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解读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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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解读手册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仅供内部学习使用,不作为标准)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第一部分《红线规定》 ..................................1

第二部分 红线解读 .....................................5

第三部分 红线图解 ....................................20

第四部分 附 件 .......................................35

1.<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2.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

技术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12

第一部分《红线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7]310 号)

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

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

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

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

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

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

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

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

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

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

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

(一)工程实体方面。

-1-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

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

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

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

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

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

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

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 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

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

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

6.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

施工。

7.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现场随意签认,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二)建设行为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转包和违法分

包,内业资料弄虚作假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可视情节轻重,各建设

 

-2-

单位 1~2 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

清出现场,将标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

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

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

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警告、记过、

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

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红线管理规定的宣贯检查落实工作。

1.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参建单位宣传学习本规定,突出铁路建设质量

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明确违

反红线管理问题的处理规定,做到参建各方人人知晓并自觉遵守。

2.建设单位要将红线管理规定纳入合同管理,对于新开工项目,要纳

入招标文件;对于在建项目,要与参建单位签订补充合同。

同时要求参建

单位就遵守红线管理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参考文本见附件)。

3.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红线的日常过程控制和日常检查,有

针对性地开展现场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纠正,抓好全面整改,

建立问题库,落实销号管理。

4.建设单位要按照“五定、三统一、一查处”的检查制度认真开展红

线管理检查处理工作。

“五定”,即定人、定期、定岗、定责、定点。

现场质量安全检查必须

明确检查人、检查频次、检查工点、检查责任、检查时段,突出不事先通

知的突击检查,突出管理薄弱的质量安全关键环节检查。

铁路局集团公司

-3-

分管建设副总经理和铁路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每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

位深入施工现场,加强日常检查,对复杂地质条件的隧道、路基、桥梁等

质量安全薄弱地段开展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

“三统一”,即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记录分析。

建设单位每月要

统一部署建设项目检查重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员、

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按要求统一开展检查活动,实现全员、全面、全过程

的检查。

检查时要一并检查《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质

量“五条红线”(结构物沉降评估达标、桥梁收缩徐变达标、锁定轨温达标、

联调联试达标、工序达标)落实情况,发现违反质量“五条红线”的问题,

按《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处理。

建设单位要对现

场检查情况组织检查人员汇总分析,并做好统一的记录,找出主要问题和

原因,制定措施,举一反三,狠抓落实。

“一查处”,即严肃查处。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组织专门的分析研

究,查清问题的真正原因,依据本单位的规定对责任施工、监理、检测等

单位进行处理。

其中情节恶劣的,建设单位要向总公司提出对责任单位的

进一步处理建议。

5.建设单位每季度末月 25 日前将当季度检查和处理情况,以及下季度

检查计划书面报送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抄送工程管理中心。

工程质

量监督总站汇总后报建设部。

(二)总公司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红线管理规定的督促落实工作。

1.总公司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红线管理规定,并根据铁路建设实际情

况,对红线问题实施动态调整。

 

-4-

2.总公司成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领导小组,深入分析和研究处理红线

管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特

殊情况可随时安排专项督查。

督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违反质量安全红线管

理问题的,依据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其中,总公司管

理的铁路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在建设管理考核中予以扣分,每起扣 3 分;

铁路局集团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在铁路局集团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

扣分,每起扣 0.5 分。

3.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建设单位要设立红线管理投诉举报电话,

针对举报问题进行查处。

对于施工人员蓄意、恶意、故意制造偷工减料等

问题并敲诈勒索,施工单位主动报告、及时消除质量隐患的,经查实后,

对参建单位的问题可酌情减轻处理。

4.涉嫌可能存在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等违反党纪的,移交纪检部门处

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红线解读

一、工程实体方面的红线问题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1.1.《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7-2003 中 6.2.8 条

喷射混凝土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平均厚度大于设计厚度;

②检查点数的 60%及以上大于设计厚度;

-5-

③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 1/2,且不小于 3cm。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每一作业循环检查一个断面,每个断面应从拱顶

起,每间隔 2m 布设一个检查点检查喷射混凝土的厚度,监理单位按施工单

位抽检次数的 10%进行见证检验,但至少一次。

检验方法: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查控制喷层厚度标志或凿孔测量厚

度。

6.2.7 条 喷射混凝土的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每一作业循环检验一次,每个循环至少在拱部和

