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7.6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3.1.7.7施工单位应做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品管部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3.1.7.8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3.1.7.9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3.1.7.10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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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3.1.7.11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离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同一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3.1.7.12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3.1.7.13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3.1.7.14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全监督管理和消防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
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3.1.8用火作业人职责
3.1.8.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3.1.8.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
3.1.9用火监护人职责
3.1.9.1用火监护人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3.1.9.2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3.1.9.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3.1.10许可证管理
3.1.10.l“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3.1.10.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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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3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分厂、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3.1.10.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从事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
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在潮湿地、金属构架及高架上焊接作业,由检
修单位指派监护人。
3.1.11工具及作业安全
3.1.11.1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符合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
氧气减压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2Mpa、乙炔软管应耐0.5Mpa。
3.1.11.2乙炔瓶和氧气瓶应分开放置,其距离不得少于7m,距离明火不得少于10m。
3.1.11.3电弧焊接(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标准。
3.1.11.3.1电焊机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
3.1.11.3.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
3.1.11.3.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易辩认,绝缘要良好。
3.1.11.3.4焊夹把绝缘要良好,必须时应有护手档板。
3.1.11.3.5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设备。
3.1.11.3.6电焊作业,在地面操作应穿绝缘胶鞋或站在备好的绝缘液上方可进行电焊作业。
3.1.11.3.7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防护用具。
在有害有毒气体设备系统操作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
3.1.11.3.8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伤人。
3.2设备内作业
3.2.1在设备内及不通风处(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入罐作业许可证”。
3.2.2在进入设备内(处)作业前,须将设备与所有管道及传动电源实行有效隔绝(可通知电工拔掉保险),并清洗、置换、调温。
采用挂牌、监护等措施确保安全。
3.2.3检修人员在作业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严格执行设备清洗置换分析,做到不合格不进;电源、物料不断不进;安全设施、工具行灯不合规定不进;没有监护人不进。
3.2.4重要危险性作业除检修单位指定专人监护外,安全环保主管人员要到现场检查和监护。
对一般作业,由检修单位指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准擅离监护岗位。
3.2.5检修超过人体高度(深度)设备的,要搭设安全梯或架台,配备救护绳索,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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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撤离。
在工作中严禁向内投掷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业。
3.2.6在不通风处作业,要采取通风措施。
对通风不良以及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
3.2.7在上述设备内清理有毒、有腐蚀性残留物时,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
3.2.8作业因故较长时间中断,且安全条件改变时,继续进入原设备内(处)作业,应重新补办作业证。
3.2.9在进入设备内(外)用火作业除按用火规定执行外,动火人离开时不得将乙炔焊枪放入设备内,以防乙炔泄漏。
3.2.10作业完工时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共同检查设备内外,在确认无疑后,监护人在作业证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人孔。
3.3电气检修作业
3.3.1电气检修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3.3.2凡6KV及以上电气设备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3.3.2.1厂区杆线及电气设备检修,由生产管理部签发工作票。
3.3.2.2分厂内部停电检修,由检修电工办理工作票,分厂厂长同意后由生产管理部签发工作票。
3.3.3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上挂有“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
除专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3.3.4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认无电力方可装接。
3.3.5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路的分支也要挂接地线。
3.3.6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3.3.7禁止带电检修作业,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生产管理部书面批准,并采
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担任。
3.3.8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疑方可进行作业。
