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奖惩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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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奖惩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奖励-4-

第三章处罚条例-5-

第一节安全管理部分-5-

第二节采煤部分-10-

第三节掘进、巷修及火药管理部分-15-

第四节一通三防部分-21-

第五节机电、提升运输部分-24-

一、机电提升运输通用部分-24-

二、井上机电、运输部分-49-

三、洗煤厂-54-

第六节其他部分-58-

第四章监督检查-59-

 

第一章总则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以经济手段促进安全生产,充分调动全员抓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实现矿井长治久安,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简称“条例”,下同)。

条例的实施符合矿井“安全生产精细化”体系建设“事事、处处、时时有标准”的要求。

旨在严格通过奖惩,落实各级责任,杜绝“三违”,杜绝各类事故,不断改善施工作业条件,提高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程度,为广大职工建立一个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

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激励机制和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在自觉遵章守纪的同时,积极发挥聪明智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奖励

第一条矿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按照月、季、年的周期进行奖励。

第二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工作总结,对实现安全生产的单位由工会赠挂安全红旗,并根据集团文件对单位予以奖励。

第三条每季分生产、辅助两个组对安全周期进行评比,生产组第一名的工区人均奖励100元,最后一名的工区人均扣减100元,辅助组第一名的工区人均奖励80元,最后一名的工区人均扣减80元。

每半年分生产、辅助两个组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安全成绩综合考评情况将安全罚款按照比例进行全额返还。

第四条半年、年末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对评选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矿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管理有明显效果的有功人员奖励100—2000元。

积极开展反“三违”活动,同违章违纪现象作斗争,事迹显著者,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条在各类的安全知识培训、竞赛、技术练兵比武活动中,获得名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矿相关文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奋斗目标,按照相关文件对全矿进行奖励。

第八条对于发现偷盗行为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九条对在安全方面做出贡献的职工,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处罚条例

第一节安全管理部分

第一十条矿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组织,矿副总及以上领导、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研究、布置下月安全生产措施,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召开会议,或不参加会议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一十一条违反矿组织各类安全生产、技术专业会议制度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十二条矿组织各类检查不按规定参加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一十三条矿及区队值、跟班人员交接班时因没把安全问题交清、交细而造成一般事故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造成重大事故的,除加重处罚外,将追究行政责任。

第一十四条各单位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立即报调度指挥中心和安全监察科。

工伤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报安全监察科,否则矿不予承认工伤。

出现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第一十五条发生的各类事故,由劳动人事教育科严格按照矿经济责任制规定,对事故单位(包括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第一十六条安全信息反映的问题,值班人员应及时安排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不完又不汇报者,处罚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一十七条矿和工区值班人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无故脱岗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因空岗出现事故,另行追究责任。

第一十八条调度会、协调会安排的安全工作当天既未落实整改,又不汇报者,一次处罚参加会议人员2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一十九条严重“三违”人员一律停工学习,必须由单位正职带队接受过“六关”教育(“六关”即班长关、区长书记关、工会关、劳资教育科长关、安全科长关、安全矿长关),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记严重“三违”一次,并处罚责任人200元。

1、入井不带安全帽者。

2、喝酒下井者。

3、上下井抢罐、挤罐者;不坚持检身制度者。

4、特殊工种无证顶岗者及安排无证人员顶岗者。

5、井上下脱岗、睡岗、串岗,不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者,重要机台、岗位上看书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6、无规程、措施施工者。

7、在井上下工作期间打骂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者。

8、隐瞒事故真相、对事故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嫁祸与人者。

9、井口房周围20m范围内抽烟者。

10、个人违章却无理取闹,纠缠领导者,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处分直至开除矿籍。

11、不服从检查验收,与检查人员纠缠或争吵者。

对各类检查、验收,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若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向矿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

12、夜查、抽查、突击检查时通风报信者。

第二十一条严重“三违”人员,一律停工学习,下岗待业,待业期间每天发10元生活费。

态度较好,工作积极,表现突出者,可安排工作,否则,继续停工学习。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1、年内出现严重“三违”二次者,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2、“三违”人员接到通知不按时参加学习的,给予降一级半年处分。

