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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呼政发〔2016〕161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市战略,特制定《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与《意见》相同,是对《意见》条款的具体说明。

二、申报主体

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单位、组织、团队和个人。

三、工作流程

(一)申报:

市科技局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

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三)会商:

市科技局将各单位、组织、团队及个人申报的奖补事项及金额进行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会商。

(四)审批:

市科技局将会商确认的奖补名单及金额统一报送市政府研究批准。

(五)公示:

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市科技局将奖补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奖补:

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报请市政府拨付奖补资金。

四、具体申报要求与审核程序

(一)《意见》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行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机制。

1.申报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

2.申报依据

(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科发〔2017〕24号)等有关文件中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2)企业年度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以企业在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

3.申报材料

(1)《呼伦贝尔市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申请表》。

(2)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补助资金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企业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4.申报与审核程序

(1)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市科技局会同市税务部门审核后,提出补助单位建议名单。

(二)《意见》

(二)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1.申报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各类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的依托单位。

(3)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依托单位。

2.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平台奖补申请表》。

(2)分别提交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批复文件或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3.申报与审核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科协,市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局、住建委、农牧业局、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提出奖补单位建议名单。

(三)《意见》(五)鼓励高技术产业发展。

1.申报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工业产业化基地、现代农牧业科技园区、特色科技产业化基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材料

(1)分别提交《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费补贴申请表》、《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费补贴申请表》、《高新技术特色工业产业化基地经费补贴申请表》、《农业科技园区经费补贴申请表》、《特色科技产业化基地经费补贴申请表》、《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请表》。

(2)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工业产业化基地、现代农牧业科技园区、特色科技产业化基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批复文件或认定证书复印件。

3.申报与审核程序

(1)申报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市科技局审核后,提出奖补单位建议名单。

(四)《意见》(六)加快推进孵化机构建设。

1.申报条件

(1)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2)孵化出上市企业的孵化机构。

2.申报材料

(1)《呼伦贝尔市科技孵化机构奖励申请表》。

(2)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批复文件(证书)复印件,或市金融办出具的上市企业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报与审核程序

(1)申报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市科技局审核后,提出奖励单位建议名单。

(五)《意见》(七)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市场进行技术交易活动。

1.申报条件

引进的科技成果产权清晰,并成功在自治区科技成果交易平台上转移转化。

2.申报材料

(1)《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转化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转让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4)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及网上交易相关材料。

3.申报与审核程序

(1)申报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市科技局审核后,提出补贴单位建议名单。

  (六)《意见》(八)加快技术转移平台建设。

1.申报条件

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技术转移示范中心。

2.申报材料

(1)《技术转移示范中心建设经费补贴申请表》。

(2)科技部门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技术转移示范中心批复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申报与审核程序

(1)申报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市科技局审核后,提出经费补贴单位建议名单。

(七)《意见》(十)加强技术市场体系建设。

1.申报条件

在各类科技博览会与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签订技术交易合同书,并在实施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科技中介机构。

2.申报材料

(1)《技术交易奖励的申请表》。

(2)双方签订的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

(3)转让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4)转让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3.申报与审核程序

(1)申报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市科技局审核后,提出奖励单位建议名单。

(八)《意见》(十一)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1.申报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业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2.申报材料

(1)申报研发机构补贴,提交《研发机构补贴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拥有核心技术、研发团队、成果转化业绩等证明材料。

(2)申报科技合作奖励,提交《科技合作奖励申请表》、企业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开拓国际市场业绩等证明材料。

3.申报与审核程序

(1)申报研发机构补贴的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后,提出补贴单位建议名单。

(2)申报科技合作奖励的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后,提出奖励单位建议名单。

(九)《意见》(十二)实施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计划。

1.申报条件

(1)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

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年龄原则不超过55周岁,可采用刚性或柔性引进方式。

刚性引进的每年在本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柔性引进的每年在本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由依托单位出具证明),对柔性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以项目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主要衡量标准。

科技领军人才与企业应签订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合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

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第三类:

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四类: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历、学位的某一专业领域科研带头人;

  第五类:

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并且有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省级及以上科研单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优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

第六类:

我市战略性新型产业和传统优势主导产业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高层次科技人才。

第七类:

其他与以上水平相当的国内外知名的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

(2)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

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由团队带头人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至少3人以上,团队带头人年龄原则不超过55周岁。

团队可采用刚性或柔性引进方式。

刚性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团队带头人须全职在我市工作,核心成员中至少有2人全职在我市工作。

柔性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团队带头人可兼职在我市工作,核心成员中至少有2人全职在我市工作。

其中,对柔性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以项目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主要衡量标准。

科技创新团队与企业应签订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合同,并符合下列条件:

1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聚焦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现代农牧业等领域。

②创新团队所从事的研究在国内同行中达到领先水平,并在相关领域已取得突出的创新成果,或在相关领域有明显的创新能力、研发优势和发展潜力。

③团队建设以具体项目为载体,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和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具有人才培养计划,周期内有明确的阶段性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志性创新成果。

④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近5年内曾获得省部级以上相关人才计划资助或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

核心成员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数占50%以上。

2.申报材料

(1)申报科技领军人才,提交《呼伦贝尔市引进科技领军人才专项资金申请表》、《呼伦贝尔市引进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申报书》、《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合作协议书》、领军人才的个人学历、职称、取得成果、专利、获奖等证明。

