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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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刘中欣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士)
试卷二
一、单选题
22.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
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
B.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C.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
D.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
【参考答案】B
【解析】A的错误在于后半句话“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即使程序公正,实体也不一定就公正。
C的错误在于,排除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确实有助于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但并非都要排除,C项说法过于绝对。
D项的说法刚好与正确说法相反,应当说,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有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23.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参考答案】A
【解析】BCD三项都不属于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B项是酌定不起诉,C项是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D项是证据不足不起诉。
24.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B.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的因素形成的
C.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D.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是矛盾的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对于理论的理解水平要求较高。
A项的错误在于,刑事诉讼目的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B项的错误在于,混合式诉讼构造是职权主义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形成的。
D项的错误在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并非是完全矛盾的,只是单纯采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会抑制控制犯罪功能的发挥因而存在弊端。
25.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公诉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
C.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D.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的错误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自立案之日起。
B项的错误在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证人才有权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获得补助,被害人没有这个权利。
当然也许有人会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询问证人)各条规定。
”这是否意味着被害人等同于证人?
事实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仅仅意味着询问被害人时的程序规定完全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被害人与证人的实体权利、地位完全相同。
C项的错误在于,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D项有超纲的嫌疑。
该项的做题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该解释是新增司法解释,并没有被纳入大纲所列的考试范围。
该解释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含义及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解释如下: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不过还好没有考新增的“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但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个知识点,如果考这一点就完全超纲了。
至于D项考察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这一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也可以作出。
26.钱某涉嫌纵火罪被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诊断患严重疾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同时决定予以监外执行。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决定监外执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B.钱某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C.如钱某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应当予以收监
D.如法院作出收监决定,钱某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5、256、257、258条的规定,ABC三项均正确。
D项的错误在于“最高法解释”第433条规定:
“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因此D项中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没有法律依据。
27.关于证据的关联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
C.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D.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的错误在于,“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形式是多种多样、十分复杂的。
其中最常见的是因果联系,即证据事实是犯罪的原因或结果的事实;其次是与犯罪相关的空间、时间、条件、方法、手段的事实。
它们或者反映犯罪的动机,或者反映犯罪的手段,或者反映犯罪过程和实施犯罪的环境、条件,或者反映犯罪后果,还有反映犯罪事实不存在或犯罪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等。
”(三大本卷二第328页)可见,关联性不仅仅表现为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项错误的原因在于,“关联性是证据被采纳的首要条件。
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具有可采性,仍有可能出于利益考虑,或者由于某种特殊规则,而不具有可采性”。
(三大本卷二第343页)
C项正确,原因在于,“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
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
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一般来说,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紧密,则该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大。
”(三大本卷二第328页)
D项错误的原因在于,“一般规则是,被告人在其他场合的某一行为与他在当前场合的类似行为通常没有关联性。
”(三大本卷二第343页)
28.下列哪一选项所列举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
A.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同步录像材料
B.证明获取被告人口供过程合法,经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
C.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极强、并能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物证
D.对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佐证的书证
【参考答案】D
【解析】所谓“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之为“补强证据”。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
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不仅包括被追诉人的供述,而且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
A项是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主证据而不是补强证据。
“最高法解释”第101条第2款规定: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既然这些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这就表明这些说明材料本身就是需要用其他证据补强的证据,因此B项本身不能作为补强证据。
C项迷惑性极强,因为考生会隐隐约约地记得“最高法解释”第106条的规定: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然后就误以为C项正确。
C项与“最高法解释”第106条的规定相比,缺少了“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这个条件,因此不够精确。
对于C项,正确的做题思路应当是,“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
设立补强证据的重要目的就在于确保特定证据的真实性,从而降低误认风险,如果补强证据没有证明价值,就不可能支持特定证据的证明力。
当然,补强证据的作用仅仅在于担保特定补强对象的真实性,而非对整个待证事实或案件事实具有补强作用。
(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补强证据与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而必须独立于补强对象,具有独立的来源,否则就无法担保补强对象的真实性。
例如,被告人在审前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就不能作为其当庭供述的补强证据。
”(三大本卷二第347页)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于补强对象的来源,两者之间不能重叠,否则就无法担保补强对象的真实性。
因此C项的真正错误的原因是C项与补强对象被告人供述的来源相同,因此不能作为补强证据。
【关于证人证言的补强,“最高法解释”第109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2)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三大本卷二第347页)因此,D项属于补强证据。
29.关于鉴定人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由院长签发强制令强制其出庭
B.鉴定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中止审理,另行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
C.经辩护人申请而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向鉴定人发问
D.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受到意见证据规则的规制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迷惑性极强,因为考生会误以为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也适用于鉴定人。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区别在于: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这一点不太好记,记忆的诀窍就是:
鉴定人可以替代,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就不用其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即可;但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其拒不出庭,只能强制其到庭。
因强制出庭的规定不适用于鉴定人,A项错误。
B项错误。
依据是“最高法解释”第86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
C项正确,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的功能就是向鉴定人发问,并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意见证据规则是对普通证人的规制,鉴定人即专家证人是该规则的例外,因此D项错误。
30.未成年人郭某涉嫌犯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审查起诉中,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拟变更为取保候审并适用保证人保证。
关于保证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由郭某的父亲担任保证人,并由其交纳1000元保证金
B.可要求郭某的父亲和母亲同时担任保证人
C.如果保证人协助郭某逃匿,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D.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处罚款的,由检察院决定
【参考答案】B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87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方式。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90条规定:
“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千元以上的保证金,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五百元以上的保证金。
”A项错误的原因在于,保证人和保证金不能同时并用。
B项正确,但考生在考场上可能会不确定,可能出现犹豫的理由有二:
第一,父亲母亲能当保证人吗?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亲母亲能当保证人,并且一般情况下也只有父亲母亲才能履行监督保证义务,保证人条件中所要求的“与本案无牵连”是指自身并未参与犯罪行为,而不是指是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这种牵连。
第二,考生可能会疑惑:
保证人可以多于1人吗?