3、“三违”人员不接受批评教育,无理取闹,酗酒闹事,打骂他人,扰乱矿区公共秩序和治安,给予降一级一年的处分。

4、上下井人员不接受检身,辱骂、殴打管理人员、职工,打击报复者,给予降一级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5、对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降一级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6、司机因玩忽职守造成绞车过卷事故,给予降一级一年处分;造成矿车和大型物料坠井等事故,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7、私自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8、盗剥电缆者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无设计、无规程施工,追究生产技术部门和施工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一律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信息站对单位下达的隐患卡,不及时整改和反馈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区跟班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对当班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出现不合格品,对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验收员各处罚5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察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坚持原则,大胆行使监察权力,认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抓住不放,盯住解决,如检查覆盖率达不到100%,一次处罚安全员100元;隐患存在2天查不到,由矿查出的,对安全监察员处罚200-500元;安全监察员蹲窝子、不进工作面,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出现井下睡觉、玩忽职守等行为者,给予降级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察员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设施安装不标准,现场长期存有安全隐患,安全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不力,一次处罚安全监察员100元,造成事故加重处理。

第二十八条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无安全措施,处罚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和分管领导及施工负责人各200元。

第二十九条单位参加矿安全例会应达到当天出勤人数的75%以上,否则,处罚单位负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条安技措工程计划及费用提取计划每年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各项工程费用使用情况每月10日前由归口单位向财务科汇报,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按标准提取安技措费用,安技措费用的提取金额由财务科单独列账,以备上级检查,否则,处罚财务科负责任人100元/次。

第三十一条罚款单及隐患单填写的内容不得有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及篡改内容本意的句子,否则每处对填写人处罚责任人50元,造成后果严重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于完不成下井、“三三制”及反“三违”指标的除按矿相关制度考核外,每欠缺一个处罚责任人200元,挂罚单位负责人100元,同时,扣除责任人各类安全专项奖励的1%,依此类推;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根据每旬一次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通报,填写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将整改完成情况、整改负责人、自查闭合人填写清楚(由工区分管负责人填写),不按要求填写处罚责任人200元;单位管理人员负责自查现场整改情况,并在自查闭合人一栏签名,不进行自查就进行闭合,验收检查时闭合情况与实际不符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督落实。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整改完成的,必须在备注栏里填写原因,不按要求执行的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四条现场问题整改完成后,验收小组组长和复查人员必须在复查表格上签字后,记录人员将复查表交信息站,企管办统一进行归档管理,否则处罚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各200元。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根据15号、25号机电专项检查通报,填写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将整改完成情况、整改负责人、自查闭合人填写清楚(由工区分管负责人填写),不按要求填写处罚责任人200元;单位管理人员负责自查现场整改情况,并在自查闭合人一栏签名,不进行自查就进行闭合,验收检查时闭合情况与实际不符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督落实。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整改完成的,必须在备注栏里填写原因,不按要求执行的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六条现场问题整改完成后,验收小组组长和复查人员必须在复查表格上签字后,记录人员将复查表交机电技术部并归档管理,否则处罚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各200元。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根据4号一通三防、防治水及顶板管理专项检查通报,填写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将整改完成情况、整改负责人、自查闭合人填写清楚(由工区分管负责人填写),不按要求填写处罚责任人200元;单位管理人员负责自查现场整改情况,并在自查闭合人一栏签名,不进行自查就进行闭合,验收检查时闭合情况与实际不符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督落实。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整改完成的,必须在备注栏里填写原因,不按要求执行的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八条现场问题整改完成后,验收小组组长和复查人员必须在复查表格上签字后,记录人员将复查表交生产技术部并归档管理,否则处罚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各200元。

第三十九条上级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的隐患及问题,限期整改结束由矿组织的专项检查进行闭合,不按要求日期整改完毕的处罚责任人200-1000元。

第四十条矿带班人员24小时必须覆盖井下各施工地点,巡查后在井下矿值班室填写日常隐患排查整改及闭合台账,将巡查地点、班次、现场存在情况、整改情况、整改负责人填写清楚,缺项或填写不认真处罚责任人200元;一个圆班内不能闭合的隐患及问题,必须在隐患整改情况栏内注明闭合期限,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一条次日矿带班人员对前日同一巡查地点的隐患进行闭合,并在日常隐患排查整改及闭合台账上填写闭合情况并签字,不按要求执行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二条各岗位工种必须认真填写记录,凡漏填,代填或填写内容与实际不符,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四十三条按要求必须配带瓦斯便携仪的各级人员,不按标准佩戴或未打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四条风门严禁同时打开,并要爱惜使用,否则,对同时开两道风门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图表、牌板必须齐全,每少一项对工区技术员及有关责任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绘制图纸不规范、现场五图一表和作业现场不符合,一处处罚技术员100元。