边墙各留置一组检查试件;监理单位检查试验报告。

检验方法:

施工单位进行混凝土强度试验;监理单位检查混凝土强度

试验报告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验。

7.4.10 条 隧道衬砌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4.9 条 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隧道衬砌尚应采用同条

件养护试件检测实体强度。

混凝土强度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

样制作。

1.2.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取芯法强度检验,

按照 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录 D 进行

检测验收:

D.0.7 对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当符合下列规定时,结构实体混凝

土强度可判为合格:

回弹不合格的二衬取三个芯样为一组,当符合下列规定时,结构实体

-6-

混凝土强度可判定为合格:

①三个芯样的抗压强度算术平均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值的 88%;

②三个芯样的抗压强度的最小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

的 80%。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2.1.必须符合(铁建设[2010]120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

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后附)中第三项隧道开

挖第 8 条、第六项二次衬砌第 18 条规定:

第三项隧道开挖

第 8 条 软弱围岩隧道Ⅳ、Ⅴ、Ⅵ级地段采用台阶法施工时,应符合以

下规定:

(1)上台阶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Ⅴ、Ⅵ级围岩不应大于 1 榀钢架间距,

Ⅳ级围岩不得大于 2 榀钢架间距。

(2)边墙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不得大于 2 榀。

(3)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杆,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 3m。

(4)隧道开挖后初期支护应及时施作并封闭成环,Ⅳ、Ⅴ、Ⅵ级围岩封闭

位置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 35m。

第六项二次衬砌

第 18 条 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的二次衬砌应及时施作,二次

-7-

衬砌距掌子面的距离:

Ⅳ级围岩不得大于 90m,Ⅴ、Ⅵ级围岩不得大于 70m。

2.2.必须符合《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后附)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第二条 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

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第三条 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护)到位,严禁支护

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

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3.1.监控量测要符合《客货共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13.1 规

定:

13.1.1 监控量测应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施工工序管

理,其各项工作应符合现行《铁路隧道监控量测技术规程》Q/CR9218 的有

关规定。

13.1.2 现场应组建隧道监控量测小组,监理监控量测等级管理、信息

反馈和报告制度,确保监控量测工作顺利、有效开展,指导设计和施工。

13.1.3 隧道监控量测应根据地质情况、设计要求、断面形式、开挖方

法、施工环境等因素合理选择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

1 必测项目有:

洞内、外观察;拱顶下沉、拱脚下沉;净空变化。

2 选测项目有:

围岩压力;钢架内力;喷射混凝土内力;二次衬砌内

力;初期支护与二次衬砌间接触压力;锚杆轴力;隧底隆起;围岩内部位

移;爆破振动;孔隙水压力;渗漏水量;地表沉降(隧道浅埋段);高陡边

-8-

坡稳定性监测。

13.1.4 隧道下穿公路、重要建(构)筑物时,应加强监测,适时报警。

3.2.必须符合(铁建设[2010]120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

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后附)中第二项超前地

质预报第 4~6 条、第五项监控量测第 7~8 条规定:

 

第二项 超前地质预报

第 4 条 施工图阶段经评估为高风险和极高风险的软弱围岩及不良地

质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的责任主体单位为设计单位,其超前地质预报工作

由设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其他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的责任主体单位为施工

单位,超前地质预报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 5 条 岩溶及富水破碎断层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应采用以水平钻探为

主的综合方法。

第 6 条 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隧道应由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超前地质预

报设计,及时收集分析预报资料,完善设计方案并指导施工。

第五项监控量测

第 12 条 隧 道 监 控 量 测 应 按 现 行 《 铁 路 隧 道 监 控 量 测 技 术 规 程 》

(TB10121-2007)的规定建立等级管理、信息反馈和报告制度。

第 13 条 隧道监控量测应作为关键工序纳入现场施工组织。

监控量测

必须设置专职人员并经培训后上岗。

对周边建筑物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城

市铁路隧道,应实施第三方监测。

-9-

第 14 条 隧道拱顶下沉和净空变化的量测断面间距:

Ⅳ级围岩不得大于

10m、Ⅴ级围岩不得大于 5m.

