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分析讲义第一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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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分析讲义第一部分
當代中國政治分析
導論
一、課程性質:
《當代中國政治分析》是瞭解當代中國政治的基本內容,掌握當代政府的制度形式,理解政府事務運行過程的課程,是旨在提高學生認知水準和理論水準,增強分析問題和理解問題的能力,培育現代思維和公民意識的課程。
二、課程目的:
中國的政治和政府,是中國的基本國情。
不全面瞭解中國的政治和政府,就不能準確理解中國整個社會,就不能正確認識中國社會的各種現象,也就難以應對正在形成的全球化。
通過《當代中國政治分析》的教學,使學生瞭解當代中國政府與政治的基本內容,在擴大學生政治視野的同時,努力提高學生的政治思維水準和對一些基本理論和現實的分析和辨別的能力,進而提高學生對當代中國政府與中國及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認識。
三、課程特點:
該課程的主要特點在於用政治學的方法來分析和研究中國政治,並在此基礎上理解中國政治發展的邏輯。
通過本課程的學習,要求學生學習運用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從政治學角度科學地分析中國社會與中國政治,全面瞭解中國政治體系及其運作,系統掌握中國政治運行機制,從而對中國政治的歷史、現狀和未來發展有比較全面的認識和思考,提高學生的綜合分析能力、判斷能力與邏輯思考能力。
四、教學內容:
本課程講授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章:
1、當代中國政府與政治的溯源;
2、當代中國的主要政治制度;
3、當代中國的國家權力體系;
4、當代中國的主要政治關係;
5、當代中國政府與政治的運作過程;
6、當代中國的政治參與;
7、港澳臺地區的政府與政治;
8、中國政府與政治發展的趨勢。
四、教學方法:
1、在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基礎上,從歷史與邏輯相統一的方法論出發,對當代中國政府與政治的由來、發展、演變作一梳理,厘清其發展的脈絡,並分析各種制度、政治主體之間的內在邏輯關係,對其進行理論闡釋。
2、靜態分析與動態分析的結合是分析當代中國政府與政治不可或缺的方法。
靜態分析是從憲法及有關法律文本出發,對各項政治制度運作方式及相互關係、政治主體的法定地位作出客觀的評述;動態分析主要用於對政府過程的描述,以展示當代中國政府是如何運作的。
此外,中國政府與政治的研究固然必須以中國為視角,但隨著中國加入WTO,全球一體化的進程日益加快,國與國、政府與政府、國會與國會等之間的關係愈加密切,按國際規則辦事不只是一個應然的話題,而是一個實然的話題。
因此,學習和研究中國的政府與政治還必須帶著國際的或全球的眼光,即將中國的政府與政治置於全球化進程中去分析,還應對中國政府與政治的未來作前瞻性的探討。
使用多媒體教學,圖片、數據等會課程內容更加形象生動,也更有利於同學理解所學內容。
在講授的同時,對中國政府與政治一些有爭論的話題開展討論。
五、教學時數:
40學時,20周,計2學時/周
六、拓展書目:
1、《當代中國政治形態研究》,林尚立,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當代中國政府與政治》,閭小波主編,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
2月第1版。
3、《中國政治》(當代中國政治若干問題分析),劉智峰,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6月版。
4、《中國政治發展30年》,俞可平,重慶出版社2009年1月版。
5、《中國政治》,(美)湯森等著,顧速、董方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6、《當代中國政治社會分析》,張明軍 等著,中央編譯出版社2009年版。
第一章當代中國政府與政治溯源
歷史、現實與未來,總是有著內在的割不斷的聯繫,人類的物質生活、精神生活如此,政治生活亦然。
分析當代中國政府與政治,一方面要面對過去,回溯歷史,以求得對現實的政府與政治有更為真切的理解;另一方面還應面向未來,展望未來中國政府與政治的發展前景,這是我們探討這一主題的目的之一。
將現實中國的政治與政府置於歷史發展的長河中去考察是學習的基本思路。
按照中國對歷史的分期,“當代”或“當代史”通常指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的歷史(近代史指自鴉片戰爭到1949年的歷史)。
本課程更多的是側重於對黨的十四大以來這10年間的中國政府與政治的分析,而1992年以前的中國政府與政治主要作為背景材料適當介紹,為分析當下的中國政府與政治起鋪墊作用。
本章將追溯當代中國政府與政治的由來。
當代中國政府與政治最直接的源頭是20世紀前半期中國革命過程中形成的政治設計和制度安排。
這裏的“革命”主要指共產黨人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但孫中山領導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運動及俄國的革命運動對中國共產黨的政權建設也產生了不小的影響。
下麵就將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所形成的重要的政治制度作簡要的介紹。
中國共產黨組織體系的形成
受俄國十月革命的影響,五四時期馬克思主義在中國得到了更為廣泛的傳播,青年知識份子在一些主要的城市紛紛成立了共產主義小組一類的組織,在此基礎,在蘇俄代表馬林等人的支持與幫助下,1921年7月中國共產黨在上海正式成立。
(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由來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源於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共產黨人在農村革命根據地建立的工農兵代表會議制度蘇維埃(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主要是軍人和農民代表)。
經過抗日戰爭時期的“三三制”到解放戰爭時期逐步發展成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源頭
1931年11月7日在蘇聯慶祝十月革命勝利日的這天,中國共
產黨在瑞金建立了一個自己的紅色政權,名字叫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政府主席是毛澤東(後常簡稱為中央蘇維埃主席),這是“毛主席”這個稱呼的最早由來。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成立是中共歷史上的一件大事。
