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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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办法

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银监会、案件防控工作的要求,建立案件防控工作的长效机制,推进各监管科室和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案件防控工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控管理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运营。

现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防控工作考评是指对XX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内执行银监会、XX银监局、XX银监分局和上级行案件防控工作要求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考评的原则,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完善案件防控工作组织、强化内审稽核、提高内控执行力和问责力度等方式强化案件防控工作的基础,推动案防工作系统化、制度化。

第四条案件防控工作考评与XX银监分局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挂钩,考核结果作为监管部门制订年度监管规划、进行风险评级、配置监管资源及采取监管措施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考评实行一年一评价制度,每年考核评价覆盖辖区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考评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为保证案件防控考评工作有序开展,XX银监分局成立案件防控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由XX银监分局分管案件防控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XX银监分局办公室主任担任,XX银监分局办公室、各监管科室、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定XX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办法;

(二)监督和指导考评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研究并解决考评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四)审定考评结果。

第八条案件防控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考评办主任由XX银监分局办公室主任兼任,成员由XX银监分局办公室、各监管科室、监察室分管案件防控的负责人组成。

XX银监分局办公室负责考评工作汇总、协调等工作,各监管科室负责对所监管机构的案件防控年度考评工作。

第九条考评办主要职责:

(一)制定XX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办法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具体落实和协调解决考评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评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抽查;

(四)提出考评意见,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考评结果;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各监管科室主要职责:

(一)根据XX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办法负责实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评,提出考评初步意见;

(二)根据考评结果制订年度监管规划、进行风险评级、配置监管资源及采取监管措施,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底稿归档留存。

 

第三章考评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对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及当年发生案件3件(含3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内发生非自查发现重大、恶性案件的被考评机构,其考评结果为不满意。

案件是否为重大、恶性,由领导小组进行认定;领导小组认为难以判定的,将向案发法人机构对口的XX银监局机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XX银监局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年度内未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被考评机构,通过案件防控工作组织、案件防控工作质量、内审稽核工作力度、内控执行力建设、案件责任追究与整改等五个方面来评价其案件防控工作水平,综合考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第十三条 案件防控工作组织主要评价被考评机构对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视程度、人员配置、制度及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否把案件防控工作视作经营管理规划重要组成部分和全行的重点工作进行规划、安排;

(二)是否把案件防控的责任以及激励、问责纳入制度管理,制定或修订出科学、实际、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

(三)是否在年度的工作部署、指标考核、激励与惩戒的安排中体现了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要位置;

(四)是否制定了要求明确、切实可行、便于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的案件防控工作规划和目标,并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之间细化量化、分解实施;

(五)是否建立了案件防控工作的机制和体系,以及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保障体系,且配备了与任务、职责、目标相匹配的人员,并有效协调和组织相关资源,保证年度案件防控工作顺利进行。

针对此单项考评设置“一票否决”内容,如果被考评机构没有建立案件防控工作定人定岗定责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则案件防控工作组织单项考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案件防控工作质量主要评价被考评机构在案件防控主动性、案件调查与处置、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督导、监管体系,以及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来主动提高案件防控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在案件处置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有关程序要求,做到行动迅速、部署有力、报告真实、问责严肃坚决、风险整改彻底,分析总结是否全面、深入;

(三)是否从组织、人员、制度等各方面保障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迅速、准确和全面,杜绝瞒报、迟报、错报或错误确定案件性质等情形的发生;

(四)年度内案件防控工作是否达到控制案件风险的效果,有效地堵截新案、挖掘旧案、杜绝隐患,并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针对此单项考评设置“一票否决”内容,如果被考评机构年度内发生严重瞒报案件的情况,或出现公安部门、审计部门已经上门办案而被考评机构仍未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情况,或在案件处置工作中发生严重问题,则案件防控工作质量单项考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内审稽核工作力度主要评价内审稽核队伍及工作机制建设,考核内审稽核在案件防控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包括五个方面:

(一)年度内是否不断致力于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独立的稽核组织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强工作队伍素质建设;

(二)是否支持内审稽核部门独立且有效地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督促行内各部门或分支机构认真履行职责;

(三)内审稽核部门是否根据案件防控工作情况、工作重点和监管部门的有关案件防控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年度稽核规划、稽核重点和稽核方案,是否对重点风险领域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保持一定频率的全覆盖检查,以及对年度重点防控领域进行突击检查;

(四)年度内是否确保了对高案件风险分支机构、业务环节、岗位人员稽核的深度、广度和频度;