第四十六条施工措施编制与现场施工不符的,一处处罚技术员100元。

第四十七条班后会不参加者处罚责任人50元,当班区长、班长不参加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八条需现场交接班的岗位,未按要求现场交接班的,处罚责任人2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四十九条特殊工种无证操作,处罚责任人2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五十条跟班区长、班长、验收员、煤机司机、放炮员等岗位,上岗未挂上岗牌的,每人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一条检身工作的人员在上、下井口必须装备测酒器、金属探测器等必要的安全检查仪器,对出入井人员检身,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二条每位出入井人员要自觉接受出入井检身人员的管理,自觉打开随身携带的工具包,接受检身人员的检身。

凡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的人员,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三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毛巾和矿灯、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严禁私自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凡违反其中一项处罚责任人2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五十四条非防爆型电子仪器、仪表严禁携带入井,特殊情况需入井(包括在井下照相、摄像等工作),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相关部门批准,凡不按要求执行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规定、拒不接受检身或不听从检身人员劝阻者,井口检身人员有权不准其入井,并向安全监察科或调度室汇报,矿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200-500元罚款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五十六条所有升井人员严禁携带井下火工品,一经发现记严重“三违”一次并处罚500元。

第五十七条严禁携带偷盗的井下材料或机电配件出井,一经发现记严重“三违”一次并处罚1000元。

第五十八条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严把出入井安全关,否则对检身人员处罚50-200元或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五十九条所有出入井人员必须进行井口考勤(包括外来检查、参观人员),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六十条井口考勤站工作人员每班要按规定时间向调度室汇报入井人数,发现入井时间超过规定时间2小时未上井者,应做好记录,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责任单位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未及时汇报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一条所有下井人员实行专人专灯,通防科要制定矿灯管理与发放制度,建立人灯对号台帐,保证能够随时查清井下人数,矿灯管理工作人员要对矿灯领、交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发现使用者超过下班时间2小时不交矿灯时,应做好记录,并向本单位值班人员和矿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责任单位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未及时汇报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对因故障借灯人员、外来人员与临时使用矿灯人员要进行人灯对号登记,凡未按要求进行登记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二条不认真填写劳动定员牌版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三条生产辅助单位职工必须签字上岗,随时掌握本单位职工上下井情况,每班班前会后,值班人员要将当班入井人数(包括三八制、四六制和零星作业人员)汇报调度室。

汇报时要说明下井人员班次、人数。

凡不按要求执行的处罚当天值班人员100元。

因工作需要,有不能按正常作业时间上下井职工,所在单位要及时汇报调度室,做好记录。

第六十四条井口把钩工负责出入井人员清点工作,安排乘坐罐笼和乘罐人数,做好上下井人员清点和罐次、人数记录,在规定时间内将上下井人员清点情况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凡不按要求执行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五条外来人员上、下井要按照《外来人员上下井管理制度》,由接待单位安排专人向调度室汇报上下井情况。

第六十六条出入井检身与人员自检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所有出入井人员严格落实自检检身制度,积极自觉自检,凡不执行自检制度者,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

对被检身工查出有随身携带违禁品的,取消当天入井资格,并报安全监察科按矿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十七条井上下所有风、水、油带压管路连接部位严格按照综机科指定的标准进行实施,否则处罚单位负责人及分管人员各200元。

第六十八条井下使用的风动工具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停风、停水,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九条井下各施工地点必须按照限员定员管理规定填写限员牌板,凡不按要求填写,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条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师带徒制度,凡不按规定执行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一条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手指口述制度,凡不按规定执行或执行流于形式的,处罚责任人100元,并对管理人员进行挂罚。

第七十二条登高作业时,严格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保险带,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1、平巷登高高度超过1.5m,登高人员必须使用保险带;

2、斜巷角度≤15°,登高高度超过1.0m,登高人员必须使用保险带;

3、斜巷角度>15°且≤25°,登高高度超过0.8m,登高人员必须使用保险带;

4、斜巷角度>25°,只要进行登高作业,登高人员必须使用保险带;

第七十三条安全带必须根据使用年限,定期进行更换,如不按要求执行,处罚责任人2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七十四条井下在用的高压胶管之间必须连接固定,如不符合标准,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七十五条人员在猴车巷乘坐猴车时,严禁手持矿灯,必须将矿灯固定在矿帽上,灯线必须固定在矿帽后方,不按要求执行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六条人员大巷行走时,必须走人行道,同时严禁将手放入口袋中,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七条在耙装机装车完毕后,人员在耙装机料槽下推车、使用工具平车或处理卡口的煤矸时,耙装机司机必须停止操作,防止耙装机尾轮下钢丝绳摆动伤人。

不按要求操作,处罚责任人2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七十八条单体液压支柱防倒绳使用需符合下列标准,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1、单体液压支柱的防倒绳必须采用尼龙绳(尼龙绳由矿统一领取,直径8mm),使用中必须采用双股,防倒绳双股后的长700-800mm(包含防倒钩的长度)。