史學家稱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一次演習。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正式成立當天,在瑞金舉行了隆重的“開國大典”。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度的由來
如果說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主要是借鑒了前蘇聯的蘇維埃制度,那麼政治協商制度完全與中國的政情、國情相關,有著鮮明的中國特色。
抗日戰爭結束後,國共重慶談判並達成“雙十協定”,決定通過政治協商會議來解決國共之爭(此時的政治協商會議相對於建國後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稱之為“舊政協”)。
其後,蔣介石背棄該協定,發動大規模的內戰,並在共產黨及民盟等中間黨派拒絕參加的情況下召開所謂“國民大會”(制憲國大)。
共產黨遂決定另起爐灶,發起由各民主黨派和愛國民主人士參加的新的政治協商會議,商討建國大計。
政治協商會議由此發展成為與人民代表大會並列的“兩會”之一,成為當代中國一項基本的政治制度。
新政協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界民主人士、國內少數民族和海外華僑等代表組成。
(五)黨政軍關係的形成
在中共的歷史上,是先有黨,後有軍,然後才有政。
軍隊和行政機關都是隨著黨的力量的壯大而逐步發展起來的,這也註定了黨在其中的主導地位。
在第一次國共合作期間及之前,共產黨既無自己的軍隊,更無穩固的根據地,但其間中共已意識到武裝鬥爭的重要性。
國共合作破裂後,共產黨先後領導發動了南昌起義、秋收起義、廣州起義等,這標誌著中共獨立領導武裝鬥爭的開始。
1928年5月中央決定將蘇維埃區域內的軍隊正式定名為紅軍,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後,共產黨領導的軍隊統稱為“中國工農紅軍”,這一名稱一直沿用到第二次國共合作,將紅軍改稱為國民革命軍第八路軍和新編第四軍。
解放戰爭時期改稱為中國人民解放軍。
關於共產黨與蘇維埃政權的關係問題,中共六大特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強調加強黨對蘇維埃政權的領導,這一原則一直沿用到建國以後。
第二章當代中國的主要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中,統治階級通過組織政權以實現其政治統治的原則和方式的總和。
它包括一個國家的階級本質,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和管理形式,國家結構形式和公民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當代中國的政治制度不僅具有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共同特徵,而且也具有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鮮明特點。
當代中國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政治協商制度、國家行政制度、立法和司法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及特別行政區制度。
本章將從制度的層面概述當代中國的主要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1978年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召開,標誌著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初步恢復。
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後,民主與法制建設被提到了很高的地位,完善和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成為歷史性的迫切任務。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原則
1、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這一原則是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是一切權力的根源和所有者。
人民為了有效地行使國家權力,通過普選,將全部權力委託給自己選出的代表,讓他們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進行統一行使;人民代表大會又通選舉或決定,將政治權力分別委託給他們選舉產生的各級國家機關,由它們各自行使。
人民也就有權利通過各種有效的途徑監督各級人大的代表以及所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也有權利直接或間接地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這種組織形式,按照法定的程式,改選和撤換各級人大代表和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以保障國家的權力永遠屬於人民,受人民的支配和控制。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靈魂和基石就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只有切實地、始終地遵循這一根本原則,才能保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2、堅持共產黨的領導。
堅持黨的領導是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制度的基本保障。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中國政治生活中的領導地位,是中國人民的歷史選擇。
正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經過28年的浴血奮戰,打破了一個世界,建立了一個新世界。
在中國幾千年的傳統社會及小農經濟基礎所形成的極其鬆散的社會結構基礎上,正是依靠中國共產黨強大的凝聚力,團結和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在進行以社會化大生產為特徵的現代化建設中,齊心協力地向著共同的目標前進。
共產黨始終是先進生產力和先進文化的代表,始終代表著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從本質上來說,堅持共產黨的領導與堅持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是一致的,兩者是相輔相成的,不是對立的。
但共產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領導,通過制定正確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來領導(組織和支持)人民選舉和監督自己的代表機關,領導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他國家機關更好地行使人民所賦予的權力。