(五)由内审稽核部门发现的问题是否能够及时进行延伸检查,彻查风险、及时整改,明确提出责任处理意见。

针对此单项考评设置“一票否决”内容,如果被考评机构年度内发生经由内审稽核检查应予发现但未能发现的风险点引发案件或内审稽核部门已发现但督促整改不到位导致案件发生等情况的,则内审稽核工作力度单项考评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内控执行力建设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加强内控执行力、提高内控水平的工作力度和成效,以及内控在案件防控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否对各项业务制定了全面、系统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并保证内控制度的贯彻执行覆盖到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的所有风险点;

(二)能否采取有效措施来规范各项业务操作、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行为监督、强化重点业务风险点的管控;

(三)是否通过对内控的实效性进行检查、对案件风险进行排查,特别是对重点环节、重点事项进行检查等方式确保各项制度在各部门、各级机构得到贯彻执行,有效发挥化解案件风险的作用。

针对此单项考评设置“一票否决”内容,如果被考评机构年度内存在严重的内控失效导致案件发生的情形,则内控执行力建设单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案件责任追究与整改主要考核对案件问责制度和整改要求的执行力度。

包括四个方面:

(一)能否建立完善的案件问责执行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标准、责任追究具体内容,并建立完善的案件责任评价和责任追究程序;

(二)能否确保案件责任落实在具体岗位,并以明确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

(三)能否严格落实“上追两级”、“双线问责”等责任追究制度,对银行业案件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对机构内存在的违规行为责任人,能否主动按照“上追两级”、“双线问责”的原则实施处罚;

(四)能否根据暴露出的案件风险情况,及时、全面、细致地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效果作为对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之后各项检查的重点。

针对此单项考评设置“一票否决”内容,如果被考评机构年度内在发生案件、进行风险排查之后,仍然发生同类同质案件,则案件责任追究与整改单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为统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考评标准,领导小组制定“XX银监分局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评表”(见附表),由XX银监分局各监管科室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自评报告及日常监管中所掌握的情况或专项检查情况对照考评表的内容,逐条对以上五个单项进行考评。

每个单项为20分,总分100分。

第十九条对以上5单项的考评结果,均设合格、不合格2个档次,每项得分高于12分(含12分)的为合格,得分低于12分或符合该项“一票否决”内容的为不合格。

根据各单项评定分值之和以及合格数量确定最终评价,最终评价划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如果被考评机构获得3个及以上不合格,综合考评结果为不满意;1一2个不合格,综合考评结果为基本满意;全部合格为满意。

 

第四章考评程序和考评结果

第二十条具体考评采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自评与XX银监分局各监管科室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每年度结束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上年度的案件防控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填写“XX银监分局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评表”,并于1月15日前将自查自评报告及考评表提交XX银监分局对应监管科室。

在此基础上,由XX银监分局对应监管科室根据考评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情况进行初评,并于1月底前出具考评意见,交考评办汇总。

第二十一条考评办将初评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考评结果。

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考评结果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由监管科室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监管评级结果时一并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于考评等次为不满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XX银监分局将结合监管会谈等途径约见其高管层谈话,并视情况向其上级行、董事会及控股股东、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作为考核和薪酬调整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评结果,将与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频度、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及监管评级等监管行为挂钩,具体由相关监管科室落实,并由考评办汇总向领导小组及银监会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银监分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XX银监分局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评表

被考评机构:

年度

项目

考评内容

分值

评分细则

自评得分及依据(应附相关材料)

监管评分及依据(如有扣分应说明理由)

案件防控工作组织

是否把案件防控工作视作经营管理规划重要组成部分和全行的重点工作

4

应通过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或由决策层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案防工作。

未部署相关案防工作的扣4分,只作为一般工作计划的扣2分。

 

 

是否把案件防控的责任以及激励、问责纳入制度管理

4

相应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案防工作目标、案防责任的归属、案防责任的认定、案防工作的奖惩标准等。

没有相应管理制度的扣4分,规章制度未明确相关内容或不可行的扣2分。

 

 

是否在年度的各项工作安排中体现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要位置

4

应在年度的工作部署、指标考核、激励与惩戒等方面体现案防工作的重要性。

没有相关内容的扣4分,未在上述几方面体现的酌情扣1-4分。

 

 

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案件防控工作规划和目标,并分解实施

4

规划和目标应当要求明确、切实可行、便于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并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之间细化量化、分解实施。

没有相应规划的扣4分,规划不够明确可行或没有在各机构间细化分解的扣2分。

 

 

