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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围棋运动协会章程

天津市围棋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天津市围棋运动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天津市各界棋类爱好者及有围棋群众基础的单位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团结棋类爱好者,积极开展围棋活动,促进围棋的普及与提高。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区。

第二章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十条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一十一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体育的方针、政策、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

(二)举办各种围棋比赛,开展围棋普及与提高活动,促进我市围棋运动的发展。

(三)举办各种围棋讲座和培训,推动和提高围棋运动水平。

(四)选拔组成天津市围棋代表队,参加规定的围棋比赛,力争为天津争光。

(五)加强与各地、各部门围棋组织的联系,组织和参与各种围棋交流,满足围棋爱好者的需求。

第四章会员

第一十二条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一十三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一十四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一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一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一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一十八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十九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2/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联名理事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理事)。

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

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设监事2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

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

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三十五条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

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6年12月11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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