3、民主集中制與“議行合一”。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本質上來說,是人民代表大會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委託來行使管理國家公共事務的政權組織形式,因此,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在廣泛的民主基礎上適當集中,是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真實體現。
民主集中制和“議行合一”對於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來說,既是一種組織原則,同時又是一種活動原則。
作為組織原則,民主集中制和“議行合一”主要體現在三組關係上:
第一是國家機關與人民的關係。
中國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廣大選民或選舉單位通過選舉而產生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又通過選舉或決定產生同級其他國家機關。
所有國家機關都必須經常保持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並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二是國家權力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係。
各級人大與本級的其他國家機關之間,不是並列的關係,而是從屬的的關係,即其他國家機關產生於、從屬於本級人大,從本級人大獲得權力的委託,並對從大負責,受人大監督,正是從這種權力關係出發,民主集中制原則又體現“議行合一”的原則。
同時,在不同國家機關之間又實行必要的分工,以便充分發揮各個國家機關的效能。
第三是中央國家機關與地方國家機關的關係。
現行《憲法》第3條規定: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一方面,中央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以及決議、決定等,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必須執行,在組織體系上實行上對下的領導和監督,這有利於維護中央的統一領導。
另一方面,為了適應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各地之間發展不平衡的國情,各地又可在不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同時各級地方國家機關有權因地制定地管理本地區各項公共事務,這就使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在民主的基礎上實現了集中和統一。
作為活動原則,民主集中制主要體現在國家機關的決策過程中。
任何國家機關在制定決策時都必須發揚民主,在民主的基礎上集中正確的意見,然後做出決議,再予以貫徹執行。
就具體情況來說,民主集中制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
一種是集體負責制(或稱合議制、委員會制),也就是對重大問題都必須經過充分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議;另一種是首長負責制,也就是在對重大問題進行民主討論後,行政首長有權採納正確的意見,最後作出決策,這為在民主的基礎上提高國家機關的工作效率提供了保證。
(舉臨汾事例)
4、民族平等與民族團結。
作為中國政權組織形式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始終不移地堅持這一原則。
這主要表現為:
中國憲法和法律規定,在全國人大中,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人口特別少的少數民族,至少也應該有一名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大中,都應該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
這樣不僅可以保障各民族通過自己的代表來平等地決定和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而且也從組織上保證了民主平等和團結原則的實施。
(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現行《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
1、中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
按照現行《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除了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之外,凡是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不受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的限制,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就其內容來說,它在更大程度上延伸了民主制度的適用範圍。
這主要體現為以下五個基本原則:
普遍原則。
所謂“普遍”原則,是指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普遍性。
在中國,除了那些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之外,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範圍是十分廣泛和普遍的,這一原則也被寫入《憲法》和《選舉法》中,具有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平等原則。
所“平等”原則,是指每個選民都在平等的基礎上參加選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也不允許任何選民受到任何限制,而且有法律和物質上的保障。
如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8條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在選舉過程中,人人平等,包括男女平等,沒有性別歧視;民族平等,沒有種族歧視;黨內外平等,沒有不同黨派之間的歧視等等。
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的原則。
由選民直接通過投票等方式,選舉產生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叫直接選舉;由下一級代表機關代表選民的意志,選舉產生上一級國家代表機關代表的,叫間接選舉。
