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森林食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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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森林食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伊春市森林食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生态立市、产业兴市”战略目标的实施,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保障科研与生产紧密衔接,实现创新成果的快速产业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森林食品产业发展,根据科技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和省有关精神,特成立“伊春市森林食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为主体,以企业的发展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建立的一种共同投入、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为非盈利性组织机构。

第三条成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指导思想:

以我市森林食品企业的技术创新和需求为导向,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有机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

第四条成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则。

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体现创新型城市建设目标。

符合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等政策导向,符合建设创新型城市、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三)满足产业发展需求。

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有利于促进我市森林食品产业的发展。

(四)坚持重点突破原则。

立足自身产业特点,着力构建优势,按照有限目标、重点突破的思路,分类确定创新联盟的重点行业和企业。

第五条技术创新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中长期任务

第六条聚合资源,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创造知识产权重要标准,保障知识产权共享。

第七条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实现创新成果的快速产业化,提升联盟整体竞争力。

第八条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为联盟成员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九条共同进行市场开拓,积极为联盟成员发展争取政府部门的政策、项目支持,争取在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实施重大项目过程中的话语权。

第三章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联盟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

(一)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会由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二)理事会由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成员数额在联盟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时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三)常务理事成员数额在理事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时由全体理事成员选举产生;

(四)秘书处负责联盟大会的日常工作。

(五)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创新联盟常务理事会聘请我市森林食品领域中的资深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一条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会

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会的职责:

(一)审议和批准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的修改;

(二)审议和批准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审议和批准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决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六)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提交的报告。

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会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年会和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会临时会议,由理事长召集。

联盟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联盟大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联盟成员或理事会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会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十二条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会

理事会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

(一)审议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的修改;

(二)审议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制度;

(三)审议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议案;

(七)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由理事长召集。

理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在理事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管理制度;

(二)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创新项目计划;

(三)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讨论拟提交理联盟大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处工作报告;

(六)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批准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七)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的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八)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在常务理事会成员中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时由全体理事成员选举产生。

理事长职责是:

(一)主持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会会议;

(二)制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战略;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落到实处;

(四)签发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文件;

(五)审批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各项经费支出。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十四条秘书处

秘书处是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是联盟具体事宜的执行组织。

秘书处设在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对外承担联盟责任。

秘书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执行联盟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岗位职责;

(二)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负责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四)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六)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盟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会议批准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秘书长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

(四)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六)负责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专家委员会

森林食品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专家委员会是为提高联盟开展创新项目研究的科学化水平而设立的。

其主要任务是为创新联盟在森林食品领域开展的科技活动提供决策依据,并对科技活动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依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支持重点,研究提出森林食品技术创新联盟年度创新项目计划;

    

(二)开展对创新联盟成员单位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提出评估论证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

    (三)组织开展森林食品领域相关技术的咨询服务;

    (四)参与森林食品领域重大课题研究;

    (五)参与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在创新联盟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其它科技活动。

第四章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

第十六条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的组成和加入

伊春市森林食品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森林食品加工生产、研究开发、技术服务和中介、投融资等的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独立法人组成。

企业(在伊春市工商部门注册)注重科技创新、具有一定发展规模、处于行业骨干地位;大学或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其他组织机构也可成为联盟成员。

高新技术企业或承担过市级以上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可优先批准入会。

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加入程序:

(一)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自愿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表;

(二)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常务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年费;

(五)成为联盟会员。

第十七条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发起单位有直接成为理事会成员的资格

(二)可以使用联盟成员的标识;

(三)对联盟的各项事宜有质疑、监督、表决权;

(四)联盟成员有保守各自经营利润、核心技术、内部政策等商业秘密的权利;除此之外,对于有利于公共利益用途的信息应按照联盟要求提供;

(五)享受联盟提供的政策、技术等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严格遵守活动的有关规定;

(三)对联盟组织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四)积极参与联盟的建设,为联盟发展献计献策;

(五)按本联盟章程规定,及时缴纳年费。

第十九条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补齐应交的年费。

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成员资格;

(二)联盟不返还已交纳的年费;

(三)联盟成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二十条联盟成员的除名

(一)联盟成员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损害联盟利益或声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予以相应的处罚或除名;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联盟成员做出除名的决定;

(三)联盟成员被除名,联盟不返还已交纳的年费和赞助费;

(四)联盟成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五章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联盟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联盟的经费主要由联盟成员交纳的年费以及项目经费等组成。

年费每年收缴一次,每年六月底前完成。

联盟年费的收缴由秘书处负责联络办理,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联盟经费全部用于联盟专项工作及日常管理等有关开支。

第二十三条联盟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编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向联盟成员公布。

经费的使用由秘书处负责财务核算,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和理事长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联盟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常务理事会和联盟大会报告,秘书处每半年向联盟成员通报一次经费使用情况,并就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联盟成员的质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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