3.3.8.1配电房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3.3.8.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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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3.3.8.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3.3.8.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在杆塔上作业时,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
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登杆塔,并接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3.3.9在检修中涉及到相序问题,检修后应先调试好相序后再送出,以避免事故发生,减少损失。
3.4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3.4.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4.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3.4.3危险识别
3.4.3.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4.3.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3.4.4许可证办理程序
3.4.4.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4.4.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4.4.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3.4.4.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3.4.5作业安全措施
3.4.5.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3.4.5.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让。
3.4.5.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全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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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
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O.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闸一保护。
3.5.4配送申.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
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3.4.5.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3.4.5.6许可证管理
3.4.5.6.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3.4.5.6.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4.5.6.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3.4.5.6.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3.4.5.7管理职责
3.4.5.7.1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3.4.5.7.2安垒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4.5.7.3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3.4.5.7.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3.5高处作业
3.5.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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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高处作业按作业高度分为一、二、三、特级。
标准如下:
高度H·米
2≤H≤5
5≤H≤15
15≤H≤30
H>30
3.5.3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
责,专人监护。
一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分厂)领导审批;二、三级由安全环保部审批;特级高处作业由主管副总审批,安全部门监督执行。
3.5.4年老体弱、四肢乏力、视力衰退、患有头晕病等不适登高的病症者,不能在高处作业。
3.5.5遇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要有
足够照明。
3.5.6作业前应检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得借用设备构筑物、支架、管路绳索等非登高设施,作为登高工具。
3.5.7登高作业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带,交叉作业时带好安全帽。
3.5.8高处作业必须与高压电线保持2米以上距离,与普通电线保持1米以上距离,并采取措施防止金属材料和电线接触。
3.5.9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厂房上部施工时,应有专人监护。
3.5.10在高空作业中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
3.5.11高空作业搭架必须符合规定和牢固。
踏(跳)板应有足够的承受力,必须捆牢,才能站人作业,踏(跳)板上不能停放重物。
3.5.12高空十防
一防梯架晃动;二防平台无遮栏;
三防身后有孔洞;四防搭踩活动板;
五防撞击到仪表;六防毒气往外散;
七防高处有电线;八防墙倒木板烂;
九防上方落物件;十防绳断仰天翻。
3.6特殊作业
3.6.1带压、不置换用火
3.6.1.1进行带压焊补工作,施工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焊补前,先弄清焊补部位的情况,根据穿孔裂缝的位置、形状、大小及焊补的范围制定焊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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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工作前,办好用火证并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分厂领导进行现场检查后方可施焊。
3.6.1.3焊补工作中,要始终控制设备和管道中保持正压,绝对不允许在负压下焊接。
带电焊补的设备,施焊时的压力以保证焊接时的质量为标准。
3.6.1.4在焊接的整个过程中,要始终严格控制系统内氧含量小于或等于1%。
3.6.1.5焊工要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不允许技术不高,经验少的焊工带压焊接。
3.6.1.6必须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要有专人指挥。
控制系统氧含量的岗
位上要有专人负责。
3.6.1.7焊补部位因腐蚀严重,强度较差等其它情况,造成焊接困难时,使用直流电机为宜,除此之外可使用交流焊机。
3.6.1.8现场要事先准备好长管或防毒面具和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以防发生中毒或火灾事故。
3.6.1.9如裂缝很大、外流气体很多,则要分析用火周围气体浓度。
严格执行用火管理制度,严防爆炸和中毒。
3.6.1.10如系统下力急剧下降到规定的限度,要马上停止用火,查明原因,采取相应对策,恢复正压后,方可继续进行焊补。
3.6.1.11如果用火系统压力急剧上升,火焰喷大,立即用灭火器材扑灭。
无关人员退出现场,待恢复正常用火压力后,再继续工作。
3.6.2在温变情况下,带压紧螺栓
3.6.2.1在检查时必须彻底安全隔绝,以免发生着火燃烧或中毒事故。
3.6.2.2容器的转动装置(如搅拌机等)、加热装置以及其他与容器有关的电源都应切断,并挂上“不准合闸”等标志牌。
检修中应该使用电压低于36伏的照明灯,一切电压高于36伏的仪器,都要有良好的接地设施。
3.6.2.3检修前,容器内的介质应排除干净,清、置换符合安全要求后,检修人员方可进入作业。
3.6.2.4如需要坚固或卸下承压部件,必须先将容器内压力卸除,不准带压操作,以免发生意外。
3.6.2.5压力容器检修完毕后,应对内部进行彻底清理,要特别注意防止容器内残留有可能与工作介质起化学反应或引起腐蚀的物质,如氧气容器中的残油,氯气容器中的
残留水或水汽等,甚至检修中残留的余热也可能引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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