從理論上來說,前者的民主程度更高,由其所產生的代表也更能夠真正代表民意。
但從中國的具體國情平看,由於政治、經濟發展水準的限制,特別是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如果所有的人大代表都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話,尚不切合實際。
因此,在選舉過程中,有必要將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有機地結合起來。
根據現行《選舉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採取間接選舉的方式產生,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而在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則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秘密投票(無記名投票)原則。
秘密投票即無記名投票,是指選舉人採取不公開的方式,在選票上只注明自己選中的人,而不簽署自己的姓名,並親自將選票投入密封的票箱。
現行《選舉法》第136條明確規定: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
”無記名投票雖然只是一種投票方式,但它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自由表達自己的意願這一重大問題。
差額選舉原則。
差額選舉也稱多額選舉,是指提供投票的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代表數的一種選舉方式。
這種選舉方式為選民提供了較大的選擇餘地,其民主程度要比等額選舉更高。
中國自1979年起確立了差額選舉原則,現行《選舉法》規定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差額選舉的方式。
這有利於候選人增強“接受選民選擇”的觀念,也有利於避免少數領導人按照個人意志,安排人選、保證當選的現象。
2、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
就中國目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過程來說,可以分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選舉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選舉兩個過程。
在選舉的主持機構、代表名額、代表候選人的提出等方面,選舉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差異。
首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進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解放軍選舉產生。
其代表名額總數不超過3000人,名額的分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情況決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產生的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的人口數學4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全國少數民族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參照少數民族的人口數和分佈等情況,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選出。
人口特別少的民族,至少應有1名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選舉單位提名產生,各政黨、人民團體,也可以聯合或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
全國人大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
其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及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受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任何政治制度都具有歷史性的特徵,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政治制度也不可
能是固定不變的。
只有與經濟發展及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的政治制度才是具有生命力的。
因此,可以說,政治制度也具有發展性的特徵。
自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自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在保證廣大人民群眾參政議政權利的實現,完善社會主義民主監督體制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隨著中國社會經濟水準的不斷進步,廣大人民群眾參政議政意識的普遍提高,社會各界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特別是在國際和國內政治環境已經發生重大變革的現階段,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進一步鞏固社會主義政權和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同時,也面臨著不斷發展和完善的歷史重任。
1、理順關係
首先,理順中國共產黨組織與人民代表大會的關係。
作為執政黨,長期以來中國共產黨強調集中統一管理,這對建立新政權、新制度、保證全國“一盤棋”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也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一是不利於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民主的特徵和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政議政的積極性;二是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自身的發展和完善,使其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長期得不到應有的體現。