(2)申报科技创新团队,提交《呼伦贝尔市引进科技创新团队专项资金申请表》、《呼伦贝尔市引进科技创新团队项目任务书》、《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合作协议书》、团队核心成员的个人学历、职称、取得成果、专利、获奖等证明。

3.申报与审核程序

(1)申报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市科技局会同市科协对拟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申报资格、研究方向等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团队成员知识产权情况的有效性、关联性和法律权属等进行严格审查,形成初审意见。

(3)聘请国内同行业高水平专家组成专家组,围绕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学术及研究水平、团队架构、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等进行评审。

(4)市科技局会同市科协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拟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议名单。

(十)《意见》(十三)实施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引进计划。

1.申报条件:

引进的科技创业团队由团队带头人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团队带头人年龄原则不超过55周岁,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4人。

科技创业团队必须全职引进。

团队带头人在企业初创期持股比例应当不少于30%且为第一大股东,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持股总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团队带头人必须全职在我市工作,核心成员中至少有2人全职在我市工作。

科技创业团队在我市创办企业1年以上,并书面承诺获得支持后5年内企业不搬离我市,并符合下列条件:

(1)引进的科技创业团队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聚焦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技术、装备制造、现代农牧业等领域。

(2)创业团队具有可行性创业计划。

包括创业内容、企业规划、经营思想等。

(3)团队拥有创业必须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居行业或领域前列,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4)团队带头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熟悉相关产业领域,有较强的团队组织能力。

核心成员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数占30%以上。

2.申报材料

(1)《呼伦贝尔市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团队专项资金申请表》。

(2)《呼伦贝尔市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团队项目任务书》。

(3)高层次科技创业团队创业计划。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的持股比例证明。

(6)企业运行一年工作业绩证明。

(7)团队核心成员的个人学历、职称、取得成果、专利、获奖等证明。

3.申报与审核程序

(1)申报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市科技局会同市科协对引进的科技创业团队的申报资格、创业计划等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团队成员核心技术的权属等进行严格审查,形成初审意见。

(3)聘请国内同行业高水平专家组成专家组,围绕引进的科技创业团队的核心技术水平、团队架构、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等进行评审。

(4)市科技局会同市科协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拟支持科技创业团队建议名单。

(十一)《意见》(十五)加快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1.申报条件

依托我市企事业单位各类平台载体培养的,经各级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团队。

2.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团队经费补贴申请表》。

(2)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创新团队批复文件或认定证书复印件。

3.申报与审核程序

(1)申报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审请。

(2)市科技局审核后,提出补贴团队建议名单。

(十二)《意见》(十六)推进科技服务人员农村牧区创业行动。

1.申报条件

(1)国家级、自治区级优秀科技特派员。

(2)由各旗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市级优秀科技特派员和优秀特聘科技专家人选。

2.申报材料

(1)《优秀科技特派员奖励申请表》或《优秀特聘科技专家奖励申请表》。

(2)优秀科技特派员、优秀特聘科技专家批复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优秀科技特派员、优秀特聘科技专家先进事迹及证明材料。

3.申报与审核程序

(1)市级优秀科技特派员和优秀特聘科技专家,由各旗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向市科技局推荐,市科技局按一定比例进行评选认定。

(2)市科技局审核或评选后,提出奖励人选建议名单。

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优秀科技特派员,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三)《意见》(十九)鼓励发明创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1.申报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

(2)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的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业。

(3)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国家、自治区级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组织。

2.申报材料

(1)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贯标企业经费补贴的企业,提交《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贯标企业经费补贴申请表》及批复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2)申报获得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奖励的个人或组织,提交《获得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奖励申请表》及奖励决定文件、获奖证书、获奖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与审核程序

(1)申报主体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

(2)市科技局审核后,提出经费补贴单位和奖励个人或组织建议名单。

(十四)《意见》(二十)鼓励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1.申报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运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科技服务机构。

(2)从事科技咨询、研发服务、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服务、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机构。

(3)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4)业务开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能够提供机构良好运行的资金支持、科技服务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

(5)管理完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合理的收费制度。

2.申报材料

(1)《呼伦贝尔市科技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机构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提供上年度科技服务的合同及收入证明复印件。

(5)申报单位专职人员名单及其学历证明复印件。

(6)上年度及上月单位财务报表。

(7)有关规章制度复印件。

3.申报与审核程序

(1)申报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

(2)市科技局审核后,开展优秀科技服务机构评选,并提出奖励单位建议名单。

五、其他

《意见》(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自治区批准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要求给予资金足额配套。

市本级批准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科技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意见》(四)实施科技型企业上市支持计划。

按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经济稳增长十条措施〉和〈工业经济稳增长十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呼政发〔2016〕136号)及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意见》(九)鼓励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遵照《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意见》(十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政策。

由呼伦贝尔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出台相关政策,并遵照执行。

《意见》(十七)设立科技创新引导基金。

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办、科技局等单位设立基金,出台管理办法并遵照执行。

《意见》(十八)建立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办、科技局等单位出台管理办法并遵照执行。

6、执行奖补时间

在2017年1月1日后满足上述条件的申报主体,可以依照相应程序向市科技局申报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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