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交通行政处罚听证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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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交通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扬州市交通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条为规范我市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交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四条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五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听证主持人是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案件调查人是指承办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

当事人是指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交通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告知当事人具体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

第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记入笔录。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要求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申请撤回听证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记入笔录。

第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九条交通行政机关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附件一)。

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是否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该公开,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三)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四)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六)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将委托代理书送听证组织机关。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听证会或者中途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一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附件二)。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听证主持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制作出听证意见书(附件三)。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因不可抗力的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二)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无法及时更换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其他确需终止听证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第十五条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交通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案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主持人姓名:

      ;

听证会记录人姓名:

      ;

请准时参加听证会,逾期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将授权委托书提交本机关。

申请听证会主持人、记录人等回避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后向本机关提出。

特此通知

交通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交通行政机关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多份,一份行政机关存档,其余送听证参加人

附件二:

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案号:

  

事由: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当事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单位):

   

代理人;    

案件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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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代理人)、证人签字:

案件调查人员签字:

第 页,共 页

附件三:

交通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案号:

  

事由

听证主持人

记 录 人

听证会主要情况(详见笔录,笔录附后):

所附材料清单

材 料 名 称

数 量

听证结论及意见:

 

主持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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