是的,保证人可以是一到二名。
C项较难。
依据是“最高法解释”第122条规定: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保证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C项错在保证人这种情况下只承担刑事责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项难就难在旧的最高法解释曾经有过让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但是新的最高法解释删除了该项内容,因此较难。
D项错误,依据是“六机关规定”第14条:
“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因此,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处罚款的,由公安机关决定。
31.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基于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
B.审前羁押是临时性的状态,可根据案件进展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予以变更
C.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
D.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应当解除羁押
【参考答案】C
【解析】AB两项都很容易判断,说法正确。
C项错在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不是由检察院来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而应当由检察院“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93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D项正确,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96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自测时本题我做错了,当时选的是D。
因为当时记得是有的释放,有的变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总之不一定都完全释放。
没想到出题人太阴险了,因为不管是释放还是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都属于解除羁押了,人家“应当解除羁押”已经包含了这两大类情形。
考得真阴、真细啊!
32.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的手机。
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
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的父母和祖父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韩某和苏某应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C.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
D.吴某在侦查阶段与韩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后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错误,李某的祖父母不是其近亲属,因而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依据是“最高法解释”第138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B项错误,依据是“最高法解释”第146条: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因苏某在逃,故不应将苏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C项错误,手机应当追缴或退赔,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依据是“最高法解释”第139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
D项正确,依据是“最高法解释”第148条: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
33.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重新计算期限包括公检法的办案期限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两种情况
B.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过期,已交邮是指在期间届满前将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递交邮局或投入邮筒内
C.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比如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间内扣除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在羁押场所以外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医治的时间,应当从法定羁押期间内扣除
【参考答案】C
【解析】A项错误,依据是“期间的重新计算,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从新发生情况之时起计算期间。
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
”(三大本第二卷第382页)
B项错误,依据是“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这就是说,通过邮寄的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只要是在法定期间内交邮的,即使司法机关收到时已过法定期限,也不算过期。
上诉状或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三大本第二卷第382页)
C项正确,依据是“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扣除。
”这个选项有点儿坑爹啊,我自测时就因为只听说过“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但从未听说过“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间内扣除”而没选C。
而且在现行有效的法条里,也找不到“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从法定期间内扣除”的具体例子啊。
这个没办法了,记住就行了。
D项没有法律依据,错误。
自测时这道题我做错了,我当时选的是B。
34.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保证侦查活动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只有侦查人员可进行勘验、检查
B.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C.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
D.勘验、检查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参考答案】B
【解析】A项错误,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
B项正确,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
C项错误,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3款的规定: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这是每个男性刑诉辅导老师上课时都会就此开玩笑的一个条文,相信应该没有考生这一项还会做错。
D项错误,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
35.检察院对孙某敲诈勒索案审查起诉后认为,作为此案关键证据的孙某口供系刑讯所获,依法应予排除。
在排除该口供后,其他证据显然不足以支持起诉,因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该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检察院的不起诉属于存疑不起诉
B.检察院未经退回补充侦查即作出不起诉决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C.检察院排除刑讯获得的口供,体现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
D.检察院不起诉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提起公诉
【参考答案】司法部公布的标准答案是B,但我认为此题无答案。
【解析】A项正确,该案因证据不足而不起诉,属于存疑不起诉。
B项也正确。
对于存疑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