2、在倾斜巷道内,防倒钩必须悬挂在巷道上方位置。

在水平巷道内,防倒钩必须悬挂在人行道的另一侧。

3、使用方法:

防倒绳首先捆绑于距离单体液压支柱柱顶下200mm处,待单体供液带上劲后,将防倒钩按照规定2进行悬挂,悬挂的位置必须是顶板菱形网双股铁丝交叉处,且防倒绳不得有余量。

后将捆绑在单体上的防倒绳上托至柱顶,使其产生余量。

4、其余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各工区《作业规程》执行。

第二节采煤部分

第七十九条煤壁要平直,与顶、底板垂直。

伞檐长度超过1m时,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150mm,中厚以上煤层不超过200mm;伞檐长度在1m以下时,伞檐最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200mm;中厚以上煤层不超过250mm,超过规定每米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八十条工作面顶底板要割平,顶底板出现台阶100mm以上,处罚煤机司机50元。

第八十一条工作面采高不在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处罚责任人100元。

采高过低造成过机高度不够,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二条采煤机停机要停在顶板完好无片帮处及便于检修的地点,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三条煤机司机在割煤时割网,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八十四条煤机割出的锚杆及经纬网,在滚筒上不及时处理继续割煤,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八十五条煤机司机在进机头、机尾及探巷时割坏单体,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六条煤机司机进机尾时割坏电缆,由机电科牵头组织进行分析原因,并下达处理通报。

第八十七条工作面的支架需达到初撑力的要求,动态移架时,每块压力表达到初撑力要求,达不到的每架处罚责任人50元。

遇顶板破碎时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相应技术措施。

第八十八条工作结束后,溜子要找直,达到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一处不直,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八十九条支架要排成一条直线,其偏差不得超过±50mm,达不到要求每架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九十条支架中心距按作业规程要求,偏差不超过±100mm,达不到要求每处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九十一条相邻支架间不能有明显错茬(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支架不挤、不咬,否则每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二条因管理不到位、责任心不强,造成架前漏顶,处罚责任人100-1000元并分析处理。

第九十三条相邻支架顶梁间隙不超过规定(<200mm),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四条支架立柱行程不得小于200mm,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架。

第九十五条工作面正常支架立柱行程不大于900mm,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架。

第九十六条机头、机尾端头支架网子超出支架500mm,正负不小于100mm,并与巷道老网进行合理搭接,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九十七条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其最大仰俯角<7°,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架。

第九十八条综采支架要垂直顶底板,歪斜<±5°,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架。

第九十九条综采支架不漏液、不窜液、不卸载,结构件完好,连接可靠,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处。

第一百条三机司机要加强责任心,开机时各司机不允许擅离职守,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零一条工作面生产过程中割出的锚杆未能捡出,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零二条出煤过程中,皮带跑偏影响生产,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零三条缩完皮带后,保证自移装置与皮带架杆搭接合理不跑偏,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过程中由于司机责任心不强造成前后部及转载机压死,影响生产处罚责任人200元,情况严重的另行分析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出煤时有锚杆在前部或后部及转载机链子上,不进行处理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零六条工作面输送机与转载机搭接合理,底链不拉回头煤。

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零七条拉移支架时挤坏喇叭及喇叭线影响正常生产,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零八条工作面拉移支架时损坏压力表,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零九条由于负荷大造成前后部运输机闸盘损坏,矿有关部门组织分析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由于超负荷或人为造成转载机液力耦合器损坏,矿有关部门组织分析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支设完的支柱必须达到初撑力要求,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支柱支设要接顶严实,迎山有力,不能出现败山,达不到标准者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支柱支设前应挂好防倒钩,严禁用绳直接拴在网子上,必须拴钩,不挂及不拴钩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支拄支设完好后,要挂好鞋链子,并用网丝拴在柱把上,不按标准拴挂的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字梁及架棚使用的工字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固定,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支柱支设行程要求大于200mm,小于最大行程200mm,达不到要求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回撤关门柱,必须提前清理好退路,回撤过程中执行好先支后回、远距离供放液制度,严禁进入采空区作业,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一百一十八条回撤的支护材料及时外运,关门柱支设完好后拉好“严禁入内”牌版,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机尾关门柱支设完毕后,按要求挂好挡风帘,做到严实不漏风,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二十条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和备用物料,不按规定执行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端头工交班时严禁空顶交班,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行人通过的顺槽输送机机尾处要加防护装置,行人跨越输送机的地点有过桥,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行人跨越输送机不经过桥,处罚责任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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