理順黨和人民代表大會的關係,並不是否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而是要將黨對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從原先的組織領導轉變為政治領導,也就是支持和組織人民群眾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這種政治形式來當家作主,並支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保證各級人大積極主動、獨立地行使各項職權。
同時,應將共產黨組織的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黨組織集體做出的決策、推薦的幹部,對人大來說是一種建議,只有通過人大按法定程式審議、修改、通過後,才能將黨組織的建議與人民的意志結合起來形成國家權力機關的決議(或法律),以國家意志的形式對全社會產生普遍約束力。
中共“十五”大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中共“十六”大又進一步指出要“堅持依法執政”,這也體現了“黨的領導法制化”的迫切要求,這就要求黨組織也應該接受人大的法律監督,黨對人大實行的政治領導和接受人大的法律監督是相輔相成的、並行不悖的。
其次,理順其他國家機關與人民代表大會的關係。
按照現行《憲法》的規定,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一府兩院)均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但長期以來,人大對國家機關的監督職能得不到有效的發揮,從而導致行政機關濫用職權和“冤”、“假”、“錯”案屢禁不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對國家建設造成了極大的損害。
(5月9日,“殺害”同村人在監獄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趙作海,因“被害人”趙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無罪釋放,河南省有關方面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
在家人的陪同下,趙作海離開了開封市第一監獄。
此時,他已整整服刑11年。
)理順人大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係,主要是要加強人大的監督職能。
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要加強人大對其他國家機關的法律監督,除了要對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外,還必須對行政、審判、檢察機關以及下一級國家權力機關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進行追究。
二是要完善人大對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監督,這包括全面的工作監督或專題性的工作監督、計畫和預算監督以及人事都督等。
再次,理順政治協商制度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關係。
政治協商制度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有益補充,是進一步體現社會主義新型民主的重要政治制度。
但在一定程度上,政治協商制度並沒有充分發揮作用,並曾一度落到了“配角”的地位。
理順人大與政治協商制度的關係,將更廣泛地擴大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代表性,這就要求人大要支持政協的工作,認真聽取政協的意見和建議,並在法律和制度上給以必要和明確的保障。
2、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自身建設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健全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自身建設,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提高人大組成人員的素質。
人大的地位和作用要求其組成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素質,包括政治素質、道德素質、參政能力、文化素質和身體素質等。
這就需要嚴格把好選舉關,使人大代表有能力履行其代表的使命,堅決杜絕將人大代表只當作一種榮譽性的頭銜對個別人進行照顧安排的現象,改變“名額過多,素質不高”的狀況。
其次,加強內部組織機構的建設。
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人大內部制約機制的建設,這可以使人大的立法和決策更科學、更準確,避免決策性的失誤;二是進一步完善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建設,這將更有利於保證憲法的實施和加強對全社會的宏觀管理。
再次,將人大的運作程式納入法制化和科學化的軌道。
民主政治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是一種程式政治。
而作為中國民主制度代表的人民代表大會更應該注意其動作程式的法制化和科學化,在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的前提下,也要使之更加具有操作性,使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各項工作有章可循。
3、密切人民代表與選民的關係
人民代表大會是廣大人民群眾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代議機構,其權力來源於人民(選民)的委託。
因此,在監督其他國家機關的同時,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必須接受選民的監督,使人大能夠真正成為代表人民的國家權力機關,密切與廣大人民群眾的關係,就成為人大代表責無旁貸的義務。
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明確人大代表的角色,自覺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密切聯繫本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所屬地區的選民,注意傾聽和反映他們的意見,真正做到“從人民中來,到人民中去”,並自覺接受他們的監督。
第二,積極向人民群眾宣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理論和知識,讓人民群眾瞭解自己的政治權利與義務,並公開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活動情況,增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使選民盡可能多而快地瞭解人大的工作,以激發廣大人民群眾關心、支持和監督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