工作其性质都是相同的,他们的工作都是辅助于、服务于领导的,他们有的是领导的智囊团,有的是领导的得力助手,也有的是为领导生活服务的专职人员,是一种职业的称谓。

秘书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其工作是从属于、服务于领导的。

领导工作涉及到哪里,秘书工作的范围就延伸到哪里。

秘书尽可能地为领导在生活上、工作上当好助手,尽量减少领导因为琐事而浪费的精力,以提高领导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这是作为一个秘书义不容辞的职责。

作为秘书,无论是什么行业,他们从事的工作,大部分都是在办公室里处理一些日常程序化的工作和非程序化的工作。

根据工作的需要,也从事一些基层单位的调查研究工作。

收集与本专业有关的信息,提出两种以上预测方案,帮助领导论证,供领导决策时选择方案。

由于秘书处于特殊的工作岗位,其工作性质决定了秘书经常接近领导,了解领导的工作想法,也深知领导的工作权限,接近领导最前卫的工作,许多工作都是在预测之中,在没有执行之前都处于保密阶段,因此作为秘书都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

那就是忠于领导,执着于自己的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的制度和纪律,清政廉洁,勤奋工作,不图名不图利,这是所有秘书都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

  

  2司法秘书工作的性质特点和任务

  

  司法秘书工作是随着中国共产党和党领导下的政权机构的创建和发展,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司法机关伴随着革命政权一起诞生,司法秘书工作性质与过去任何历史时期的秘书工作有着根本的不同,也有别于其他行业的秘书工作,具有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特性的崭新的工作机构。

  2.1司法秘书工作的性质特点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机关之一。

司法秘书工作,与其他行业的秘书工作相比,既具有秘书工作的共性,又具有其特性。

其性质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1阶级性和政策性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部分,司法秘书工作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要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服务,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司法秘书工作,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政策性。

司法秘书,涉及司法机关的机密文件,了解党和国家的重要机密,出入于领导机构并参与一些重要的决策活动,催办贯彻领导的决策。

这一切都决定了司法秘书工作的政策性极强,作为司法秘书工作人员,必须时刻保持与党中央在政策上的一致性,以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2.1.2辅助性和管理性秘书工作,历来从属于一个政党、一个政权、一个部门,相对于领导班子集体或领导而言;秘书部门或秘书人员,总是处于辅助性的从属地位。

秘书工作的全部内容只能是对领导工作起辅助、参谋作用。

秘书在处理任何问题的时候,都只能根据领导的决定、决议、指示精神办事,而不能代替领导作决定。

秘书可以对本部门、本机关的中心工作和工作中的问题,提供方案、意见,但这些方案、意见只有经过领导研究决定采用之后,才能作为领导机关的决定、决议去执行,秘书或秘书机构绝不允许超越权限,替代领导做决定。

司法秘书工作部门不是决策机构,不行使决策权,但是是权力层和职能层的枢纽机构。

上对领导决策层要提供信息、资料,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建议。

起到参谋、助手的作用;下对职能机构负有管理、督导的责任,推动各个工作、环节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贯彻执行领导的决策意图,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

  2.1.3综合性和协调性司法秘书部门是各级领导机构的参谋和助手,这一地位也就决定了秘书工作的综合性。

司法秘书机构不同于侦察、治安、预审等业务工作部门,不是仅仅承担某一项、某一方面的工作,而是要管大事、管全局,了解全面情况,处理各方面的问题,在领导与职能部门之间,在各职能部门之间起联络和协调的作用。

掌握和传递各种信息,辅助领导进行全面管理工作。

司法秘书工作机构不参与各项具体业务工作,但它协助领导了解和掌握各项业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问题,适时地协调上下左右的工作。

司法秘书除沟通上下,协调各业务部门以外,还需要担负起本系统与其他各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工作。

2.1.4事务性和机要性司法秘书部门,除参与政务,还要负担起机关内的大量日常平凡的事物工作。

诸如:

收发、登记、公文处理、安排会议、接待信访,甚至领导的生活等等事务工作。

秘书工作的“细”“繁”“忙”“杂”,就是其事务性的表现。

关于秘书的保密工作问题各行各业都有要求,司法秘书涉及法律当事人的生命财产问题,所以司法秘书工作在保密这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司法工作本身已具备相当的机密性,而司法秘书更在相当程度上触及到司法机关的内部核心机密,所从事的工作相当一部分是机要工作。