是否对案件防控工作的有关资源进行有效地协调组织

4

应建立相应工作体系、工作保障体系,配备合格人员和充足的资源。

没有相应制度体系及人员的扣4分,未能有效协调相关资源的扣2分。

 

 

没有建立案件防控工作定人定岗定责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该大项为不合格,不得分

 

 

小计

20

 

 

 

案件防控工作质量

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督促、监督体系及考核评价机制

4

没有相应体制的不得分,体制不够完善的扣1-2分。

 

 

是否严格遵循有关程序处置案件

4

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的要求处置相关案件,未遵守的酌情扣1-4分。

 

 

是否从各方面保障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迅速、准确和全面

4

应从组织、人员、制度等方面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等要求的落实,及时全面上报有关案件(风险)信息,未按要求进行部署落实的,酌情扣1-4分。

 

 

是否完成中国银监会、XX银监局、XX银监分局和上级行年度案防工作任务,实现案件防控承诺书

4

对年度案防工作任务,案件防控承诺书完成质量进行考核,对每一项任务完成较差扣1分,4分扣完为止。

是否达到控制案件风险的效果

4

根据机构发案情况,综合考虑堵截新案、挖掘旧案成效酌情给予1-4分。

 

 

年度内发生严重瞒报案件的情况,或出现公安部门、审计部门已经立案稽查而被考评机构仍未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情况,或在案件处置工作中发生严重问题,该大项为不合格,不得分

 

 

小计

20

 

 

 

内审稽核工作力度

是否建立和完善独立的稽核组织体系和规章制度

4

没有相应体制的不得分,体制不够完善的扣2分。

 

 

是否支持稽核部门独立且有效地行使职能

4

干扰稽核部门独立性的扣4分,不能很好地支持稽核部门工作的扣2分。

 

 

内审稽核部门能否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稽核计划,并开展各项检查

4

没有相关方案的扣4分,全覆盖检查频率或突击检查力度不足的扣2分。

 

 

是否加强了对高案件风险领域稽核的力度

4

应以台账等方式体现对高案件风险分支机构、业务环节、岗位人员的稽核力度。

未开展稽核工作的扣4分,稽核不力的扣2分。

 

 

是否对由稽核部门发现问题的领域进行深入彻查、整改

4

没有及时整改的扣4分,整改未达到内控合格要求的扣2分。

 

 

年度内发生经由内审稽核检查应予发现但未能发现的风险点或整改不力引发案件的情况,该大项为不合格,不得分

 

 

小计

20

 

 

 

内控执行力建设

是否制定了全面系统的内控制度,并保证制度的有效落实

6

内控制度应覆盖决策、执行、监督过程中所有风险点并得到贯彻执行。

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得分,制度本身或执行过程中存在遗漏风险点的,酌情扣2-6分。

 

 

能否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各项业务操作

5

应以台账等方式体现采取何种措施规范各项业务操作,监督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管控重点业务风险点。

没有相关措施的不得分,措施不到位的酌情扣1-5分。

 

 

是否通过各项检查确保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5

应通过台账等方式体现检查、排查的对象、频率和内容,没有开展相应检查的不得分,验证、检查不充分的扣3分。

 

 

能否组织员工加强内控制度培训

4

应对营业网点定期培训学习记录检查,是否有计划组织基层员工进行内控制度培训,没有的不得分,培训、学习不充分的扣1-3分。

存在严重的内控失效导致案件发生的,该大项为不合格,不得分

 

 

小计

20

 

 

 

案件责任追究与整改

能否建立完善的案件问责、违规问责执行工作制度

4

应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标准、责任追究具体内容,并建立完善的案件责任和违规责任评价和责任追究程序。

没有相应制度的不得分,在制度中缺乏上述相应要素的,酌情扣1-4分。

 

 

能否确保案件责任、违规责任落实在具体岗位

4

没有相应岗位职责的的不得分,岗位职责不明确的扣2分。

 

 

能否按照相应制度对案件、违规有关责任人及违规行为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5

对案件严格落实“上追两级”、“双线问责”等制度。

未问责或问责不到位的酌情扣2-5分。

 

 

能否根据暴露出的案件风险、违规风险进行及时、全面、细致的整改

4

没有整改的的不得分,整改不到位的扣2分。

 

 

能否对案件及时分析总结

3

对案件发生原因、教训进行反思总结的深入程度进行评价,结案后1个月未完成总结不得分,视总结深入程度酌情扣1-3分

年度内在发生案件、进行风险排查之后,仍然发生同类同质案件,该大项为不合格,不得分

 

 

小计

20

 

 

 

总计

 

 

考评结果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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