第 15 条 隧道浅埋、下穿建筑物地段,地表必须设置监测网点并实施

监测。

第 16 条 当拱顶下沉、水平收敛速率达 5mm/d 或位移累计达 100mm 时,

应暂停掘进,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第 17 条 当采用接触量测时,测点挂钩应做成闭合三角形,保证牢固

不变形。

3.3.按照指挥部《新建铁路大理至临沧线隧道施工监控量测管理实施

办法》第十九条进行预警信息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1)测点位移速率≥5mm/d 或累计变形量达到预警二级(黄色)下限值,

监控量测管理人员收到黄色预警信息时,施工单位应签发预警通知单并组

织分析变形原因,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

(2)当速率连续 2 天大于 10mm/d 或累计变形量达到预警二级(黄色)

上限值,监控量测管理人员收到黄色预警信息时,施工单位应于 1 小时内

签发预警通知单,同时暂停施工,由项目部组织分析变形原因,及时采取

相应措施,并将书面变形分析报告报监理;

(3)当速率连续 2 天大于 15mm/d 或累计变形量达到预警一级(红色)

上限值,监控量测管理人员收到红色预警信息时,施工单位于 30 分钟内签

发预警通知单,同时暂停施工,相关量测资料和分析结果于 1 小时内上报

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现场原因分析和制定处理措施,形成书面

- 10 -

分析报告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建指。

3.4.有毒有害气体溢出的隧道要严格按照经审批后的专项方案开展

监测,配备足够的检测设备并经有资质的部门检定合格,测试人员应持证

上岗,监测频率应符合要求。

3.4.1.必须符合《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后附)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 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

超标施工作业。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 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

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4.1. 路基填料要求

路基填料种类、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填筑前应对取土场填料进行取

样检验;填筑时应对运至现场的填料进行抽样检验。

当填料土质发生变化

或更换填取土场时应重新进行检验。

4.2.CFG 桩等地基处理要求

①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 桩)施工前应进行成桩工艺性试验(不少于 3

根),确定各项施工工艺参数后,进行单桩或复合地基承载力试验,确认设

计参数。

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工艺性试桩,并确认试验结论后,

方可进行施工。

②CFG 桩的桩身完整性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检测机构按总桩数

的 10% 抽样检验,且不少手 3 根。

监理单位全部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低

应变检测。

有疑问时,采用钻孔取蕊检验。

- 11 -

③其他地基处理应符合《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第 4 章地

基处理规定。

4.3.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施工要求

应符合《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第 17 章预应力锚索规定:

17.1 锚索孔

一般规定

17.1.1 钻孔时应记录地层变化情况,核实地层分界面、滑动面高程及设

计长度,置于稳定岩层中的锚固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主控项目

17.1.2 锚索孔的布置形式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见证检验 20%。

检验方法:

观察、尺量。

一般项目

17.1.3 锚索孔位置、孔径、倾角、深度允许偏差及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17.1.3 的规定。

表 17.1.3 锚索孔位置、孔径、倾角、深度允许偏差及检验标准

 

- 12 -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施工单位检查数量

检验方法

1

位置

±100mm

1 处

经纬仪量测、尺量

2

孔径

+100mm

2 处

尺量

3

倾角

1%

1 处

导杆法量

4

深度

+1000mm

1 处

尺量钻杆长

 

17.2 锚索编制

一般规定

17.2.1 预应力钢绞线锚索编制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17.2.2 编索前应按设计要求对预应力钢绞线进行除锈、调直等处理。

主控项目

17.2.3 编制锚索的预应力钢绞线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7.2.4 每束锚索的规格、组合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查数量的 20%见证

检验。

检验方法:

查出厂技术证明书、观察、尺量。

17.2.5 钢绞线按设计要求编成错索后,应按设计做好防锈处理。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查数量的 20%见证

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

17.2.6 锚具、锚塞(夹片)、垫板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 13 -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对锚具的外观全部检检,对锚具的力学性能指标按

锚具总数的 2%进行抽检;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 20%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

外观采用目测,锚具的力学性能指标送有资质的实验室试验。

17.2.7 每束锚索其铺固段应按设计要求用一系列紧箍环和扩张制成波

浪状,其自由段应有防护外套。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查数量的 20%见证

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

17.2.8 切断钢绞线及锚索时,应采用切割机或砂轮锯,且应有可靠的对

锚索降温的措施。

严禁用电弧烧割。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查数量的 20%见证

检验。

检验方法:

观察。

17.3 注浆锚固

一般规定

17.3.1 锚索施工前应按工作锚索数量的 3%作锚固试验,且不少于 3 根。

17.3.2 注浆锚固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若设计有要求时按设计办理。

主控项目

17.3.3 锚索注浆所用水泥、砂、外加剂等原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

应符合设计要求。

- 14 -

17.3.4 注浆体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每 30 孔取 1 组试件(6 块),不足 30 孔亦制取 1 组试

件;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组数的 20%见证检验或 10%平行检验,且不少于

1 组。

检验方法:

试件做抗压强度试验。

17.3.5 锚孔注浆应采用孔底注浆法,注浆压力应符合锚固试验时取得

的压力参数,并应二次补浆,确保注浆密实。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见证检验 20%。

检验方法:

通过压力表读数、观察

一般项目

17.3.6 锚孔注浆前应清孔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

17.4 锚索张拉

一般规定

17.4.1 锚索张拉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张拉用千斤顶、仪表设备

应按检定周期送计量测试部门检定,且应配套标定、配套使用。

当使用过程

中张拉设备出现异常现象或设备检修以后,均应重新进行标定。

17.4.2 锚索张拉应在其锚固段砂浆强度达到设计规定的强度以后进行。

锚索张拉时应逐级加力、并对加力值及锚索伸长值做好施工记录。

- 15 -

17.4.3 锚索张拉前应按设计要求安装测力计,并按设计要求进行观测。

同时应做好测力计的保护工作。

主控项目

17.4.4 锚具、锚塞(夹片)、垫板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

17.2.6 条的规定。

17.4.5 锚具、锚塞(夹片)、垫板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施王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查数 20%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

钢尺、卡尺量尺。

17.4.6 锚索预应力张拉应分级加力,其总拉力应满足设计要。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见证检验 20%。

检验方法:

查施工单位预应力张拉施工记录、读测力计数据。

监理旁站。

17.4.7 锚索张拉实际伸长值与计算伸长值之差不得超过±6%。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见证检验 20%。

检验方法:

尺量、查施工单位预应力张拉记录。

17.4.8 锚索张拉时,滑(断)丝总数不得超过钢丝总数的 5%,且 1 束内滑

(断)丝不超过 1 根。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见证检验 20%。

检验方法:

观察、计数。

17.4.9 锚索张拉完成 7d 后,应对其拉力和外观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

- 16 -

方能切除多余的锚索,进行最后的锚固作业。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对拉力按锚孔总数的 20%选行复查,外观全部检查;

监理单位见证检验 20%。

检验方法:

复拉读数、观察。

17.4.10 锚索张拉端锁定后,其回缩量及锚塞(夹片)外露量应符合设计

要求。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见证检验 20%。

检验方法:

钢尺测量

17.4.11 锚索张拉顺序,应根据地层情况,按设计要求进行。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见证检验 20%。

检验方法:

观察。

17.5 锁定及注浆

一般规定

17.5.1 锁定及注浆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17.5.2 锁定及注浆前应具有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的预应力张拉记录、

检查证。

主控项目

17.5.3 注浆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7.5.4 锚具最终锁定时,锚索回缩量及锚塞(夹片)外露量应符合本标准

- 17 -

第 17.4.10 条的规定。

17.5.5 注浆用水泥砂浆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每 30 孔取 1 组试件(6 块),不足 30 孔亦制取 1 组试

件;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 10%平行检验,且不少于 1 组。

检验方法:

试件做抗压强度试验。

一般项目

17.5.6 锚具底座顶面与锚孔轴线应互相垂直。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尺量。

17.5.7 锚头部分应按设计要求涂刷防腐剂。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单检验方法:

观察。

17.6 垫块及混凝土封闭

主控项目

17.6.1 垫块预制及混凝土封闭所用水泥、钢筋、粗细骨料等原材料的

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7.6.2 垫块及封闭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每 100m3 混凝土取试件 1 组,不足 100m3 亦制取 1 组

试件;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 20%见证检验,且不少于 1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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