所以,司法秘书工作必须有严格的纪律约束,保守秘密是司法秘书的重要品质。

  2.2司法秘书工作的任务司法秘书工作是我国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秘书及秘书部门,是司法机关的枢纽,是司法各级机关领导人员的耳目、助手和参谋。

其基本任务是:

“参与政务、管理事务”。

建国后,1951年7月,政务院召开的全国秘书长会议作出了《关于各级政府机关秘书长和不设秘书长的办公厅主任的工作任务和秘书机构的决定》中明确指出:

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的工作任务是“既要参与政务,又要管理事务”,“重点应放在协助首长研究政策、处理政务方面;但同时要把日常行政工作和机要事务工作组织安排好,使各项工作按照有条不紊地顺序进行”。

改革开放后,1985年1月,中央办公厅召开的全国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座谈会上,根据新时期的新特点,为了使秘书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

适应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确提出了新时期司法秘书工作必须实现的四个转变。

  2.2.1从偏重办文办事转变为既办文办事,又出谋划策办文办事,是秘书部门的基础工作、日常工作,包括文书处理工作、会务工作信息资料处理工作、信访工作等等,还要随时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这类工作,琐细而繁杂,但又十分重要,必须做好。

但是,作为现代化的秘书,更重要的是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懂全局,议大事,勤思考,善决断,随时注意各个时期、各个领域的动向问题,为领导出主意,想办法,提议案,充分发挥秘书部门的参谋、智囊作用。

  2.2.2从单纯收发传递信息转变为综合处理信息司法秘书工作部门是上下沟通的枢纽、联系左右的桥梁,准确、快速地传递信息十分重要。

特别是司法战线,情况复杂,作战区域广阔,如果秘书部门信息传递不及时,就可能贻误战机,给工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司法秘书部门决不能仅仅停留在信息的收集和传递上,必须做好信息的综合处理工作,尽可能地为领导提供有效信息、综合加工处理过的信息,以便领导高效迅速地利用信息作出决断。

比如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筛选、分类、分析、初步的判断、综合整理及写出提要等等,不要把各种原始信息一股脑地推在领导面前。

总之,信息的收集要充分,传递要迅速,处理要精确,反馈要及时。

  2.2.3从单纯凭老经验办事转变为实现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的社会,要求现代化的效率。

司法现代化的秘书,必须改变单凭经验、习惯的办事模式,建立起科学的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和一整套规范化、程序化、系统化、科学化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在技术手段上逐步实现办公用具的现代化。

  2.2.4从被动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司法秘书工作的辅助性,决定了固有的被动性。

要变被动为主动,必须不断提高秘书工作的预见性和前期性,充分发挥秘书部门的积极性和创见性,如秘书人员可以根据对领导活动的预见,对未来一段时间可能出现的工作任务加以估计,预先作出安排,秘书要善于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根据过去、现在的情况对未来作出规律性的预测,提前安排好工作,把服务工作做在前面。

  

  3司法秘书与其他行业秘书的区别

  

  从以上司法秘书的性质特点和工作任务中可以看出其本质属性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

如果将司法秘书和其他行业的秘书相比较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接下来从司法秘书的工作程序上、保密制度上、人际交往上、个人素质上进行深入探讨。

  3.1司法秘书与其他秘书工作程序上的区别其他行业秘书对繁杂的工作任务,通常是按照工作的重要程度和急缓程度来进行办理的。

对于不同程度的工作有四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第一类是紧急的重要的工作,优先办理;第二类是重要但不紧迫的工作,可以放在第二步程序中处理;第三类是急迫但不重要的事情,可以放在时间充裕的时候办理;第四类是不重要且不紧急的事情,可以放在最后处理。

除司法秘书之外,其他行业的秘书工作程序都是本部门自己制定的,日常的工作是按照程序进行处理的,非程序化的工作是秘书随机选择处理方法的。

而司法秘书的工作程序则是比较特殊的,一方面是日常程序化的工作(办公室迎来送往、收发文件、组织会议等);另一方面是关于处理各类案件材料的管理、上报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处理。

一切按法律程序办理,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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